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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48:24  浏览:8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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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民政、人事、卫生、体改部门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上海市、广东省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劳动部基础上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机构,原由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险、各行业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以及卫生部门管
理的医疗保险,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研究制定与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方针政策和提出法律法规草案以及改革方案的任务。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争取用3-5年
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得到比较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为保证国有企业三年走出困境并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
的稳定做出贡献。
按照中央的部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开展工作,内设机构的“三定”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各地也将进行机构改革。为了做好机构改革期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商民政部、人事部、卫生部和国务院体改办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工作正常运转和联系渠道畅通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在机构改革期间,要按照现行职责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确保队伍不散、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协商合作意识,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主动建立良好的协商合作机制。工作中遇到意
见不一致的问题时,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或上级协调解决之前,不得自行部署。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报告;对带有全局性或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全力以赴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
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目标的关键环节,是当前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的头等大事。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精心组织,加大力
度,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进一步推动再就业服务中心体系建设,督促资金到位,加强再就业培训,加快推进劳动预备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工作,增强
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做好企业职工下岗情况的监测监控和统计分析,同时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促进下岗职工通过多种形式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千方百计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目前,部分地区和行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问题比较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关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要求,加快制度并轨,积极扩大履盖面,提高统筹层次
。对目前拖欠养老金的问题,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经当地政府或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及时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国务院即将召开全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部署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各地区在会前主要应抓紧做好调研、测算等基础性工作,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做好准备。已经开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城市,要注意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各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
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做好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保证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正常就医。
五、切实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管
进一步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提高收缴率,确保正常发放。完善专户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基金流失。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机构改革期间挤占挪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的发生,对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已
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抓紧清理,尽快追回。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控制调剂金的使用和基金列支,确保基金安全。
六、抓紧做好社会保险统一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统一管理的调研、论证。同时,着手研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5月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利用召开全国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机会,召开全国劳动、社
保厅局长座谈会,听取对当前和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部署年内工作,请提前做好准备。
希望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国分忧,为民解难,为开创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199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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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株政发〔200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务活动的规定》、《关于加强全市政府工作会议管理的规定》、《关于规范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规定》、《关于安排重大项目财政性资金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
(三)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为便于工作,一般在星期一召开,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株洲警备区领导、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等与会议议题研究有关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市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应是本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行政主要领导因故确实不能与会的,应当报告市政府秘书长,获准后安排本部门其他分管领导参加。列席人员不得带助手,议题主办单位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带一名助手参加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由主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汇报。如果主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因故不能与会,原则上该议题暂缓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如情况紧急需及时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主办单位应指定汇报人并报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方可上会汇报。
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经副市长、秘书长提出后由会议主持人审定。拟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填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单》(见附件一),连同经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审定的议题汇报材料、议题说明和相关文件,一并送交常务会议秘书。常务会议秘书一般每周汇总一次议题,根据会前准备情况和问题的轻重缓急,提出会议安排的建议,并向秘书长报告,经请示会议主持人同意后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从其他渠道临时动议开会或临时增减议题,主办单位不得临时增加与议题无关的汇报内容。
六、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暂缓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如急需提交会议决策,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需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并附审核意见。
七、对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主办单位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保密规定的,必须标明会议材料的密级及文件编号。汇报材料需经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审定,并在会前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印好(汇报材料格式见附件二)后送交市政府办(秘书二科),市政府办(秘书二科)在会前2个工作日内将议题汇报材料、议题说明和相关文件,送达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八、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由秘书二科承办)。主要任务是准备议题材料,下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的领导,准备会场并做好会场服务等。
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常务会议秘书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核稿、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市政府办公室其他负责同志审定。
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重要决定事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组织有关单位专项督查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督查室综合后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并存档备查。

附件:1.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单
   2.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格式附件1: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单

呈报单位:负责人:呈报日期:年月日
议题名称主要内容列席单位邀请
参加单位汇报单位汇报时长(分钟)分管副秘书长
意见分管副市长
意见处理结果说明:
(1)本表由议题主办(承办)单位填写,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连同议题汇报材料、议题说明和相关文件,一并送交常务会议秘书。
(2)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相关科室负责人填报。
(3)本表须严格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定》填写。
(4)本表复制有效。附件2: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四号楷体)


关于×××××××的汇报(二号黑体)

汇报单位(四号楷体)××××年××月××日(四号楷体)


各位领导:(三号仿宋体)
现将×××××汇报如下:
一、×××××(三号黑体)
×××××××(三号仿宋体)
二、×××××(三号黑体)
×××××××(三号仿宋体)
三、×××××(三号黑体)
×××××××(三号仿宋体)
四、提请常务会议审定的事项
(一)×××××(三号黑体)
×××××××(三号仿宋体)
(二)×××××(三号黑体)
×××××××(三号仿宋体)
(三)×××××(三号黑体)
×××××××。(三号仿宋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务活动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务活动,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公务活动分为外事和内事活动,其活动安排按内事服从外事、对口负责接待、对等安排的原则办理。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在公休日安排公务活动。
一、外事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级以上领导同志出访,由组团部门申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承办,经市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长出访,报市委、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访,由组团部门、单位和县市区申报,经出国任务审批归口部门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和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县市区长须报市长审批。
(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正式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国人士、港澳人士、华侨知名人士和出席重要涉外经济活动,由主办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会见来访的台湾重要人士和出席涉台活动,由主办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台湾工作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主管涉台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内事活动。
(一)国家领导人、国务院各部、委副部级以上领导,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副省级以上政府领导,地级市政府的主要领导来株考察,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公务活动安排原则,提出接待方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具体落实。与活动有关的领导应按要求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向主要领导请假。
(二)市政府领导在市内考察和调研,根据需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相关工作人员1至2人,与考察、调研内容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各安排1至2位领导陪同。陪同人员尽量集中乘车。
(三)省直有关部门在株召开专题会议及电视电话会议,按照会议的内容和会议的要求安排市政府领导参加。其会议组织工作需我市政府配合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必要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负责协助。
(四)全市性大型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市直各部门需以市政府名义举办大型活动的,以及按规定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计划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由市政府办提交秘书长联席会议审核确定列入每月全市重要活动安排。没有列入计划的重要活动原则上不得举办,如确需举办的活动,须报请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召开的全市性政务会议和重要政务活动(含表彰大会、大型研讨会等),可安排1位分管副市长出席和讲话,必要时,可安排市长出席和讲话。没有统一安排的,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市政府领导的讲话稿由主办单位草拟,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把关后,送市政府办(有关科室承办)转呈市政府领导本人审定。凡呈送市政府领导的讲话稿,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呈送领导审定或者按领导要求的时间呈送审定。
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例会,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六)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召开的重大庆典活动(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市政府全体领导参加。
(七)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举行社会商务活动(含庆典、开工仪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可安排一名分管副市长或正、副巡视员参加。
(八)需分管副市长或者正、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出席的会议和活动,如该分管副市长或者正、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因公在外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出席,确需安排其他领导出席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安排,必要时,报市长决定。
(九)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的,应当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书面(附有关背景资料、会议活动议程、工作方案、邀请嘉宾名单、领导讲话代拟稿、主持稿、新闻通稿等材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秘书长从严掌握,统筹安排。凡活动主办方自行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有关活动,特别是商务活动,未经市政府统一安排的,市政府领导不得以公务身份参加或出席,新闻单位也不得进行报道。
(十)特殊情况需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字的,必须事前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承办),按从严掌握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批。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字,应当专题专用,一般不公开发表。对市政府领导的题词、题字需要雕刻在建筑物作永久标志或者印刷在出版物上的,在报请批准时应当说明用途和理由。市政府领导的题词、题字原件交市政府办公室档案室存档,复印件交所需单位。
(十一)市政府领导的重要内事活动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承办活动单位或者有关媒体拟出新闻通稿,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呈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市政府领导本人审定。
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由各对口科室承办)。
(十二)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离株出差(含休假)2天以上,应事前报告市长,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报告市委和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市区长离株出差(含休假)2天以上,应事前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市区长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务必及时安排,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领导。

关于加强全市政府工作会议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全市政府工作会议的管理,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应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不分散开,能开小型会议的不开大型会议,能开短会的不开长会,能开电视电话会议的不开集中食宿会议。
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承办部门、单位在每月25日以前将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归总后,提请秘书长联席会议审定,列入每月全市重要活动安排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召开;确需临时召开的,应报请市长同意。
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需要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承办部门和单位要事先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需要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须报请市长同意。
四、市人民政府各战线原则上每年初集中召开一次会议,可邀请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等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召开本系统县市区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除分管领导外,不得邀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或为会议题词、发贺信(贺电);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通知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会议。除了现场会以外,原则上不得在县(市)召开全市性会议。
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及各部门和单位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应改进会风,立足解决实际问题。以市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80人。
六、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应改进会议方式,精简会议程序,提高会议效率,传达部署工作,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
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和单位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应严格执行会议财务制度和服务采购的有关规定,严肃廉政纪律,不得发放钱物和纪念品。

关于规范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人民政府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可解决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部门、单位自行研究处理。
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参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为部门、单位负责人。
四、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如果需要印发会议纪要,以“株政专纪”的形式印发。
五、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按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和法制办审核,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会议纪要内容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同时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签。
会议纪要内容涉及部门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六、会议纪要印发参加会议的各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关于安排重大项目财政性资金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对重大项目、财政性资金的安排,特规定如下:
一、市政府对重大项目、财政性资金的安排,实行市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二、重大项目主要是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管理、审批的项目;财政性资金主要是市财政局管理、审批的资金,包括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代管的各类专项资金(基金)等。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和批示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关于支持解决项目、资金方面的公文,特殊情况受理的公文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时,原则上不现场决定项目和安排资金。凡向市政府申请项目、资金以及给予优惠政策的“请示”类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经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长阅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答复。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办事规则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办事规则的通知


兰政发〔2005〕61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办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办事规则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由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改组更名而成,是市政府授权经营城市土地资源、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相关国有资产的唯一代表,属自收自支、独立的事业法人,隶属市政府领导。
一、主要职能与任务
1、负责兰州市城市土地资源、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相关国有资产经营运作的宏观规划、协调支持和外部监控;
2、负责审定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年度财务状况、重大筹资计划、债务偿还机制等;
3、负责协调解决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城市资产市场化运作和城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4、履行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项目业主职能,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
5、受市政府委托从事兰州市市域范围内可经营性土地的开发、储备等项工作;
6、负责对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财务状况、工程概算、项目变更及在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二、运行规则
1、基本原则: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与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并运行”,根据工作需要,两者按照“职能明确、同署办公、有分有合、方便管理、利于经营”的原则,分别履行各自职能;
2、工作重点: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主要对城市土地资源、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相关国有资产经营等进行宏观规划、支持协调和外部控制,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主要负责微观运行、市场运作、项目管理等;
3、运行机制:凡是适合市场运作和企业经营的职能和项目,都应由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来运作、管理。凡不便以企业名义经营运作或由企业运作经营效果不理想的项目,由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负责实施;
4、职能分工: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的部门设置,坚持“突出职能、高效运行、有所区别、减少重叠”的原则,凡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已设立的职能部门,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不再单独设立;
5、部门设置: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办公室、审计监察室等3个专门机构和综合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土地经营部3个与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职能重叠的机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6、部门职责:
(1)招标管理办公室:主要执行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工程造价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具体内容将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则和管理办法;
(2)拆迁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土地开发储备、城市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拆迁安置工作;
(3)审计监察室:主要执行对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外部监控的职能;
(4)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中心一般性日常工作,及党务、行政、人事、工青妇等群众工作(与公司综合管理部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5)研究发展部:主要负责城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的前期论证、规划、协调等工作(与公司研究发展部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6)土地经营部:主要负责中心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土地整理及开发等项工作(与公司土地经营部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三、议事规则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每个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发展及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2、中心全体会议原则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可指定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由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
3、有关部门应于召开会议七日前,将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等书面通知全体组成人员,同时将相关的文件材料一并送达;
4、中心全体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多数成员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5、出席会议的人员必须在会议记录簿上签名。
四、领导机构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设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各1名。名誉主任由市政府市长兼任,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市长助理兼任;成员由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土地局、金融机构、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2、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法人代表由中心主任出任;
3、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
五、《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办事规则》经中心全体会议批准后实施。
六、《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办事规则》的解释,具体由中心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