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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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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工作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工作规定

第 103 号


《重庆市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工作规定》已经2000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年九月一日
重庆市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农业机械的效能,提高农业生产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以农为主、综合经营、有偿服务、增强活力的原则,各级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三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农机站)是国家设在乡镇的事业单位,是区县(自治县、市)农机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农业机械管理服务和技术推广机构。
第四条 乡镇农机站以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为宗旨,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农机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本乡镇的农机化规划与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农机设备管理、安全监理、监督农机作业合同实施、农机产品使用质量监督和农用石油成品油的供应;
(三)组织农机人员培训、机具推广、农机产品及零配件供应和农机修理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乡镇农机站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服务经营场所,其安全和消防等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有必要的物质装备和一定的流动资金;
(三)有专职站长、专(兼)职的其他管理人员,且业务技术水平与本职工作相适应;
(四)能够对农业机具及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与一般故障的排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乡镇农机站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定编定员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编制定员范围内所缺人员按事业单位补员的规定补齐。
乡镇农机站的定编在岗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一经上岗,则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乡镇农机站对其全部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个人挪用、挤占或平调其资金、设备、产品和房地产。
乡镇农机站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乡镇农机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乡镇农机站站长必须经区县(自治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进行任免。
站长应选聘热爱农机事业、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且政治素质好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乡镇农机站应当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决定的农机化目标管理任务,搞好农田机械作业的组织工作,不断提高种植业的机械化水平。
第十条 乡镇农机站应做好农用石油成品油及物料的储备和供应工作。对农业救灾、农田作业(如提灌、植保、耕耙播插、收割脱粒等)和无电地区的米面、饲料加工用油优先供应。
第十一条 乡镇农机站应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加强农机设备和伤亡事故的管理,指导和督促农机经营者进行农机作业、机具保养检修,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乡镇农机站在做好农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同时,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打破行业界限,实行跨部门、跨所有制、跨行政区域经营。兴办的各类企业和综合经营项目,可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
国家扶持的农机经费,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到乡镇农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乡镇农机站开展代耕作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农机检测代办业务、机具租赁、农村运输等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乡镇农机站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承担服务责任。
第十四条 乡镇农机站兴办经济实体,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应当支持。
乡镇农机站兴办经济实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经核准并取得《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乡镇农机站兴办经济实体的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解决:
(一)用于发展站内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设备的公共积累资金;
(二)按照双方约定,由乡镇农机站归还扶持单位、个人或职工的借用款,作为扶持单位、个人或职工参予乡镇农机站按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入股资金;
(三)银行贷款或向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
(四)各级政府预算用于发展农业的有关专项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各级财政扶持农机开展有偿服务的其他支农周转金。
第十六条 乡镇农机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站办企业或综合经营项目的合同制用工、劳动工资、晋级奖励、劳保福利和违纪解聘等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乡镇农机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加强经营管理,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经济核算和物资管理等制度。
第十八条 乡镇农机站开展农业机械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乡镇农机站应本着增强经营服务能力和改善集体福利的原则,自主安排使用留利资金。
有条件的乡镇农机站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养老保险资金。
第二十条 对非法侵吞或挪用乡镇农机站资产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侵吞或挪用的资产必须退还或赔偿。
第二十一条 对在农机管理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农机站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侵犯乡镇农机站或农机管理服务对象权益的,由监督管理机关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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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汕府办[200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七次党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十五”期间消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经国务院同意由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人民政府(含县、镇两级)及其消防安全责人和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含市、县两级)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评。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考评工作委托市消防联席会议组织实施。  .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落实消防规划,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公安、专职、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六)组织扑救重特大火灾。
  (七)组织调查重特大火灾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组织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消防规划,并组织检查消防规划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六)发生重特大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
  (七)组织调查重特大火灾事故。
第三章考评内容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的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不应当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经费正常供给机制,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等业务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的投入。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县(市、区)和中心镇(重点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建立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社会各单位依法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和农村消防工作,逐步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向上一级政府写出调查报告。
  (九)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公安消防机构要定期面向社区、学校、企业和农村,开展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财政部门要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本地区消防经费和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
  (十一)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章考评的形式和方法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一次。各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于每年十二月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考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一条 开展考评时,应成立考评组,并提前一个月将考评时间、内容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二条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考评对象对考评组指出的问题应在30天内提出整改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奖惩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达标,不满60分为不达标。
  第十五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优秀的考评对象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消防安全工作不达标的考评对象
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考评对象有弄虚作假的,.由考评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考评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消防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2005年汕尾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消防安
  全责任制考评标准
  2、2005年汕尾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市直关部门消防安
  全责任人考评标准




主题词:公安消防考评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汕尾军分区司令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驻汕尾有关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29日印发



表一

2005年汕尾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量化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方法 自评分 考评分
1 贯彻执行消防法
律法规,落实消防

安全责任制
2分 第年组织召开全市性消防工作会议不少于2次,每少于1次扣1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1分 未建立和落实政府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扣1分
6分 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未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扣4分,未对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扣2分
3分 对消防宣传、消防经费保障、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未能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酌情扣1-3分
3分 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条件的扣3分
2 采取有效措施,消
除火灾隐患
2分 未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实地检查    
2分 未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扣2分
8分 对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研究和协调协决的扣5分,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请示事项,未及时依法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或协调解决的扣3分
3 经常组织开展消防
宣传教育活动
2分 未制定全年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部门宣传资料(音像及文字资料等)    
2分 未结合火灾形势适和季节特点组织消防宣传报道的扣2分
3分 电视、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宣传消防工作每年不少于12次,少一次扣1分
1分 组织开展大型消防宣传活动不于1次的扣1分
4 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 3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每个单位未落实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实地检查    
3分 社区消防工作未纳入社区建设的扣1分,末达到数量标准的扣1分,社区消防建设六项内容不落实的,每个社区扣1分
1分 未组织研究部署农村消防工作的扣1分
5 消防经费 7分 消防经费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扣3分,未足额拨付的扣2分,未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本年度财政预算额(预算通知、拨款凭证)及科目    
2分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扣2分
3分 未按照国家消防特勤建设经费和省政府装备补助经费标准,落实相应经费的扣3分
6 消防规划 3分 报批城镇总体规划时缺少消防规划,上级政府予以审批的扣3分 听取汇报,检查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资料    
1分 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未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的扣1分
2分 已制定城镇总体规划的中心镇(重点镇)未制定消防规划的扣2分
7 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 3分 城市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3分 听取汇报,检查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实地抽查消防栓、消防站、消防车辆装备器材、消防通信建设情况    
1分 城市建成区的消防站建设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1分
2分 消防站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每项扣1分,消防车辆达到退役年限未及时更新的,每辆扣1分
2分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每项扣1分消防通信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1分
1分 消防通信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1分
8 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 4分 县级行政区域内既未建公安消防队,也未建专职消防队的扣4分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    
2分 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重点镇)未建立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的,每个扣1分
9 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3分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未及时组织发改、规划、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负责维修和管理的,酌情扣1-3分 听取汇报,检查相关文件资料    
4分 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未实施管理的,酌情扣2—4分
1分 教育部门末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内容,每学期消防安全教育少于2课时的扣1分
2分 民政部门未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有关先进社区评比标准的扣2分
1分 劳动保障部门未将消防知识纳入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的扣1分
2分 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收取费用的扣2分
10 组织火灾扑救、火灾调查 2分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未及时组织扑救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火灾情况报告、重特大火灾档案    
2分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每起扣2分
2分 重、特大火灾未按规定如实上报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6分 发生死亡10人、重伤20人、死亡和重伤20入以上特大火灾事故扣6

说明:1、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考评工作可参照此表执行,也可另行制作。2、每一项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公章 考核总分: 责任人签名: 考核组长签名:

表二

2005年汕尾市县级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考评量化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方法 自评分 考评分
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6分 末组织研究制定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扣6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    
5分 未与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扣5分
4分 未对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扣4分
2 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保障城镇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分 未组织研究落实城市消防规划的扣6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抽查规划实施情况,抽查消火栓、消防站、消防通信建设情况    
6分 未组织研究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的扣2分,城市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酌情扣1—4分
6分 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未组织研究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的,酌情扣1—6分
3分 未组织研究落实消防站新建计划的扣3分
2分 未组织研究加强消防通信建设的扣2分
3 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6分 每年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8分 对消防宣传、消防经费保障、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未能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酌情扣2—8分
4 加强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消防经费和消防装备逐年增加 3分 未组织研究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检查    
4分 未协调解决消防经费保障的扣4分
6分 未组织研究消防装备建设的扣3分,消防装备建设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酌情扣1-4分
5 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分 未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分 未组织研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的扣3分
6 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分 未组织研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5分 每年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少于一次扣3分
6分 对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扣5分
7 发生重特大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调查火灾原因 3分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未及时到场组织扑救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火灾情况报告、重特大火灾档案    
2分 未及时组织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扣2分
5分 重、特大火灾末按规定如实上报的扣5分
5分 发生死亡10人、重伤20人、死亡和重伤20人以上特大火灾事故的扣5分

说明:1、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考评工作可参照此表执行,也可另行制作。2、每一项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考核总分: 责任人签名: 考核组长签名:


如何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基层检察院班子

□孙小为

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深刻阐明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这对我们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领导班子建设是队伍建设的关键,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配备的完成并不等于领导体制科学有效地运行,这其间有一个探索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要从全局的高度、以发展的眼光、用统筹的思路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使其成为善于领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分工机制,各尽其责、团结和谐
基层检察院党组分工,基本上是本着不交叉重叠的原则。基层检察院党组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要行使好决策权,要集中精力抓好党建工作,在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提高党建工作质量上下功夫。基层检察院党组分工要充分考虑班子成员的性格、年龄、能力、经历等个性因素,还要考虑工作衔接,尽力做到人岗相宜、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展其才。同时,要注意尽量上下对应,以利于纵向领导线条清晰、体系贯通。分工是相对的,合作是绝对的。分工负责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党的集体领导。要特别注意强化基层检察院班子成员的大局意识、团结意识、协调意识、合作意识,要强化基层检察院一把手的民主意识,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和完善决策机制,形成各尽其责抓工作、团结一心谋发展的党内和谐的良好氛围。
二、构建规范长效的学习机制,强化学习、提高素质
加强基层检察院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首先要加强基层检察院党组领导干部的学习教育培训,重点要提高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学习能力。要不遗余力地抓好领导干部的培训轮训,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武装干部头脑。探索建立基层检察院一把手、重要岗位干部强化培训机制和自助式、订单式培训机制。以高品位、深层次、宽视野、全方位的讲座活动为载体,培养眼界开阔、心胸开阔、思路开阔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不解放、开放意识不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不强,这是基层检察院干部与上级检察院的最大差距。为缩小差距,我们开展“每月一讲”干部教育专题讲座,安排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业务骨干授课讲学,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学等各个方面,努力调动学习兴趣、提升综合素质、活跃开放思维、增强发展能力。针对当前基层检察院党组中心组学习效率低、系统性不强、制度不严、效果不明显的问题,规范制度、创新方法,系统地充实和丰富内容,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党组中心组学习,提高班子自我学习能力。
三、构建民主顺畅的事议机制,发扬民主、科学决策
要界定基层检察院党组会、检察委员会、检察行政办公会的决策范围,进一步强化检察委员会的决策职能。在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大额资金的使用等由党组会讨论决定,增加基层检察院党组会召开次数,健全党组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制度。要建立基层检察院党组会提交议题前调研论证制度。党组成员提交议题前,要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相关单位意见,一些具有较强综合性的议题,还要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慎重考虑,认真论证,确保议题质量。要建立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提前介入议题制度。提出议题的党组成员要提前半周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办公室,由办公室送交各党组成员,使党组成员有较充足的时间进行思考和交流。要解决以往党组议题多、杂,出现“虎头蛇尾”现象的问题。一方面,明确基层检察院党组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除遇突发性重大事件外,以半月一次为宜。另一方面。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议题管理,从时间上确保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会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作出科学决策。
四、构建扎实有力的作风建设机制,公正执法、求真务实
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突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核心,真抓实干地加强作凤建设,创新作风建设载体,促进作凤建设的制度化。一是健全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联系基层群众制度。实行党组成员蹲点制度,吃透情况、深入剖析、解决困难、总结经验,既要保证联系点上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又要举一反三推动全面工作。二是健全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调研制度。明确党组成员每一年至少要有二篇调研成果,并送交相关部门进行考评。三是健全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信访接待制度。党组成员每月至少要确定一天为群众来访接待日,由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轮流接待上访群众。四是规范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会议活动制度,严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活动范围,取消一切不必要的应酬。控制会议规模,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同时,把作凤建设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广泛征求基层和群众意见。
五、构建公开全面的监督机制,严格自律、廉洁奉公
增强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分工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要在新闻媒体及网络公布党组成员分工,方便广大干部群众对基层检察院进行监督。健全和强化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述职述廉制度,党组成员要定期向党组成员会、全院干警大会述职述廉,接受评议和监督。完善县市委对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的管理考评和督查机制,扎实抓好年度工作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班子和班子成员考核“三项考核”,同时,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调研、督查,跟踪掌握下级运行情况,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和向县市委反映情况。继续落实好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包片责任制,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权责相符的原则,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六、构建适应执政能力要求的选拔机制,人岗相宜、充满活力
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班子结构对班子的议事决策能力具有关键性的意义。配备基层检察院班子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干部调整,要综合考虑班子的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工作经验结构、性格气质结构及性别结构等诸多方面的因素。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指导斑子配备工作,坚持把那些政治素质强、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有着良好的政绩观、作风过硬、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进班子。要针对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工作面扩大、职能强化的要求,注重选拨那些优秀干部进入党组班子,提高党组成员班子的议事能力和质量。要针对基层检察院干部思想不够解放、视野不够开阔、开放意识不强的问题,加快推进基层检察院班子的年轻化和知识化,尝试在合适范围内,以公推公选的方式,把一些综合潜力大、文化素质高、开放意识强的优秀年轻干部放到党组成员岗位上,形成年龄结构梯次合理,既有帅才、又有将才,既有老将、又有新秀的班子结构,使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班子既能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又富有朝气、充满活力。
(作者系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