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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借统还借款合同编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0:44  浏览:9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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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借统还借款合同编号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关于统借统还借款合同编号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开行办政法〔1997〕14号文件已对我行借款合同编号作出了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有的信贷局反映,统借统还借款人不在签订合同地区信贷局服务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有可能出现重号现象。为此,经研究决定,在维持开行办政法〔1997〕14号文件规定办法的前提下,对统借
统还借款合同编号作特殊处理,即在借款人不属于签订合同地区局服务范围的统借统还合同编号后添加附注,借款人在地区信贷局服务范围的统借统还合同编号则正常编写,不加附注。具体规则是,在合同编号后附加“()”,括号内填写本局代码。
如:铁道部作为统借统还借款人,华北局、中南局和西南局编写的合同编号应分别是:
华北局:铁道部代码+合同代码
中南局:铁道部代码+合同代码+(14)
西南局:铁道部代码+合同代码+(15)
注:中南局和西南局使用的铁道部代码必须同华北局编制的铁道部代码相一致

附件:各有关局、分行代码表

国际金融局 06 华北信贷局 11
东北信贷局 12 华东信贷局 13
中南信贷局 14 西南信贷局 15
西北信贷局 16 武汉分行 30
(各局代码详见电脑中心《国家开发银行信息分类与指标代码标准》中的机构代码部分)



199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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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楚雄州退耕还林工程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楚雄州退耕还林工程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楚政通〔2003〕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负责退耕还林的目标责任制,根据州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状、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退耕还林条例》、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和《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以及《云南省退耕还林工程考核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结合全州退耕还林工作实际,制定了《楚雄州退耕还林工程考核奖惩办法》,现印发各县(市),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照办法中各项考核标准,认真总结推广工程实施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找准工作中的差距,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各项措施,组织和实施好退耕还林工程,每年度州人民政府将按照办法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奖惩办法,对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乡(镇)进行考核。

                        二OO三年二月十六日


         楚雄州退耕还林工程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落实好我州退耕还林工程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和《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追究制度的规定》以及《云南省退耕还林工程考核奖惩办法》、《楚雄州退耕还林工程行政首长目标责任状》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考核对象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对象的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领导,设立专门的退耕还林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及工作经费;及时安排工作,布置任务,指导工作;制定措施和兑现政策,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总结经验,及时推广,改进工作,认真组织和实施好退耕还林工程。
  三、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退耕还林
  1、机构设置、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
  2、政策引导及宣传工作情况;
  3、新造林地档案建立情况;
  4、当年造林任务完成情况;
  5、当年造林面积合格情况; 
  6、历年造林面积保存情况;  
  7、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例情况;
  8、工作总结、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情况;
  9、科技推广情况;
  10、经营机制及造林模式创新情况;
  11、新造林地档案建立情况;
  12、组织、安排、落实退耕还林工作情况及自检自查工作情况;
  13、各级政府样板林建设情况。
 (二)新造林地管理保护情况
 (三)种苗供应情况
 (四)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五)政策兑现情况
  1、现金补助兑现情况;
  2、粮食补助兑现情况;
  3、种苗和造林补助兑现情况。
  四、考核标准
  详见《楚雄州退耕还林工程考核评分表》。
  五、考核时间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根据我州林业生产的特点,每年第四季度开始对当年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检自查,州级检查考核工作在各县(市)自检自查的基础上于次年3月前完成。
  六、考核办法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自检自查考核工作组,对各项任务指标进行逐项自检自查,并写出年度自检自查专题报告(含年度报表),报送州天然林保护工程及退耕还林领导小组,抄送州政府办公室、州林业局、州计委、州财政局、州粮食局。凡不进行自检自查或自检自查后无自检报告的县(市),州级不进行核检和考核。州级核检和考核以县(市)为单位进行,在县(市)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由州人民政府授权楚雄州天然林保护工程及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州天然林保护工程及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审定。对各县(市)各项考核内容在核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考核。州检查组抽取各个县(市)的2—3个乡(镇);年度核查面积不低于10%,历年保存率核查面积不低于工程实施总面积的2%。以被抽检乡(镇)的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全县(市)的各项考核指标实施结果情况综合考核评定得分。
  以县(市)为考核单位,按110分(正分100分、附加分10分)的总分,分别作出量化考核评价。
  七、奖励
  一等奖:总分100分(含100分)以上,奖给现金20000元。
  二等奖:总分95分(含95分)以上,奖给现金15000元 。
  三等奖:总分90分(含90分)以上,奖给现金10000元。
  获奖单位,由州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八、责任追究
  正分在75分以下(含75分)的给予“黄牌”警告(全州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并相应调减下年计划任务。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或年度工程建设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影响到全州退耕还林工程的县(市),要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九、附则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对退耕还林实施乡(镇)及有关领导进行考核。
 (二)州退耕还林工程办公室按全州10县(市)平均数进行奖励。
 (三)从2003年起,对年度考核应兑现的奖励资金,在州级林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4]16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7月15日召开的今年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四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年第五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的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落实好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在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处理分管工作时遇到需与其他领导协调或难于确定的业务工作,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处理。
  十、秘书长协助市长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十一、市政府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定、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审计局在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目标。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上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根据需要可事先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或人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然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和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听取镇政府(区办事处)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范围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市内外形势。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列席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东莞军分区各一名负责人。固定列席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局和市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人。不固定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安排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作出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讨论决定市直各部门、各镇区的重大请示和报告事项;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分析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态势;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市长办公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一般为周一下午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通报、交流有关工作情况;讨论有关部门及镇区的重要请示、报告;其他日常政务事项。
  (四)市政府工作会议
  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市委、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或属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镇区研究落实措施或协调解决的工作问题,由市长、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也可委托正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涉及2个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问题,可共同召开工作会议解决。
  三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委书记批示交会议讨论的,报市长阅知上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准后印发,于会前送达与会者。
  三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整理成会议纪要,发至有关单位知照执行,但不作为对外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属于请示、报告的,发出复函。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有关主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三十四、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三十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精减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经费开支,做到“少开会、开短会、开准时的会、开有准备的会、开有效果的会”。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六、各镇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对于多头报送件,非分管副市长原则上不作批示,只作为阅件处理。
  三十七、所有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办理,经秘书长或分管的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或核准市政府办公室的拟办意见后,再转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内容涉及需与其他领导协商或难于确定的,报市长、常务副市长或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处理。属副市长担任非常设机构领导的,应先征得副市长本人同意后再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署。属请求市财政拨款的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由秘书长或对口的副秘书长、副市长提出意见,再转报市长审批或交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属有关局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局办理;紧急或重要事项要求有关部门限期反馈处理结果。
  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文,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办理。重要的、涉及多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后,印发各市委常委、副市长审阅,汇总送分管副市长把关(必要时须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市长签署。
  三十八、各镇区、各部门之间对同一事项有意见分歧时,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镇区和部门协商,不得将未经协商事项报请市政府;经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按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出面协调或裁定。
  三十九、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发文,原则上限于传达贯彻省政府指示、决定,发布重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全市性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行政措施,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各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出的文件,需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的,须报市政府领导批准。
  四十、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属于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涉及2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会同有关副市长共同审批,或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处理;常规事项的发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
  四十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公文,由正副秘书长审批;其中以市政府名义表态的,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批,或按授权由正副秘书长审批。
  四十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普发性质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媒体上刊登。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政务活动安排制度

  四十四、市长、副市长出访,按规定报上级审批。各镇区、各部门领导出访,经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呈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市领导审批。各镇区、各部门领导出访,一般1年内不多于1次。一般不安排同一单位两名以上领导同团出访。
  四十五、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由接待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呈报有关市领导批准后安排。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接待工作应严格按《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加强和完善接待工作的意见》(东委办〔2001〕7号)执行。
  四十六、国家和省及其部门领导到我市检查工作或外省、市(县)领导来我市参观,实行分级分类、对口接待制度。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接洽的,原则上由对口或分管的副市长陪同,视实际需要由市长陪同,其他领导原则上不安排参加。
  四十七、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有关报告、议案、规范性文件或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有关工作,由对口分管的副市长参加,若涉及两个以上分管副市长,则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十八、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镇区、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主办单位应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市政府办公室定期编制市政府领导一周公务活动计划表,统筹安排各位市长、副市长的工作。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要密切联系群众,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农村、企业和基层单位,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吃请,不收礼。要关心干部职工生活,落实轮休年假、体检等制度。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委、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秘书长离莞外出应事先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局局长离莞1天以上或离境的,必须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及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应按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不为各镇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和各类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特殊情况需请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名和发贺信贺电的,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各镇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市委办、市府办关于严肃接待、举办活动、请假、会议等公务工作纪律的通知》(东委办〔2004〕31号)的要求。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除主要负责同志外,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镇区的一般性工作会议或活动,以及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需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继续保持和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