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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19:19  浏览:9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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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任建新院长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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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鼓励和吸引“三资”进入农业若干规定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鼓励和吸引“三资”进入农业若干规定》的通知《2004年第1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鼓励和吸引“三资”进入农业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二日



马鞍山市鼓励和吸引“三资”进入农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三资”(指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农业,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投资兴办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以下简称农业企业)。

  第三条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性外商投资农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减免税期满后,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连续3年减按15%的税率缴纳。

  第四条 投资农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增加企业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其他外商投资农业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

  第五条 投资农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我市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农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农业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00%。

第六条 被确定为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财务独立核算的,对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也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民间投资建设国家和省鼓励的产业项目所发生的新产品开发费用,允许进入成本,对企业发生的此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农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含)或50万美元(含)以上新建农产品加工项目,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按照前2年100%、后3年50%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九条 被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投资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后2年,给予减半奖励。

第十条 农业企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外投资兴办农业产业类项目用地,按规定需缴纳的各项费用在规定限期内足额缴纳外,利用存量国有土地的,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可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

第十一条 租用土地用于生产性项目,投资额达300万元(含)或50万美元(含)以上,每年每亩土地租金在300元以内(含)的,由投资商承担;每年每亩土地租金在3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承担期限为10年。当涂县可参照此标准执行。每3亩土地原则上要吸纳一名农民工就业,以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大项目,在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投资者在用地上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二条 农业企业开发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水、荒地、荒滩或改造利用废弃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的,经批准可无偿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50年。

第十三条 经市、县(区)农委、财政局认定的农业企业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或农业综合开发重点项目,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银行应优先安排贷款,并予以享受相应的政府农业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的技改贷款,可给予财政贴息。对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究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等,可给予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 经市、县(区)科技局、农委认定的农业科技企业投资高新农业科技重点项目,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可对已有科研成果进行中试和大面积示范推广,可享受同级政府科技专项资金扶持。市农业、科技等部门应帮助农业科技企业申请使用国家、省有关农业科技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如国家、省和我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美化工作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市容,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道路美化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美化是指利用栽植或摆放草本、木本花卉及组建花坛、制作植物造型等形式对城市道路进行的美化。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美化工作,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美化工作。
公安、工商、城建、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组织有关单位按下列分工对市区各主次干道及主要路口进行美化:
(一)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指定绿化专业队伍对部分主要干道及主要路口进行美化;
(二)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选择两条以上主要道路,由区绿化专业队伍进行美化;
(三)沿街各单位应在门前摆放鲜花,有条件的应组建临时花坛,所需花卉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经七路和泺源大街作为城市重点美化道路,在三月至十一月期间,沿街单位应当按照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门前摆放鲜花、组建临时花坛,绿化专业队伍应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进行重点绿化。
第六条 城市道路美化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的,由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各单位组织实施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对城市道路美化中布置、摆放的花卉定期进行养护、更换,保证观赏效果。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美化地段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污物、烟头、倾倒污水和垃圾,采摘叶、花、果实和种籽,踩踏地被植物和花卉;
(二)破坏、盗窃道路美化设施和植物材料;
(三)其他破坏道路美化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美化的技术指导,确保花卉布置的质量。对在城市道路美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本规定完成城市道路绿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行为,由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绿化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