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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及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06:52  浏览:8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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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及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及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经技术[2004]375号
杭财企一[2004]745号

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计经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为加快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发展战略,鼓励和扶持我市工业企业积极实施信息化应用项目,支持我市中介服务机构普及企业信息化知识和提供技术支撑、咨询、培训、监理等方面的服务,特制定《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及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及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

  为加快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发展战略,鼓励和扶持我市工业企业积极实施信息化应用项目,支持我市中介服务机构普及企业信息化知识和提供技术支撑、咨询、培训、监理等方面的服务,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信息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4号)、《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财政资助管理办法》(杭经技术[2003]271号、杭财企一[2003]43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来源及用途

  每年从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财政资助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我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绩效显著的项目和在全市推广应用信息化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承担全市信息化应用调研课题项目单位。重点用于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工业企业的信息化应用绩效显著项目,并遵循项目择优和兼顾地区平衡原则。

  二、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并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核算。

  2、申请奖励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已按规定备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50万元,已实施完成,并产生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投资额主要包括:企业在实施信息化应用项目时支付的软件、硬件采购费用,网络建设、专业网站服务、系统安全费用,以及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费用。

  3、中介服务机构要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和市在信息化应用领域的产业技术政策;根据企业信息化应用的需要和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提供技术支撑、咨询、培训、监理等专业性的服务;在推广应用信息化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

  三、奖励标准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项目奖励分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7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四、奖励审理程序

  1、企业申请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奖励,应提供《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已完成投资财务清单》(见附件3),并提供记帐凭证复印件、供应商的购销合同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报送完成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的工作总结。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所在区、县(市)经贸局(计经局、经发局)、财政局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一式3份,向市经委(2份)和市财政局(1份)上报推荐的项目。

  2、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每年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汇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奖励项目依据的技术难度、实际投入、绩效水平等进行评审,提出奖励项目和奖励额度计划,报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中介服务机构需填写《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中介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见附件4),同时将其在推广应用信息化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业绩一式2份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其实际业绩,提出奖励机构名单和奖励额度计划,报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奖励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经委根据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经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

  2、企业收到的奖励资金应专项使用。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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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义市人民政府文件
遵府发〔1997〕37号



市人民政府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规范化、制度化,规范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和发布的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办法、规定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遵循及时、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制 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盘考虑、综合平衡,氦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单位主管领导应亲自参与,并组织起草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起草小组承担起草任务。重要的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遵循下列要求:

(一)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二)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

(四)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能够在较长的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五)用条文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以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

(六)文体规范,用语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逻辑严密,文字简炼。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应附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起草过程、对具体条款和有关事项的说明及其他部门的不同意见等,并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协调和修改,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认为草案文本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退回原起草单位修改或者重新起草,或者要求补有关依据和材料。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协调部门、单位之间的分歧,经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修改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起草部门负责人应到会作起草说明,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到会作审查说明。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政府令形式发布施行。



第三章 备 案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帛发的规定性文件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后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规定集资、收费、片收财物,违法设定义务等。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认为需要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意见的,被征求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如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规定集资、收费、征收财物,以违法设定其他义务,规范性文件之间矛盾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反映。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规定集资、收费、征收财物,违法设定其他义务的应视情况通知其改正、责令自行废止或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对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通知其限期报送 拒不报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或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分 则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园区企业用工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园区企业用工试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园区企业用工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园区企业用工

试 行 办 法



为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切实解决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问题,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湘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郴政发〔2008〕4号)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进一步健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将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列入全市年度综合考核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农业部门、人事部门、扶贫办、妇联、共青团为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的责任部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责任单位。目标任务由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分期分批下达到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次年初,由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领导小组对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从就业补助专项经费给予奖励,目标任务在500人以上的奖5万元,300至500人的奖励3万元,300人以下的奖2万元,并进行表彰。

二、进一步健全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激励机制

(一)扩大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规模。从2008年起,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服务专项补助资金规模扩大到1000万元,其中,市财政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从承接产业转移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以后随园区用工规模扩大逐年增加。主要用于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招聘、培训补贴以及企业用工试用期补贴、生产实习补贴、招聘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及补贴。被列入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的企业,方可享受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的扶持。

(二)鼓励企业积极使用本地劳动力。工业园区企业自主招工,每招用一名本省的劳动力,给予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其他各类单位按要求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输送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目标任务内的按100元/人,超额完成任务的按150元/人的标准给予其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经批准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的补贴标准:在本市、辖区内举办,招聘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下,每场补贴3万元;招聘用工规模在500-1000人,每场补贴5万元;招聘用工规模在1000人以上,每场补贴8万元。在市辖区外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的,每场补贴可参照市辖区内的相应招聘用工规模的补贴标准,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适当补贴。

(三)鼓励企业和学校为园区培训劳动力。工业园区具备培训资质的企业按要求对园区企业新招用的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进行职业培训,在考试合格上岗后,按1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各定点培训机构按要求对园区企业新招用的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进行为期2—3个月的培训,在考试合格上岗后,依照有关规定,按培训农民工450元/人,培训下岗失业人员500元/人和培训农村贫困家庭成员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生产实习补贴。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组织相关专业的学生到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生产实习,达到3个月以上的,按100元/人•月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学生生产实习补贴。

(五)试用期用工补贴。园区企业新招用的员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用工备案和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作满1年以后,并续签了下年度劳动合同的,按每年2个月,每月200元/人标准,给予试用期用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建立用工服务卡管理制度。经认定享受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实行用工服务卡管理,凭用工服务卡享受各项补贴。用工服务卡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随目标任务下发到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园区企业接收录用人员后,在用工服务卡上签字盖章。申请补贴的单位填写《郴州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和《郴州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补贴人员花名册》与《用工服务卡》一并交工业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录用人员到位3个月后,工业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与企业对上述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核实,按实际在岗人数核定补贴金额,并填写《郴州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补贴申报汇总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工业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业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将资金分拨到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一)加快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努力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为工业园区企业和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的窗口,免费开放,积极为工业园区企业和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做好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服务场地,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同级财政要保障好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步伐。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健全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工资指导价位等制度,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加强公共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关设施建设,健全公共就业信息管理服务体系。2008年年底前,要建成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联通的公共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市、县市区和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要建设远程可视招聘系统和公共就业信息网站,强化网上职业介绍服务,提高供求匹配效率。各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全市“就业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空岗储备数据库”的数据采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劳动力资源主体数据库,为就业服务和政府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建设。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充分发挥其在劳动力资源调查管理、就业援助、社会保险服务和协助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在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规定,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三)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服务场地、硬件配置和窗口设置等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实时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集中“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企业用工需求台账,实行企业用工申报制,健全用工需求信息服务网络。

(四)建立“专场招聘”机制,打造“郴州招聘”品牌。一是实行定点招聘。将郴州火车站(协作路)设为市属工业园区用工专场招聘会的定点场所,并在县市区、乡镇、村等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招聘点,为园区企业招工提供服务。二是实行定时招聘。在务工人员集中返乡的春节、清明节、中秋节,以及学生毕业暑假求职等劳动力流动频繁的重点时段,为园区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三是实行联合招聘。借鉴外地大型连锁劳动力服务品牌的运作方式,以“郴州招聘”作为品牌,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联合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共同为园区企业举办市内或跨市的大规模专场招聘会。四是实行专栏招聘。在郴州电视台、郴州日报等宣传媒体设立“郴州招聘”专栏,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定期宣传工业园区企业,免费发布招工广告,提升园区企业形象,扩大社会知名度,促进企业招工。五是建立劳务协作基地。加强与省内外主要劳务输出地区的交流联系。省内与永州、湘西等地区和县市加强交流合作,省外与河南、四川、贵州等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学校加强联系,采取异地培训、外出招聘、定向输入等方式,建立长期劳务协作关系和各类劳务协作基地。

四、建立面向工业园区服务的职业教育培训机制

(一)科学确定招生规模。按照普高、职高“大体相当”的原则,扩大中职教育招生规模。

(二)坚持为本地企业服务的办学方向。引导全市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树立为本地企业服务的思想,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根据工业园区产业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开设园区企业急需的电子、冶炼、能源、矿产品加工等专业,为园区企业培养所需人才。组织学生到本地企业学习参观,增强对本地企业的了解,从而激起在家乡就业的热情。建立毕业生本地就业率激励机制。对毕业生在本地就业率高的职业院校,在经费上适当予以倾斜。

(三)建立教学实习与园区企业生产相结合的教学新模式。将工业园区企业作为全市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定点生产实习基地。凡是与工业园区企业生产相近的专业,学校都要组织学生到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生产实习教学。

(四)建立免费培训与园区用工相结合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组织面向农村青年的非农类的免费培训要与工业园区的用工需求相结合,50%以上的培训对象所学专业要与园区企业用工需求相近。培训结束后,要安排到园区企业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生产实习,结业后,优先推荐到园区企业就业。

(五)鼓励园区企业积极开展职工培训。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职工培训机构,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定期组织开展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五、建立就业保障机制

(一)扩大用工范围,改善用工环境。一是引导“招工难”的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放宽招聘要求、降低标准、合理安排性别比例,增加劳动力的供给总量。二是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园区产业发展。要创造条件,促使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将一些高端生产线放在我市,并扩大生产规模,使我市职业院校的毕业生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从而在园区形成就业“洼地”。三是督促企业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用工。要求企业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保职工权益;引导有实力的企业积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增强企业对劳动力的吸引力。四是认真贯彻《湖南省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建立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工资水平。五是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实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和谐。六是在条件成熟的企业中建立工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引导、维护的职能,积极与企业沟通化解矛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重视园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园区服务功能。实施“筑巢引工”工程,在园区建设高规格的生活配套区、休闲娱乐中心,用硬环境吸引和留住劳动力。把园区建设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结合起来,在园区周边建设一批适合于园区企业员工居住的廉租房,以及学校、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吸引已成家、有子女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在家带孩子的农村妇女外出就业、城市贫困居民下乡就业,带旺园区人气,稳住企业用工,拓展用工来源。组织开展送文化进园区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鼓励社会各界到园区兴办餐饮、超市、娱乐等服务业,设立银行、邮电等服务网点,方便园区生活。

(三)建立启动用工预警机制。职能部门要定期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开展用工监测,对一些前瞻性、不确定的用工问题提前进行部署研究,及早发布用工需求信息,主动解决用工短缺问题。

六、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

做好园区用工服务工作,增强工业园区的吸引力,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狠抓落实。市财政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项补贴的审批,目标管理任务的分配和下达,用工服务卡的发放,组织召开专场招聘会,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组织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到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生产实习和就业。市教育部门、市农业部门、市扶贫办要分别负责组织职业院校学生、“阳光工程”培训学员、扶贫培训学员到工业园区参加生产实习和就业。市人事部门负责为园区企业提供人才服务。市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园区配套设施的建设,企业用工的综合管理,收集和发布用工信息,各项补贴的资格审核。在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设立市劳动保障分局,负责园区的劳动保障事务,为园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劳动保障服务。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为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提供服务。共青团郴州市委负责在园区企业建立团组织,发展新团员,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带领青工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市妇联要发挥广泛联系妇女的作用,动员广大农村妇女到园区就业,为郴州经济发展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