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8〕31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繁荣发展服务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全市上下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着促进和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重要职能,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职能,把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聊城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制定政策措施,细化分工责任,把监督管理与促进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监管促发展,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要发挥好“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职责,切实加强对有关部门服务业发展指标、重点任务、政策落实和项目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尽快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规范的考核制度,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聊城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职责,推动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全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工作在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二、考核对象
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考核内容
(一)发展指标。主要考核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各主要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对服务业增长的贡献率;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增速和所占比重;主要行业在全省的位次等。
(二)工作任务。重点考核部门发展服务业主要职责履行情况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国家、省和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考核方式
(一)下达指标任务。每年2月底前,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按部门职能分解本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和任务,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3月底前下发执行。
(二)组织考评。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采取内部自查评估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5月份,各部门对照下达的发展指标和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6月份,由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组织考评小组进行集中评审,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考核结果。
五、考核要求
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考核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市统计局及时提供指标测算核定方面的基础资料;各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写出书面报告,对主要指标、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作出详细说明。凡是主要指标和主要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并向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
六、表彰奖励
根据考核情况,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附件:市政府工作部门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
市政府工作部门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
一、市发改委、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
1.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超过同期GDP增长速度,对GDP增长的贡献率高于上年;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高于上年;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2.提出培育全市重点服务业载体的实施意见,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业载体建设;
3.编制全市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总体规划,督导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县(市、区)服务业或服务业分行业发展规划;
4.筛选确定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推进项目建设,并对项目实施成效进行监督检查;
5.管好用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会同市财政局,筛选并争取上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研究确定市级服务业发展年度扶持重点领域和方向,筛选、确定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做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监管工作;
6.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
7.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务院、省有关服务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意见;
8、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各项工作的落实,对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市经贸委
1.全市批零餐饮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高于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
2.编制完成商业网点和现代流通业专项规划;
3.实施“抓二带一促三”战略,促进全市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
4.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积极培育发展第三方物流;
5.抓好重点物流、流通企业建设,使重点企业营业收入增速明显高于全行业平均增速;
6.积极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及时、全面保质保量地完成标准化农家店建设改造任务;
7.培育会展经济经营载体,促进会展经济发展。组织商品对接会、交易会、博览会的参展工作。
三、市旅游局
1.全市旅游业总收入增速高于上年,采取综合措施把旅游产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旅游产业整体素质和形象,力争聊城旅游在全省的位次前移,在省内外知名度明显增强;
2.编制完成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
3.做大做强一批旅游企业,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
4.指导各县(市、区)规划建设一批休闲旅游、文化旅游、度假旅游和会展旅游设施;
5.突出重点,实现入境旅游新突破;加大聊城旅游对外宣传力度和推介力度;
6.提升聊城旅游项目、线路、品牌的策划水平与质量,在文化旅游、休闲旅游、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方面取得新的进展,进一步提高聊城旅游的市场竞争力。
四、市房管局
1.全市房地产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更好地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
3.做大做强房地产业,在发展质量和速度方面逐步缩小与先进市差距。
五、市交通局
1.全市交通运输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进一步完善公路基础设施,加快建设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运输体系;
3.培育壮大交通运输企业;
4.落实国家、省和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关于交通方面的事项;
5.会同有关方面搞好交通枢纽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与建设。
六、市科技局
1.全市科技服务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编制并组织实施科技发展规划,引导和促进科技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发展;引导创新要素向服务业企业集中,提高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
3.培育发展科技服务企业,建立完善先进制造业科技服务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科技支撑体系;
4.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比重,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5.科技经费安排向现代服务业研究开发倾斜,用于服务业的科技经费增速高于科技总经费增速。
七、市信息办
1.全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组织信息服务企业认定,及时落实信息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3.加快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围绕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建立完善制造业信息服务体系;
4.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和市鼓励软件产业和系统集成发展的政策,制订政府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的目录及标准,提出支持软件产业基地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
5.培育发展科技服务企业。
八、市文化局
1.全市文化艺术业、娱乐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搞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加强文化馆、博物馆等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社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3.培育壮大文化产业,丰富繁荣文化市场,打造文化艺术精品;
4.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制定并实施适宜领域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九、市建委
1.全市城市公共交通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研究提出并落实鼓励中心城市“退二进三”的政策措施;
3.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
4.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中心商务区和重点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积极发展楼宇经济;
5.积极推进与建筑业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等中介机构的规范和发展。
十、市教育局
1.全市教育行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进一步提高巩固基础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消除中小学现存D级危房;
3.组织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技工学校)调整和增设与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与学科,加大多层次、多方位培养现代服务业人才工作力度;
4.积极发展成人教育与培训,促进服务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
5.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后勤体制改革,加快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
6.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和民办教育的发展,培育多元化的教育投入体制。
十一、市卫生局
1.全市卫生行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扎实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各项预期目标;
3.整合城市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完善城市医疗卫生体系;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完成农村卫生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工作,稳步提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
4.积极推进并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5.积极培育创新医疗服务品牌,大力推动民营医疗企业发展,促进医疗企业(集团)加快发展。
十二、市体育局
1.全市体育服务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积极推动城乡体育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紧推进聊城市体育馆等重点项目建设;
3.大力推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体育发展体制和运行机制;
4.引导和推动体育事业、产业加快发展;发展和规范各类体育健身、竞赛表演、体育彩票、运动装备等体育组织。
十三、市民政局
1.全市社会福利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完善城乡救助体系,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建立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3.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促进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稳步发展;
4.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拓宽社区服务渠道和领域,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
5.围绕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要求,积极发展物业服务、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等;
6.加大各类社会团体培育发展力度,大力构建社会团体服务网络,提高社会团体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服务水平。
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全市社会保障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服务业从业人员所占比重比上年增加1个百分点;
2.统筹规划并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设,进一步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保体系;认真组织好社保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和运营;
3.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充分挖掘服务业安置就业的潜力;
4.进一步提高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劳动技工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水平;
5.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逐步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十五、市广电局
1.全市广电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加快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进一步提高有线电视入户率;
3.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规范、系统、科学的宣传管理体系;
4.积极推进广电事业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运行机制;
5.加快发展广电产业,积极发展广告、网络、广播电视数字新媒体等产业。
十六、市新闻出版局
1.全市新闻出版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抓好列入上级和我市“十一五”重点出版物规划项目的出版发行,出版发行一批高质量的出版物;
3.实施精品战略,重点培育我市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品牌,提升聊城出版物的层次和水平。
十七、人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1.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增速高于上年,对服务业和GDP增长贡献率均高于上年;
2.落实国家、省和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金融方面的有关事项;
3.构建与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服务形式;
4.加快金融机构改革,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建设,做强做大地方金融业;
5.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6.吸引全国性、区域性金融保险机构入驻我市。
十八、市财政局
1.足额安排和落实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确保引导资金及时到位;会同市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做好引导资金监管工作;
2.落实国家、省和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财税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
3.会同市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服务业发展先进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的年度表彰奖励工作。
十九、市统计局
1.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
2.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职责清晰、分工协作、高效有序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
3.深入分析全市服务业及重点行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供统计分析情况报告及对策建议,为服务业的决策与管理优质统计信息服务;
4.协助市有关部门搞好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
二十、市工商局
1.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工商方面的有关事项;
2.积极营造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从严查处无照经营、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阻碍服务业发展的行为;切实保护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查处向服务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行为;
3.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及相关协会在沟通信息、监督自律方面的作用,发展各种专业化中介服务组织,为服务企业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二十一、市人事局
1.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人事工作方面的有关事项;
2.组织引导和强化服务业人才培养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更多地进入服务业发展领域;努力搞好人才市场建设;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大服务业引智工作力度;
3.会同市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服务业发展先进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与表彰奖励工作。
二十二、市国土资源局
1.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土地方面的有关事项,确保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所占比重逐年提高;
2.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二十三、市外经贸局
1.全市进出口总值增速高于上年,贸易总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任务目标;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增速和所占比重高于上年;
2.研究制定鼓励承接服务外包的扶持政策,加快培育服务外包企业;
3.积极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
4.完善服务业利用外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服务业利用外资指导目录,引导外商向服务业领域投资。
二十四、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
1.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税收方面的有关事项;
2.监督检查全市地税、国税系统落实服务业优惠税收政策情况。搞好税收政策措施的进一步延伸和细化;
3.优化服务,为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十五、市招商局
1.服务业招商引资所占比重高于上年;
2.将服务业项目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全市招商引资大盘子,对服务业项目进行重点推介并适时组织服务业专题招商活动;
3.研究出台更优惠的服务业招商引资政策措施,如降低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认定门槛、增大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计算权数等;
4.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力度。
二十六、市物价局
1.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中物价方面的有关事项;
2.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的政策措施及时到位;
3.进一步强化医疗等服务产品价格监管工作。
二十七、市质监局
1.做好服务业标准化推进工作,建立健全服务业地方标准体系;
2.继续实施服务业名牌战略,完善服务业名牌培育、评审、考核、保护制度,在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金融保险、信息科技、房地产和商务服务等产业的品牌培育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3.加大对服务行业产品的质量检查力度,维护聊城服务业的良好信誉。
二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加强对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产品的综合监管,确保监管物品的供应质量和流通安全;
2.大力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培育一批现代药品物流企业;
3.加快推进药品物流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减少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
二十九、市供销社
1.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为“三农”服务为中心,搞好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完善农村流通体系功能;
2.加快“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3.抓好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4.加快推进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建设。
三十、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
1.督促商业银行加大对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
2.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增设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组织;
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更好地满足服务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署办字〔2008〕39号
盟行署2008年第三次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干线公路是指我盟境内的国道、省道。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日常养护、专项养护、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第四条、为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养护工程实行预算管理。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五条、各养护单位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公路养护成本。
第六条、干线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要建立预算执行监督制度,定期开展自查与检查。公路管理局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交通局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
第七条、坚持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养护工程质量,保障公路畅通。
第八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兴安盟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局)为本辖区经营性公路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经营企业做为本盟的一个养护单位,由交通局下达公路养护的技术、质量指标,每年签定目标责任状。经营企业要按照交通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各项生产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交通局是本辖区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干线公路养护支出计划的监督执行;负责对全盟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比;审批盟内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80万元以内)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审批专项养护工程维修方案及预算。审批日常养护工程方案及标底。负责组织大中修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及危病桥整治工程验收。
第十条、兴安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局)是本辖区公路养护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干线公路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贯彻执行交通部、自治区交通厅、兴安盟交通局制定的公路养护管理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负责编报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组织编制上报大中修工程施工图和预算;负责编制和上报专项养护工程维修方案和预算;组织养护工程招标工作;参加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负责按月汇总上报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养护质量统计报表、养护工程进度报表及专项养护工程完成情况报表和预算;组织公路养护职工岗位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局每月要及时上报路况调查资料,并综合全年路况情况,于年底前提出下年度干线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经交通局公路科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核定后,与综合规划科协商形成初步意见,上报交通局领导作为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公路专项养护工程月计划。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要根据路况调查资料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交通局公路科要及时与综合规划科沟通,随时掌握自治区公路局对我盟养护工程项目安排情况,根据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安排养护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为实现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监督、检查养护工程项目的落实及养护工程质量,交通局每年要组织二次对干线公路的路况检测评价。
第三章 日常养护工程
第十五条、日常养护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第十六条、日常养护工程实行内部养护招投标制。由公路管理局根据养护工区设置情况负责编制养护方案、划分养护工程标段,编制日常养护工程项目标底,报交通局审批。根据交通局批复的标底,由公路管理局组织招标工作,招标过程在交通局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七条、中标单位经兴安盟公路建设市场委员会审查批复后,与公路管理局签订养护合同,按合同要求进行养护生产。
第十八条、公路管理局要根据日常养护工程方案,对日常养护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每月按《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对全盟干线公路进行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并及时将养护工程计划完成情况及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报交通局。
第四章 专项养护工程
第十九条、专项养护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二十条、专项养护工程由公路管理局在每月的25日前,提出下月养护建议计划,经交通局认可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确定修复的养护工程项目,公路管理局要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制定维修方案,编制预算,报交通局待批。每月月底前经自检合格后,将专项工程(按附表一要求)的完成情况报交通局,经抽查核实后,对合格工程预算进行批复。
第二十二条、专项养护工程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公路管理局每月要对专项养护工程完成情况(按附表二要求)进行整理,报交通局核备。
第五章 养护大中修工程
第二十三条、养护大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公路管理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按照交通局的指导意见,负责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交通局根据工程规模进行初审。
第二十五条、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由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要通过招投标择优选用养护施工单位,招投标结果报兴安盟公路建设市场委员会审批。交通局有关部门负责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养护大中修工程要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路管理局每月要向交通局上报养护大中修工程进展情况及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八条、交通局要对养护大中修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组织机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内业资料以及建设过程中确保行车安全的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护大中修工程纳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质监站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养护大中修工程完工后,公路管理局要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准备竣工验收的各类资料,并依据合同文本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初验。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鉴定合格后,向交通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交通局将根据工程规模,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或向自治区公路局提交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公路绿化、道班房建设(维修)根据规模大小,参照第四、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工作,搞好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养护维修作业要做到及时、快速、优质,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局要建立和运用“公路路面评价系统”和公路“桥梁管理系统”,按规定定期更新公路路面及桥梁数据库,实现管理规范化,决策科学化。
第三十四条、建立干线公路路况巡查制度。公路管理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路况巡查,各公路养护工区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道班(站)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路况巡查。
第三十五条、公路养护工区在汛期必须加大巡查频率,并坚持雨前、雨中、雨后查路,及时发现和报告有关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处治病害,确保过往车辆行驶安全。
第三十六条、加强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对路面病害和沿线设施损坏应及时处治、修复。对路面松散类、裂缝类、桥梁栏杆损坏等病害应在10日内修复,对示警桩、护栏、标志标牌损坏应在30日内修复。在修复前或冬季不能修复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临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在雨雪天,要坚持上路巡查,及时清除坍方、处理塌陷、清理边沟,积极防治水毁、雪阻。
第三十八条、每年汛期前,应对桥梁、涵洞等构造物和高填深挖地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相应技术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地段,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治,处治确有困难的,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尽快制定整治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桥梁设施损坏时,公路管理局应及时组织抢修,损坏难以及时恢复时,应及时通知交通局并报请当地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行车安全畅通。
第七章 检查、监督、考核
第四十一条、交通局负责对全盟干线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对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工程、专项工程及大中修工程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责任目标考核依据。
第四十二条、公路管理局是我盟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完善全盟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及路况档案。
第四十三条、公路管理局对养护工程要建立质量责任备案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凡出现不合格工程的,要查找原因,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对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合格工程,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不合格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四十四条、交通局将不定期对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养护工程资金拨付由交通局相关科室会签,会签结果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农村公路及干线公路等三项管理实施细则(方案)的说明
盟 交 通 局
一、《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编制说明
近年国家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力度,交通部今年已将46%的投资转向农村公路。今年也是我盟争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最多的一年,上级投资加上地方配套投资总额近6亿元(通乡油路12条633公里,争取到上级投资2.53亿元;通村公路645公里,争取到上级投资6450万元)。这么多的农村公路项目、这样大的投资,亟需规范管理,确保项目按质按量按期推进和安全落地。前不久,自治区交通厅常厅长来我盟调研时,对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规范运行”。
为此,我们根据国家、自治区现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并借鉴通辽、赤峰等地的农村公路建设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盟农村牧区公路发展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了《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分为八个章节、三十五条。
第三章为工程设计与审计。〖HTF〗对农村牧区公路的设计标准、设计招标、设计审查及批复等进行了约定(具体技术标准附后)。
第五章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筹集。〖HTF〗旗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负主要责任。上级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重点补助路面工程费。工程直接费缺口,特别是路基部分工程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应由旗县市人民政府配套解决。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税金的计征计退,返还的税金列入当地的公路建设发展基金,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动员群众投工投劳、征地拆迁、税金返还等均可纳入配套资金。盟、旗两级财政按财政一般性收入的1%设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专用资金,采取以奖代投方式,用于通乡、通村油路(水泥路)建设。
第六章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拨付管理。〖HTF〗对农村公路资金拨付管理程序进行了约定。一是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帐户,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批准项目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二是旗县市配套资金应与上级补助资金同时到位。
提请行署对农村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资金筹集、资金拨付管理等方面问题重点审定,并尽快批转实施本《细则》。
二、《兴安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编制说明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06年,国家交通部、发改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自治区交通厅下发了《关于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尽快完成改革。至目前,全区已有9个盟市76个旗县完成改革。由于种种原因,我盟在2006年以来没有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相应的一系列工作都处于滞后状态。前不久,自治区交通厅常厅长来我盟调研时对此项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即“必须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做为一项硬任务,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为此,根据以上要求,结合我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实际,并借鉴了其它盟市的改革经验,制订了我盟的《实施方案》,共分为七个部分。
第三部分为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一是各旗县市成立农村公路管理所,机构隶属于旗县市交通局,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农村公路管理所的机构和人员由旗县市内部调剂,人员编制为15人以内(含路政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各旗县市财政预算。二是苏木乡镇设立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编制2人,站长由苏木乡镇分管交通工作的领导兼职,设一名乡村公路管理员,负责对辖区内的乡村公路进行管理养护工作。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站隶属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业务受旗县市交通局监督指导。三是行政村嘎查委员会设村路专管员,由村委会主任兼职,负责村级公路管理养护。
第五部分为养护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一是资金筹措。按照自治区规定,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地方自筹为主,自治区补助为辅的投资政策。同时鼓励采取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自治区汽车养路费补助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公路的大中修、改善工程;小额养路费及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养护。二是资金安排标准。根据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示范点创建方案,自治区交通厅每年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水平为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不足部分由旗县市人民政府从本地财政收入增量的5%中安排配套资金。旗县市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的实际需要,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时,县级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9000元,县级公路中低级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无路面不少于3000元;乡级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不少于5000元,中低级路面不少于4000元,无路面不少于2000元;村级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000元,村公路中低级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500元,无路面不少于500元。对交通量较大的村级公路由旗县市及苏木乡镇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养护费。同时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的通知》(兴署字〔2007〕7号)规定,各旗县市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0.5–1.0%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盟级财政收入增量中提取5%,采取以奖代投方式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和养护工程费补贴。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扣除征收成本后(不低于征收总额的75%或80%),全部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三是资金使用及管理。自治区补助资金按照地方财政资金到位及工程进度同比例拨付盟、旗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旗县市财政安排的养护费用,按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部分为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养护市场化。各旗县市设置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交通局,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将原地方公路段直接从事养护和工程施工人员及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内部养护公司。养护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原职工的身份等暂保留不动,待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时一并处理。
提请行署对养护机构设置、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实施管养分离等问题重点审定,并尽快批转实施本方案。
三、《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编制说明
近年来,随着国省干线等一批高等级公路的建成使用及干线公路的超负荷使用,养护工作量日益繁重,养护资金投入水平和养护质量要求也随之提高,对公路养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国家和自治区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我盟尚没有出台,致使养护管理秩序较为混乱。为此,根据《交通部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借鉴其它地区的经验,由盟交通局组织编制了《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分八章47条。
第一章为总则。对适用范围、养护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为一般规定。对盟交通局、公路管理局、盟局公路业务科室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为日常养护工程。对日常养护工程实行内部养护招投标制和检查评定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为专项养护工程。对专项养护工程计划、预算、工程抽查等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为养护大中修工程。对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审批、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为养护管理。对建立和运用“公路路面评价系统”和公路“桥梁管理系统”,按规定定期更新公路路面及桥梁数据库,建立干线公路路况巡查制度,加强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等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为检查、监督、考核。
提请行署对本《实施细则》进行审定,并批转实施。
附件: 1、兴安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略)
2、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略)
3、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