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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清算机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05:29  浏览:9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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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清算机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清算机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算机构名册和清算机构对应表的业务操作,确保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的准确无误,根据《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建设银行各级资金清算中心,都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办理资金清算机构的增加、删除和更改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的变更程序
第三条 资金清算业务开通后,无论是清算机构的增加、删除和更改,还是和清算业务相关单位的变更而引起的清算业务地址的变更等,均要逐级上报。参加省辖联行的上报至省行,具体修改清算机构工作由省行完成;参加全国联行的上报至总行,修改工作集中由总行完成。
第四条 修改内容。各分行在进行清算机构修改时(包括对清算机构名册的修改和对清算机构对应表的修改)。在进行增加、删除和修改清算机构时内容要齐全。清算机构名册内容包括清算机构号、地址、清算机构名称、邮编、电话、电挂、级别;清算机构对应表内容包括会计机构编
号、会计机构名称、联行行号、清算机构号。
第五条 修改时间。无论是参加省辖联行还是参加全国联行,清算机构的修改按季进行(时间以省行和总行收到日为准),即每季度中间各行把要修改的清算机构报到省行和总行。省行和总行把修改好的清算机构名册和清算机构对应表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通过清算系统发布通知,
通知下级行将要修改清算机构,下级行必须于收到通知之日的第二天以同样的形式通知再下一级行,依次类推。并于本月10月工作结束时,进行“装入数据”,完成清算机构的修改工作。

第三章 操作程序
※ 参加全国联行,修改权在总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由总行操作)。
第六条 打开终端机,在clearing状态下键入jgmain,回车,即进入到机构管理子系统。
第七条 执行完第六条后,当屏幕上出现:“请输入业务主管代号和请输入业务主管口令”时。键入业务主管代号及口令,回车。
第八条 此时屏幕上出现清算机构管理子系统模块,模块中并排出现1.更改数据 2.打印核对 3.生成文本 4.装入数据四个功能的主菜单。此模块中的菜单功能必须依次完成。
一、更改数据。在执行“更改数据”菜单功能时,会出现下拉菜单1.更改准备 2.清算机构 3.机构对照。此时注意必须先做“更改准备”,此项功能是更改前的初始化。每进行一次修改,都必须做一次此项工作。在做完更改前的初始化后,即可进行清算机构及机构对照的修改

“清算机构”的修改主要是对清算机构名册的修改,包括清算机构号、地址、清算机构名称、邮编、电话、电挂、级别的修改,修改功能有A-增加,U-修改,D-删除,C-打印,L-查找,G-定位,P-上翻,N-下翻。按A增加清算机构,即可增加,计算机自动排序,不需
定位;删除清算机构,先按:“1”或“L”输入所要删除的清算机构代码,再按“d”或“D”并确认删除该条记录;修改清算机构,先按“I”或“L”来定位所需修改的清算机构,再按“u”或“U”修改错误项。但注意:在修改清算机构时,对于清算机构名称正确而清算机构号错
误的记录,必须先删除此条记录,再通过增加功能输入正确的数据,对于除清算机构号外的其他项目的错误,则通常移动光标直接进行修改。
“机构对照”的修改主要是对清算机构对应表进行修改。包括会计机构编号、会计机构名称、联行行号、清算机构号的修改,修改功能有Q…退出,G…定位,L…查找,N…下翻,P…上翻,A…增加,U…修改,D…删除,C…打印。增加、删除、修改如同“清算机构”的增加、
删除、修改一样。但注意:在修改“机构对照”时,对会计柜台名称正确而会计柜台联行行号错误的记录,必须先删除该条记录,再通过增加功能输入正确的数据。
二、打印核对。此项功能是打印出所修改的数据,并对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进行下一步,如核对有误,则需返回“一”中的“清算机构”或“机构对照”进行修改。修改时必须遵循“清算机构”、“机构对照”的增加、删除和修改原则。
三、生成文本。执行完“打印核对”后,即可进行第三项“生成文本”,屏幕提示“请输入生成机构1.总行 2.省行”,选择1.总行。执行该功能后将在init目录下产生一个文件名为JGXG-0的标准文件。
第九条 退出机构管理子系统,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cp,即把JGXG-0文件备份到senddir目录下。
第十条 通过A机向全国清算中心发送通知,通知中注明要求各省、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于接到通知的当天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ftp远程拷贝标准文件JGXG-0,同时,要注明新更改的清算机构启用日期为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1日。
第十一条 在指定启用日期前一天的工作结束时,执行主菜单的第四项“装入数据”功能,屏幕提示“请输入数据来源1.总行2.省行”,选择1.总行。执行该功能后将把init目录下的JGXG-0文件中的数据装入到清算系统标准代码库ds2,ds4中。
第十二条 一级分中心(省、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既作为总中心的收件行,又作为地、市二级分中心的发件行,操作步骤如下:
一、省分行在该月5日接到总行通知后,应立即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ftp命令,远程拷贝总行的标准数据文件JGXG-0,执行jgftp时屏幕将提示输入上级清算机构号,输入5028000000总行的清算机构。如程序提示出错,请查看文件/tmp/
err来查找出错原因。
二、省分行再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cp命令,把文件JGXG-0备份到senddir目录下。
三、省分行于该月6日将总行的通知转发地、市二级分中心,要求二级分中心于接到通知的当天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ftp远程拷贝标准文件JGXG-0,同时,要注明新更改的清算机构启用日期为下季第一个月的11日。还要特别注明,此次下发的机构代码标准
文件的级别,即该标准文件是总行清算中心下发的,还是省行一级分中心下发的,以便下级行在执行“装入数据”时,正确地选择数据来源。并于10日工作结束时做第十一条,在屏幕提示“请输入数据来源1.总行2.省行”中选1.总行。执行该功能后将把init目录下的JGXG
-0文件中的数据装入到清算系统标准代码库ds2,ds4中。
第十三条 地、市二级分中心既作为一级分中心的收件行,又作为清算组的发件行,该行的操作步骤如同省分行。
第十四条 清算组作为最后收件行,在收到二级分中心的通知后,应立即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ftp命令,远程拷贝二级分中心的标准数据文件JGXG-0,执行jgftp时屏幕将提示输入上级清算机构号,此时应输入二级分中心的清算机构号。如程序提示出错
,请查看文件/rmp/err来查找出错原因。并于指定启用日期前一天的工作结束时,即10日,执行主菜单的第四项“装入数据”功能,屏幕提示“请输入数据来源1.总行2.省行”。选择1.总行。执行该功能后将把init目录下的JGXG-0文件中的数据装入到清算系统
标准代码库ds2,ds4中。
※ 参加省辖联行,修改权在省分行。该级别的行无权对“清算机构”和全国联行对应表进行增加、删除和修改。只能选“机构对照”功能来维护省辖联行行号与清算机构对应表(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由省分行操作)。
第十五条 操作步骤如同全国联行。执行第六、七、八条,第八条中不执行“清算机构”。同时在“生成文本”屏幕提示中“请输入生成机构1.总行2.省行”选择2.省行。执行此功能后将在init目录下产生一个文件名为JGXG-1的标准文件。
第十六条 退出机构管理子系统,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cpl,即把JGXG-1文件备份到senddir目录下。
第十七条 向下级清算中心发送通知,通知中注明要求下二级分中心于接到通知的当天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ftp1远程拷贝标准文件JGXG-1,同时要注明新更改的清算机构启用日期为下季第一个月11日。
第十八条 在指定启用日期前一天的工作结束时,执行主菜单的第四项“装入数据”功能,屏幕提示“请输入数据来源1.总行2.省行”。此时应选择2.省行,执行该功能后将把init目录下的JGXG-1文件中的数据装入到清算系统标准代码库ds2,ds4中。
第十九条 地、市二级分行5日接到省行通知后,应立即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ftpl命令,远程拷贝省行的标准数据文件JGXG-1,执行jgftpl时屏幕将提示输入上级清算机构号,此时输入一级分中心,即对应上级的清算机构号。如程序提示出错,请查
看文件/tmp/err来查找出错原因。
第二十条 地、市分行再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cpl命令,把文件JGXG-1备份到senddir目录下。
第二十一条 地、市分行于10日工作结束时,执行主菜单的第四项“装入数据”功能,屏幕提示“请输入数据来源1.总行2.省行”中选2.省行。执行该功能后将把init目录下的JGXG-1文件中的数据装入到清算系统标准代码库ds2,ds4中。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作为最后收件行,在收到二级分中心的通知后,应立即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ftpl命令,远程拷贝二级分中心的标准数据文件JGXG-1,执行jgftpl时屏幕将提示输入上级清算机构号,此时应输入二级分中心的清算机构号。如程序提
示出错,请查看文件/tmp/err来查找出错原因。并于指定启用日期前一天的工作结束时,即10日,执行主菜单的第四项“装入数据”功能,屏幕提示“请输入数据来源1.总行2.省行”。选择2.省行。执行该功能后将把init目录下的JGXG-1文件中的数据装入到清
算系统标准代码库ds2,ds4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时间规定,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同时,总、省行会在通知中再次强调启用日期。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199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199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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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24日 财建〔2002〕379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各省(区、市)局,各机场:
  自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费”)纳入预算管理以来,征缴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征缴的机场费也呈上升趋势。但是,由于少数单位对征缴工作认识不足,管理不力,以至出现今年1~8月份机场费收入不够理想,突出表现在少数机场征收的机场费未能及时解缴入库。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精神,顺利完成全年机场费预算任务,保证航空安全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37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切实加强机场费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机场费征缴入库的有关规定。根据《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各机场应于每月8日之前按指定预算科目将代收的机场费就地缴入国库。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大对机场费征管工作的监督力度,以确保这项规定的落实。
  二、坚决查处违规行为。截留、挪用机场费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一经发现,应立即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民航总局和各地区管理局要在审批投资项目、安排投资计划和投资拨款等方面予以制约。
  三、尽快清理上缴已征收的机场费。机场费是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征收情况如何直接影响国家财政预算收入。各征缴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接本通知后,要对机场费征收、缴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纠正。各单位已征未缴的机场费必须于今年10月31日前清缴完毕。
  四、建立机场费征缴月报制度。民航各省(区、市)局、机场(航站)每月10日之前向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报送“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缴月报”,并抄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机场费征缴和票据领用情况(具体表格附后)。各地区管理局于每月15日之前,将汇总的月报报送民航总局,民航总局汇总后报财政部。
  五、将机场费票据发放与征缴入库金额挂钩。从2002年10月开始,机场费票据全部通过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发放。各发放单位须建立机场费票据登记制度。各机场在领用机场费票据时,须向发放单位提供最近一次机场费缴款书复印件,票据发放单位据此核定本次机场费票据发放数量,并留不超过10%的余量。机场费票据一般按月发放。少数地处偏远、旅客吞吐量较少的机场可适当放宽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六、加强机场费票据和台账管理。票据发放和使用单位须定期自查,确保账实相符。对擅自印制使用机场费票据的,将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有关条款处罚。
  加强机场费的征缴工作,是圆满实现财政收入预算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省(区、市)局、机场要认真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民航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附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缴月报及说明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8-caijian02379fu_20050701.doc

乌海市人民政府与乌海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与乌海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人民政府与乌海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与乌海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

第一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和乌海市总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桥梁纽带的作用,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的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目的是围绕乌海市的中心工作,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及时沟通并研究解决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密切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在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维护职工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履行工会社会职能的原则下,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中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其它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共同商议确定。
第五条 市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总工会主席出席会议并决定协商事项。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筹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共同承担。市总工会根据确定的议题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负责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就联席会议议题相关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共同起草,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正式下发。市直有关委、办、局和市总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结果要在下一次或下年度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市人民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总工会主席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出席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由与议题有关的市直有关委、办、局负责同志,市总工会副主席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代表参加。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