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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55:06  浏览:9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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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政办〔200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

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安徽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推进“加快发展,富民强市”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意见》(池发〔2004〕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已列入“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以下简称《池州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项目办),重点项目法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的主要内容:

1、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2、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列入《池州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3、广开融资渠道,积极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4、制定近期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动态管理的项目库,并按程序报批或核准建设项目;

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

6、按要求及时填报所属项目投资完成额和形象进度情况;强化项目管理和协调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完成市“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二)对市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考核的主要内容: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2、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定项目建设阶段性目标,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3、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列入《池州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有关情况;

5、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和关键措施;重视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争取和管理,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等;认真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三)对为项目建设服务的市直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成立相应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2、兑现工作时限承诺,做好审批、报批和核准工作,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帮助项目单位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提供职工生活保障;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中的问题;积极做好《池州工程》宣传报道,主动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及时准确汇总上报“861”行动计划和《池州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3、按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考核的主要内容:

1、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2、是否按计划开工、竣工和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

3、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4、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四制”情况;

5、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等。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和项目法人在实施《池州工程》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评选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1、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问题;

2、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

3、项目招标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和检查时发现重大问题。

三、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考核办法:

1、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市发展改革、人事、财政、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2、《池州工程》每年考核一次,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具体评分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3、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项目办)于每年度1月上旬前按照考核内容及其评分细则完成自评和对所属重点项目的初评工作,考核结果连同上年度工作总结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考核小组于1月中旬对上报材料进行复评或抽查,形成考核结果材料和评比表彰初步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

5、领导小组在2月上旬前对考核、评比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形成意见后,报请市政府表彰奖励;同时报市政府督办室,作为市政府对各目标管理单位考核的依据。

(二)奖励办法:

1、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意见》(池发〔2004〕5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2、根据考核对象的工作性质,分别设立优秀组织奖、优质服务奖、优良工程奖。

(1)优秀组织奖。主要奖励对象是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及重点项目办。奖励名额8名左右,各奖励5万元。

(2)优质服务奖。主要奖励对象是在项目推进和建设中提供服务的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奖励名额8名左右,各奖励3万元。

(3)优良工程奖。主要奖励对象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成绩突出的项目法人。奖励名额8名左右。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各奖励5万元;投资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各奖励8万元。

(4)对“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不包括市委管理的干部),授予“市重点工程建设先进个人”称号。名额为20名左右,各奖励800元。

市政府对获奖的单位和被评为先进的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

3、奖励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政府下达。优秀组织奖、优质服务奖以及先进个人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其中集体奖的奖金主要用于项目管理和工作经费,30%可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优良工程奖的奖励资金从项目建设管理经费或投资节余中支出,主要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获奖个人,其奖金所得应依法申报纳税。

本办法由市“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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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能源部


能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1990年10月5日,能源部

第一条 为使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规章,是指能源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能源部法规工作程序暂行规定》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能源部和部归口管理、经国家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单位依职权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第三条,部规章向国务院备案。
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中国地方煤矿联合经营开发公司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能源部备案。
第四条 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
第五条 部规章主办单位应在规章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规章正式文本一式十八份、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各一式八份送政策法规司。
部规章主办单位应按下列内容提交简要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目的及其依据;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应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其附件各一式三份送部政策法规司。
第六条 报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具体内容为:
1.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
2.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现行的有关部规章或国务院其他部门规定相矛盾;
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发布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规范性文件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经政策法规司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部长签署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2.规范性文件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规章相矛盾的,由政策法规司在备案时向国务院法制局报告并申请协调。
3.规范性文件与现行的有关部规章相矛盾的,由政策法规司报请主管部长进行协调;主管部长认为必要时,可报请部长办公会议决定。
4.规范性文件不符合规范和制定程序的,由政策法规司提出意见,并转告主办单位处理。
第八条 备案的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附件、起草说明必须完整,一律铅印或者打印,不得以手抄件、会议文件和文件汇编的撕页或复制件报送。
报送国务院备案的部规章和备案报告均要加盖部印章。
第九条 部规章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送或不按时送备案件的,由政策法规司通知主办单位限期送到并达到规定的要求。对逾期仍未送到的,由政策法规司向部有关领导汇报,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厅(局)、电力局和电业管理局应每半年将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本部门发布的重要能源地主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部政策法规司备查。
第十一条 《能源部法规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第五章有关备案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司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投资项目开工率考核办法
省发改委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为保持全省经济运行的平稳发展,促进全省投资的适度增长,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实现年度投资增长的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二、考核标准
本办法主要考核投资项目自落实建设用地两个月之内的开工率。计算公式为:开工率=已开工的项目个数÷获得土地的项目个数×100%。主体工程第一方混凝土浇筑或桩基工程开始等视作项目开工;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视作投资项目已落实建设用地。
三、考核方法
(一)各市发改委在每月10日前提供上个月的项目供地情况(由各市发改委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衔接统计),省发改委汇总后在每月20日前发布纳入考核基数的项目名单(以下简称月考核名单),分解下达各责任单位(指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二)各市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依法办理工程招标、报建等相关手续,抓紧做好项目开工建设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强化服务,加快有关手续办理进度,努力创造开工条件。
(三)各市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督促各项目业主单位及时申报项目开工建设进展情况,并对照发布的月考核名单,负责检查核实、统计汇总项目的开工情况。开工情况在月考核名单发布后的第三个月的20日前,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每月底通报当期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四)由省发改委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提高投资项目开工率,并适时组织抽查核实项目开工情况。
(五)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对项目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属地的发改、经贸、建设、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办法。
四、考核结果
以1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起始月份为前一年的11月份。考核分不合格、合格、优良3个档次,未完成考核目标即开工率在70%(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基本完成考核目标即开工率在70%(含)—80%(不含)之间的为合格,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即开工率在80%(含)以上的为优良。省发改委于每年12月底,以考核周期内每个月开工率的算术平均数和抽查核实情况为依据,提出考核意见,报请省政府审核,公布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