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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3:44:40  浏览:8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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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
保监发〔2006〕69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安全发展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之中,这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旅游保险是实现旅游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领域。现就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人数规模巨大,旅游各环节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日益突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为消除安全隐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和辅助管理职能,努力保障广大游客及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总体上保证了旅游业安全有序发展。但与旅游业需要相比,旅游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普遍不足,旅游保险投保率不高;旅游保险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不规范;旅游产品不丰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因此,深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是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二、旅游保险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重点突破,积极推进“旅保合作”。旅游企业要转变观念,提高风险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杠杆,化解旅游安全风险,处理旅游安全事务。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健全旅游保险体系,强化旅游保险功能,增强旅游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旅游业和保险业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环境,最大限度地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要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旅游业发展需要的旅游保险制度,初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旅游保险发展机制。到2010年,力争实现旅游保险产品相对完备,旅游保险服务规范到位,“旅保合作”机制相对完善,旅游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显著增强,游客和旅游经营者投保积极性普遍提高,旅游保险覆盖面明显扩大,各类投保率明显上升。

  三、创新旅游保险工作机制

  (一)建立“旅保合作”工作制度。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共同推进旅游保险工作发展。“旅保合作”的重点内容:一是加强对旅游保险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旅游保险纳入各自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相应的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旅游保险工作。二是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共同开展旅游保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研究制定旅游保险政策,及时解决旅游保险发展中的问题。三是加大旅游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出游的保险意识,提高消费者对旅游保险的认同度。

  (二)探索建立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机制。探索建立由旅游、保险和法律三方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节机构,逐步形成当事方协商、纠纷调解机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层次的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处理机制,快捷有效处理旅游保险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三)鼓励投保方式的创新。针对旅行社行业特点,在旅游部门指导下,鼓励行业协会等地方组织,通过整合旅游保险资源,创新投保方式,选择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保险公司统一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四、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体系

  (一)着力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要通过试点,重点研究解决旅行社责任保险在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纠纷调解、救援服务、理赔程序和无过错责任等方面的实际需要,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旅行社责任划分办法,切实增强责任险转嫁风险的能力。要努力建立与旅行社管理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体系,促进旅行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有效化解旅行社经营风险。

  (二)改进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要针对游客的实际需求,改进旅游意外保险产品,提高产品品质。要积极拓宽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销售渠道,允许和鼓励旅行社在征得游客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续为游客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三)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及时跟踪旅游市场发展的新动向,对自驾车、自由行、自助游等新兴旅游业态,要在其开发推广过程中,加强旅游与保险的合作,提前做好新兴旅游市场的风险管控工作。要深入研究老年旅游、滑雪、探险、漂流等特种旅游类型的风险特点,积极开发相关的特种保险产品,为旅游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四)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要依托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宾馆、餐馆、景点、车船、索道和游乐场所等旅游经营主体投保相关责任险,建立系统化的旅游保险链,分担旅游各环节中的风险;保险公司要有针对性地开发系列化的责任保险产品,供各旅游经营主体选择投保;旅行社要将是否投保责任险作为采购服务项目的条件之一。

  五、提高旅游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切实加强事前风险管控。保险行业要积极为旅游企业、广大游客提供保险风险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要跟踪旅游市场发展的新动向做好市场的风险预测和管控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拓宽旅游保险销售渠道。旅游行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游客和旅游企业的保险意识,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事前风险管控服务,有效防范旅游风险的发生。旅行社要将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前告知游客,要积极为游客介绍、推荐、办理旅游意外险。

  (二)大力推广事中旅游保险紧急救援服务。旅游保险救援服务是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的有效补充。保险公司要将保险紧急救援服务逐步发展成为旅游保险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司自行建设、整合业内资源或与国际救援专业机构开展合作等多种形式,逐步建立境内外旅游保险救援服务体系。要优先建立对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商业应急救助机制。

  (三)努力提高事后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要以保险和旅游市场诚信建设为切入点,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履行理赔服务承诺,规范旅游保险理赔秩序,提升旅游保险理赔质量。提高保险理赔专业化水平,为投保人创造人性化的理赔服务。

  (四)大力推进旅游保险销售模式创新。要针对旅游流动性高、分散性大、时效性强等特点,创新旅游保险销售模式,不断开拓旅游保险销售新渠道。要积极研究利用电话、电子商务等现代化销售手段,与传统的保险直销和代理销售互为补充,相互促进,逐步形成渠道畅通、成本节约的多元化旅游保险销售格局。

  六、加大旅游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一)加强对旅游保险经营企业的监管。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旅游保险经营企业市场行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误导、虚假宣传行为;对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强旅游保险经营企业内部控制监管,强化对直接责任人和上一级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堵塞各种“跑、冒、滴、漏”现象。

  (二)加强对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和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旅行社业务年检,集中对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投保的旅行社,要暂缓通过业务年检,责成其整改;要加大对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情况日常抽查力度,严禁拒不参加投保。对旅行社不投保、未按责任范围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等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合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采取措施,打击旅游保险市场的不法行为,特别是要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勾结坑害游客的行为,重点治理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维护旅游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要加强对旅行社兼业代理旅游保险业务资格管理,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七、优化旅游保险工作的环境

  (一)积极培养旅游保险专门人才。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兴国”的战略方针,针对旅游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通过多种渠道,统筹规划,积极指导,尽快培养一批既懂保险专业,又了解旅游业务,熟悉旅游保险市场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二)大力推动旅游保险诚信活动。要通过开展旅游保险诚信经营、诚信展业、诚信理赔和诚信服务等多种活动,提升旅游保险的诚信力度,树立旅游保险的诚信形象,营造旅游保险的诚信环境。

  (三)加强旅游保险的组织领导。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展旅游保险事业负有重要责任。要把发展旅游保险事业纳入“十一五”发展规划中重点推进。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探索促进旅游保险发展的新途径。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地方政策支持,为旅游保险发展创造政策环境,拓展发展空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旅游局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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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政府令第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业经一九九○年十月六日第五十三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胡树俭

一九九○年十月九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为了加强市容卫生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纠正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等不文明、不卫生的陋习,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省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城区(含上街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场、商店、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游览区、街道、广场等一切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烟头、纸屑和其它废弃物、严禁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以下简称随地乱吐、乱扔、乱倒)。
二、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者,在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擦净痰迹、便迹或清除废弃物的同时,对乱吐乱扔者,处以二元罚款;对随地便溺者,处以五元罚款。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加处一至二倍的罚款。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寻衅闹事、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清倒垃圾必须倒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垃圾点中,清运垃圾必须运往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凡违反规定者,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并打扫干净外,每一簸箕罚款二元、每一架子车罚款二十元,拖拉机、汽车每车罚款五十至五百元,架子车、拖拉机和汽车并义务代运十车垃圾。
四、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乱吐、乱扔、乱倒行为的管理。对管理不善,造成室内外脏、乱、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给予黄牌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愈甚不改正者,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五、城管、环卫、市容卫生监督监察人员和佩戴统一标志的“门前三包”执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文明执法、秉公办事,所有罚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告相抵触的,按本通告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经)〔1991〕61号《关于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文件第四条时应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公司被撤销且资不抵债的,可视为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不是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债权不仅包括已通过诉讼得以确认的债权,也包括未经诉讼确认的其它债权,对未经诉讼确认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张无异议,即可直接参与清偿;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张有异议,则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文件第四条时应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请示

(1991年5月11日) 冀法(经)〔1991〕6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执行你院〔1990〕法经上字第2号民事判决时,恰逢你院法(经)发〔1991〕10号文件(以下简称“10号文件”)下发,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的公司已被撤销,有多个债权人,且资不抵债的,应当委托被撤销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照该《通知》第六条规定执行,”经初步了解,此案被执行人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况,共有11家属于同一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我院去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这些债权人中有3家的债权已通过诉讼得以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有6家已向法院起诉,正在审理期间;有2家未向法院起诉,应如何对待这些债权人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所负义务以满足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的行为,申请人的权利是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而予以确认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在申请人的权利尚未全部满足之前,而被执行人尚有可执行的财产时,应将被执行人的全部可以执行的财产在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人中按比例分割,而没有依据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甚至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所有债权人一并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予以考虑。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务院“68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10号文件”规定精神,已进入执行程序和正在审理期间尚未结案的应一并考虑,具体办法是,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通知受诉法院尽快审结,然后由其统一按各债权人的债权所占比例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向法院起诉的债权人的债权则不予考虑。
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二种意见基本可行,但为了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应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向未起诉的债权人说明情况,如其表示放弃债权即不予考虑,如其表示主张债权向法院起诉,并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的,即应等受诉法院审结之后按最高人民法院“10号文件”统一执行。
应如何处理,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