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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1:40:34  浏览:9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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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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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

  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为举全国之力,加快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并使各地的对口支援工作有序开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机制。
  一、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有关省市积极为灾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受援地区树立地方为主的思想,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互帮互助,苦干实干,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二)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发展战略,中央统筹协调,组织东部和中部地区省市支援地震受灾地区。
  (三)按照“一省帮一重灾县”的原则,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情程度,合理配置力量,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在具体安排时,尽量与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形成的对口支援关系相衔接。
  (四)对口支援期限按3年安排。在国家的支持下,集各方之力,基本实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目标。
  二、对口支援安排方案
  (一)支援方。
  东部和中部地区共19个省市,考虑海南省的实际情况不作安排;同时考虑重庆市是直辖市,且与四川的历史联系,西部地区安排重庆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支援省市为19个,即广东、江苏、上海、山东、浙江、北京、辽宁、河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湖北、安徽、天津、黑龙江、重庆、江西、吉林。
  (二)受援方。
  根据国家地震局提供的汶川地震烈度区划和四川省提供的受灾县(市)灾情程度,将四川省北川县、汶川县、青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都江堰市、平武县、安县、江油市、彭州市、茂县、理县、黑水县、松潘县、小金县、汉源县、崇州市、剑阁县共18个县(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作为受援方。
  (三)对口支援安排。
  考虑支援方的经济实力和受援方的灾情程度,兼顾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形成的对口支援格局,对口支援安排如下:
  1.山东省——四川省北川县
  2.广东省——四川省汶川县
  3.浙江省——四川省青川县
  4.江苏省——四川省绵竹市
  5.北京市——四川省什邡市
  6.上海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7.河北省——四川省平武县
  8.辽宁省——四川省安县
  9.河南省——四川省江油市
  10.福建省——四川省彭州市
  11.山西省——四川省茂县
  12.湖南省——四川省理县
  13.吉林省——四川省黑水县
  14.安徽省——四川省松潘县
  15.江西省——四川省小金县
  16.湖北省——四川省汉源县
  17.重庆市——四川省崇州市
  18.黑龙江省——四川省剑阁县
  19.广东省(主要由深圳市)——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
  20.天津市——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
  (四)未纳入对口支援的受灾县(市、区)由所在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省范围内的对口支援。
  社会各界及境外提出对口支援的,由受灾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三、对口支援的内容、方式和任务
  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力量,优先解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对口支援的内容和方式有:
  (一)提供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服务。
  (二)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
  (三)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五)建设和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六)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支持。选派师资和医务人员,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等服务。
  (七)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投资建厂、兴建商贸流通等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八)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基层政权建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为主安排,各级党政机关办公设施不列入对口支援范围。
  各支援省市每年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按不低于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考虑。具体内容和方式与受援方充分协商后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复杂,任务艰巨,支援和受援双方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设立机构,协调配合,抓好各项措施落实。为争取时间,支援方要尽早参与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二)依据规划,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要严格按照灾后重建规划布局、选址要求和各类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制订科学合理的建设计划,防止盲目建设,防止盲目攀比。
  (三)统一政策,统筹安排。为鼓励对口支援的积极性,中央统一研究制定对口支援的优惠政策。同时要对中央财政建设资金、对口支援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受灾地区自筹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严格管理,精打细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善始善终,搞好衔接。在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经部署的帐篷、活动板房等对口支援工作,要继续按照原工作部署完成。灾后恢复重建阶段对口支援的各项工作统一按此次安排方案执行。

出口信用证被拒付后的救济途径选择

居松南


  国际贸易中结算工具的选择无外乎信用证、托收、汇款等方式,按结算量来看,其实汇款与托收的的结算量其实占绝大部分,但是中国国际贸易从业者则更倾向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将纯粹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加强了交易的安全性,但是信用证交易毕竟与贸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深受实际贸易行为的影响,故信用证被拒付的情况十分常见,原本基于单证相符的结算方式,成为双方以不符点是否存在作为交易谈判的筹码。那么信用证被拒付之后当事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从而保证自己的权利实现呢?

一、 信用证结算的一般形式

  中国目前大多数银行对出口信用证的结算方式采取的收妥结算的金融服务,则出口商在获得信用证后,将体现安排货物出运的各类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原产地证书、熏蒸证明、检验证书等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给自己的往来银行,由往来银行将单据寄往开证行,请求结算款项。上述收妥结汇的贸易方式的往来银行担任的是出口方的委托代理人,代出口方向开证行请求付款。
  另一种方式诸多银行称为押汇,尽管这个名词的含义争议较大。但是其一般流程则是出口商将信用证下的诸多单据交付往来银行后,往来银行认为单证相符,则将款项径直付给出口商,当然目前国内银行一般均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但是从法律意义上来看,一旦对出口商的单据提供了押汇服务的银行可以视为是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承担的是开证行授权的兑付义务,则此时出口商往来银行自然成为了信用证下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和受益人几乎是一致的,出口商银行实际已经取代了信用证下的受益人。

二、信用证遭拒付原因的校核

  出口商将单据交付往来银行后,无论银行是否进行了押汇,该单据最终将提交给开证行请求付款,如果开证行做出了单证不符的判定,则开证行会立即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出口银行不符点的存在。按照现在的交易,通过SWIFT以734格式或者799格式发出通知。在接到开证行不符点通知后,出口往来银行一般均会立即通知出口商,在此情况下出口商则应立即对相应不符点进行校核。
  不符点的校核在于检查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否能够成立,从而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赢得时间和机会,同时基于相应的不符点拟定自己的立场。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收妥结汇的情况下,校核不符点是否成立的侧重责任更在于出口商,因为出口银行系出口商的代理人,不符点是否成立的最终责任均归咎于出口商。而在押汇的情况下,则因出口银行自己已经成为信用证当事人,对不符点的校核更为重视,不符点是否成立可能直接影响银行的利益。

三、 补救措施之一:单据的补充提交

  所谓单据的补充提交是在不符点可以做出更正的情况下,出口商重现缮制相关的单据,并将单据提交给出口地银行,在信用证交单期限允许的情况下将单据重新提交给开证银行以获得付款。此类补充单据应当基于某些非原则性的错误,而是单据制作中技术性的失误导致的单证不符存在的情况下采取,诸如发票中当事人名称的打印出现错误、发票中相关记载因为打印和发运内容完全不符、原产地证书中的打印技术错误等等。
  上述制作单据的技术错误并非重大错误,亦非当事人更改已经做出的实际商业行为,做出更正的单据仅是弥补相关不足。但是补充单据的提交不应更改实际发生的商业行为,比如提单的装船实际日期、保险单据的实际日期、检验的实际日期及内容,此类内容是实质性的商业行为,当事人不应擅自提供和实际情况不符的单据,否则可能因为此类单据的提交构成欺诈或违约。

四、直接针对信用证开证行的救济

  信用证交易之所以被视为更安全的结算工具,则在于银行的信用,一般各国的银行的信用均远大于各类商业信用,而且银行的信誉对银行来说也更为重要。但是进口地的开证银行毕竟和进口商之间存在着更为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进口商未能全额提供保证金而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进口商的利益和开征银行紧紧捆绑在一起。开证银行在无法获得进口商赎取单据的情况下,开证行的付款势必造成自己的资金损失,故开证行会竭尽全力争取导致不符成立的理由。
  但是我们仍然认为在单据被开证行拒付时特别是进口商的商业信誉已经丧失时,首先的进攻对象仍应当开证行。在出口商完全依据信用证的要求制作单据的情况下,如果开证行仅仅是故意挑刺,出口商应当咨询相应的专业人员判断相关不符点是否能够成立,如果相关不符点尚不能成立,或者开证行自己在提出不符点的时候未能履行相应的程序要求,导致开证行无权宣布单证不符时,应当果断地向开证行进行交涉,交涉不成的情况下则应当选择此银行分支机构作为诉讼对象在国内提起相关诉讼,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的义务。当然在押汇的情况下,要求开证行付款的当事主体也可以为出口商往来银行。

五、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

  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尽管风险已经发生了转移,但是进口商在获知相关信息后一般也会提出拒绝接受单据,进而开征银行拒绝付款。在此情况下,如果出口商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不再多述。

六、针对货运公司的救济

  如果在物权凭证尚在受益人手中,但是船运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已经将货物交付给了相关当事人,在情形下则该问题变成所谓的无单放货问题。但是在无单放货问题下,必须要考察物权凭证持有人是否真的是提单的权利人,特别在FOB情况下,提单记载的发货人非出口商本身,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指示性的抬头,则出口商不可能获得相关背书,出口商即便持有提单也不能依据提单证明自己是权利人身份。此时出口商则应基于订舱文件等其他来佐证自己的物权人身份。在记名提单指定收货人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这里我们暂不做展开描述。但是在CIF情况下如果出口商完成了出运等行为,并且和承运人或其代理订立了运输合同,则出口商可依据提单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货运公司的救济

七、 针对进口商的最终商业救济

  当上述救济途径均不能奏效时,当事人可选择最终的也是最根本的解决方式,向进口商争取自己的权利,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要求进口商承担银行拒付单据后的付款之责。
当然要求进口商承担责任,则应当选择出口商自己熟悉的法律和程序,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应当要求在合同上约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如果没有约定在中国仲裁并适用中国法律将导致当事人的法律成本急剧扩大,但是当事人在经济条件允许并对对方当事人的情形做出相应判断可行的情况下仍应当诉诸法律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任何对进口商的软弱行为将直接导致自己权利的完全丧失。




作者单位: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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