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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12:14  浏览:8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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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1998]5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无线电设备充分发挥效能,正常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大中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国发[198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襄樊市区、襄阳县城以及襄阳县马集、双庙、欧庙地区和刘集机场。


第三条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分为居民集中区、收信区、发信区、无线电保护区和缓冲区,其具体区域划分见附件1。


第四条为保证现有收信台的正常工作,凡新建各类大中型长、中、短波电台,散射站等固定无线电台(站),都必须按规定建在无线电发信区内。


第五条设在居民集中区内的无线电发信设备的发射功率不得超过0.1千瓦,设在缓冲区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发射功率不得超过0.2千瓦。长、中波发信台到达居民集中区边缘的电磁波场强,不得超过200毫伏/米。


功率超过规定的既设台(站),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迁至发信区内。


第六条对设置地点有特殊要求的电台,包括小型收信台、雷达站、超高频站、微波站、航空导航台、广播干扰台以及公安军事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设在居民区以内的电台,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襄樊市管理处(以下简称襄樊市无线电管理处)批准可设在居民集中区。


第七条无线电收信区保护要求:


(一)在收信区内,不得安装长、中、短波无线电发射设备,高频设备和干扰收信台工作的电气设备;中、长波发信台到达收信台技术场地的电磁波场强不得超过100毫伏/米。


(二)短波发信台技术区边缘到收信台技术区边缘的的最小距离(不定向天线)为:


发射功率


最小距离(公里)


1、0.2-5千瓦



4


2、10千瓦




8


3、25千瓦




14


4、120千瓦




20


5、120千瓦以上



20以上


第八条收信台技术区边缘与各种干扰源的最小距离:


干扰源名称


最小距离(公里)

(一)汽车行驶繁忙的公路



1.0

(二)电气化铁路和电车道



20

(三)工业企业、大汽车场



3.0



汽车修理厂、拖拉机



站及有X光设备的医院

(四)架空通信线在定向接收天线的主向1.0

(五)架空通信线在其它方向


0.2

(六)输电线电压在35千伏以下


1.0

(七)输电线电压建在35至110千伏

1.0-2.0

(八)输电线电压超过110千伏


2.0以上

(九)高压变电站





1.5以上

(十)电焊机






0.5-1.0

(十一)电动机械、发电机械


0.2


第九条发信台技术区边缘至高压输电线或架空通信线的最小距离


第十条在收信区周围,新建高大建筑物时,以收信区天线设备边界以外1.5公里处为计算,高度不得超过仰角5度。


第十一条收发信区周围从天线地锚边缘向外延伸50至100米,不应建立排放烟尘气体较多的工厂企业(如水泥厂、化工冶炼厂、炸药库、油库等),以免腐蚀无线电设备,降低绝缘程度,增加高频损耗,影响通信效果。


第十二条对襄樊飞机场净空保护要求,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颁发(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3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在欧庙、望城岗无线电保护区内的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可暂时维持现状,但不得再增加设备数量和增大发射功率。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搬迁至收发信区内。在未搬迁之前,规划管理部门在安排建设工程时,要保护其正常的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工程设施,其选址定点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由规划管理部门和襄樊市无线电管理处协调确定。


第十五条居民集中区内既设的高频电炉、高频热合机、高频理疗机等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无线电波幅射,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设备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船舶的安全运行危害时,必须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无线电干扰,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襄樊市无线电管理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肇事者予以处罚;当事人对其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襄樊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




附件1:



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大中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国发[1981]27号)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襄樊市城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的复函》(鄂无办频函[1997]53号)文件精神和襄樊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为襄阳县马集无线电发信区,襄阳县双庙无线电收信区,襄阳县欧庙、樊城望城岗无线电保护区,樊城、襄城两个居民集中区,各区之间的地带为缓冲区。其总面积约20平方公里,具体地理位置是:


一、马集无线电发信区:位于襄阳县马集,北至桥沟(北纬32°14′05″,东经112°02′25″),南至罗家湾(北纬32°12′03″,东经112°02′40″),东至陈家庄(北纬32°13′05″,东经112°02′58″),西至马家庄(北纬32°13′35″、东经112°01′57″),面积约5平方公里。


二、双庙无线电收信区:位于襄阳县双庙,北至小金家(北纬32°12′47″,东经112°11′36″),南至柳堰铺(32°11′18″,东经112°11′50″),东至安杨家(北纬32°12′20″,东经112°12′16″),西至谢家坡(北纬32°11′46″,东经112°10′26″6),面积约6平方公里。


三、欧庙无线电保护区:位于襄阳县欧庙西北侧,北至梁瑙(北纬31°52′45″、东经112°08′30″),南至梁家庄北侧(北纬31°51′02″,东经112°08′30″),东至陈河西侧(北纬31°52′40″,东经112°08′58″),西至柳林桥(北纬31°51′46″,东经112°08′00″),面积约5平方公里。


四、望城岗无线电保护区:位于樊城望城岗,北至团山铺以南850M处(北纬32°05′30″,东经112°08′10″),西至彭家岗(北纬32°04′44″,东经112°07′51″)南至望城岗以南900M处(北纬32°05′05″,东经112°08′43″),东至杨福礼以东500M处(北纬32°05′05″,东经112°08′43″)面积约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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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委员和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澳门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
推选委员会全部由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成员包括澳门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澳门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选委员会由200人组成,其中:
工商、金融界 60人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 5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50人
原政界人士、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
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40人
四、推选委员会在当地通过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与正常任期相同。
五、第一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负责筹组。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23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行政长官委任议员7人。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中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如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如有议员缺额,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补充。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至2001年10月15日。
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负责筹组。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与外国驻华领事馆往来的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外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与外国驻华领事馆往来的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 省外办



外国驻华领事馆是外国政府根据同我国政府的协议派驻我国某一城市负责一定区域范围之内的领事事务的政府代表机构。其职责一般为:在领事区域内维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保护派遣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派遣国侨民,给予他们必要的协助和援助;以合法
手段了解领事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方面的情况。处理领事区域内有关派遣国同我国之间的商业和经济事务,进行文化宣传;办理护照、签证、公证、认证等方面的事务。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外国驻华领事馆官员活动频繁,他们除通过正当途径,调查了解我地方情况外,有的还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搜集、套取我政治、军事、经济、外交等方面的情报。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与外国驻华领事馆交往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省同外国领事馆的各项交往活动,由省外办负责归口管理。省外办对于外国驻华领事馆是省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负责办理全省同外国驻华领事馆的交涉事宜,并负责与驻华领事馆交往活动的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确因工作需要与外国领事馆进行交往时,应报省外办或通
过各地外办转报省外办审批。重大事项报省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与外国领事馆交往。
二、领事馆人员来我省各地执行公务,应事先向省外办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前往。申请到非开放地区的,一股应予婉拒;如确实需要,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凡同意前往的,应办好旅行证明,当地外办将其旅行地点、路线、时间等事先通知公安部门,并注意掌握其活动
情况。
三、领事馆官员执行公务时,如向我省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要求或询问,凡属外贸、旅游等方面的日常业务及纯属生活方面的事务(如购买物品及车、船、机票、预订旅馆等),有关主管部门可自行受理,其他事宜应及时与省外办联系。
四、领事馆馆长如系首次到我省执行公务,并要求拜会当地负责人,由外办负责人迎送,政府负责人出面会见或宴请。如不属首次拜会活动,一般由外办负责人会见。其他领事官员前来执行任务,可视其身份,由外办派相应人员接待。
五、领事官员陪同领事馆派遣国的代表团来访,接待安排应以我为主,不应受其干扰。但对其所提合理要求可适当满足。
六、领事官员自行前往我省开放地区参观游览及处理本国侨民和其他内部事务,外事部门不必出面接待,但应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如他们提出特殊要求,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外办。
七、领事官员如要求拜会当地党的负责人,一般应予婉拒。遇有特殊情况,如老朋友,可酌情安排。与我有党的关系的国家的在华领事,不能代表其本国党同我地方发生党的关系。
八、领事馆举行开馆仪式,如对方邀请我省领导出席,可派省外办负责人前往。如邀请参加派遣国国庆、座谈及各种招待活动,各地、市外办应及时请示省外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应邀出席。
九、领事官员来我省举行社交性活动时,凡邀请省、市级领导人出席的,应由省外办请示后决定是否应邀;如邀请省、市有关厅、局级领导人的,应及时与省外办联系,以决定是否出席。
十、领事馆向我索取工业、农业、商业、文教、卫生、科技、人口、计划生育、人民生活等方面的资料或有关法令规章,凡已对外公布的(以对外发行的报刊为准),可以提供;凡对外虽公开,但末作文字公布的,不提供书面材料,可以口头相告。索要我发明创造资料,两国有协议的
按协议办理,无协议的一律不予提供。
十一、凡经批准对外公开发行的报刊,领事馆均可订阅、购买,内部报刊一律不准订阅、购买。
十二、领事馆向我省各单位散发宣传品和刊物,应及时组织审查,对较有参考价值的,可留存使用,并登记造册备查;如发现有干涉我国内政,歪曲我国内外政策,错划我国边界,危害我国道德风尚,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以及淫诲制作品或宗教宣传品,应及时与省外办联系处理,不
得扩散。
十三、领事馆与在我省各地工作或学习的外国专家、留学生实习生、商人、旅游者和外侨等往来,我不要干涉。但上述人员不得代表领事馆散发宣传品、调查提纲和调查表格,如遇这类问题,应及时告省外办。
十四、领事馆主动提出向我有关单位赠送物品或提供资助,应事先与省外办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如事先确实无法联系,事后应即告省外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各单位及其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领事馆索要、借用或托购任何物品,不得擅自引导、安排或接待领事馆人员。
十五、领事官员要求和有关单位商谈问题,了解情况,各地外办可根据省外办通知商请有关单位酌情安排,并派员参加。我方介绍情况的人应是熟悉本单位业务和政策的同志,介绍情况应为可对外公开的材料,要注意内外有别,保守秘密;如遇没有把握的问题,应及时请示。
十六、领事官员来我省执行公务,其费用自理。有关旅行事宜,包括订购机、车票,预订旅馆,租用车辆等均由领事馆自行联系或委托旅行社安排。各地外办也可提供协助。会见或公务洽谈所需费用由接待单位负担。
十七、各地各部门在与外国领事馆的交往中,要坚持我国独立自主的方针,维护国家尊严、主权和利益,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对他们的正常活动要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方便,同时要警锡他们的非法活动,掌握动向,注意“内紧外松”。对外国领事馆的非法活动,要设法获取确
凿证据,并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十八、各地外办和省直有关部门与领事馆往来应注意全面掌握情况。除重大事项及时告省外办外,平时应汇集情况,并简报省外办。同时应加强与公安、安全部门的联系。
十九、目前,我省属于美国、日本、波兰、澳大利亚、联邦德国、民主德国、比利时、苏联、瑞士和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驻上海领事馆的领事区域。上述领事馆人员可到我省执行公务。其他领事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到我省执行公务,若到我省开放地区旅游,由旅游部门接待,外办不
必出面。




198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