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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17:39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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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认真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发展银行内控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农业发展银行健康稳定地发展,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现就内控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发展银行内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要求,借鉴国内、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性质和特点,从强化内部管理入手,尽快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有效防
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各级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农发行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和其他贷款的良性循环。
当前农业发展银行内控机制建设的目标是:力争用一年时间,在全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初步形成农业发展银行内部经营管理比较严密的自我约束机制、切实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坚强有力的监督防范机制。初步达到各类决策权力、各项业务过程、各个操作环节和各个员工的工作行为
都处于缜密的内部制约与监控之下,从而将各种金融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切实防止违规经营和经济案件的发生,实现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和其他贷款的良性循环。
二、完善组织结构控制,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体系
健全、合理的组织结构是搞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要完善组织结构控制:一是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要适度。要按照精干、高效和适应业务开展的原则控制分支机构的数量和职工人数。二是要实行部门制约。要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相互协调和平衡制约的原则,科学地设
置各级行的内部职能机构,特别是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和监督监控部门。三是要实行岗位制约。要按照业务控制系统的岗位设置和相互制约要求,合理地设置各职能部门内部的工作岗位,不允许任何人独立地完成一个业务活动的全过程而不受到监控和制约。对重要业务岗位,必须实行定期
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四是要实行权限制约。对各级机构、各职能部门、各操作岗位,都要明确权责,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制约措施。五是要实行程序制约。对各项业务活动,都要明确操作规则、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都必须照章操作,不允许逆程序或省
略程序运作。
要建立起与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相适应的农发行决策体系。各级行都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全行的信贷计划、财务计划、大额的贷款投放和财务开支等重大业务活动都要由相应的业务管理委员会决策。要制定决策程
序,健全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决策要由全体委员共同决定,对有分歧的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表决的方式决定。对决策中的讨论和表决,要保留可核实的记录,绝不允许少数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三、采取切实措施,抓紧建章立制工作
各项规章制度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各级行要抓紧对本行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在此基础上,本着该建立的建立、该补充的补充、该废止的废止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这项工作必须在1998年内完成,形成一整套适合农发行特点的、统一
规范的规章制度。要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制度一旦制定就要坚决执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或另搞一套,如执行中确实有困难,可以向上级行或有关部门反映,但不能随意更改制度。农发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综合管理,由稽核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抄送稽核部门备案。
稽核部门通过对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稽核,有权建议对制度进行补充和修改。
四、强化法人授权管理
农发行内部法人授权管理,是总行一级法人对全行实施系统管理和控制的基本前提。各级行特别是各级行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一级法人观点,自觉维护农发行整体利益和形象,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地进行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建立完整的法人授权制度,授权要有
透明度,授权内容要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各个授权环节都要制定制约措施,严格控制各级人员按所授权限办事。要加强对授权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上级行要把对下属机构行使授权的情况作为稽核内容,并根据稽核结果随时调整所授权限。不论哪个环节发生越权行为,都要严厉追究被授权者
的责任。
五、加强业务部门自我约束控制
加强资金计划控制。一是信贷计划的编制、分配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即由计划部门分夏、秋两季测算农副产品收购资金需求量,按照“收多少粮给多少贷款、销多少粮收回多少贷款”的原则,提出收购贷款计划及分配方案,征求信贷部门的意见后报主管行长或行务会议讨论通过
后下达。二是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强化信贷资金管理控制。一是严格执行总行有关收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贷款管理办法并参照《贷款通则》办理贷款业务。坚持专款专用,收多少粮棉油贷多少款、销多少粮棉油收回多少贷款的原则。二是实行集体审批制度。要按照职能专一、权责明确、互相制约的原则,
实行调查、审查、审批岗位分离,管理与操作人员职责分开。各级行的分管信贷员为调查岗,信贷部门为审查岗,资金管理委员会为审批岗,同一人不得同时兼任调查和审查两个岗位。要明确贷款审批委员会的授权授信范围,每个参与讨论决策人员的意见都要如实记录,并经本人核实签字
后存档,防止责任不清或个人独断专行。三是严格执行贷款责任人制度。贷款的调查人为第一责任人,贷款的审查人为第二责任人,各级行的贷款审批委员会为第三责任人。各岗位应按岗位职责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四是加强信贷资产保全监督。要按照贷款的五级分类法,及时进行清理和
分类,建立不良贷款定期检查目标责任制,并按照损失类贷款核销程序及时核销。五是建立预警系统和监测考核体系,并建立不良信贷资产定期检查制度和清收责任制。
进一步加强会计内部控制。一是实行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各级行有会计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接受同级和上级会计部门的业务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二是实行账簿控制,所有的经济业务活动一律按制度规定造册建账,准确使用会计科目,严格按“双线核算”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并按规定做好内外对账工作。三是严格执行会计操作规程。会计凭证必须按规定编制和传递,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遵守相应的会计核算手续,严格按电子化资金清算系统管理制度来办理票据交换和清算业务。四是严格内控和岗位责任制。按照授权分责原则,对会计处理进行分级授权
,禁止越权处理会计业务。切实落实印、押(机)、证、账分管制度和出纳工作的“四双”制度,对错账冲正、大额支付等重要会计事项以及在工作时间外进行的账务处理,必须经会计主管批准。五是严格柜面计算机系统控制。柜面计算机软件必须经会计部门测试认可后方能使用。实行系统
负责人、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和临柜操作人员(记账、复核、特权)岗位分离,并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进行操作,个人密码要定期不定期更换,防止失密。六是严格财务管理。财务收支要坚持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坚持财务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制度。对重大财务开支坚持按制度办理申报和审
批制度。
业务部门要加强自律检查。各级行的业务部门要设置监督检查岗,配备监督检查员。凡业务操作层出现违规经营、弄虚作假、大案要案,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视情节追究业务部门的连带责任。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首先,监督检查工作要有量的要求。地市级分
行对支行业务部门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的情况,每半年至少要检查一次;省级分行对地市级分行业务部门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总行对省级分行每年要组织抽查。其次,监督检查工作要实行责任制,检查要有书面记录,并建立检查档案。因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或检查走过场而发生
违规问题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检查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制约机制
一是要逐步改变业务职能部门既经办又管理的机构设置格局,把前台和后台分开,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关系。二是每项业务应有两人以上签字,重大业务由两个以上部门经办。资金的调度必须依据信贷净投放和财务收支情况,由计划部门填写调拨单,经批准后由财会部门办理汇
款手续;贷款的发放必须由信贷部门评估审核、计划部门安排资金规模,由财务会计部门办理核算手续和柜面监督工作,并由信贷部门负责监督、审核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未按规定和程序的资金调度、贷款发放、财务开支,会计部门不得办理手续;计划外的信贷投放和财务支出,计划部
门不得调拨资金。三是对信贷资产实行双线监控的管理方式,由信贷部门按照贷款性质和占用形态通过信贷登记簿分类反映,由会计部门通过账户分类核算,进行双线监控。四是所有业务和财务收支必须入账管理,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核算,实施监督。
七、加强稽核工作
一是要改革现行稽核体制,建立由总行垂直领导和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体系,增强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保证其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涉。二是要制定《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方案》,对业务部门自我约束和部门间相互制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监督业务
部门将控制措施落实到各个环节和岗位,监督其履行自律检查职责情况,监督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制度的落实情况。稽核部门有权对各部门的内控制度提出质疑和补充修改建议。三是要突出对重点单位、重要业务及重要环节的稽核。对稽核中发现的失控点,要组织专项稽核,跟踪追索
,消除隐患。要逐步开展电脑稽核,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中潜在的风险。四是要建立责任稽核制度。对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主管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要开展换届、离任责任稽核,稽核结论要进入人事档案,并作为干部任免或调配的重要依据。五是要坚持重大情况报告
制度。要认真执行总行制定下发的《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今后,各级行稽核部门凡查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重大情况要逐级上报总行,对虚报、假报、隐瞒不报甚至打击报复上报人的,一经发现,要迅速严肃处理。六是要建立稽核工作奖励和责任事故处罚制度。对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挽回经济损失的稽核人员要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该查的未查、能发现的未发现、可查清的未查清,使问题未得到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稽核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廉洁自律、反腐倡廉、奢侈浪费的各项规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同级党组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中央各项廉政规定的执行情况,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各级领导班子的
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要加强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实行案件防范行长负责制,落实防范措施,强化制约机制,努力降低大案要案发案率;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有案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处的,要按照
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四讲一服务”活动,增强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法制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和纠正利用政策性信贷关系搞吃、拿、卡、要、报、借等以贷谋私的行业不正之风。对利用购物、基建
、人事管理等各种行业之便循私舞弊的行为,要坚决给予查处。四是要加大执纪执法力度,完善、落实岗位责任和工作奖惩制度。发生案件,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失察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失职责任。
九、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各级行要认真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把安全防范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各部门和各岗位,使安全目标管理贯穿于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要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确保安全”的方针,以预防诈骗、
抢劫案件为重点,强化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加强对营业、守库、押运等主要环节的安全防范,严格枪支弹药管理,防范和避免突发事件,确保农发行资产和人员安全。
十、提高对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加强对员工执行规章制度的思想教育
对内控制度建设,各级行领导都要引起高度重视,要转变观念,摒弃那种认为内控太严,自己的权力就会受到削弱的错误思想认识。真正形成在党组的领导下,各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大力加强对全体员工执行规章制度的思想教育,不断向全体员工灌输内部控制的思想,
让员工知道按制度、章程办事是在金融部门工作的最基本条件。要经常组织员工学习法律和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使其知法、懂法,不断增强严格遵纪守法、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为全行搞好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199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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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
铁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信访、工商、司法、监察、维稳、工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该项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要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须制订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企业与农民工订立和履行书面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法定货币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克扣、拖欠。

建筑施工企业要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详细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具有农民工签字的工资支付表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份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方总工会四方应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协议,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要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双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不满一年未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应责令其向农民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第十条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发生严重社会安全事件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检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定期通过相关媒体公示。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处理工作,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项目许可等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且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资格。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发企业、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埠来铁施工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一)中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须分别提取工程合同价款的2%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当保证金因垫付工资而数额不足时,企业须立即追加缴纳,使保证金数额保持初始水平。

(二)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专户管理。

(三)企业须在项目竣工前20日内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人员到施工现场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定无拖欠行为的,将保证金本息在一个月内全额返还企业;企业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应用保证金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依法依规对拖欠人予以处罚,工程项目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经劳动保障监察等机构确认工资保证金已全额缴纳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否则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得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项,否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开发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十七条集中招用农民工的其他行业用人单位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保证金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其他单位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铁岭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铁政发〔2007〕3号)同时废止。

此前已获得跨年度工程项目许可证的企业,需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补办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12年外经贸工作任务指标的通知


铁岭市2012年外经贸工作任务指标分解表

县(市)区 实际利用外资
(单位:万美元) 外贸出口
(单位:万美元) 外派劳务
(单位:人)
铁岭县 6500 9600 355
开原市 6500 10000 355
昌图县 5000 6000 355
西丰县 1500 3000 255
调兵山市 4000 7200 255
银州区 4000 8400 420
清河区 4000 5400 210
开发区 5000 8400 420
高新区 1500 2000 —
市直 12000 1000 260
合计 50000 61000 2885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厦思政办〔2008〕39号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思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一日

思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厦府[2002]4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

  (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专项用于建设投资项目;

  (四)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五)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是指项目业主在项目获准后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全部工作任务,委托给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丰富的区属国有企业代建。

  第三条 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代建管理合同,对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实施组织管理的单位。

  有上下隶属关系的两个法人单位不得同时承担一个项目的代建、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任务。

  第四条 代建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代建单位向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向政府负责。

  第五条 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原则上实行代建(建设局作为业主除外),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项目是否代建,由项目业主根据自己管理能力自定,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区政府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代建项目,亦执行本条规定。

  第二章 项目业主(甲方)和代建单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依照代建合同对乙方的代建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即甲方有权派人负责监督乙方的工作、施工建设程序及工程“四大控制”管理力度,并有权随时提出监督意见,乙方在收到甲方提出的书面改正意见后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反馈。

  2、甲方负责监督工程资金的使用,甲方按本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审查乙方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建设融资计划),有权否决不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要求乙方调整;审查乙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对乙方项目建设资金未能得到合理、有效使用的,有权要求整改。

  3、甲方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工期、质量、造价、主要材料和设备等重大变更进行认定,并依照国家现行的基建程序和本办法的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4、甲方若发现乙方存在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建设,有权要求更换乙方参与代建管理的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作为不良记录报区建设局、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与工程需要相关的资料,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及装修标准、特种工艺设施设备要求。

  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须以甲方名义协调解决的建设手续,协调乙方与代建项目相关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3、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资金拨付审批流程及时审核、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4、负责协调项目相关融资工作,协调本项目涉及的贷款归还问题,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相关款项及代建管理费拨付给乙方。

  5、在乙方负责处理代建工作范围内与乙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因工程建设引起的法律纠纷时,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予协助。

  (三)乙方的权利

  1、在甲方委托的代建范围内开展各项建设管理工作。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核拨项目建设资金。

  3、有权要求甲方协调归还本项目涉及的贷款。

  4、有权按合同约定获得代建管理费。

  5、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越权行为,严重干预及影响代建管理工作的,有权要求更换甲方参与工程建设的主要人员,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乙方的义务

  1、遇有项目需拆迁的,代表甲方行使项目拆迁人的职责,与项目所属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跟踪、督促、检查项目拆迁工作进展并定期报告甲方。

  2、乙方应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配齐满足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并督促其履行,职责到位,乙方应将建设项目具体的情况和履行情况报甲方认定备案。

  3、乙方应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代建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代建项目实施规划,并报甲方备案。在代建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应报甲方批准。

  4、代表甲方按有关基建要求,办理代建工作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手续。

  5、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的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并协调管理。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招标文件及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文件,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甲方审核,经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招标。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或协议在后应在10日内报甲方备案。

  6、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交项目代建月报,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造价、进度情况、设备、材料变更情况和各项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报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人员和设备到位情况,制定下个月的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乙方应就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7、乙方应负责处理代建工作范围内与乙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因工程建设引起的法律纠纷(双方相互诉讼,应由乙方承担纠纷处理的有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处理纠纷过程中需取得甲方授权的,由甲方授权。

  8、乙方应负责监督落实文明、安全施工等保障措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代建任务。

  9、乙方按相关规定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单位工程保修期内在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住户的投诉进行处理和反馈。

  10、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的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办理工程决算资料的审核,并经甲方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审核所审定,同时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11、乙方应在区财政资金审核所出具建设项目审核结论书后1个月内向甲方办理代建工程移交手续,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资料,工程价款结算资料、项目财产移交清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使用说明书等。

  12、乙方应制定项目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13、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擅自以本项目为标的进行担保借款、抵押或签署任何有损项目或甲方利益的合同。

  14、负责施工合同范围内工程变更签证的初步审核。涉及工程、设计变更,需报甲方同意,同时在每月25日前将工程变更情况书面汇总报甲方备案。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七条 代建费来源于工程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费和建设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用总和不得超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厦财基[1997]01号和厦财基[2002]39号)。具体收费计取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费原则上不得随工程造价而变化,确实因业主单位原因,造成设计重大变更,增加代建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说明书的,项目业主应向代建单位支付补偿费,并报区财政资金审核所审核,区财政局批准。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从代建费中支付,其额度控制在代建费20%以内。

  第八条 代建管理费实行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工作联系单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第十条 工程变更按厦财基经[2002]4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变更均须经监理、甲方签证,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发生1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变更,代建单位应及时通知区采购办及区财政资金审核所现场核实,并按正常程序提前报批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甲方同意,区发改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区财政专项投资的,区发改局应在审批前会同区财政局确定: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政府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十二条 其余因项目前期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导致工程变更、增项,经代建单位审定确实需要发生的,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里氏震级7级以上地震、12级及以上台风、日降雨150mm及以上的雨灾等自然灾害。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而增加的费用,经财政资金审核部门审核后应列入工程总投资,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规定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区发改、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代建单位工作出色,优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技术方案科技含量高,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显著,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经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同意,甲方可对乙方进行奖励,奖金可以从工程投资结余款(控制在工程结余款的5%以内)中提取,突破项目总概算的,按突破数额的2%扣减乙方的代建费。

  第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乙方工作失误,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并造成重大投资损失、浪费,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的,对单位和个人将分别予以撤销和解聘,扣减代建费,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由有关部门建议取消或降低代建资质。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导致工程变更、增项的,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依法处理。

  标底编制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误差不得超过5%,若发现严重漏项或误差,则暂停其在我区的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编标资格半年;连续三次发生重大误差取消其在我区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编标资格,情节更严重者,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与建设(代建)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虚报工程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项目代建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在获准委托确认后30天内签署代建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代建合同文本,应送交区财政局、建设局、发改局备案。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在其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代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组建熟悉建设程序、管理能力强、业务精通、专业配套齐全、人员相对固定的代建管理机构。

  代建单位人员配置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建筑分类,属一类建筑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置不少于12人,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造价管理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担任。

  (二)根据建筑分类,属二类建筑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备不少于8人,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造价管理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担任。

  (三)根据建筑分类,属三类建筑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备不少于5人,项目总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

  (四)项目代建单位其它成员(除文秘人员外)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担任。

  (五)项目总负责人对项目代建全过程负责,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可同时从事两个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一般不允许中途更换,确实需更换的应报项目业主同意,项目代建单位其它成员也应保持相对稳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区情,将项目金额较小,性质相似的项目归为一类,按文体类、教育类、基础设施类、安置房类等划分项目类别,参照一、二类建筑的建设项目配备班子成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