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使用新的声明书等公证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03:07  浏览:8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使用新的声明书等公证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使用新的声明书等公证文件的通知

1964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许多外贸公司要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为此,需要国内办理声明书、证明书等公证文件。目前公证机关使用的这类文件,一般是按照外国注册机关的文本译制成的,在文字上有很多不确切之处和错讹语句。因此,经与外交部领事司、外贸部办公厅等有关单位研究,重新制成有关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的声明书、证明书等样本3种,随通知附发,请转知所属公证机关使用。
附:声明书、证明书样本3种(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政发(200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兰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
市科学技术局制定的《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 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制定本9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科技功臣奖和兰州市科技进 步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I作。
第三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是兰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国内外 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 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科技、经济、教育等 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17—23 人。主任委员由兰州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 4人,秘书长1人,人选由兰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兰州市人民 政府批准。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兰州市科学技术奖 励委员会在兰州市科学技术局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 市奖励办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I作。
第五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兰州市科技功E奖、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向兰州市人民政府提出有关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兰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分设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工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认定,进入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具体人选由市奖励办根据当年推荐的科技功臣奖候选人和科技进步奖评审项目专业(学科)分类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提出名单,报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七条 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兰州市科技功臣奖的初评,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兰州市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的初评和三等奖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评审项目完成人不作为兰州市奖励委员会委员和各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重大工程等方面为兰州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技术开发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作为兰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完成人。
第十条 兰州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显著成就,实现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举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其标准是: 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一个财政年度在兰州市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一个财政年度在兰州市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指增值部分)。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项以上。
第十一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发明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该项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优于其它同类技术。
3.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已取得良好效果。
(二)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应当是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三)在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兰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成果转化程度高或者实现了产业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在兰州市实施的重大综合性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 等。兰州市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 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单项科技成果在应用中取得 重大创新的个人,符合《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可另行推荐兰州市科技进步奖。
(五)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兰州市的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 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的技术。
(六)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在兰州市的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论证、预测及有关管理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七)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在同有关组织、个人合作研究、开 发项目中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兰州市科技、经济、社会发 展有推动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 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兰州市科技事业做出贡献的 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管理等组织。
第十二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项目完成人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或者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 献。
第十三条 兰州市科技进步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单位按下 表所列限额确认。
限额\.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9 7 5
主要完成单位 5 4 3
第十四条 兰州市科技进步奖按照评审项目的科学技术水 十和技术创新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 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奉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软科学类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应用程度高,取得显著的经 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 较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 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应用程度较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 升级有较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 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经 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类项目:
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重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大或者产业化程度高,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实现了高新技术产业化、商品化,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较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者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一定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者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经济、社会效益较为显著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项目: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所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五条 兰州市科技功臣奖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报市奖励办:
(一)市属单位的候选人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推荐。
(二)企业的候选人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推荐。
(三)中央、省属在兰单位的候选人由单位直接推荐。
(四)三名以上院士或者五名以上博士生导师也可联名推荐所熟悉专业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 兰州市科技进步奖按照下列渠道申报市奖励办:
(一)市属单位的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申报。
(二)中央、省属在兰单位的项目直接申报。
(三)企业的项目由当地县(区)科学技术局申报。
(四)进入高新技术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的企业由该区管理部门申报。
(五)经兰州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集团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可直接申报。
第十七条 推荐、申报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交推荐书、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市奖励办负责对推荐候选人和申报评审项目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申报材料,可以要求推荐申报单位和推荐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对候选人和重大项目可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或者采取其它形式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市奖励办根据申报项目提出市科技进步奖授奖 项目比例及等级分配方案,经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会 议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 兰州市科技功臣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在认真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定性 与定量结合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限额评出科技 功臣奖候选人。
(二)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向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报告科技功臣奖候选人的评审情况。
(三)被评出的科技功臣奖候选人和推荐单位在兰州市科学技 术奖励委员会会议上介绍情况,并对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 辩。
(四)科技功臣奖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评选,须经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到委员的三分之二票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兰州市科技进步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在认真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定性 与定量结合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一、二、三等奖 候选项目分别进行等额评选。达到实到委员三分之二票以上(包 括三分之二)的项目为正式的一、二等奖候选项目和三等奖项目。未达到三分之二票的候选项目,降到下一个等级的候选项目参加 评选;未达到三分之二票的三等奖候选项目自然落选。
(二)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向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报告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候选项目和三等奖项目的评审情况。
(三)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兰州市科学 技术奖励委员会会议上介绍情况,并对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四)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步奖评审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差额评选。达到实到委员三分之二票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项目为获奖项目。未达到三分之二票的一等奖候选项目降到二等奖候选项目参加评选:未达到三分之二票的二等奖候选项目降为三等奖项目。
对初步具备了奖励条件,但尚缺少某些资料或者是证明文件, 难以明确判断的候选人和评审项目可以缓评,各评审委员会应当 严格控制缓评数量,每个候选人和评审项目只允许缓评一次。
第二十二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科技功奖评 审委员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 对候选人和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纪检组负责对科技奖励评审I作进行监督 检查。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兰州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个人、项目 及其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在兰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的,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书面材料,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提 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获 奖个人或获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 不实等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获奖个人或获奖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获奖个人、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 议范围,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市奖励办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在接到异议材料之日起的60天内对符合条件的异议进行处理。
(一)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协调处理,有关申报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二)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由市奖励办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人员)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5 天内提出书面申诉,如实提供异议所涉及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作答复,视为弃权。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七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审核,报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兰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决定,市科技功臣奖的获得者授予“兰州市科技功臣”称号,其荣誉证书由市长签署,市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加盖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单位、获奖人,各级主管单位不得截留。
第三十条 对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只授予荣誉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兰州市科学技术 局负责解释。


东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东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佟星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东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的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劳动过程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等规定,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东莞市劳动局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工作和结案批复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主管部门应督促下属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做好抢救伤员和保护事故现场工作,并按下列要求报告有关部门:

(一)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

(二)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主管单位、镇区劳动部门和工会。

(三)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下同)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如实报告市一级主管部门以及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并填报《事故快报表》。

(四)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

第六条 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单位,应以快速方法上报。报告内容应包括如下方面:

(一)发生事故的时间及其地点;

(二)伤亡情况,包括死(伤)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和受伤部位、伤害程度等;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第七条 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事故的事故现场,必须经过市劳动、公安部门勘查,征得同意后方可清理。

确因抢救人员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单位应做好标记、拍照、录像和记录。

第八条 勘查事故现场后,确认属工伤死亡事故的,由市劳动部门向事故单位开具《企业职工工伤死亡认定书》。

殡葬单位应凭《企业职工工伤死亡认定书》办理事故死亡者遗体殡葬手续。没有该认定书的,殡葬单位应及时通知市劳动部门。

第九条 乡镇、市属、驻莞省属以上企业除按上述时间要求报告事故外,还应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进行统计,每月按时上报市劳动部门。具体责任如下:

(一)乡镇企业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由镇区劳动部门负责统计上报。

(二)市属企业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由归属的主管部门负责统计上报。

(三)驻莞省属以上企业的重伤、死亡事故,由该企业每月底统计上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工作:

(一)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部门进行调查。

(二)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调查,事故单位的上级部门、镇级劳动部门和工会派员参加。

(三)重伤3人以上、死亡1-2人的事故,由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市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派员参加。

(四)死亡3-5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市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以及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调查。

(五)死亡6-9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劳动、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调查。

(六)死亡1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由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工作日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三)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个人了解情况和调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工作。

第十三条 市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对受理范围内事故案件的调查准确性和公正性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认为需作技术鉴定和法医尸检鉴定的,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在企业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由市劳动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属治安灾害事故和刑事犯罪活动造成的事故,则由市公安等司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凡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事故单位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治,落实安全措施。其中死亡、重大死亡、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必须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现场分析会必须有市劳动、监察、工会以及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等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经调查核实有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事故单位负责人责任:

(一)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或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指示的。

(二)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三)对安全监察部门下达的要求整治不安全因素的指令书拒不执行、强行作业的。

(四)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未经市劳动部门检验和领取使用合格证的。

(五)未领取安全准采证而擅自开采矿场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使用的。

(七)擅自将工程项目勘查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未领取《安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个人的。

(八)对特种作业工人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未领取劳动部门《安全操作证》的。

第十八条 参加调查事故各方对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市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由省一级劳动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重伤3人以上、死亡、重大死亡、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由市劳动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以及《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罚。镇级部门不得超越权限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重伤3人以上、死亡、重大死亡、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报告。

(二)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而造成重大的伤亡。

(三)事故发生后,未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整治,导致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四)滥用职权或越权处理,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

(五)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工作。

(六)擅自处理,致使事故伤亡重复发生或造成伤亡后纠纷。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时,应同时报告市劳动部门;涉及主要领导、管理人员的,提请市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当年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的单位,取消其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事故单位负责人不得被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称号。在评定市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时,应征求市级劳动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不按规定上报当年死亡事故,有隐瞒和越权处理伤亡事故行为的镇区,取消评定先进镇区的资格;镇区有关部门在评定先进单位时应征求劳动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按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事故结案

第二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的,由市劳动部门审批结案。

第二十六条 重大及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结案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死亡3-9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由市劳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死亡1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由市劳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事故结案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重伤事故应在30日内结案。

(二)死亡事故应在60日内结案。

(三)重大及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在90日内结案。

(四)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结案。

第二十八条 事故经调查核实和作出处理性意见后,事故单位应写出《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告市劳动部门。市劳动部门按审批权限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发出事故结案通知书,事故单位应按结案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市劳动部门应建立事故档案,将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书、处罚和结案通知书、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技术分析材料等归入档案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