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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2002学年度全国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04:52  浏览:8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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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2002学年度全国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2002学年度全国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现将做好2001—2002学年度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学年度的高校教师培训工作要与“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的实施紧密结合,要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中心,以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为工作重点。各高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
,以“坚持三个适应,实现两个转变,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为指导思想,根据教师队伍建设的发展目标,做好教师培训的统筹规划、年度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二、本学年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形式为国内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助教进修班、单科进修、短期(暑期)研讨讲习班、学术支边等。
三、申报接受高校进修教师计划的工作要求是:
1、国内访问学者按《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试行办法》〔(86)教师管字001号〕的规定办理。
2、高级研讨班按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举办高级研讨班暂行办法》(教人〔1995〕83号)的规定办理。
3、骨干教师进修班按《关于1993—1994学年度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教人厅〔1992〕9号)的规定办理。
4、助教进修班按《高等学校举办助教进修班的暂行规定》〔(84)教干字009号〕办理。
5、教育部所属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申请举办短期(暑期)研讨讲习班,仍按有关规定办理;我部有关业务司局安排的短期(暑期)研讨讲习班计划由有关业务司局另行通知。
6、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学术支边的有关安排,将另行通知。
请有关单位于2000年11月20日前将接受国内访问学者、举办高级研讨班、骨干教师进修班、助教进修班、短期(暑期)研讨班的申报材料报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以下简称“武汉中心”)。有关计划协调等具体事项,由武汉中心另行通知。
四、接受进修教师的收费标准及办法,按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和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
)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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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部分药品委托生产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授权部分药品委托生产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合理划分审批事权,同时适应当前防治“非典”的需要,我局决定对部分药品委托生产审批事项授权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除注射剂、生物制品和特殊药品外,其他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委托双方在同一省(区、市)的,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注射剂、生物制品、特殊药品和跨辖区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的报批要求和工作时限等仍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防治“非典”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快了对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也要根据防治“非典”的需要,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前提下,建立药品委托生产快速审批通道,以保障临床供应,维护药品市场稳定。

三、加强对委托生产审批的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审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要加强对委托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切实保证委托生产药品质量。对擅自委托和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加强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的监督抽查,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未按规定进行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的,一经发现,将予以纠正,并视情作出是否收回其审批权限的决定。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十日

中国高收入者为什么不积极缴纳个人所得税?

刘军


近日,国税总局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要求纳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结合《办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表明国税总局开始强化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特别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之所以要强化管理,原因是个人纳税意识不强,想方设法避税甚至逃税的意识反而很强。本文便试图对国人纳税意识淡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办法》适用的前景做一简要评述。
个税纳税意识淡薄的原因如下:
1、税款使用制度欠缺,税款使用不够透明,甚至存在滥用、浪费税款行为,严重影响到纳税的积极性。
政府在税款使用方面还不透明,纳税人普遍对税款使用缺乏了解与监督;纳税人对于税款使用没有发言权,无力制止包括政绩工程、决策失误、大吃大喝等浪费纳税人税款的行为。这很容易让纳税人形成一种观念:政府不仅不适当使用、反而浪费税款,多缴税款实际上就被多浪费掉,与其这样,不如尽可能不缴。

2、政府对纳税人或者说对社会提供的服务不到位,纳税人很难感觉到多纳税与社会发展的良性关系。换句话说,政府还是官本位思想。这是中国官僚体制长期现成的问题,笔者就不多论述了。
3、税务人员服务态度与方式令纳税人不太满意,缴税过程往往令人不悦。
从本质上分析,纳税是将自己口袋里的钱交给国家,税务人员代表国家收取税款,税务人员对纳税人不懂的问题应耐心回答,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给纳税人以方便。遗憾的是,纳税过程中,因为一些具体问题询问税务工作人员时,遭遇的往往是冷面孔。因为工作人员没有说清楚或者文件没有写明白,企业纳税人的工作人员为了办理一件涉税事项经常多次往返税务机关。涉及企业的税收征管制度比较健全,企业一旦不依法纳税,很容易被税务机关处罚。所以,尽管办理涉税事项往往令人不悦,但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大多都能照章纳税。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本身不健全,不如人意的纳税服务进一步打击了纳税人的纳税主动性。

4、税率过高,工资、薪金所得,每月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对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而言,还是过低。此外,全国采取同一费用扣除标准也不甚公平。这些都影响到纳税人的纳税热情,甚至产生抵制纳税的情绪。
税率过高笔者不加分析,看看税率表就清楚了。工资、薪金所得每月费用扣除虽然提高到1600,但对于上海、北京等大城市而言,还是太低。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即扣除的费用)。如果把费用通俗的理解为一个人吃穿住行等达到中等水平所需的费用,在上海,每个月的费用简单计算如下:吃,每日20元,每月600元;住,租房900元;行,每天10元,每月出行25天(全部公车或地铁),计250元;穿,300元(假定一年3600元);学习,80元(买报纸什么的);买药,20元(自费买药,限于感冒等小病);其他社会交际费用,150元。以上共计:2300元。笔者不是经济学者,仅凭生活常识做的简单推算,在上海以一个中等生活水平计算,每月的费用最低也要2300元。按照常理分析,只有在维持了中等生活水平所需费用之外的收入才应该向国家交税,否则,纳税人就心里不平衡了:赚的钱还不够自己花的(譬如每月工资收入2000元,维持不了中等生活水平,但缴缴纳400×5%=20元的个人所得税),反而要交税!
还有,25年前的起征点是800元,25年后的起征点才提高800元,这表明,25年间,个人的费用只增加了800元?显然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只能说明,25年后的费用与25年前的费用不是同一个概念。区别在哪里,不得而知。
更令人不理解的是,起征点为什么全国一个标准?具备基本的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国内不同区域,特别是发达的沿海城市与内地经济发展差距甚大,生活费用差距甚大,月收入2000元在西部县城可以生活得很好,但在上海只能过得紧巴巴的日子。两者的纳税义务却是一样的!但两地纳税人的心情可谓天壤之别:西部县城的纳税人很有成就感:月收入可以纳税了,说明收入比较高;上海的纳税人心情不爽,衬衫(假定300元)都买不起了,还要交20元的税。
总之,税率过高等这些制度上的问题极大的影响了纳税人纳税的热情,使得人民潜意识里存在抵制纳税的情绪。遗憾的是立法者与征收机关尚未注意到的一个事实。

6、部分高收入人群实际可支配收入并非人们想像中的那样高,因为要支付很大的费用或成本,扣掉成本或费用后,可支配的收入也就属于中等水平。为了?_减计税收入,不得不用各种发票?_作费用,考虑到实际情况,税务部门基本采取默许态度。一旦税务部门重点加强个税征管工作,这些高收入人群便成为检查对象,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为了表明工作的严肃性,税务部门便相应地对部分人进行处罚。一旦工作重点转移了,个税的缴纳又回复到以前默许的方式。这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怪圈。这样的怪圈必然使得高收入人群纳税意识淡薄,纳税积极性不强。

《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使得高收入者依法纳税。但象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个税的起征点不提高,税率不下降,征管方式不改革,仅靠《办法》怕难以凑效。随着《办法》的实施,会有一些“不幸”的高收入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但运动一过,征管工作便回复原样,个人申报会流于形式,笔者所说的怪圈又恢复到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