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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适用问题探究/廖月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50:00  浏览:8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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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遏制恶意欠薪的现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保障民生。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原来由行政手段、民事手段调整的一般违法行为,规定为由刑事手段打击的严重违法行为。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认定标准、定罪量刑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人民法院在正确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本文笔者现就审判实践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讨,以请教于同仁。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者和劳动报酬的确定

  劳动者的确定。在一般民事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中都有“劳动者”,都是以劳动取得报酬的,那么,这类“劳动者”是否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者”呢。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劳动者”应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即指受劳动法调整的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关系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用人者与劳动者属于招聘、使用、管理关系,劳动者服从用人者管理、按要求完成工作、领取报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尽管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特定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影响劳动者的认定。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中的相对人应不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劳动者,行为人故意不履行合同,拒不支付相应报酬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对法院生效裁判拒不执行的,通过执行程序解决,构成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的,依照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的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报酬的确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前,对劳动报酬的内涵并不是十分明确的,各个地方甚至不同的法院各有各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该条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者的构成要件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8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和201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修正案该条所规制的犯罪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该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干扰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的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有车可见构成该罪必须有三个不可缺少条件,其一是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二是数额较大;其三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下列情形可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①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②逃跑、藏匿的;③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④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2、数额较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较大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但我国是一个有着三十多个省、市、区的大国,各地经济水平发展并不一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有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该条件是作为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置条件的,那么如何认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也是没有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了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下达的支付文书,但也只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这一政府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是指那些部门还是没有明确。笔者认为根据《劳动法》第91条规定、《社会保险法》、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中的“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该条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量刑时涉及三种情形,一是一般情形,二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三是具有宽宥情形。

  1、一般情形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严重后果情性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具有宽宥情节的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作者单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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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三、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可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同时,各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在内部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
  四、对于出口企业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种方式中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要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备案单证。对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二)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
  (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五、出口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六、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附件2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编号:




出口退税申报日期
出口

发票号
企业

办税员
备案

日期
备案单证

存放处






企业制表人(签字): 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注:
1.“出口退税申报日期”和“备案日期”栏填到“月、日”。
2. “出口发票号”栏填写税务机关监制出口发票或企业自制出口发票号码(主要指出口商业发票),二者号码不一致的,应分别填写。
3.“ 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应逐一标明每个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4.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表栏次进行增加。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2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综合管理职能和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培训任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类教材的编写和发行、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和人才信息系统的建设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市属单位增设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位;(2)市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3)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4)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许可证;(5)市外干部调进;(6)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7)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2.保留核准的事项:(1)市级继续教育基地;(2)市内举办人才交流会;(3)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发证;(4)外国专家证;(5)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6)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管理单位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任职资格;(7)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三年达标的市管干部(副局以上)的奖励金;(8)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9)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资格认定;(10)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增资指标。

3.保留审核的事项:出国(境)培训和单位公派留学。

4.合并的事项:(1)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合并到“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2)国家、单位公派留学和回国留学人员身份确认,合并到“出国(境)培训”。

5.转移的事项: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由市直各单位按规定办理)。

6.取消的事项:高级知识分子优先医疗、门诊优先(由市直各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市公医办)。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人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负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协同组织部门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国家奖励表彰制度,拟订市政府奖励表彰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政府奖励、表彰、惩戒工作;负责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任免人员及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员审核、呈报及办理工作;按规定承办和监督指导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五)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资格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各学科、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综合管理工作。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订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发展和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健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和监管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国(境)外人才机构的准入制度;参与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承办国家和省、市人才引进以及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分工执行“农转非”政策。

(七)负责拟订专门人才的培养、培训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及使用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

(八)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退休退职工作,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退休政策;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及地区津贴制度。

(九)指导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推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聘用制干部工作。

(十)拟订和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拟订和执行引进国外人才智力的政策法规;负责来穗工作(定居)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人事人才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与国外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二)负责留学回国人员政策的拟订和实施;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及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留学人员专项基金。

(十三)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负责有关人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人事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事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和日常事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检查督促;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以及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计划生育和机关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人事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推进人事人才依法行政工作;拟订人事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人事政策的综合调研;指导协调人事政策、法规的制订;参与机关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担局行政复议及行政听证、应诉工作;负责人事行政科学研究的规划、指导、协调工作。

(三)公务员管理处

负责拟订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职位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等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调任、转任、轮岗、竞争上岗、回避、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指导和协调各区、县级市及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研究拟订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全市性奖励表彰制度、办法,审核市政府工作部门全市性奖励、表彰的项目及人员;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任免人员及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员的具体事宜;承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由市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的日常行政惩戒工作(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直接给予处分的除外);按规定承办和监督指导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指导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

(四)人才开发处(挂人才市场管理处牌子)

拟订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人才的引进、调整、解困以及部队干部家属随军、随调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派、调配和安置及其配偶随迁工作;负责拟订人才中介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法规、政策以及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才市场执法检查,指导、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人才中介行为;负责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注册登记和年检,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处罚;按分工执行“农转非”政策;办理在市人事局设立人事户头的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的人员调配等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拟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选拔和推荐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各学科、技术带头人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学院院士工作;负责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岗位设置、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核及资格评审核准、职务聘任和聘后考核工作;对市直企事业单位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进行考核并提出使用建议;负责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工作;负责各专业高、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调整和组织评审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的发放。

(六)计划与人事关系处

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资总额增长计划;协调专项人事计划的编制、平衡、执行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统计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人才资源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全市人才资源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市政府系统局级事业单位处级职务人员任免的备案工作;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工作;负责聘用合同管理及鉴证工作;综合管理聘用制干部工作;指导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七)工资福利与退休人员管理处

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政策和标准;研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地区津贴制度;拟订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定级待遇以及调动、受处分和军队转业干部等人员工资待遇的规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工作;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核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标准;管理市直机关福利费;综合管理全市退休干部工作,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

(八)培训教育处

拟订专门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大中专毕业生上岗前培训;综合管理市政府系统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挂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规,编制安置计划并负责落实;负责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承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负责协调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挂广州市外国专家局牌子)

拟订有关留学人员回国和来穗工作(定居)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拟订、组织实施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工作和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综合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以及留学回国人员的资格认定、回国安置、工作调整;负责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本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审批使用;负责在穗外国专家、留学回国人员的经验推广、表彰和奖励工作;负责与国外政府间有关人事人才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人事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监察、纪检、党务以及工、青、妇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人事局机关行政编制6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2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为市人事局直属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研究拟定本市人事争议仲裁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宜。该办配事业编制6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