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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08:52  浏览:8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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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穗工商函(1991)14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的办案程序出台之前,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仍然有效。
2、大中城市的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举报投机倒把的线索后,发现主要违法行为地和行为人所在地不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地域,而在同一城市的其它区时,可以将举报线索移交有关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经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处
理。
3、同一城市的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首先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请各方的共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199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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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招商引资窗口部门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招商引资窗口部门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安顺市招商引资窗口部门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于2003年9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慕德贵
二○○三年十月十日


安顺市招商引资窗口部门失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按照《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诚信安顺”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我市招商引资涉及的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均应减少办事环节,公开办事程序,缩短工作时限,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条 安顺市招商引资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在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完各种审批手续。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有关事项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该部门必须派出专人跟踪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在规定期限内为投资者办妥有关审批事项。

第三条 对失职责任的追究遵循“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的原则,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失职受到追究的,该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也应受追究。

第四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资者相关审批手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失职:
(一)超过规定的时限办理的;
(二)不按规定热情接待、文明服务,拒绝、推诿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投资者的;
(五)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六)其他有损招商引资工作的行为。

第五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的领导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失职:
(一)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失职行为应当追究责任而不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指使、授意、纵容、放任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有关部门对失职案件调查的;
(三)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四)不按上级领导机关的部署做好政务公开、目标任务完成等相关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对群众举报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隐瞒不报、压制不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有损招商引资工作的行为。

第六条 对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批评教育、责令履行职责;通报批评;收缴执法证件、离岗学习;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检查交代错误的 ;
(二)能够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其错误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和扩大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第八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阻碍、干扰、抗拒调查其错误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因失职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四)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的;
(五)有其他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九条 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为投资者服务公开评议制度。每年由市或各县区(管委会)招商、监察部门组织开展评议。对认真贯彻国家及地方政策、法律、法规,保护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熟悉业务,具有优良的工作作风、主动的工作态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积极为投资者排忧解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有关费用的部门评议为优质服务单位,由市或县区政府(管委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 窗口部门(含联络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生效。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8〕1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州政府派出,对出资人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监事会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管理。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州人民政府决定。

  监事会主席、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考察,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按程序任免。

  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承办州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 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一般每半年对企业检查1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五)州人民政府、监事会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一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检查报告》经州人民政府批复后,抄送州财政局、发改委、经委等有关部门。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工作的责任人是监事会主席。

  第十四条 监事从有关部门、单位选拔任命和由企业职工代表兼任。从有关部门、单位选拔任命的可以专职或兼职,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为兼职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公道正派,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了解企业特点,熟悉经济工作,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专职监事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兼职监事的产生:

  企业职工代表担任兼职监事,原则上参照专职监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有权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和银行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监事列席企业董事会,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州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只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汇报检查结论,不能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主管和直接责任,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监事人选,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名,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监事会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任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三十条 因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主席、监事会成员可以担任一至多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不得在企业谋取私利。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严格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有关人员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州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州财政拨付,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四十条 对已经派入监事会的国有企业,不再委派财务总监以及其他的财务监督机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