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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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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及与渔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渔业水域环境保护,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保护、增殖及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渔业工作。
  第五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国家划定由农业部及其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理的除外),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滩涂、浅海养殖区和规定范围内的定置作业网场,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内陆水域的渔业,按行政区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管理权属有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推行渔业标准化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水产品防疫和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无公害水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无线电管理机构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无线电通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执法人员有权对从事渔业活动及与渔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域、滩涂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组织渔业、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拟定用于养殖的水域和滩涂,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一条 核发养殖证应当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区域养殖容量要求。对危害水域环境的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应当限制核发养殖证;对严重危害水域环境的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不得核发养殖证。
  第十二条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殖规模、密度不得超过区域养殖容量的要求;
  (二)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肥料;
  (三)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
  (四)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内从事养殖。
  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符合养殖证规定的用途。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制渔药质量安全标准,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用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已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按照国家、省有关征用耕地的补偿规定给予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但尚未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按照国家、省有关征用未利用土地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异地引进水产苗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和新品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
  第十七条 进口、出口水产苗种、亲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质量管理,定期对苗种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捕捞限额制度的贯彻实施。
  捕捞限额指标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分配方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本省管辖海域捕捞限额指标的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
  南四湖(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东平湖的总可捕捞量分别由济宁市、泰安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分解下达,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凡在本省登记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持有捕捞许可证。
  捕捞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批准发放:
  (一)不满四百四十一千瓦(六百马力)的海洋机动捕捞渔船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二)须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 海洋非机动捕捞渔船和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外省、市渔船来本省管辖海域从事捕捞生产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捕捞许可证。来南四湖从事捕捞生产的,由微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发给捕捞许可证。
  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的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船网工具不得超过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
  捕捞许可证应当每年进行年审。年审时当事人应当同时交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捕捞品种以及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和渔船作业规范。大中型捕捞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三条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购置渔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禁止单位和个人新增从事近海捕捞生产的渔船和私增渔船功率。
  第二十四条 渔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废。报废的渔船不得从事捕捞生产。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水域按照统一规划进行综合治理,调整作业结构,改进渔具和捕捞方法,逐步减少近海底拖网和定置网作业,划定增殖区,人工投放苗种,建造人工鱼礁,保护水体,改善渔场环境,保护、增殖渔业资源。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设立海珍品增养殖区,并加强对海珍品增养殖区的监督管理。
  平山岛、达山岛、车牛山岛、大竹山岛、小竹山岛、千里岩等岛屿周围海域为海珍品增养殖区,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保护标志。
  第二十七条 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的比例;
  (四)在规定的采摘期前采摘列入保护的水生野生经济植物;
  (五)未经批准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的苗种和怀卵亲体;
  (六)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七)向渔业水域倾倒有害渔业资源的污物和排放超标准的污水;
  (八)在养殖水域内清洗、浸泡有毒器皿和有害渔业资源的其他物体。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捕捞禁捕品种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区域、渔具、捕捞方法和捕捞限额进行捕捞。
  第二十九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从事拆船业的,应当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场址不得设在渔港、种质资源保护区、养殖区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本办法实施前,已在上述区域设置的拆船场,应当限期迁移;造成污染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在鱼、虾、蟹、贝的重要繁殖区和增殖区的幼苗密集期引水、用水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切实保护幼苗。
  第三十一条 湖泊、水库应当保持鱼类生长需要的最低水位,最低水位线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在最低水位线以下必须用水时,须经最低水位线的确定机关批准,由此给渔业生产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禁止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捕捉(采摘)、出售、运输、携带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私增渔船功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捕捞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规定的采摘期前采摘列入保护的水生野生经济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采摘物,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损失程度交纳资源损失赔偿费。资源损失赔偿费应当交当地财政,专款用于渔业资源的恢复和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渔业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渔业执法人员在海上、湖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渔业执法人员在确认违法事实后,应当将违法情况记载在捕捞许可证备注栏内。
  第四十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二)违法分配捕捞限额指标的;
  (三)违法核发捕捞许可证的;
  (四)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1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87年12月26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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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2001]2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海洋工程勘察市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会同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海洋工程勘察的特点,制定了《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编写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海洋工程勘察的特点,制订本标准。

  (二)海洋工程勘察是通过测量、测试、勘探、模拟、分析等手段为海洋工程建设提供必须的、可靠的海底地形、海底岩土和海洋环境特征等成果。海洋工程勘察主要包括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勘察和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三个分专业。海洋工程测量包括海底地形测量、海底面状况侧扫和底床稳定性分析;海洋岩土勘察包括海底近表层沉积地层结构探测、海底岩土的工程(物理、力学)性质等;海洋工程环境调查包括物理、动力及防腐蚀环境的调查。其中物理环境包括海水温度、盐度、海冰、气象、悬浮泥沙及通量、沉积物热导率;动力环境包括波浪、潮汐、海(潮)流的一般条件及极值条件计算;防腐蚀环境包括海洋化学要素、污损生物及沉积物电导率等。

  (三)海洋工程勘察资质设甲、乙两个等级,在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勘察和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三个分专业同时满足甲级或乙级资质等级要求时,相应定为海洋工程勘察甲级或乙级资质;其中某一分专业满足甲级或乙级资质等级要求时,定为相应专业的甲级或乙级资质。

  二、分级标准

  1、甲级

  (1)资质和信誉

  ⑴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大型海洋工程相关分专业勘察任务;

  ⑵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申请某分专业资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技术力量

  ⑴具有同时承担2项大型海洋工程相关分专业的勘察能力。每分专业至少有6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有2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程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

  ⑵技术骨干应熟悉有关海洋管理的法规、规范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具有性能良好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海洋勘察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具有能快速处理资料、数学模拟、数学计算和机助制图的计算机系统,应用计算机CAD出图率达100%;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⑴单位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能实现有效运行;

  ⑵有完善配套的经营、财务、仪器设备等管理办法。

  (5)业务成果

  近10年内获得不少于2项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奖;或参加过1项与海洋工程勘察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等编制工作。

  2、乙级

  (1)资历和信誉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申请某分专业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技术力量

  ⑴具有同时承担2项中型海洋工程相关分专业的勘察能力。每分专业至少有4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必须有1名主持过本专业2项以上的中型勘察项目,有1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

  ⑵技术骨干应熟悉有关海洋管理的法规、规范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具有性能良好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海洋工程勘察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具有能快速处理资料、数学模拟、数学计算和机助制图的计算机系统;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⑴单位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能实现有效运行;

  ⑵有完善配套的经营、财务、仪器设备等管理办法。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甲级海洋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海洋工程勘察的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甲级分专业海洋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分专业海洋工程勘察的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二)乙级海洋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中、小型工程,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乙级分专业海洋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分专业中、小型海洋工程勘察的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四、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本标准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五、附表

  1、海洋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2、海洋工程勘察主要仪器设备配备表

 

附表 1

海洋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建设项目 大型 备注
海洋工程测量 1、测线长度200公里以上的大比例尺全覆盖海底地形测量
2、工程测线长度500公里以上旁侧声纳测量

3、国家重点工程或大型工程
除大型以外的项目即为中、小型项目
海洋岩土勘察 1、测线长度500公里以上的浅(中)地层剖面
2、50个站位以上的柱状取样

3、15个以上浅钻或5个以上60米以深钻孔及相应的室内土工分析

海洋工程环境调查 1、10个站位以上全潮水文泥沙同步观测
2、冬夏两季6个月波浪观测,半个月以上定点水文连续观测

3、测线长度20公里以上走航式海流剖面测量

4、一年以上连续水位或气象观测


附表 2

海洋工程勘察主要仪器设备配备表

类别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备注
海水工程测量 1 多波束测深系统 1、加“★”的设备为必备设备,必须由勘察单位自购。
2、其他设备可由协作单位提供。

2 精密回声测深仪         ★
  多频(双频)测深仪
3 GPS差分定位系统        ★
4 水下定位跟踪系统
5 水准仪
6 声速仪
7 侧扫声纳            ★
8 海洋地磁仪
海洋岩土勘察 9 浅(中)地层剖面仪       ★
10 原位测试设备          ★
11 海洋地震仪
12 底质取样设备(套)
13 100米工程钻机
14 室内土工测试设备(套)     ★
15 海底泥温仪
16 常规沉积物化学分析设备(套)
海洋工程环境调查 17 温盐深系统(CTD)       ★
18 波浪观测系统(测方向波)    ★
19 方向波潮流仪
20 海流针             ★
21 海流剖面仪
22 自计水位计           ★
23 浮标系统
24 潜标系统(声学释放计)
25 气象观测仪器          ★
26 常规海水水质化学分析仪器设备(套)
27 常规海洋环境放射化学测试设备(套)
28 常规海洋生态、污损生物调查设备(套)

附件一:

《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编写说明

  一、编写依据

  1、《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

  2、《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二、资质类别

  根据我国目前海洋工程实际情况,海洋工程勘察在整个工程勘察大行业中,只能属于专业类,达不到综合类的要求,主要理由为:

  1、海洋工程勘察中不需要设水文地质勘察专业。

  2、在岩土工程方面,海洋岩土工程的内容主要是岩土工程勘察,目前还达不到陆上岩土工程所包含的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测试、监测、检测、岩土工程咨询、监理和岩土工程治理五个方面。

  海洋岩上勘察目前大量使用工程物探新技术,结合钻孔资料对海底下地层分层、各沉积层的物理力学性质进行分析解释。对采集海底上样,较多的是使用柱状取样器采样并送实验室作各种分析,海洋地质钻孔仅在海洋平台、输油气管道、码头、跨海桥梁等海洋工程方面使用,且布孔数量较少。至于原位测试,如静力触探,由于人员、设备的局限,以致于该项目基本上由国外公司来进行。在码头勘探方面,岩土工程内容较全面,在海洋岩土工程勘察中常列入海底环境岩土工程灾害(边坡稳定性)研究工作。

  鉴于目前海洋岩土工程工作范围以岩土工程勘察为主,亦有部分工作进入海洋岩土工程的其他领域,为促使海洋岩土工程测试等工作的发展,暂时定为海洋岩土工程勘察。

  三、分专业类别

  海洋工程勘察定位在专业类,相应分为三个分专业,即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工程勘察、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三个分专业的内容按总则第二条的规定。如果三个分专业同时满足甲级或乙级的资质,可定为海洋工程勘察甲级或乙级资格,如只是某个分专业满足资质要求,则只定为某个分专业资格。

  分专业的划分,除了参考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外,还考虑到国内海洋工程勘察单位的实际情况。现有25个海洋工程勘察持证单位,大体可分三类:一类是三个分专业齐全的;一类是可满足海洋工程测量和海洋岩土勘察,海洋工程环境方面能力较差;另一类为海洋工程环境调查能力很强,其他方面较差。这样分为三个专业可适用于各海洋工程勘察单位的实际。

  四、分级标准的要求

  参照《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本分级标准亦从资历和信誉、技术力量、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管理水平、业务成果五个方面提出要求。

  五、承担过不少于3项以上大型海洋工程相关分专业勘察任务

  对申请分专业甲级证书的单位,应有相关分专业3项以上大型海洋工程勘察任务,对申请甲级海洋工程勘察证书的单位,应提供3项包括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勘察和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三个方面的大型海洋工程勘察任务,或提供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勘察和海洋工程环境调查各3项大型海洋工程勘察任务。

  六、工商注册资金

  因海洋勘察设备较昂贵,不能要求每个单位设备都齐全,大体上按表二设备的70%估计,大约800万元人民币左右。这样与陆上综合类的注册资本金相同。乙级注册资本金300万元,高于陆地勘察乙级。

  七、技术力量

  海洋工程勘察具有学科综合性和高科技性的特点。按同时执行2项大型(或中、小型)海洋工程勘察任务来考虑,由于每个分专业内同时涉及不同学科的相关知识,如海洋工程测量必须有海上导航定位、海上测绘数据采集、数据后处理、侧扫声纳及地磁测量、图件编绘等的知识;海洋岩土勘察包括各类地层剖面仪(尤其是多道数字地震仪设备更为复杂)、海底取样及钻孔,及各种土工物理、力学性质测试等的相关知识;海洋工程环境调查包括海洋水文、海洋生态、污损生物等的相关知识,因此将甲级资格各专业技术骨干人数定为不少于6人,多于陆上5名的要求。

  八、海洋勘察装备水平

  附表2中加“★”的海洋勘察装备是从事海洋工程勘察工作必备的,其他设备可由协作单位提供。

  1、海洋工程测量方面的主要仪器

  1)精密回声测深仪、GPS差分定位系统、侧扫声纳是海洋工程测量的必备仪器。

  2)多波束测深系统,国内约有16套,适用于浅海至全海洋,目前国内重要的海洋工程测量都要求用多波束测深系统进行全覆盖测量。由于该设备较昂贵(约40万美元以上),目前暂不作为甲级海洋工程勘察单位必须自购设备。

  3)海洋地磁仪是解决工程区域海底磁性障碍物的主要手段。声速仪或温盐深系统,一般勘察单位必需要有温盐深系统,声速仪可用温盐深系统代替。

  2、海洋岩土勘察方面

  1)浅(中)地层剖面仪、原位测试设备、室内土工试验设备是海洋岩土勘察的必备设备。

  2)对桥梁、平台等工程勘察,应有单道或多道的数字地震仪。

  3)底质取样设备包括表层取样器和柱状取样器,以及必须的现场测试设备。还应有100m的陆上钻机,以便近海钻探时使用。另外,应有相应的常规化学分析设备。

  3、海洋工程环境调查方面

  1)温盐深系统、波浪观测系统、海流计和气象观测仪器是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中必备设备。

  2)附表2中列出的一些常规水质、底质、生态及污损生物分析测试等设备可由协作单位提供。

  九、管理水平

  与《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对管理水平的要求一致,提倡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

  十、业务成果

  海洋工程勘察对业务成果的要求与《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专业类的提法一样。

  在主(参)编的标准中,应该是与海洋工程勘察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应是经发布执行的。

  获奖项目只要与海洋工程勘察有关即可,不必再区分分专业要求。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购渐成时尚,国内许多保险公司纷纷推出电子保单业务,与之相关的纠纷也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多位保险专家指导下对电子保单进行了长期探索,发表了一篇《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七篇国家级案例和调研文章以及多篇省级案例和文章,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今年6月9日,本报与南京鼓楼法院、江苏保险协会共同主办了电子保单理论与司法实务研讨会,包括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三名副会长、五名常务理事在内的多名保险法专家,审理保险案件的法官,保险公司法务专家以及专业律师,结合南京鼓楼法院的五个典型案例,针对这类新型案件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一、电子保单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期间的认定

  南京鼓楼法院:电子保单是指保险公司借助遵循PKI体系的数字签名软件和企业数字证书为客户签发的具有保险公司电子签名的电子化保险合同,包括网上业务、对接业务、卡式业务三种业务模式。电子保单中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以及保险人何时承担保险责任,涉及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是否构成保险事故等问题,常常因此产生争议。1.网上业务。保险人通过网站宣传其产品并向客户发出要约邀请。投保人选中保险产品后,根据投保流程要求填写被保险人信息,经核保后通过网上缴费形成要约;经过核保流程后生成电子保单,构成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承诺,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人开始按约承担保险责任。2.对接业务。货运公司或旅行社等机构在其与保险公司网上对接的系统中点击生成保单,通过网上付费或通过其他途径结算保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与网上业务相同。3.卡式业务。业务员与客户面对面劝诱为要约邀请,投保人缴费购买自助保险卡为要约,保险人收取保费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此时成立的是一个开放式的简易保险合同,符合激活流程设定之承保条件(年龄、职业等)的被保险人,保险人均同意承保。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但被保险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法律并未规定不具备该内容的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可见,这并非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被保险人确定与否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激活保险卡生成电子保单,是在网站上以数据电文形式确定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而非合同成立生效的标志。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陈欣同意鼓楼法院意见。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贾林青:在网上业务、对接业务中,这种电子保单流程设计不是一般的商业广告,而是具备了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要约条件,该意思表示具备了保险合同具体、确定的内容,只要符合该意思表示设计的条件和投保流程表达承诺意思的,保险人即受该承诺的约束。有意购买者只要按投保流程上网操作,即可完成投保并获取电子保单,应当认定为承诺。卡式业务上我同意鼓楼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崇理: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同意承保前保险合同不可能成立,卡式业务中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标志应为电子保单的生成,保险人收取购卡人缴纳的费用时,被保险人尚未确定,双方尚未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保险人也就无法同意承保,故此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秀全:在卡式业务中,购卡交易行为是预约,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网上激活程序和电子数据审核后生成的电子保单是本约。合同自电子保单生成之时成立,并通常于投保人激活保险卡、通过保险人的电子数据审核、生成电子保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处长刘学生:卡式业务中,购卡是缔结了一个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的预约合同。购卡者交费买卡,取得了一个可以转让的未来激活投保的资格。保险人收费售卡,意味着将来有按照流程接受投保和审核承保的义务。双方都要受预约约束,以追求保险合同的订立。以预约解释购卡至激活期间的法律关系,可以解决购卡人与持卡人不一而无法确定投保人、保险卡对双方的约束力基础、激活阶段的告知和说明义务履行、购卡与激活两个行为间的联系等问题,但又不必限于保险合同本身成立生效等难题之中。需进一步解释的问题:一是对预约合同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只能依照法理探求当事人意思表示真意;二是如有效期内未激活可否请求退卡?预约有约束效力,持卡人逾期不激活应视为弃权;三是如因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而不能激活,(本约)保险合同未能成立,能否退卡?保险卡上如有“售出不退”条款是否适用;四是如因保险人过失导致保险合同不能订立,保险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自力:购卡时所付费用为预交保费。购卡阶段,缔结保险合同的合意尚未达成,合同成立的要件还不具备。购买保险卡与电话卡没有实质区别,只成立买卖合同。保险卡激活之后,保险合同才成立并生效。

  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客座教授沙银华同意鼓楼法院意见,认为预约与本约说不成立,如我们在买房或购买电话卡时支付了全款,就不构成预约,而是直接购买。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曹兴权同意鼓楼法院意见,认为卡式业务中如无特别约定,交付保险卡或缴纳保费都不是合同成立要件。

  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浩:卡式业务成立生效与预约保单在有些方面比较类似。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电子保单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法律规定,可以借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采纳电子信息到达说,故同意贾林青教授意见。预约与本约说割裂了一个完整的交易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二、投保人如何认定

  南京鼓楼法院:卡式业务所缔结的是一个开放式的简易保险合同。通常具有投保意图的购卡者就是投保人。购卡人既可为本人投保,也可为他人投保;既可本人使用,也可将投保之权利随卡转让,受让人亦可将卡再次转让。在卡被转让的情况下,只有持卡人在激活时,才能根据投保流程去阅读保险条款以及保险人免责条款,并履行告知义务,最终激活保险卡的持卡人才是投保人。对接业务中,投保人通常应当是与保险公司建立对接平台为其游客投保的旅行社。如果旅行社劝诱游客自行投保,是游客作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支付了保费,则游客为投保人。

  任自力:卡式业务中,购卡并非保险合同成立,二者之间只是买卖关系。当保险卡转让时,持卡人在网上查看保险条款、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为要约,激活人才是投保人;对接业务中,若保单注明旅行社为投保人,应认定合同上载明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除非有相反证据。尽管可能游客先将费用给付旅行社,后者再支付给保险人,但与保险人直接交易的是旅行社,故应尊重商事交易的外在文义,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定之。

  曹兴权:购买人为他人购买保险卡的行为不宜定性为保险合同的转让,而应界定为保险合同签订中的间接代理。旅行社代游客投保,也可以理解为间接代理。

  陈欣、贾林青、刘崇理、沙银华同意南京鼓楼法院的观点。

  三、保险人的明确说明问题

  南京鼓楼法院:网上业务中,保险人通过激活流程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对接业务中,旅行社作为与保险公司有对接平台的合作方应知晓保险条款。如旅行社劝诱游客自行投保并代理其投保的,应认定保险人已经通过代理人向游客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卡式业务的激活过程中,投保人须先阅读保险条款,并在投保声明页面中的提示内容下方,点击“同意”并“确定”后,才能进入后续的激活程序,否则无法形成电子保单。保险人通过这种流程,把本应在合同订立阶段履行的说明义务,顺延至激活时完成,应认定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售卡时保险代理人应介绍产品,交付说明手册,并对如何激活等使用方法作出说明。但因保险卡有可转让性,购卡人不一定是投保人,此时保险代理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条件未成就,且未提供投保单作为履行义务的证据。

  陈欣:同意鼓楼法院观点。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比如住宾馆、停车,都不可能去和宾馆或停车场商量价格;去医院看病也不可能让每个患者都去和医院商量药品和手术的价格,等商量好了,可能患者的命都没了。格式合同提高了效率,减少了交易成本,也统一和方便了司法审判,如果离开格式合同我们将无法生存。合同永远存在争议,但不能因为有争议就说保险合同不合理,就判保险公司败诉。如果让保险公司对每个客户把所有条款都说一遍,根本无法开展业务。

  刘崇理:只要能实现明确说明的目的,不应苛求说明的形式,但仅重复免责条款不是说明。

  任自力同意鼓楼法院观点。

  沙银华:同意鼓楼法院观点。如果将电子保单中需要说明的每一条款后面设计一个打勾程序,在激活点击时逐个点击则效果更好。

  曹兴权:同意鼓楼法院观点。基于对保险市场客观规律的遵守,立法者最终选择了仅仅对保险人施加程序性说明义务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