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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灾区教育恢复重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14:09  浏览:98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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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灾区教育恢复重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关于搞好灾区教育恢复重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今年汛期,长江、嫩江和松花江流域发生了历史罕见的洪水灾害。灾区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发扬人民教师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精神,与抗洪军民并肩战斗,确保了防洪干堤的安全;奋力抢救校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学校财产损失;利用安全校舍,
热情接待了抗洪抢险的解放军部队和救助了大批灾民;在确保完成抗洪救灾任务前提下,有效地保证了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顺利进行;千方百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基本实现了灾区中小学秋季按期开学;组织安排资助灾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就学,使灾区的学生不因灾而失学。灾区
教育系统的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在抗洪斗争中,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灾区教育,及时就灾区教育工作进行了部署;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视察灾区学校,看望师生;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财政救灾资金中,实行教育救灾款项单列,拨出大批资金帮助灾区解决秋季开学和教育恢复重建中面临的困难。各级教育部门
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灾情,从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及时指导教育救灾保学工作;认真做好教育系统抗洪抢险、救灾保学的新闻宣传工作;成功地举办了“为了灾区的孩子”等赈灾义演,动员全国教育系统和社会各界向灾区教育捐款捐物;组织开展了帮助灾区教育恢复重建的全国教
育系统重点对口支援活动。全国教育系统的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心系灾区教育,怀着对灾区人民和学校师生的深厚感情,积极投身到支援抗洪救灾、帮助灾区恢复教育的热潮中去。这些卓有成效的行动,给灾区教育系统的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以巨大的鼓舞,对灾区的救灾保学、教育重建以
有力的支持。
教育系统的抗洪抢险、救灾保学、赈灾援助,展现出全国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无私奉献,团结奋战,不畏艰险,顽强拼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同心协力,振兴教育的精神风貌。
目前,全国抗洪救灾斗争已取得了全面胜利,教育救灾复校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是搞好灾后的教育恢复重建工作。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为千百万学生创造一个安全、良好的学习环境,关系到民心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重建家园任务的
完成和经济生产的恢复。为尽快恢复灾区教育,夺取教育系统抗洪救灾斗争的最后胜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要把灾后教育恢复重建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明确目标,加强领导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重建家园,首先是重建校园的指示精神,把灾区教育恢复重建工作放在优先的位置。洪水灾害给教育事业造成巨大的损失,灾后的教育恢复和重建也面临重重困难,但也给灾区的教育长远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灾后教育恢复重建工作,是整个社会灾后
恢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灾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将产生长远的影响。各地要组织广大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抗洪抢险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继续发扬伟大的抗洪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实现灾区教育的恢复和发展。
灾后的教育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当前与长远兼顾,恢复与发展并重的方针,既要积极解决当前开学应急的突出问题,更要着眼于长远发展的需要。要把灾后教育的恢复和重建与移民建镇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要把灾后教育的恢复重建与学校布局的调整、办学条件的配套建设结合起
来;要把灾后教育的恢复重建与“两基”巩固提高的工作结合起来。要把修复、重建水毁校舍作为灾后教育恢复重建工作的重点。用今明两年时间,全面完成水毁校舍的恢复重建任务。鉴于各灾区教育受灾轻重不同,各地要根据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好教育恢复重建
工作。要力争在入冬之前把仍在简易帐篷和临时棚屋上课的学生转入安全、防寒的校舍、房屋上课;要力争在1999年秋季开学前,基本完成水毁校园的恢复重建工作,绝不把水毁校舍带入21世纪。
为此,各灾区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把恢复重建工作作为首要任务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同时,要在土地征用、税费减免、资金扶持、审批程序等方面,充分落实当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
策,以开拓进取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克服各种困难,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促进灾区教育事业的恢复和发展。
二、抓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统筹规划,提高质量和效益
各灾区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国务院关于灾区重建家园,恢复发展经济的总体要求为指导,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将重建校舍纳入重建家园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重建校舍,各灾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科学规
划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把好设计关、选址关、施工质量关、施工验收关,并本着“坚固、适用、够用、防灾”的原则,因地制宜,精心设计和施工。在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中,切忌简单恢复,重复建设,不要把资金过多地用在搭建临时教学设施上。在与当地农村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前提下,面对现实,从长计议,力争从根本上解决灾区学校校舍和学生入学问题。校舍重建工作要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到校,责任到人。要吸取水灾的教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选址,建校一般应在当地历史最高水位以上,注意避开断层区、滑坡区、泥石
流区,并搞好校园内部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
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措教育恢复重建所需的资金。为提高救灾款项的使用效益,各地对中央下拨、地方自筹及社会捐助的救灾款项要统一安排,集中使用,严格管理。要建立专户,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贪占问题的发生。各项专款应重点用于灾后中小学水毁校舍的
修复和重建,一般不得用于人员开支。一些地方由于灾情较重,人民群众生活较为困难,可采取以工代赈的办法,解决当地群众的一些实际问题。全国教育系统都要大力支持受灾地区的教育恢复重建工作,要抓紧落实教育系统对口支援工作,援助省和受援省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对口支援
工作的文件要求,保证资金和物资用到实处,充分发挥效益。对于援助人有明确要求的,要尽量满足援助人的愿望,并及时反馈资金安排和学校建设进展情况。要加强对多渠道筹措赈灾捐款的管理,对援助款物的使用,要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和法律的,要严肃处理。要发扬自力
更生,艰苦奋斗精神,节省开支,过紧日子。
三、坚定不移地继续做好“两基”工作
要继续坚持“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两基”目标不动摇。灾后校舍重建工作要与“两基”工作紧密结合,继续保持“两基”的持续发展。对于已通过“两基”评估验收且因受灾造成校舍倒塌,仪器设备损坏及“两基”其它各项指标下滑的县(市、区),应尽快采取措施加紧
灾后重建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助,坚持“两基”年审制度,使这些县的“两基”工作在尽快恢复的基础上不断有所提高。对于尚未评估验收的,特别是按规划今年下半年要验收的县(市、区),因洪灾验收确有困难的,可酌情推迟验收。其他县(市、区)仍要按照规划
继续搞好“两基”工作,省评估验收工作也要努力按规划进行。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已出台的法规政策,依法规范农村教育集资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要特别注意解决好灾后学生辍学问题,要健全对辍学的监测、复学的机制,切实采取措施,防止灾后辍学率的回升。
各灾区省(区、市)在灾后教育恢复重建工作中,要认真抓好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的恢复,凡有条件的地方要开齐、开全课程。同时,要采取灵活措施把耽误的课程补上,保证学生如期完成学业。灾区各级各类学校,要抓紧时间修复水毁仪器、设备,整理好可用的图书资料,
并按有关标准,逐步配齐。要针对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克服困难,尽快开齐、开全实验课,保证有关学科的教学进度。
四、要解决好教师的生活问题
在防汛救灾中,广大教师顽强奋战在第一线,在救灾复校中,战胜困难保开学,作出了贡献,塑造了当代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灾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克服各种困难,优先发放教师工资,特别要帮助解决受灾地区农村民办教师的生活问题,要
保证他们工资的统筹部分。要优先帮助教师修复好水毁住房,优先帮助教师解决生活困难,为使教师安心从教创造条件。
五、加强灾后中小学的安全卫生工作
各灾区省(区、市)要组织力量对灾后校舍进行严格检查鉴定,发现有危房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使用,严防因危房检查鉴定不及时而发生师生伤亡事故。修复和重建校舍必须做到“安全第一”,确保校舍质量。各地在做好过冬防寒工作的同时,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防滋扰等
工作,避免发生火灾、煤气中毒和不法分子冲击校园等事故、事件的发生。水退之后,各类事故隐患增多,要加强管理和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各种隐患,杜绝灾后出现新的伤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抓好学校环境的清理、清扫和消毒;要创造条件,保证学生在校期间饮用水的卫
生;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卫生专业人员深入学校,帮助做好卫生防病防疫工作。要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对中小学生讲解防病防疫知识,有条件的地方,可把游泳训练列入体育课的内容,切实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学生的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的教育,确保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广大干部、师生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抗洪抢险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认真总结教育系统抗洪抢险斗争的经验,表彰和宣传在抗洪斗争中教育系统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模范人物。继续发扬伟大的抗洪精神,自力更生、艰
苦奋斗、同心协力,重建校园,尽早全面完成教育恢复重建任务,夺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的更大胜利。



199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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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5〕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是保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和我省配套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资金)筹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金)足额征收。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资金)收入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五年四月七日

  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基金和我省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筹集,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三条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四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现行标准上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2元。

  为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要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自备水高于城市公共供水的原则确定,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省范围内筹集。11个受水省辖市新增加的水资源费全额计入南水北调基金(资金);7个非受水省辖市新增加的水资源费按30%计入南水北调基金(资金),其余70%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资金由当地安排使用。

  根据上述原则和各省辖市2001-2003年水利年报平均用水量,按年均2%递增幅度,确定各省辖市应筹集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数额(见附件)。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方式:城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征收期限根据工程建设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资金情况确定。工程建设所需基金(资金)在工程建设期内筹集,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所需基金(资金)在工程建设期满后筹集。

  第八条 各省辖市应按照分解的征收任务,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足额征收、上缴。

  第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汇缴方式。即各县(市)财政主管部门按月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按照征收计划足额上缴上一级财政主管部门,由省辖市财政主管部门汇总并按照省定征收任务全额上缴省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应确保上解。省财政主管部门将各省辖市上缴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中,属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部分,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在填写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基金预算科目第8410款“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属于地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部分,作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为鼓励各省辖市征收积极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上缴实行计划管理,凡足额完成上缴任务的,水资源费超收部分全额留当地使用。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力抵顶。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投资来源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核拨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财务收支年度决算,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在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财务收支决算报表中,应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单独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缴款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并按月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手续费按1%执行。

  第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分出中央基金和省配套工程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严格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支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审核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投资计划,加强工程招投标等活动的监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基金(资金)的征收、使用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各省辖市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

  附 件

  各省辖市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

  单位:亿元

  分类省辖市各地数额中央基金地方配套

  按受水区统计郑 州7.744.343.40平顶山4.022.251.77安 阳3.652.041.61鹤 壁1.440.810.63新 乡3.712.081.63焦 作3.612.021.59濮 阳2.981.671.31许 昌3.221.811.41漯 河2.161.210.95南 阳5.733.212.52周 口2.771.551.22小 计41.0322.9918.04按非受水区统计

  开 封0.610.340.27

  洛 阳1.911.070.84

  三门峡0.520.290.23

  商 丘0.790.440.35

  信 阳0.730.410.32

  驻马店0.500.280.22

  济 源0.220.120.10

  小 计5.282.952.33黄河流域水力发电省水利厅0.220.120.10

  全省合计46.5326.0620.47注:省水利厅负责小浪底、三门峡、故县等水利枢纽水力发电南

  水北调基金(资金)的直接征收。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实现我国政府在联大艾滋病防治特别会议上所作的承诺,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力度,卫生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和《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

2、《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