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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31:50  浏览:8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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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正在全面开展。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按照中央宣传部的统一部署,我部已就“百日行动”新闻宣传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经部领导同意,现就各地做好“百日行动”新闻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新闻宣传工作是“百日行动”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好、策划好、组织好。各厅局要明确主管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具体落实。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新闻宣传工作要以“百日行动”为重点。要积极争取当地宣传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组织地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消息、评论、专访、新闻调查等多种形式,形成立体化宣传格局。


二、上下联动,扩大声势。要按照“百日行动”方案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策划,制定具体细致的新闻宣传方案,分阶段、抓重点、有层次地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与中央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形成互动和呼应,在整个行动期间始终保持舆论强势。


三、正面引导,把握重点。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及时做好动态报道,推出一批析事明理、释疑解惑的评论文章和深度报道,突出反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土地管理、严格土地执法的坚强决心和“百日行动”的积极成果。重点是要宣传开展“百日行动”的重要意义;阐明“以租代征”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和严格土地执法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百日行动”的目标、措施和行动方案;报道行动进展,曝光典型案例;宣传各地各部门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的经验和取得的突出成果。


四、严格把关,稳妥把握。要正确引导到对土地执法形势的宣传,避免出现偏差。对涉及敏感、热点问题的报道,要认真审核,慎重把关。要注意利用好内参等渠道,及时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推动工作队。


五、掌握节奏,注重实效。按照“百日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宣传报道重点放在行动拉开序幕之后二周内(即“十一”国庆之前)和行动接近尾声(11月中旬至12月份)。行动一开始,就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强度,形成强大声势;在行动进行过程中,跟踪报道行动进展,主要是各地开展自查自纠等方面的情况;在督察整改阶段,要大力宣传报道行动取得的成效,再掀起新闻宣传高潮。


各地开展“百日行动”宣传的情况,请于2008年1月10日前书面总结,向部报告。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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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茧丝绸行业“十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外经〔2001〕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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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茧丝绸行业“十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进一步加强茧丝绸行业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茧丝绸行业“十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茧丝绸行业“十五”规划

  丝绸是中国的瑰宝,茧丝绸行业是我国的传统产业。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茧丝绸行业迅猛发展,一举成为世界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为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和劳动就业、扩大出口创汇、丰富国内市场、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进入九十年代中期后,全行业遇到了很大困难,经过四年调整,1999年我国茧丝绸行业扭亏为盈,出现全面恢复性增长。目前,我国丝绸产品在国际上依然保持着资源优势地位,茧丝绸行业成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可以主导国际市场的优势产业之一。特别是随着国际丝绸贸易和消费格局的变化,世界茧丝绸业科技、生产中心正在逐步向中国转移,中国肩负着推动世界丝绸发展的重任。如何重振我国茧丝绸行业雄风,从丝绸大国变为丝绸强国,“十五”乃至今后十年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阶段。

  一、我国茧丝绸行业“九五”发展回顾

  在国务院领导直接关心和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下,“九五”期间,我国茧丝绸行业加强宏观调控,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推进农工贸一体化,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步伐,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实施科技兴业,克服了前进中诸多困难,为实现中央提出的以纺织为突破口实现国企三年脱困目标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使我国茧丝绸行业逐步摆脱困境,走上稳定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生产、出口恢复性增长,全行业实现扭亏目标

  农业基础得到加强,桑蚕生产稳步发展。2000年全国桑蚕茧产量为910万担,连续5年蚕茧产量保持在800万担以上,实现了平稳发展稳步提高。蚕种得到进一步改良,蚕病得到有效控制和防治,近几年没有发生大规模的蚕疫病。蚕茧质量有了明显提高,方格簇、小蚕共育、省力化蚕台等先进种桑养蚕技术逐步推广,据测算全国推广率比1995年提高20%,特别是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种桑养蚕有了较大发展。

  丝绸工业扭转了连续5年亏损局面,在1999年实现全行业扭亏的基础上,2000年实现工业总产值771亿元,比1995年增长15%,实现利润14.4亿元,是1995年的45.7倍。2000年全国丝绸工业主要产品产量与1995年相比,虽有所下降,但经过调整,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2000年全国丝总计通过主动调整产量为7.5万吨,与1995年比压缩产量32.2%,比1999年增长5.3%,其中桑蚕丝5.1万吨,比1995年下降34.9%,比1999年下降9.3%;真丝绸为5亿米,比1995年下降47.1%,比1999年增长24.8%。

  在渡过亚洲金融危机之后,2000年丝绸出口已扭转近几年徘徊不前的局面,出现较快回升。2000年我国丝绸出口创汇为31.6亿美元(不含丝针织品),同比1995年增长1.4%,比“九五”期间最低点的1999年增长37.9%。出口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绸类与丝绸制成品出口比重不断提高,2000年已占出口总量的81%,比1995年提高了10.7个百分点。

  (二)宏观调控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有效地保持了全行业平稳运行

  从1997年起,国家每年制定下发桑蚕茧生产和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加强信息引导,防止种桑养蚕的盲目性;坚持茧丝价格政策,制定了《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加强价格管理,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保证了蚕茧收购秩序的稳定;实行厂丝出口最低限价和配额有偿使用措施,制止低价竞销。建立了国家厂丝储备制度,通过储备吞吐,改善供求关系,稳定市场和价格;建立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保证国家厂丝储备制度的资金需要,加强茧丝绸行业的基础性科研与开发,强化贸、工、农中的薄弱环节。

  (三)改革不断深化,经营管理体制日益朝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发展

  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成效。199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9号)。经过几年改革,目前大部分蚕茧主产县已组建了贸工农一体化的丝绸公司,山东、江苏、广东省组建了省级一体化丝绸集团公司。多种形式的公司加农户的产销模式得到广泛推行,创造性地初步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一方面有效地组织农民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为稳定蚕茧收购秩序特别是为防止蚕茧大战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推动了种桑养蚕的规模化、专业化,提高了蚕茧单产和质量,促进了贸工农的协调发展。

  丝绸出口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自2000年起,凡获得三类产品自营进出口权坯绸生产企业,在当地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坯绸经营备案,并同时申请坯绸配额许可证后,可直接经营坯绸出口。与此同时,丝类出口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向生产企业放开,对符合条件的丝类生产企业赋予丝类自营出口权。并把经营丝类出口的企业调整为38家,这一改革对2000年丝绸产品扩大出口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四)产业结构有了较大调整,形成了东中西部地区突出优势、区域协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格局

  产业布局趋向合理。在国家宏观指导下,蚕业生产已逐步由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出现“东桑西移”的局面。江、浙等传统主产区在提升工业优势的同时,蚕茧产量减少,重点加强了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江苏省有蚕茧生产的县1996年以前是74个,目前减少到65个;浙江省3万担以上的20个主产县产量由1996年占全省72%,上升到85%。四川省1996年以前几乎县县有蚕茧生产,目前已调整为37个,主产县占全省产量的70%以上。甘肃、宁夏等地结合西部大开发政策,养蚕业发展较快。缫丝生产已由大城市转向以蚕茧产地为依托的中小城镇,使我国的茧丝绸生产形成中西部地区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

  企业兼并破产和债转股、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取得成效。1997-1999年用于丝绸行业兼并破产的核呆金额达34.6亿元,涉及100多家丝绸企业。2000年,安排58个破产项目,核呆金额41.7亿元。2000年列入债转股的企业8个,拟转股金额12.2亿元,已落实企业6家,减轻企业债务7.4亿元。这些政策对丝绸企业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和减亏扭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缫丝绢纺加工能力调整基本结束,果断有效地压缩了过剩落后加工能力。199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了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的意见》(国办发〔1997〕16号),经过两年的努力,浙江省率先压缩47万绪缫丝加工能力,为全国压绪工作提供了经验。2000年,国家压绪补偿资金落实后,经过有关部门和各地共同努力,又完成压绪41万绪。58个企业破产项目涉及压缩18.3万绪落后缫丝能力,加上市场自然淘汰的缫丝企业,压缩过剩缫丝加工能力已取得重大进展,目前缫丝生产能力已从507万绪,调整到258万绪,实际生产能力减少三分之一,与市场需求、原料供应基本平衡。

  (五)科技有了长足进步,产品开发不断朝深度发展

  “九五”期间,国家投入丝绸工业的技术改造资金达15亿元,确定了一批重点科技攻关、技术改造项目,攻克了一大批蚕业、丝绸工业生产科技难关,使丝绸工业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明显提高。自动缫丝机的比重已从6%上升为42.6%,实现了质的飞跃。无梭织机的比重已占15.4%,并增添了一批技术先进的印染后整理设备。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真丝重磅织物研究和真丝防缩抗皱整理技术研究顺利通过鉴定,产品已向国外市场销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倍捻机、精密络筒机、高速多臂机、电子提花机、剑杆织机、真丝绸星型架精练和染色机、印花图案自动分色描稿处理系统等科技成果得到了推广;真丝浸泡助剂、真丝绸高效精练剂等专用助剂得到广泛的应用,提高了真丝绸的质量水平。

  国家为了加强茧丝绸行业基础建设,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连续三年投入8771万元,研究培育出一批新的桑树和蚕品种;广泛推广方格簇、小蚕共育等先进饲养技术;微粒子病等蚕病得到有效控制,蚕茧单产和质量有较大的提高;丝绸新产品科研开发取得新的成果;并通过名牌产品培育和国内外市场开拓,树立了丝绸新形象。

  新产品开发不断加快,产品结构得到有效调整。继1997年推出世界上第一张彩色丝绸报纸后,把丝绸高科技印染技术与丝绸不易退化特点相结合应用到高档艺术品印制中,进一步提高丝绸产品附加值,成为丝绸企业开发产品的一个方向。具有食用性和防病、治病的丝素、丝素肽,具有绿色之称的丝素化妆品,能够治疗糖尿病的雄蚕宝胶囊等高技术含量产品开发生产投入市场后,受到普遍关注和欢迎。丝绸面料开发步伐加快,真丝产品服用性能进一步得到改善,提高了真丝绸产品抗皱性和防缩性,增加了织物的悬垂性。蚕丝纤维与其它纤维混纺、交织、交并产品开发力度加大,充分发挥多种纤维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克服丝绸产品原有的弱点,进一步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许多企业在产品开发上都取得了较好成效。2000年面市的丝绸新产品占丝绸总产品的三分之一,受到国内外市场的欢迎。

  “九五”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是各级政府和丝绸企业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茧丝绸行业仅仅是制止了下滑和萎缩,全行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有的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我国茧丝绸行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依然处于低水平状态,全员劳动生产率、销售利润率远远低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而资产负债率却高于全国,企业装备先进程度仍然很低;丝绸国有企业依然处于亏损状态,企业负债率仍高达80.5%,加之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机制不活,使国有丝绸企业还没有形成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最终产品市场销路没有完全打开,生产和销售水平离行业最好时期还有相当大差距,特别是在多种纤维竞争中,丝绸产品远没有达到应有的市场优越地位。我国丝绸在世界市场上缺乏国际名牌的状况依然没有改变,我国还只是一个丝绸生产大国,而不是丝绸强国。因此,要使我国茧丝绸行业取得更大发展,还需做大量的工作,作出更大的努力。

  二、我国茧丝绸行业发展前景

  尽管我国茧丝绸行业在“九五”期间遇到了很大困难,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调整,但展望未来我国茧丝绸行业依然充满美好的前景。

  首先,蚕丝作为“纤维皇后”,素有“人的第二肌肤”美称,其舒适性和保健功能是其他纤维无法比拟的,特别是人类进入21世纪的今天,人们崇尚回归自然,蚕丝作为“绿色”、“环保”产品,将成为国际消费的主流之一。世界蚕丝纤维产量仅占世界纤维总量的0.175%左右,远远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要。目前欧美市场需求基本稳定,南美、中东和南非以及原东欧国家成为丝绸新的消费地区,尽管近几年来与快速增长的化纤产品相比,丝绸整体消费有所下降,但消费总量基本维持在5万吨/年左右,并且我国人均丝绸消费量不足0.25米,国内外丝绸市场蕴藏着较大的消费潜力。

  其次,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近几年来世界茧丝绸地区结构正在发生较大的变化。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茧丝绸业逐步衰退,产量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而一些经济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的气候条件,着力发展丝绸生产,力促本国工业化发展进程,世界丝绸业结构处在不断调整之中。目前,世界丝绸生产中心已由劳动力成本高的发达国家向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转移,亚洲地区特别是中国已成为主要的集中地。

  第三,中国丝绸生产有着悠久的历史,丝绸是中国的瑰宝,曾作为东方文明的使者,开创了举世瞩目的“丝绸之路”,成为中华辉煌灿烂文化的代表。作为传统产业的我国茧丝绸行业,涉及2000万户农户收入的增加和近100万职工的就业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国生丝和坯绸产量分别占世界总产量的70%和45%以上,居世界第一位,真丝印染绸、丝绸服装和丝针织产品的产量也位居世界前列;生丝和坯绸出口量分别占国际市场贸易量的80%和60%左右,丝绸产品出口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主导优势。茧丝绸行业成为我国加入WTO后可以主导国际市场的少数几个优势产业之一。应该说,茧丝绸是我国一个特殊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茧丝绸行业发展面临着许多不利因素。

  一是随着世界纺织科技的飞速发展,丝绸产品面临来自于其它纤维产品在服用性能和价格上的双重挑战,丝绸产品同其它纤维产品消费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对国际市场丝绸需求将带来影响。

  二是近几年来印度在世界银行、泰国在欧共体、越南在法国等支持下,茧丝绸业得到较快发展,特别是印度和泰国形成了印度绸和泰绸等风格独特的产品,与我国丝绸产品争夺市场,越南则以低价的成本在国际市场上与我国相抗衡,我国茧丝绸行业面临更多的来自于周边国家的激烈竞争。

  三是我国加入WTO后,随着配额限制的逐步取消,进入欧美市场的产品技术要求将更加严格,很可能对我出口形成技术壁垒,而我国企业对此准备并不充分,技术装备、工艺技术、专利产权等相关政策的应对都存在差距。

  四是目前我国还只是丝绸大国,而不是丝绸强国。目前我国生产技术装备还比较落后,印染后整理水平与意大利等先进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产品档次不高,能在国际上驰名的品牌几乎没有,入世后外资进入,将给我国丝绸生产企业带来较大的冲击。

  因此,我国茧丝绸业发展既有机遇和潜力,也有困难和挑战。只要抓住机遇,挖掘潜力,克服困难,知难而上,迎接挑战,全行业将迎来一个持续、稳定、发展的新局面。

  三、“十五”计划目标

  (一)基本方针

  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综合运用国家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加大行业结构调整力度,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强我国丝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加强全行业宏观管理,完善行业协调自律机制。实现丝绸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我国由丝绸大国向丝绸强国的转变,再现中国丝绸业的辉煌。

  (二)主要目标

  2005年丝绸行业主要发展目标为:

  (1)茧丝绸产量:蚕茧产量为55~60万吨,其中桑蚕茧产量50~55万吨,比2001年增长10~20%;丝产量为7.5~8万吨,其中桑蚕丝产量为5.8~6.2万吨,比2000年增长14.4~22.3%;真丝绸产量为7~8亿米,比2000年增长39~59%。

  (2)茧丝绸质量:优良蚕品种推广率98%;蚕茧上茧率90%以上,解舒率为65%以上,鲜茧出丝率13%以上;桑蚕丝平均等级3A以上;丝织品(成品绸)入库一等品率90%以上。

  (3)丝绸出口:创汇45亿美元(包括合纤长丝织物),比2000年增长50%以上,力争主要商品出口价:厂丝价格主导国际市场,3A级厂丝出口价达2.5万美元/吨,增长9%;真丝印染绸平均6美元/米,增长50%;服装平均单价12美元/件,增长40%。

  (4)整体技术及装备水平:重点产地养蚕业的蚕种培育、养蚕技术,丝绸工业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主要产品,要求达到世界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世界先进水平,其中自动缫丝机比例达60%以上,无梭织机达30%,全行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45%以上。

  (5)环保要求:与增加森林复盖率和改善生态条件相结合,实现无害化生产,成品绸达到符合国际公认的环保标准。

  (6)经济效益: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力争与产量、出口等同步增长,蚕茧年收益50亿元以上;工业总产值950亿元,增长23.2%,利润总额为22亿元,比2000年增长52.8%。

  四、发展我国茧丝绸行业的主要任务

  (一)深化改革,建立适应茧丝绸行业发展特点的生产和经营体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建立适应茧丝绸行业发展特点的生产和经营体制。

  1.改革鲜茧收购管理体制,放宽鲜茧收购渠道。

  鲜茧收购在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下,允许具有条件的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等经营单位收购鲜茧。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后,认定鲜茧收购经营单位的资格,负责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

  2.加强市场调控,改革蚕茧价格管理方式。

  要逐步建立在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茧丝价格的机制。国家主要通过运用厂丝储备调节等经济手段,调控茧丝市场,保持茧丝价格的基本稳定。进一步改革蚕茧价格管理,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行省级政府定价或省级政府指导价。每年初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根据蚕茧供求状况、生产成本、与粮棉的比价及国际市场价格等因素,提出当年蚕茧的预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家的预测价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蚕茧价格政策,国家不再统一规定厂丝价格。

  3.改革蚕种产销体制,加快培育优质蚕种。

  要打破地区封锁,允许蚕种跨地区流通,促进蚕种资源优化配置,大力推广应用优良蚕品种和优质蚕种。省际间蚕种流通,须经调入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蚕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流通,各省不得设置技术壁垒,阻碍正常的蚕种流通。对跨省流通中出现的质量争议,可由国家确定的国家级质量检验、检疫机构裁定。

  实行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制度,维护和规范蚕种生产、经营秩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蚕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认定蚕种生产、经营资格,发放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相应的资格。未经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蚕种。禁止向无证单位和个人出售经营用蚕种。

  根据市场需求,调控蚕种生产总量,优化蚕种生产结构及布局。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利用市场机制,优胜劣汰,实行资产重组,逐步改变蚕种场数量多、规模小的状况,有重点地加强对蚕种场的改造,改进生产设备和测试仪器,提高生产水平。通过改组、改造,逐步形成一批具备经济规模、生产条件先进、技术实力较强的蚕种场,并逐步建立适应蚕种保护、开发、商业服务的科学体系。蚕种场的改组,要有利于推进贸工农一体化改革。各地要妥善安置好淘汰关闭的蚕种场的职工。

  4.改进和完善茧丝绸贸工农-体化经营方式,全面实行一体化。

  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重点在县级,这是稳定蚕茧收购秩序和行业发展的基础。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全面推行公司(工厂)加农户经营模式,深化和完善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的改革。

  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自愿的原则,推行农民乐于接受的公司(工厂)与农民的联结模式,包括公司(工厂)加农户、公司(工厂)加蚕农合作组织加农户、公司(工厂)加基地加农户等组织形式,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形成相对稳定的蚕茧产销关系,稳定鲜茧收购秩序。

  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可采取与农民签订合同、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技术服务、向桑蚕生产环节投入技术和资金、扶持种桑养蚕、向蚕农二次返利、农民入股参与经营管理等方式,确保农民的利益。

  (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动茧丝绸行业优化

  1.调整和完善丝绸行业所有制结构,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继续深化和推动国有丝绸企业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决定》的精神,加快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大企业结构调整力度,通过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等形式引导非国有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丝绸企业在保留部分重点骨干企业的基础上,大胆地逐步退出这一竞争性领域。积极推进丝绸企业股份制发展,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促进企业机制转换,形成有利于企业发展、产权清晰的利益机制。

  2.调整组织结构,培育大公司、大集团,形成大中小协调发展的格局。

  积极实施大企业集团战略,扶植一批行业排头兵企业,使其成为代表中国丝绸形象、具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带动丝绸行业经济增长的支撑和骨干。鼓励以最终产品为龙头的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把单一的企业优势变成整体的集团优势,不断增强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鼓励通过兼并、租赁、收购等方式进行规模和资本扩张,以资产为纽带,形成一批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科工贸相结合的大型企业集团。

  要引导中小型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重点扶持一批在产品品种、科研开发、贸工农一体化等方面有特色的中型企业。众多的小企业与大集团及特色中型企业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形成以大型企业集团为支持,特色企业为中坚,大中小企业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求发展的格局。

  3.调整产业布局,促进地区间合理分工与协作,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加工业与原料基地紧密结合、东中西部优势互补、合理分工与协作的局面,实现产业的区域化、专业化和商品化。

  加大中心城市丝绸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丝绸初加工能力从中心城市转移,有序退出丝绸初加工领域。进一步优化存量结构,大力发展深加工、精加工、高附加值产品,形成丝绸行业最终产品的开发中心、科研中心和生产、出口及市场信息中心,并加大技术进步的投资,推进城市丝绸的产业结构升级。

  巩固、提高中部地区蚕茧和丝绸初加工生产水平,蚕茧生产走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道路,进行科学养蚕,着重提高单产和质量,丝绸加工要重管理、抓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有条件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发展深加工。

  西部地区重点是发展蚕桑生产,培育一批优质蚕茧基地县,上规模、上档次,成为全国的资源基地。积极引导茧丝绸原料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通过经济手段,吸引东部沿海地区资金投资开发蚕茧基地,形成以资产为纽带,形成加工基地与原料相连接的产业链带。

  4.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推动茧丝绸产业升级。

  积极实施“十五”茧丝绸优化工程,以抢占国际市场和生产技术制高点为目标,以技术为先导,以产品为龙头,从优质蚕品种培育和推广开始,解决原料茧生产、自动缫丝、无梭织造、精深印染整理的关键技术,强化桑蚕品种优化,改良以及基础性研究;进一步改进传统的真丝品种,全面提高蚕茧质量和丝绸品种档次;应用高新技术,拓展丝绸产品新领域,大幅度提高科技含量,全面提升我国茧丝绸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增强中国丝绸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实施“十五”茧丝绸优化工程,形成一批能代表行业先进水平、能带动行业发展的丝绸产品,产品水平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形成一批产学研相结合的、具有较强科技、产品开发及成果转化能力的,能够支撑行业发展的茧丝绸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基地,蚕桑生产科技示范基地和多功能利用研究开发中心。

  针对丝绸行业科技发展的重点和薄弱环节,特别要突出扩大面料出口和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两个重点,以提高丝绸面料的水平为切入点,加快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行业的步伐,带动原料、缫丝、丝织、印染整到服装的开发和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淘汰落后的缫丝、绢纺、织绸设备,采用先进的设备以提高自动缫丝和无梭丝织机的比例。“十五”期间,行业自动缫丝机的比重占60%以上,无梭丝织机比重占30%左右。把提高面料水平重点环节的印染整技术作为重中之重,利用发达国家产业结构作战略性调整,丝绸印染整、服装及丝制品将向外转移这一契机,结合技术引进,加强利用外资力度,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

  5.调整和优化丝绸产品结构,开拓消费领域。

  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的方向是,主攻中高档服装面料,增加针织品种,发展装饰和保健产品。一是改进传统的真丝绸品种,如双皱、电力纺、斜纹绸、素绉缎、丝绒、绢纺绸,提高印染加工深度,提高产品抗皱、耐缩能力,提高色牢度和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二是开发利用科技含量高的特细丝、蓬松丝、复合丝等差别化纤维以及包缠丝、疙瘩丝等各类真丝和真丝与其他纤维混纺、复合的新型原料,生产质量等风格各异的丝绸产品;三是积极开拓新的消费领域,如将茧丝加工用于室内和汽车装饰、商品包装等;四是应用高新技术,发展卫生医疗、医药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新用途。

  (三)建立有序、开放、规范的茧丝绸市场体系

  1.形成全国统一市场。

  随着我国茧丝绸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日显重要和突出。要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建立一个由政府调控、有形市场、无形市场三者相结合的较为完整市场体系,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

  2.进一步强化现有茧丝绸市场的功能与作用。

  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批如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杭州中国丝绸城、绍兴中国轻纺城、嵊州中国领带城、嘉兴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等丝绸专业市场相继建成,为推动和促进全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现有茧丝绸产品交易市场的功能,扩大规模,提高效益,努力增强辐射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极大地促进和加速茧丝绸产品的市场流通,形成一个市场能维系和带动一片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格局。

  3.积极培育和发展新的市场。

  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新的市场,逐步建立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各具特色和功能的专业交易市场,形成全国的茧丝绸产品交易市场网络,通过市场的调节和流通,解决茧丝绸行业东部地区原料紧缺、加工能力发达,而西部地区原料丰富、加工能力落后的矛盾,推动资源顺畅流通,优化资源配置。

  4.逐步成为国际茧丝交易中心。

  我国是蚕丝生产大国,丝出口量占国际贸易量的80%以上,在国际市场具有主导地位。逐步成为国际蚕丝交易和价格的中心,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十分有条件的。要加强我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强化信息网络,提升交易手段,大力拓展国际业务,逐步形成国际丝绸市场的客流、物流和信息流的中心。

  (四)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茧丝绸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1.进一步发挥厂丝储备调节作用,加强市场调控。

  进一步扩大厂丝储备规模,增强厂丝储备对市场调控的力度,极大地发挥厂丝储备在促进全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作用,通过储备吞吐,改善供求关系,稳定市场和价格。

  2.强化政府在全行业经济运行中的宏观指导和引导作用。

  对蚕茧生产和桑蚕丝生产继续实行指导性计划,加强信息引导,促进茧丝绸各环节平稳发展,防止盲目发展和“蚕茧大战”;进一步加大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发展性项目的示范和引导作用,通过项目来支持茧丝绸贸工农的薄弱环节,同时指导全行业的发展方向。

  3.加强宏观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政策。

  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保证蚕茧收购秩序的稳定,在蚕茧收购工作时,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检查,防止因价格差距而引发蚕茧收购秩序的混乱。强化缫丝、绢纺企业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核查,严格控制缫丝、绢纺新增生产能力,使之与原料供应、市场需求基本相适应。加强厂丝出口管理,整顿和规范出口秩序,实行厂丝出口最低限价,基本达到统一对外,提高出口竞争力。

  4.规范丝绸行业的管理。

  通过立法,理顺关系,使茧丝绸贸易、生产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无序竞争。进一步做好立法工作,搞好制度建设,使我国的茧丝绸事业纳入规范轨道,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五)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保持我国茧丝绸行业在国际上的主导地位

  1.优化出口结构,扩大最终产品出口。

  长期以来,我国丝绸产品始终以原料性初级产品出口为主,在国外被称为“中国的原料、意大利的品牌、国际市场的价格”。随着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国际丝绸贸易和消费格局不断发生变化,扩大最终产品出口、减少原料性初级产品出口,已成为我国茧丝绸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2.开拓国际市场新领域。

  要在保持原有传统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新领域。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欧美、日本、韩国等丝绸主要消费市场,大力开拓和挖掘中东、非洲以及拉美新兴起的丝绸消费市场。要区分不同国家的需求,开拓不同的产品市场。大胆地走出去,不断参加国际性的各类展销,特别是最终产品展销活动,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丝绸和丝绸产品。

  3.积极挖掘国内市场丝绸消费,丰富人们文化生活。

  我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消费的国家,丝绸市场蕴藏着巨大潜力,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特别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保健意识的增强,丝绸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日趋活跃,这也将成为我国茧丝绸行业发展的新的增长点。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消费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发生产不同档次的产品,为国内市场提供更丰富的丝绸新产品。

  (六)实施丝绸品牌战略,培育和发展一批知名丝绸品牌

  1.加大宣传力度,塑造丝绸产品新形象。

  针对目前许多消费者对丝绸产品的特性了解甚少状况,积极大力宣传丝绸产品的力度,让广大的消费者更多地了解丝绸产品的舒适性、保健性。要通过宣传,树立起丝绸“天然”、“绿色”产品的新形象,扩大丝绸产品的影响,提高消费者尤其是当代年轻人对丝绸产品消费的兴趣。

  2.大力推广使用高档丝绸标志。

  推广使用高档丝绸标志是我国丝绸行业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丝绸开始以最终产品和品牌来推动行业发展,是我国由丝绸大国向丝绸强国转变的重要起步举措。要象国际纯羊毛标志那样,经过几年的努力,通过推广使用高档丝绸标志,达到带动全行业发展的目的。

  3.积极扶植品牌企业发展。

  要通过扶植品牌企业,培育和发展丝绸名牌。通过发展名牌产品,推动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引导社会资金、技术及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名牌产品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以新产品来充实名牌、丰富名牌,扩大名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知名度,扩大丝绸产品的销售,从而增加丝绸的消费量,带动全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品整体水平的提高。

  五、政策措施

  (一)实施“十五”茧丝绸优质化工程

  1.桑、蚕优化工程:选育优质桑品种,推广高产栽培技术;选育推广优质蚕品种;确立推广简易化、标准化的养蚕技术体系,簇中管理和蚕茧收烘设施和技术的研究推广。

  2.真丝绸品种优化工程:主要是开展新形质丝、复合丝加工技术及其产品开发;抓紧丝绸产品生态环保加工技术及装备的研究;进行丝绸新技术应用与产业化研究。

  3.丝绸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工程:真丝医保用品的研究开发;蚕丝蛋白新用途及产品开发;真丝针织保健产品和研究开发;纳米材料在蚕丝纤维改性及功能性丝绸产品中的应用;生物工程技术在药用丝绸产品的应用和开发。

  (二)扶优扶强,推动企业改组、改造和技术进步

  1.积极鼓励丝绸行业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具有较大发展前景的丝绸企业和企业集团上市发行股票,进一步吸纳社会资金支持丝绸行业发展。

  2重点支持一批产品开发能力、并已开发出一批代表丝绸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的新产品的企业,增加流动资金注入,使新产品尽快形成规模生产,扩大市场占有率。

  3重点扶植一批技术设备先进、管理基础好、产品开发积极性高的企业和集团,围绕影响产品开发的关键设备和技术,加大填平补齐技术改造的投入,尽快提高其产品的开发能力。

  (三)支持西部开发,实施“东桑西移”计划

  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茧丝绸原料与原料初加工工业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即实施“东桑西移”计划,特别是利用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扶持中西部地区的种桑养蚕,培育一批蚕茧基地,上规模、上水平,使中西部地区成为全国优质蚕茧资源基地。

  (四)实施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发展性项目,促进丝绸行业发展

  继续利用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对丝绸行业发展的支持作用,重点加强基础性科研与开发,推广先进养蚕技术,建设优质桑蚕基地,实施品牌战略,开拓国内外市场。在项目选择上扶优扶强,突出重点,以国家基金带动多元投入,提升行业科技水平,实现丝绸大国向丝绸强国的转变。(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依法进行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其它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市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的规定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八条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在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中列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制度。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第九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按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执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按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执行。


  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每年十月为重庆市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四月的第一周为重庆市爱鸟周。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环境和食物条件。


  单位和个人对伤病、饥饿、受困、搁浅、迷途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尽力救护,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禁止污染野生动物生息环境;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索饵场和泅游通道;禁止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使用有毒有害药物。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限期性的禁止猎捕区。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动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明令保护。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用途,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


  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猎捕。


  第十四条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集中分布区,应逐级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鲜鱼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对鲜鱼的保护实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它损失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经费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猎捕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捕杀、采集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卵)。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猎捕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猎捕证。猎捕证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猎捕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不得超过。猎捕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十八条猎捕者应按批准的种类、数量、场所、期限、工具、方法进行猎捕。严禁非法猎捕。


  第十九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汽枪、毒药、炸药、地弓、地枪、铁夹、猎套、鸟网、陷阱、火攻、电力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因特殊需要使用猎套、鸟网、陷阱捕捉的,必须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误捕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应立即无条件地放回原生息场所;误伤的应及时救护,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死亡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买卖国家和市保护的益鸟。


  禁止在城市、工矿、乡镇、村院等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


  禁止捕杀、买卖青蛙。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需要携带、邮寄或以其它方式将野生动物标本及其衍生物运出国(边)境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加强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饲养场、驯养繁殖场、科学研究单位和动物园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属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许可证每年十二月验证一次。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


  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向批准机关申请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属国家一级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以及属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七条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对无准运证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运。


  出区县(自治县、市)的准运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市境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出国(边)境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不得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和起止地点,活体野生动物的运输及装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监督检查野生动物运输情况,对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予以扣留实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木材检查站挡获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及时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经营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都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监督管理中挡获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应及时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禁止宾馆、饭店、餐厅、招待所等饮食行业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第三十一条持证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十二月应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申报下年度收购和销售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第三十二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罚 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或其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行为,需要处以罚款的,分别依照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捕杀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并处四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误捕国家或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不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或者误伤(死)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不及时救护与报告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纠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一)对捕杀青蛙者按每只二至十元罚款;


  (二)对经营青蛙者按每只五至二十元罚款;


  (三)对购买青蛙者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市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一)伪造、倒卖、转让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准运证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证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狩猎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狩猎工具和实物,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运无准运证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承运者的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非法经营非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经营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区县(自治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市规定的收费标准,追缴二至五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十九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必须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款、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必须出具财务专用收据。


  第五十条超过控制指标发放的猎捕证或者越权发放的猎捕证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野生动物和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


  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野生动物和从国外引进的其它野生动物。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野生动物。


  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重庆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野生动物。


  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包括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外省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属于原产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视为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适用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原产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视为本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水生野生动物可以视为本市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种类、名称等需要作出鉴定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进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14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30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三、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删去第五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