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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16:13  浏览:89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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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7 号

印发梅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梅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保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 增加的职能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加强的职能


1、切实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2、建立健全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追踪问效制度,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规定和制度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执行中央和省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组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市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国债发行、兑付及相关工作;管理政府债务、政府贷款业务、财政票据、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和政府采购规定、制度;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拟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国有产权界定和登记、转让、授权经营等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会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审核,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决)算进行审核;审核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工程造价管理;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市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定、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十)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一)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


(十二)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制订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5个职能科:


(一)人秘科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工、青、妇、老干等工作;指导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和实施财政系统人员培训教育规划;承担局机关党务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信息、调研、宣传、档案、保密、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因公因私出境报批、信访、办公自动化及本局财务等工作。


(二)法规科


协调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和参与财政、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法规起草工作的调查研究;审核其他法规、规章、制度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有关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预算科


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政府债务管理及政策研究;拟订和执行预算管理财政制度;负责市级财力管理;拟订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负责市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拟订市对县财政管理体制,制订市对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指导、检查县乡财政管理。


(四)国库科


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拟订国库管理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指导县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负责市级和全市财政收支的统计、汇总工作,分析市级和全市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市级财政决算和汇总全市决算;统一管理市级财政及市级预算单位的银行开户;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专户;负责国债发行、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我市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五)综合规划科


拟订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的审核并进行财务监管;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罚没财物收入;拟订彩票管理有关制度,监督收益分配,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对各项房改资金实行财政监督。


(六)行政政法科


拟订行政、政法部门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支出规定;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贯彻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行政管理费、公检法经费、民兵事业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外事、外宣经费及其它部门事业费;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七)教科文科


拟订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支出规定;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出版、体育、广播电视、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费;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相关的事业经费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企业科


落实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拟订并监督执行工交、内贸、文教、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地方粮食储备收益、城市公用、城乡环保及股份制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地方性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财政扶持企业资金、企业亏损补贴、税收返还、试点企业流动资金、环境保护(治理)资金等专项资金以及分管的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交等部门事业费和分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业务;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监缴归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收益;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手续;组织实施国有产权的界定、登记、转让和纠纷调处及流失查处等工作;办理涉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会同有关部门监管产权交易市场。


(九)农业科


管理财政用于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经费和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劳教财务;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拟订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负责粮食自给工程的有关工作。负责农口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经济建设科


编制市级经济建设支出预算草案,下达经济建设支出预算;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参与国债投资项目的安排和投资计划的审核,负责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审核该类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指导和监督国有建设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进行检查、监督和效益分析;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十一)社会保障科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提出有关建议;编制市级和全市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草案;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经费;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拟订和执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二)外经金融科


执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政政策;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境外企业和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外债管理;办理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转贷业务;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政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拟订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负责外经贸、旅游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会计科


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会计、资产评估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社会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依法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四)统计评价科(挂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


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制度和办法;拟订公共资源统计评价制度,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统一提供和发布公共资源有关信息;组织公共资源管理研究和发展预测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促进建立相关预警机制;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工作;拟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办法;组织拟订和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及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负责对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的审批;拟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考核;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五)财政监察科(与纪检组合署)


拟订财政监督的制度和办法,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和财政专项支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监督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执行财政、税收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措施建议;查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指导县(市、区)财政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定、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财政系统的纪检、监察、廉政建设和内审稽核工作;负责授权管理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65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1名管理国有资产的副局长、纪检组长),正、副科长38名。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9名。


  核定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人员事业编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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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须支出不是教育费支持与否的法定依据

沈海龙


2007年11月,父母离异的张某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要求不随其生活的母亲瞿某承担其中的一部分。法院经审理后在《民事判决书》认定:“培养费不属于必须支出的教育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董某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其理由是:法院认定了培养费属于教育费,但教育费应否支持,应坚持更为宽泛的必要、合理的标准。
一、法律规定负担教育费的最高标准是“必要”而非“必须”。
一方面,《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显然,法律对应负担的教育费是以“是否必要”为必要,必要与否,则是基于有关当事人依据日常事理、一般情理做出的判断。与行为实施人没有以自由意志选择的“必须”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另一方面,举个例子,法院判决一方每月给付子女生活费200元,是基于社会生活水平及给付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而不存在该200元是该子女每月都肯定会消费掉的额度。如果该子女平均每月支出160元,那么,从法院判定的200元的必要标准,与实际支出的160元的必须标准的比较,我们也就明白:“必要”比“必须”所限定的范围要宽泛。
二、受抚养人依法得以“合理要求”提出超出必要的教育费标准及其所指向的项目的权利请求。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首先,在判决情形下,法院确定的必要的教育费标准,并不妨碍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的提出;为合理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法院所支持的合理请求的部分,显然也被界定为必要的教育费用,只不过在最初判决的情境下,法院没有将有关合理请求纳入到是否“必要”的考察范围而已。其次,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然包括合理要求的数额所针对的教育费项目的展拓及合理性论证。即“必要的教育费”包容了必要的教育费用与必要的教育费项目两者的统一,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然包含了超过原定数额所指向的项目的合理要求。即教育费是否必要,是以支出事由是否合理作为判断依据的,其次才予考察支出数额是否合理。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劳动部关于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的规定,劳动部于1994年1月29日发出《关于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受理申请的通知》(劳部发〔1994〕52号),部署了
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并会同有关省级劳动部门对申请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将审查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共有28户(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为五 这些企业自接到本通知后即可到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办理制造许可证手续,并可批量生产有机热载体炉产品。
二、取得E1级及其以上锅炉制造许可证(包括E1级蒸汽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已基本具备制造有机热载体炉的条件,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炉。为简化锅炉制造许可证的管理,这些企业不再颁发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未取得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企业,不得签订新的有机热载体炉产品订货合同,已签订的合同,由企业报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可履行至完成。
四、取得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企业应加强管理,确保有机热载体炉的产品质量。

附件:取得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共28户)

企 业 名 称 许可证编号
肇东市粮食机械厂 20796001
安达介质油加热炉制造厂 20796002
吉林省敦化热油炉制造厂 20796003
盘锦特种锅炉厂 20796004
阜新热源设备厂 20796005
营口船厂热能设备制造厂 20796006
山西榆次市筑路机械厂 20796007
中油气管道机械制造厂 20796008
邯郸工业炉设备厂 20796009
石家庄市正定锅炉厂 20796010
邯郸市节能设备厂 20796011
湖州电站锅炉部件厂 20796012
常州能源设备总厂 20796013
常州市锅炉设备厂 20796014
江阴市压力容器厂 20796015
锡山市导热设备厂 20796016
锡山市加热炉制造厂 20796017
江阴市高温加热炉厂 20796018
常州新区能源设备厂 20796019
锡山市华东能源设备厂 20796020
国营如东县粮食机械厂 20796021
吴江冷冻机厂 20796022
无锡锡山特种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20796023
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796024
上海东民化纤设备厂 20796025
上海浦新节能设备厂 20796026
国营邵阳第二纺织机械厂 20796027
衡阳三佳冷暖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20796028





199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