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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珠海临港工业区化工专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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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珠海临港工业区化工专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珠海临港工业区化工专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3〕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组织制定的《珠海临港工业区化工专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珠海临港工业区化工专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专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工专区,系指珠海临港工业区内集中布置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区域,包括建设中的南水化工专区及规划中的太平洋化工专区。





第三条 化工专区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应按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成立防火领导小组,设置专职防火安全员。





第五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 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专职、义务消防队员等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广东省公安消防局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大型企业。





(二)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三)其它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应当符合《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由建队单位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备,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由单位消防责任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并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二)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并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三)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的性质,变更原材料、产品以及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四)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不被采纳,可向本单位领导、港区安全部门报告。





(五)应当加强灭火战术、技术的训练,制定本单位重点部位的灭火作战方案,进行实地演练。





(六)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特殊时期的执勤。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七)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为扑救外单位的火灾或参加其他单位抢险救援所消耗燃料、灭火剂、器材装备等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编队原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员的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30%;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员的人数,单位总人数1000人以上的按10%的比例建队,总人数1000人以下的按15%的比例建队。做到单位有义务消防队,车间、班组有义务消防组,工作岗位有义务消防员。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六)火灾隐患整改。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八)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火防爆要求。





(九)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十三)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规模大小和生产、使用过程中的火灾危险程度,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划定禁火区,设立明显禁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主管领导应带领所属有关部门,每月组织检查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和消防制度的落实情况,对检查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要详细记录。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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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储备物资仓库的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储备物资仓库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家储备物资仓库(以下称储备仓库),包括仓库库区及其附属的建筑设施如专用铁路、公路、转运站、通讯、输电、输油、供水设施等。
第三条 储备仓库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敌特及刑事犯罪活动,制止扰乱储备仓库治安的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维护储备仓库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储备仓库的安全。
第四条 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和储备物资管理部门双重领导,以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方针。
储备仓库所在地公安部门直接领导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储备仓库应与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村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立由当地人民政府领导的治安联防组织,制定联防方案和公约,落实联防措施,掌握联防区的敌、社情动态,互通情况;经常对群众进行防火、防盗、防泄密、防破坏的教育,发动和依靠群众做好库区的安全保卫
工作。
第六条 储备仓库的安全管理实行分段负责:储备仓库单位负责库房作业区和办公生活区的安全管理;驻库警卫部队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管理;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储备仓库外围的治安管理。三道防线的管理单位必须互相配合,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储备仓库单位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和治安保卫责任人制度;
二、经常对职工进行法制和治安安全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经常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值班巡逻和技术防范等安全措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配备安全保卫人员,保卫组织应经常与驻地公安保卫部门联系,接受其业务领导;
四、贯彻执行《储备部门治安防范管理规则》,制定储备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保卫责任制度。严格进出库检查、登记;
五、贯彻落实《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各项规定,做好储备仓库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驻库警卫部队、经济民警和职工警卫的职责:
一、根据储备仓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哨位,调整和充实警卫力量;
二、组织警卫战士进行政治学习和形势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增强责任感;严格进行军事技术训练,提高应急战斗能力;
三、熟悉储备仓库库区和联防区的地形地势,了解联防区的治安动态;
四、严格检查进出库区人员及车辆,认真执行库区巡逻任务,严密控制库区要害部位,保障库区安全。
第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经常对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加强指导;
二、了解、掌握库区周围的社会治安情况,向当地群众宣传本规定,开展法制教育、敌情教育和形势教育;
三、教育群众勇于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斗争,共同做好外围控制工作;
四、组织协调储备仓库发生的重大案件和破坏事故的侦破工作;
五、协调处理库乡矛盾。
第十条 储备仓库库界应有明确标志。对尚有争议地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储备仓库库区属于禁区,严禁擅自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火种等危险品进入库区;进入库区的各种车辆必须配带消防器材。
未经储备仓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摄影、录像、测绘。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库区割草、砍柴、伐木和开荒。
第十三条 禁止在储备仓库的安全距离内烧荒、爆破、建造房屋、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已经建造的房屋、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处理;未处理的,应共同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储备仓库应同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储备物资的安全接收和发运,禁止非法拦截、扣留或扒乘运载国家储备物资的车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储备仓库专用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除储备仓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征用的铁路、公路留地上建房、搭棚、挖土、积肥、耕种、打场晒粮、堆积物料等。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储备仓库专用的输电、通讯、供水、输油等设施,不准擅自接用储备仓库的电线、水管,不准在仓库的电杆、电缆、油管、水管处挖沟、取土、爆破或从事其他危害线路、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储备物资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储备物资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进入库区或携带危险品进入库区的;
二、擅自接用储备仓库电线、水管的;
三、在储备仓库安全距离内和专用铁路、公路及其留地上爆破、烧荒、建房、搭棚、挖土、打场晒粮、堆积物料的;
四、在库区内吸烟、打猎、燃火,或者未经批准在库区内割草、砍柴、伐木、开荒、摄影、测绘、录像的;
五、盗窃储备仓库物资或毁坏储备仓库设施的;
六、非法拦截、扣留或扒乘运载储备物资车辆的;
七、妨碍储备仓库工作人员、警卫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殴打执勤人员和工作人员的;
八、对揭发、检举、制止危害储备仓库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对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责任的人员因不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有其他影响或扰乱储备仓库治安秩序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公安厅和广东省储备物资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1年6月1日

关于印发《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印发《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发人字[2003]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国广播影视集团,各省、直辖市广电集团(总台):

现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OO三年五月六日



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鉴定站是承担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第三条 设立鉴定站实行许可证制。申报建站的单位,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同意后,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四条 鉴定站由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劳动人事部门直接领导,接受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总局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总局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鉴定站应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鉴定范围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需要扩大鉴定范围的,须向总局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审批。

第六条 鉴定站负责承担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的考核鉴定工作。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和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工作由总局指导中心直接管理。

第七条 鉴定站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广播电影电视)》。

第八条 鉴定站应使用广播影视行业统一组织编写的职业(工种)大纲和教材。对尚未编写的职业(工种)大纲和教材,可暂由各鉴定站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广播电影电视)》的要求,编写试用大纲和教材。编写大纲和教材的计划领事先向总局指导中心申报。

第九条 鉴定站鉴定用题必须从总局指导中心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条 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持证上岗。每个职业(工种)的鉴定工作至少聘任3名考评员。考评员必须按规定开展考核鉴定工作,并在所评定的鉴定人员考核成绩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 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鉴定的具体日期、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第十四条 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五条 鉴定站应使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考务管理系统。在完成每批鉴定工作任务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须将鉴定结果和鉴定合格者名册报总局指导中心,经审查合格者,由总局指导中心将《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给鉴定站,并由鉴定站负责将证书送交鉴定合格者。

第十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总局指导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编号、统一验印,并进行电子注册,在网上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十七条 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十八条 鉴定站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鉴定场所及鉴定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及时按照职业(工种)标准要求进行设备更新,努力提高鉴定质量与鉴定能力。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鉴定站,由总局指导中心提出批评、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