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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邗江县设立扬州市邗江区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07:15  浏览:8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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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邗江县设立扬州市邗江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邗江县设立扬州市邗江区的批复



国函〔2000〕13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邗江县设立扬州市邗江区的请示》(苏政发〔2000〕100号)及有关补充请示收悉。同意撤销邗江县,设立扬州市邗江区,以原邗江县的行政区域为邗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蒋王镇。

  邗江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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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发《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局(处)、局属各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我们组织制定了《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现予颁发施行。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

(国家海洋局1994年6月制定)

第一条 为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为路由变化较大的海底电缆、管道改造工程而进行的海洋路由调查、勘测活动。
第三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选择有相应海洋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的机构进行。
第四条 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1.所有者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2.路由预选应掌握以下资料:
(1)路由区自然环境及工程地质概况,包括海底地形、地貌、地质、海洋气象、海洋水文、海底稳定性等;
(2)路由区现有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及海洋开发利用规划,包括渔业、交通、矿产、电力、邮电、市政、军事及其他开发活动和规划。
(3)路由区海底障碍物:自然障碍物如海底岩礁;人为障碍物如沉船,海洋工程及其废弃物等。
(4)其他必要资料。
3.根据路由区自然环境特征及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情况,提出调查路由,并初拟铺设方案,据此提出路由调查要求,编写技术规格书和路由调查方案。
第五条 提交和审查《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1.所有者依照《规定》和《实施办法》的第五条,向主管机关提交《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2.《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
(1)所有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该海底电缆、管道建设的文件;
(2)调查、勘测路由的选择依据;
(3)根据需要就调查、勘测路由适宜性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报告;
(4)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5)海底管道工程还应增加《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大纲和评价单位的资格证书。
(6)污水排海管道工程还应增加《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7)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3.主管机关在收到《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邀请有关专家和路由区有开发利用活动的部门(包括军事机关)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作为主管机关批复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
1.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应根据所有者或所有者委托的设计部门提出的技术规格书进行。调查、勘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物探,包括与成图比例尺相应的海洋导航定位、海洋测绘、海底面状况及障碍物探测,浅部地层结构探测等;
(2)工程地质,包括海底表层沉积物取样,柱状取样及根据技术规格书要求进行的海洋钻探和原位试验等;
(3)海洋环境,包括海洋气象、海水物理性质(温度、盐度等)、海洋动力(潮位、风暴潮、波浪、海流、海冰等);
(4)海底稳定性,包括地震活动、冲淤状况、地震及水动力作用下海床、边坡稳定性等;
(5)腐蚀环境,包括底层水化学、沉积物化学、沉积物电阻率、沉积物中还原菌含量及污损生物等;
(6)其他必要内容。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必须对所有仪器预先进行调试、测试,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登陆点调查
1.登陆点调查的范围指路由调查船只不能进入的近岸水域及登陆设施所在的陆域。
2.近岸水域调查项目和要求原则上与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相同,因水浅无法进行的项目,须采取相应的替代手段予以弥补。
3.登陆设施所在陆域的调查包括地形测量及登陆设施建设所需的工程地质调查。
第八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的评价与选择
1.根据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结果及路由区资源开发状况,对于比选路由进行综合评价;
2.路由评价与选择应综合分析工程可行性、投资合理性和使用海域科学性,根据路由调查成果,分析有利与限制因素,综合对比,提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优化路由方案作为推荐路由。
第九条 《路由调查、勘测报告》
1.《路由调查、勘测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
(2)提要;
(3)调查概况,包括目的、范围、项目及完成工作量、调查设备及船只、人员组织及分工、日程安排等;
(4)海洋环境,包括气象、波浪、潮位、海流、水温、海冰等及其特征值;
(5)工程物探,包括导航定位、海底地形、海底面状况及障碍物分布、浅地层特征;
(6)工程地质,包括表层及柱状采样、钻探、土工试验、沉积物土工性质及评价、场地土剪切波速和周期、在地震和水动力作用下底质液化的可能性;
(7)区域地质背景及海床稳定性,包括区域地质背景、地震活动分析、海底冲淤及海床稳定性;
(8)腐蚀环境与污损生物,包括底层水化学、沉积物化学、沉积物电阻率、沉积物中硫酸盐还原菌、污损生物;
(9)路由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及该海底电缆、管道工程对其的影响评价。
(10)路由条件的综合评价,根据工程可行性和投资合理性提出推荐路由及建议。
(11)其他必要内容。
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主管机关批准路由调查、勘测作业的文件;
(2)路由调查、勘测技术规格书;
(3)《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4)工程物探典型记录;
(5)柱样或钻孔土样土工测试成果图、表;
(6)潮位曲线图;
(7)航迹图;
(8)水深图;
(9)浅地层剖面解释图;
(10)上部地层等厚度图;
(11)地质特征图;
(12)路由条件评价图;
(13)其他必要图件和资料。
第十条 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
1.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由调查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与路由调查、勘测的委托单位共同组织,邀请主管机关和有关专家参加,成立评审组;
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
(1)对照路由调查、勘测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审查路由调查、勘测外业工作质量,数据采集的可靠性,资料整理及分析的合理性,评价结论的正确性;
(2)从技术可行性、投资合理性和使用海域科学性审查推荐路由是否恰当;
3.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应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路由审查
1.在收到所有者提交的路由调查、勘测报告和成果评审书后,主管机关应主持召开路由审查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和路由区有开发利用活动的部门(包括军事机关)参加。
2.路由审查会议的主要内容:
(1)《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的实施情况和推荐路由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与其他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相互影响与协调;
(3)其它与审批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有关的事项。
3.审查会议应形成纪要,作为主管机关审批路由和协调赔偿责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国际发[2002]334号



关于《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00年12月5日以 MSC.103(73)号决议通过了对《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IGC规则”)的修正案。

按照MSC.l03(73)号决议以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Ⅷ(b)(vii)(2)条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根据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IGC规则及其修正案为强制性规定。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该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GC规则)修正案

第3章
船舶布置
1 在第3.7段的标题后插入以下文字:
“(第3.7.2.2段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2 第3.7.2段的原文字由下文取代:
“3.7.2.1 A型独立液舱船舶的货舱或屏蔽间处所应设有适合于在液货舱泄露或破裂时处理液货的排泄系统。其布置应能够将任何泄露的货物送回液货管系。
3.7.2.2 第3.7.2.1段中提及的装置应配有可拆卸的短管。”
3 第3.7.4段的原文字由下文取代:
“3.7.4 压载处所(包括用于压载管道的湿箱型龙骨)、燃油舱和气体安全处所可与机器处所内的泵连接。虽然有压载管道通过的干箱型龙骨也可与机器处所内的泵连接,但该连接要直接通向泵并且泵的排出口要直接通向舷外,在两条管线上不得设有能将箱型龙骨内的管线与服务于气体安全处所的管线相连的阀门或歧管。泵的通气口不应开向机器处所。”

第4章
货物抑制
4 用下文代替第4.8.3段的第3句:
“对于连接内层和外层船壳的结构构件,可使用平均温度来确定钢的等级。”
5 用下文取代第4.10.10.3.7段的第1句:
“除液货舱以外的压力容器的气压试验应由主管机关个案考虑。”

第5章
过程式压力容器及液体、气体和压力管道系统
6 在第5.6段的标题后插入以下文字:
“(第5.6.5段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7 在原第5.6.4段后插入新第5.6.5段如下:
“5.6.5 第5.6.4段所述的紧急关闭阀的30秒关闭时间应从手动或自动启动时间开始算至最后关闭。该时间称为总关闭时间,由信号响应时间和阀门关闭时间组成。阀门关闭时间应能避免在管路中出现波动压力。此类阀门的关闭应能够平稳地切断液流。”
8 将原第5.6.5段重新编号为第5.6.6段。
5.7 船舶的货物软管
9 原第5.7.3段由下列文字取代:
“5.7.3 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到船上的货物软管,每一配有端部附件的新型货物软管,均应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以从零到至少两倍于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进行200个压力周期的原型试验。经过周期压力试验后,原型试验应表明其爆破压力至少为在极限工作温度下的规定最大工作压力的5倍。原型试验用过的货物软管不得再用于货物输送。此后,每一段新生产的货物软管在投入使用前,应在环境温度下进行静水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值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高于其爆破压力的2/5。软管上应用模板印制或其它方式标出试验的日期、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以及,如果用于环境温度以外的服务,其允许的相应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0 bar表压。”

第8章
货舱透气系统
10 用下文取代原第8.2.7段文字中的第1句:
“对第8.2.6段中规定的设定压力的改变,以及对第13.4.1段中所述的报警器的相应重新设定,应在船长的监督下根据经主管机关认可并载于船舶操作手册中的程序来进行。”

第9章
环境控制
11 在第9.5.3段末尾增加以下内容:
“惰性气体系统在不使用时,应与货物区域的货物系统分 开,但货物处所或屏蔽处所的连接除外。”

第11章
防火和灭火
12 用下文取代第11.2.4段中的第2句:
“灭火系统中的所有管线、阀门、喷头和其它装置应耐火并耐水腐蚀。”

第13章
仪表(测量、烟气探测)
13 用下文取代第13.3.1段的后3句:
“第5.6.1段和第5.6.3段中所述的紧急关闭阀可用于该目的。如果用另一个阀来达到该目的,船上应有第5.6.4段中所述的相同信息。在装货期间,如果使用这些阀有可能在装货系统中产生潜在的超压冲击,港口国当局可同意采取替代措施,如限制装货速度等。”

第14章
人员保护
14 原第14.3.2段由下文取代:
“14.3.2 船舶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包括氧气复苏设备和所载货物的解毒剂。”

第18章
操作要求
15 原第18.3.3段由下列文字取代:
“18.3.3 对高级船员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进行应急程序的培训,以便处理货物泄漏、溢出或火灾等情况,并对其中足够数量的人员进行与所载货物有关的基本急救方面的授课和训练。”
16 在第18.9段的引述资料清单中,增加对第17.4.3段的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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