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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一次性使用光纤针产品使用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15:33  浏览:8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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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一次性使用光纤针产品使用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一次性使用光纤针产品使用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接到举报,在临床激光照射治疗过程中使用一次性使用光纤针时同步加入了药品输液。为避免造成人身伤害,经慎重研究,现就加强一次性使用光纤针使用的监管,紧急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使用光纤针属于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未经核准注册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二、应立即通告辖区内该类产品生产企业,重新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改补充。补充后的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观如实说明该产品的使用方法;
  (二)严格禁止在激光照射时加入任何药物;
  (三)明确该产品适用范围;
  (四)本产品必须由经专门培训后的医务人员使用;
  (五)明确禁忌症及其他注意事项。
  请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监局)通知各生产企业于2004年6月8日前将修改后的说明书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审查批复。2004年7月1日起,企业应按修改后的说明书进行产品包装印制,所有销售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光纤针都应配有经重新审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该产品销售单位的监管,对该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生不良事件的,要责令企业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立即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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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海市机构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支持优势产业及重点企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北海市专利申请量及拥有量,决定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奖励。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发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北海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下同)具体管理。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三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专利请求书》上载明的第一申请人(机构或个人,下同),且《专利请求书》上载明该第一申请人的地址在北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类型:国际发明专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部份专利代理费。
  二、期限:自上一年度7月1日起至本年度6月30日之间提交并获受理的专利申请,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次数:1件专利只资助1次。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资助对象,应先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2件或2件以上的国际和国内专利申请,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申请内容明显雷同或重复的,视为1件专利申请,不接受重复申请。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国际发明专利申请:在获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通知书并缴交官费后,每1件资助1500元;
  二、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及代理费。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700元,单位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800元。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750元。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450元。
  
第三章 发明专利奖励
  
  第六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获得国际、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权人。且《专利证书》载明专利权人(机构或个人,下同)的地址应在北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第七条 奖励范围
  一、类型:获授权国际发明专利,获授权国内发明专利。
  二、期限:自上一年度7月1日起至本年度6月30日之间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发明专利证书》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次数:每1件获授权发明专利仅奖励1次 ,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获授权国际发明专利:每1件奖励2000元;
  二、获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每1件奖励1000元。
  
第四章 资助及奖励条件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第十一条 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第十二条 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资助申请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时间:每一年度的5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三)所需材料:
  1.《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可登陆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bst.beihai.gov.cn下载。 “申请栏”中填写的专利申请名称、专利申请号、受理时间、专利申请类型、第一申请人名称、证件号码、地址等信息,应与《专利请求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一致,且第一申请人名称应与银行户名一致。原件2份,窗口签章受理后,1份不退,1份退回作为回执。
  2.《专利请求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传统纸质申请的:提交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网上电子申请的:提交在线打印件1份,受理后不退。
  3.有效证件:个人申请的专利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机构申请专利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
  4.缴费凭证:申请资助发明专利的提供申请费发票及实质审查费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资助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提供申请费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申请人。
  三、发放资助款
  对获批的申请,《申请表》转交至市科技局财务部门。自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门将资助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往本《申请表》上填写的银行账户。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视为申请人收款凭证。
  第十四条 奖励申请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时间:每一年度的5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三)所需材料:
  1.《北海市发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可登陆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bst.beihai.gov.cn下载。“申请栏”中填写的发明专利名称、发明专利号、授权时间、发明专利类型、专利权人名称、证件号码、地址等信息,应与《发明专利证书》上载明的一致,专利权人名称应与银行户名一致。原件2份,窗口签章受理后,1份不退,1份退回作为回执。
  2.《发明专利证书》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
  3.有效证件: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奖励,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机构申请的发明专利奖励,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
  二、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申请人。
  三、发放奖励款
  对获批的申请,《申请表》转交至市科技局财务部门。自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门将奖励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往本《申请表》上填写的银行账户。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视为申请人收款凭证。

第六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的工作细则或流程。
  第十六条 本资金以上一年的专利申请量及发明专利拥有量为基数,按照自治区要求的增长量考核目标计算下一年资金额度预算,并按当年月进度累计的专利申请量及拥有量计算所需资金额度划拨,每年的资助及奖励资金用于当年的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奖励。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得到资助和奖励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申请人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上报市科学技术局,以便了解掌握此资金的使用效果、实施和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七章 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科学技术局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机构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其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3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3)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建议,制定电力监管规章,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三)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拟定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

  (四)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五)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六)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七)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八)负责监督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研究提出调整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负责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九)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7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部)。

  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承办重要会议;管理机关财务、档案、资产、保密、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和其他行政事务;负责电力市场统计,统一对外发布信息,负责组织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负责电力监管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电力监管国际比较研究;管理电力监管派出机构的涉外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项目;负责组织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安排人员出访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负责办理人民来信来访。

  (二)政策法规部(电力体制改革办公室)。

  草拟电力监管法律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建议;负责授权范围内的电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宣传工作;统一审核会内各类规章、规则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组织办理涉及电力监管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应诉工作。

  政策法规部内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市场监管部。

  制定发电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和管理发电业务许可证;拟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监督检查容量电价的执行情况;监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调度、信息披露、结算等行为;查处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参与制定电源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发电企业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监管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四)输电监管部。

  制定输电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和管理输电业务许可证;参与制定输电企业技术、安全、定额、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监督输电企业无歧视和公平开放电网;监督检查输电企业成本规则和输电电价执行情况;参与制定并监督实施电网发展规划,监督电网企业的投资行为。

  (五)供电监管部。

  制定供电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负责指导供电营业区的划分,颁发和管理供电业务及其相关业务许可证;参与制定供电企业技术、安全、定额、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制定供电服务投诉及处理程序,监管电能及供电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成本规则和销售电价的执行情况;监管供电企业信息披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电力普遍服务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价格与财务监管部(稽查局)。

  研究提出容量电价、输电配电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定价建议;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拟定输电和供电企业成本规则;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对电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建议;负责电力行政执法;拟定电力争议纠纷解决程序,处理投诉、申诉和电力争议纠纷;组织调查电力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决定。

  (七)人事培训部(机关党委)。

  拟定机关及派出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承办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培训、奖惩、交流、出国政审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负责机关、派出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和代管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为98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局级领导职数28名(含总监、首席会计师、首席工程师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电力监管工作的发展,逐步调整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另行核定。(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和国家电力公司划转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四)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管,受其委托承担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