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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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2004年5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符合本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二)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
(四)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审查把关、讨论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不得仅冠运城市名称,应标明本工作部门名称。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研起草。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报送审查。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书、草案文本、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及草案法律政策依据等有关材料资料,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
(三)审查把关。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把关。
(四)征求意见。草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实行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首长会签制度。
审查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
(五)意见反馈。相关职能部门接到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没有表明明确意见的或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六)协调分歧。相关职能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七)审查期限。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一般规范性文件,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重要复杂规范性文件,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
审查终结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八)决定签署。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由市长签发。
(九)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应当及时在《运城日报》全文刊登,在市电视台、市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消息。同时,应当在市政府网站全文公布。
未按照本条第(九)款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公布意见;
(二)市政府秘书长签字公布;
(三)起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对国家已经明确保健食品产品所用辅料因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使用的,需开展产品辅料替代工作。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同时,可申请使用其他辅料进行替换或申请去除相关辅料。替换或去除辅料应对产品质量安全无影响,并符合保健食品有关标准规范。
二、国产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按照保健食品变更申请中的变更其他事项申请受理。
三、申请人应提供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并参照《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该通知要求开展许可管理工作。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发现未在规定时限内停止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进一步核实后,注销相关产品批准文号并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支持专利申请和扶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
(三)奖励、宣传、培训等费用。
第四条申请专利资助资金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应用前景好且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专利;
(三)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专利授权。
第六条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实施的专利项目;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四)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的专利技术项目;
(五)具有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研发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七条专利资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最高补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最高补助500元,国外发明专利最高补助8000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申请的只补助一次);
(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补助不超过400元;
(三)专利的实施按项目视情况资助;
(四)对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专利申请已享受补助的,在后申请不予补助。
第八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审批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向知识产权局申请。申报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1、常德市专利申请资助申报表;
2、专利证书和缴纳专利费用收据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和实质审查费用缴款收据复印件;
4、个人申请还须提供本市的身份证和居住证明材料;
5、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提供受理国(或地区)相应的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予以审批。
第九条专利实施资助审批程序:
(一)单位和个人向知识产权局申请。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等:
1、常德市专利实施资助申报表;
2、专利证书和年费发票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4、专利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专利实施资助项目进行调查、检索和评估,提出意见,由财政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使用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一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对专利资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套取、挪用专利资助资金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区县(市)、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安排专利资助资金,用于本辖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实施等方面的资助。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