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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22:18  浏览:8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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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4〕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中的用地规模控制,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的规定,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中的用地规模控制,适用本办法: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按照《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用地规模控制。
  第三条市投资主管部门或经市政府授权审批的部门和单位、土地、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分别在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中,加强用地规模控制与核定。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提出项目用地规划的依据及说明。
  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应当提出项目建设地点以及用地规模控制的原则性意见;具体的项目用地规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确定。
  第五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选址意见,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位置;
  (二)规划用地性质;
  (三)建设用地面积的初步意见;
  (四)其它依法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六条项目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土地预审,由土地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按照国家有关项目用地的定额标准,初步确定用地面积;
  (三)是否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措施是否落实;
  (五)取得土地的方式;
  (六)其它依照政策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选址报告》、《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进行复核。
  对于项目建议书审批中明确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分期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报告》,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第八条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区县和单位,应当将项目用地规模控制纳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九条本市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控制的各项工作。
  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各区县和相关部门、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对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用地规模核定或者没有进行用地规模核定的项目,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改正或者撤销立项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市投资、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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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
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8〕6号 1998年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厅(局),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类社会团体不断增多。这些社会团体在我国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以及对外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积极作用。为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工作,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现就在社会团体(不包括由国家确定其职能,核定编制,核拨经费,工作人员按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原有社会团体经清理整顿换发新的证书)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审批。
  社会团体在筹备过程中就应考虑建立党组织问题。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应了解和掌握社会团体的情况,对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而没有建立的,要帮助其尽快建立。
  二、社会团体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应转入社会团体党组织;社会团体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三、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党员人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其中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可不成立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社会团体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社会团体党组织一般不设专职党务干部,日常党务工作由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党员兼任。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社会团体,可设置精干的党的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
  四、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要做好以下工作:
  1.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团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的监督,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3.监督社会团体负责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团体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批准其成立的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党组织要重视社会团体党组织工作,把加强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作为党组织工作的组成部分,列人工作议程,定期研究。要帮助社会团体党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党组织在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29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

  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市对口支援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8〕16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08〕5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锡委办发〔2008〕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建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总量控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灾区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援建项目轻重缓急进行安排,援建资金的计划安排实行集体决策,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

  援建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要求,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确保援建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支援灾区灾后重建工作应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进度、统一资金使用”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实施援建资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援建资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按照《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经市援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援建办)下达的援建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项目,由市援建现场指挥部编制援建资金项目总量预算和分年度项目明细预算,经市援建办下设财务组(以下简称财务组)初审,市援建办复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执行。

  第五条 援建工作各项目按照批准的援建资金预算分年度执行,实行总量控制,各项支出严格按经批准后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援建资金主要指通过财政安排、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的,专项用于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地震灾区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资金。

  第七条 援建资金来源包括:

  (一)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无锡地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灾区和灾民向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主要是慈善会和红十字会)捐赠的款项和物资。

  (二)我市各级政府,包括市本级、宜兴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锡山区、惠山区,从200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按不低于当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标准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上述地方财政筹集资金的结算缴纳办法如下:

  (一)明确额度,各级分担。一市七区及市本级分级承担,分担额度计算办法: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新区按各自一般预算收入计算;三城区和滨湖区根据属地征管财政体制,共享收入部分按共享比例计算,区级收入部分由区级承担,市级收入部分由市级承担。具体额度由市财政局统一计算明确。

  (二)每季汇缴,考核通报。一市七区及市本级每季度按照当地当季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计算承担资金金额,汇缴“无锡市抗震救灾专户”(帐号:3200161863605900011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各地缴纳情况,市财政局将及时考核,予以通报。对未补缴的地区,由市财政在往来中扣缴;省管县地区,提请省财政通过往来扣划。

  (三)年终清算,体制结算。年度终了,市财政与一市七区及市本级进行资金额度清算,相关地区应于清算通报后三天内补缴无锡市抗震救灾专户。对未补缴的地区,由市财政在年度体制结算中扣缴;省管县地区,提请省财政通过体制结算扣划。

  第九条 援建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无锡市抗震救灾专户管理,各市(县)区捐赠资金及政府财政安排资金应当全部汇集到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和隐匿账外。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援建支出是指为保证支援灾区灾后重建顺利进行所必须的合理、合法的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 援建支出应本着合理、必须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各项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 援建支出主要包括:

  (一)对受灾居民或家庭的各项补贴。

  (二)建设和修复灾区城乡居民住房。

  (三)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四)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提供就业服务和人才技术支持。

  (六)其他商定的对口支援项目。

  援建支出应严格按上述排序规定安排资金,并根据资金来源总量实行刚性支出与弹性支出的匹配平衡,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其中:捐赠资金主要用于灾区灾民的各项补贴支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对硬件设施项目的资金安排应科学论证,不留缺口。

  第十三条 援建资金安排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事项的,严格按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并可纳入当地政府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程序:援建资金使用时,由援建现场指挥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援建资金预算,每半年向市援建办提出申请,经市援建办财务组审核并经市援建办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季度向现场指挥部拨付。市援建现场指挥部应按项目进度和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拨付援建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 财务报告、分析和决算

  第十五条 援建现场指挥部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按月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晰,按季向财务组提供财务分析报告,按年编制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援建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七条 援建结束后,援建现场指挥部要做好财务清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清算报告。财务清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委、市政府及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援建现场指挥部财务资料应建立会计档案,并按规定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援建工作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按规定接受市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审计部门对援建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一条 援建现场指挥部应当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拨付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援建工作人员违反会计和财务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和处分,情节严重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会计期间从援建工作开始至援建完成审计清算结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