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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3:20:58  浏览:9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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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办发〔2004〕45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系列活动,现将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提供参考,请各地结合实际,配合我局开展好有关活动。



                                  二○○四年九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活动意义

  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中医药条例》)正式施行一周年,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条例》的学习宣传,促进《中医药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共同主办《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有关活动,进一步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使中医药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主要活动

  (一)部署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开展《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检查及有关活动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吉林省召开17省市中医药法制建设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关情况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检查总结及有关活动的通知

  要求各地:认真总结一年来《中医药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中医药条例》的精神实质;认真筹划,组织开展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各项宣传活动。

  (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举办“中医药现状与管理”新闻发布会

  2004年10月8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佘靖向国内外新闻媒体介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能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现状与管理,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三)三部委联合开展《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情况检查

  1.主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检查内容:

  ◆各地一年来学习宣传《中医药条例》的情况;

  ◆《中医药条例》中有关中医药扶持保障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依据《中医药条例》,各地对中医药的管理及执法监督情况;

  ◆贯彻施行《中医药条例》的经验、问题及建议。

  3.检查形式:

  ◆听取省有关部门《中医药条例》贯彻施行情况汇报;

  ◆赴两个地(市)或县检查《中医药条例》贯彻施行情况;

  ◆在地(市)或县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城市和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

  4.检查时间:2004年9月上旬、中旬

  5.检查地点: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四川和陕西。

  (四)三部委联合举办《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座谈会

  1.主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会议时间:2004年10月11日

  3.会议地点:北京人民大会堂

  4.会议主题:

  ◆请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对《中医药条例》贯彻落实工作予以指导;

  ◆总结交流《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的情况;

  ◆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对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医药条例》提出要求。

  5.出席人员:

  拟邀请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全国人大、政协代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以及新闻界记者等,约200人。

  (五)举办“中医药宣传周”系列活动

  1.活动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宣传,使全社会更广泛了解和支持中医药事业,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举办“中医药宣传周”活动。

  活动将集中力量,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多家媒体在全国形成宣传阵容,宣传党和政府对继承发展祖国医药学一贯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中医药的地位、作用和发展前景,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举行大范围的群众性宣传活动。活动在北京举行隆重的开幕式,还将在全国省会城市同时举行启动仪式,全国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同时参加。活动将统一主题、统一内容、统一时间,借助媒体宣传,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中医药科普知识,使中医药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2.活动主题:弘扬中医药文化,服务大众健康

  3.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央电视台

其他有关部门

  4.地区主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5.协办单位:中国中医研究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国中医药报社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中华中医药学会等学术团体

  6.推广媒体:中央电视台有关栏目

  7.支持媒体:

  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新闻社、中央电视台社会新闻部、中央电视台《中华医药》栏目、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科技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北京晚报》、《新京报》、《健康报》、《中国医药报》、《中国中医药报》、《中国电视报》、中国中医药卫星电视传媒网、央视国际网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华中医药教育在线以及地方报纸、电台、电视台等

  8.宣传口号:

  ◆中医药需要社会支持,社会需要中医药服务

  ◆发展中医,利国利民

  ◆传播中医文化,打造健康生活

  ◆发挥中医特色优势,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推广中医保健,呵护百姓安康

  ◆推广中医药,健康你我他

  ◆您的健康,我的责任

  ◆服务百姓健康,发展中医中药

  9.组委会组成:

  为保证本次活动顺利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有关部委共同组成组委会,并下设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各项具体活动的安排和实施。

  10.宣传手段:

  为了使本次宣传活动真正落到实处,更加贴近百姓从而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在宣传方式上将在以往传统宣传形式的基础上融入更多的现代宣传手段,营造一个轻松愉快、深刻自然的宣传氛围:

  ◆统一主题,统一内容,统一时间,使各项活动各自独立又环环相扣,紧密结合,争取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少人力资源和宣传成本,获得最大宣传效果;

  ◆制作一批通俗易懂,主题突出,内容丰富,美观大方的宣传资料发放,加强群众记忆和更好地普及各类中医药知识;

  ◆印制中医药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手册,以贴近百姓、图文并茂的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中医药文化;

  ◆在中央电视台及各类报纸上进行宣传推广;

  ◆在各相关网站及中国中医药卫星电视传媒网上加强中医药基本常识的宣传;

  ◆拍摄制作中医药宣传公益广告在中央电视台及有关媒体上播出,同时推荐给地方电视台,以唤起社会对中医药的关注;

  ◆召开与WHO驻华代表处的座谈会和有关外交使节的联谊活动,扩大中医药的国际影响。

  11.活动时间:2004年10月12日(周二)—10月16日(周六)

  12.活动内容:

  ◆10月12日,在北京举行“中医药宣传周”开幕式,邀请主办单位及活动组委会领导讲话并宣布“中医药宣传周”活动正式开始,社会各界的文艺工作者共同演出一台以中医药为主题的文艺节目。开幕式现场同时组织首都各中医院进行义诊、现场咨询和中医药科普宣传等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在省会城市举行活动启动仪式。各地的启动仪式要求在市中心人流量较大的主要街道安排室外活动现场,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形成良好宣传氛围。

  ◆10月13日,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中医药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健康讲座、悬挂展板、散发宣传单、宣传册等形式对群众进行中医药知识宣传,同时设现场咨询台,对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普及中医药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治病的健康意识。

  ◆10月14日,全国中医医疗单位同时举办义诊活动。

  ◆10月15日,各地中医医疗单位组织专家下农村、入社区,重点对老红军、老战士以及孤寡老人进行义诊和健康检查,为群众送温暖。

  ◆10月16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宣传活动。

  “中医药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在中央电视台《健康之路》栏目启动“全国中医药行业暨全国大众中医药常识知识竞赛”活动。

  13.宣传报道:

  ◆2004年10月上旬在北京举行“中医药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中央电视台有关栏目在宣传周期间开设即时报道栏,对活动期间各项信息进行即时报道;

  ◆宣传周期间,在《人民日报》等主要媒体及本次活动的支持媒体开设专版或专栏对宣传周相关信息进行报道;

  ◆在中央电视台及中国中医药卫星电视传媒网上同时播出活动公益宣传片,并推荐给全国各地电视台播出。

  (六)举办“中医药发展高级论坛”

  1.主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会议时间:2004年10月17日

  3.论坛主题:中医药发展战略

  4.主要议题

  ◆中医药法制建设

  ◆中医药科技创新

  ◆中医药人才培养

  ◆中医药产业发展

  ◆中医药走向世界

  ◆中医药服务网络构建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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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 2004 〕 109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 2004 年 3 月 23 日 市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加医疗保险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为:苏州市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参保人员(不包括已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未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 10000 元(含 10000 元)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自负医疗费用中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外的自费医疗费用。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是“以筹定支,量入为出,适当救助,帮困济贫”。

第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为:

(一)政府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二)从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上年结余中按 30% 左右的比例划拨;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

(四)其他来源。

第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卫生、总工会等部门在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情况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 10000 元至 20000 元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 2000 元至 5000 元的救助;超过 20000 元(含 20000 元)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救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费用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发放。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负担水平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对救助对象、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医疗救助资金的捐赠,并向捐赠单位和个人发放荣誉证书。捐赠款要及时转入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定期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收支情况,按受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04 年 8 月 1 日起 施行。

各县级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教育部机构改革方案,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划归教育部财务司管理。其主要职能是:研究制定中初等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和落实扶持校办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监督检查校办产业
收益按规定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总结、交流、推广校办产业发展的典型经验等。为了认真、全面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推进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就当前校办产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抓好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工作,是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任务。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是贯彻《教育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教育投入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国家依据我国国情促
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长远的政策措施;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长期方针,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尤其是在当前机构调整过程中,更不能因为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管理部门的调整而削弱和放松对校办产业工作的管理。要面对新形势,研
究新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认真抓好在新形势下校办产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坚持兴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服务于教育的根本宗旨。校办产业的改革和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有关精神,有效发挥兴办产业所获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充教育经费和基地育人的作用,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切实保证学校在校办企
业中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减免税收上缴和投资回报等受益权,以达到国家给予校办产业优惠政策主要是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在当前,尤其要做好校办企业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确保校办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完整,切实维护投资者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做好国家对
校办企业减免税收入使用的规范管理。属国家规定对校办企业减免税政策的优惠部分,原则上应上交企业所隶属的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用途使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单位,一经发现,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教育部门设立的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管理和指导校办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综合职能部门,在推动校办产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应发挥重要作用。今后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其规划、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在当前,要切实做好资金、税收、基
地等项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为校办产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内部,要认真做好校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经营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校办产业走上科学、规范管理的轨道。



199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