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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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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财政部1997年第3号公告,现就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1997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法发行。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8.64%;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9.18%;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10.17%。三种凭证式国债均不计复利,到期后由财政部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
加计利息。该凭证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但不得更名,不上市流通。
(二)凭证式国债全部面向社会发行,投资者购买时以百元为起点,购买金额超过百元的应按百元的整数倍发售,从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
凭证式国债发行后,如持券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兑现时,可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本息。提前兑取本息时,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即三种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一律不付息;持有时间超过半年的,按以下规定计付利息:二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
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
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8.55%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的
按年利率9.27%计付利息,满五年的按年利率10.17%计付利息(详见附件2)。提前兑取的按兑取本金数额的2‰收取手续费。三种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时不收取手续费。
对于提前兑取部分的凭证式国债,经办单位仍可在控制指标内继续向社会按面值发售。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计算到1999年10月20日,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计算到2000年10月20日,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计算到2002年10月20
日止。
(三)三种凭证式国债均从3月1日开始发行,10月20日截止,任务完成的可提前结束。发行款项按任务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六次向财政部缴清,分别于3月7日、3月14日、3月21日、4月7日、4月16日和6月16日(含当日)缴入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定帐户(以
指定帐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交款比例及划款数额见附件3)。财政部对六次划款情况(按规定交款比例及划款数额)计息日的规定分别为:3月7日、3月14日、3月21日划款的,计息日从3月1日开始;4月7日、4月10日划款的,计息日从4月1日开始;6月16日划款的,
计息日从6月1日开始;均按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率计息。
(四)凭证式国债在1999年、2000年、2002年到期时,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具体的兑付办法另行下达。
二、发行方式
(一)凭证式国债采取代销和分销的方式发行,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部分地方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以分销形式面向社会发行。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任务由中国人民银行与有关
单位协商后下达。财政部门发行凭证式国债的办法另定。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要认真组织本系统的营业机构进行分销,不得跨系统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销。各主管部门要视各地的发行进度适时调整任务,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为了切实加强凭证式国债的监管工作,各级商业银行对于本地区分销的任务要及时抄送同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定期对经办单位发行凭证式国债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其不得在分销额度外超发。
三、凭证印制及调运
(一)1997年国库券收款凭证由各商业银行按照统一格式(凭证格式可参照1996年国库券收款凭证格式设计)自行组织印制,印刷费按正常业务费用列支。
(二)投资者购券交款时需填写的凭证,由各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印制。
四、发行期内的款项收纳与上划
(一)各商业银行应设置自营凭证式国债发行有关会计科目,按不同期限分别核算发行和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所收付的款项,其会计核算手续由各行自行制定。
(二)各经办单位所收的凭证式国债款项应逐级上划至各主管部门,由其汇总后,按有关规定填制信(电)汇凭证缴入中央总金库。“用途栏”应注明“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库券款”字样。
中央总金库户名、帐号如下:
户 名:财政部国债司
开 户 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
行 号:10051
帐 号:0215001-9702-2(二年期)
0215001-9702-3(三年期)
0215001-9702-5(五年期)
(三)为了及时掌握发行进度,在发行期内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行应于旬后第五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将所属各银行实际发行累计数额汇总后上报总行国库司,金额报至万元。报送数字一律采用计算
机FAX通讯联网(联网格式见附件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后抄送财政部一份。
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行所在省分行要及时将文件转发四市分行。
(四)中国人民银行应按下达的数额核对各单位上划的款项,并报财政部,缴款结束后由财政部颁发确认书。财政部分六次将发行费拨付商业银行的指定帐户。各商业银行应将本系统收纳发行费的开户行、帐号报财政部国债司。
五、发行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凭证式国债发行费为实际发行数额的6.5‰,其中:各代销机构6.2‰;人民银行系统0.25‰;财政部0.05‰。到期还本付息的兑付费为3‰。代销机构的发行费由财政部在每次收到发行款项后5日内(以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如遇节假日顺延)拨付各商业银行。兑付
费由财政部在到期时一次拨付各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发行费在发行期结束帐务核清后,由财政部一次拨付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帐户。
凭证式国债发行费和到期前购买者提前兑取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该券种发行中的宣传、凭证的调运、会议、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以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各代销机构可视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附件:1.1997年凭证式国债任务分配表
2.1997年凭证式国债买卖计息办法
3.1997年凭证式国债交款计划(略)
4.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统计办法(略)

附件1:1997年凭证式国债任务分配表

单位:亿元
-----------------------------
| | 二年期| 三年期| 五年期| 合 计 |
|------|----|----|----|-----|
|中国工商银行| 100| 300| 100| 500 |
|------|----|----|----|-----|
|中国农业银行| 48 | 155| 47 | 250 |
|------|----|----|----|-----|
|中国银行 | 30 | 90 | 30 | 150 |
|------|----|----|----|-----|
|中国建设银行| 65 | 170| 65 | 300 |
|------|----|----|----|-----|
|交通银行 | 7 | 15 | 8 | 30 |
|------|----|----|----|-----|
|财政部 | 10 | 10 | 10 | 30 |
|------|----|----|----|-----|
|合 计 | 250| 730| 250| 1230|
-----------------------------
说明:本表中合计栏内数字不包括财政部门的30亿元。财政部门的数字确
定后,相应调整工商银行的任务。

附件2:1997年凭证式国债买卖计息办法
一、1997年凭证式国债自1997年3月1日起发行,10月20日结束。
二、1997年凭证式国债持有期限和年利率:
二年期凭证式国债自1997年3月1日-1999年10月20日止,年利率8.64%;
三年期凭证式国债自1997年3月1日-2000年10月20日止,年利率9.18%;
五年期凭证式国债自1997年3月1日-2002年10月20日止,期限五年,年利率10.17%。其中:
凡在发行期内购买的三种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时,银行均按对月对日计息;如:1997年5月20日购买的三种凭证式国债分别到1999、2000、2002年5月20日才算期满;1997年10月20日购买的三种国债到1999、2000、2002年10月20日才期
满。
三、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如持满二年,到期兑付时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如持满三年,到期兑付时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如持满五年,到期兑付时按年利率10.17%计付利息,三种国债逾期部分不加计利息。
四、面向社会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不能更名,不能上市流通。投资者如需用款可以随时到原购买网点兑付,但不得部分提前兑付。
对于投资者提前兑付的这部分凭证式国债,其他投资者仍可以到指定网点购买。购买日即为起息日,二年期国债1999年10月20日为最后计息日;三年期凭证式国债2000年10月20日为最后计息日;五年期凭证式国债2002年10月20日为最后计息日。过期未办理兑
付的一律不再加计利息。兑付时按客户有效持有天数及第五条有关规定办理。
五、提前兑付各种凭证式国债的,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分档计付利息:
(一)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足半年的不计息,手续费从本金中扣除;
(二)三种国债持有时间满半年(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
(三)持有时间满一年(含一年)不满二年的,二年期凭证式国债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三年期和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
(四)持有时间满二年(含二年)不满三年的,三年期和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均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
(五)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三年(含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8.55%计付利息;
(六)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四年(含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9.27%计付利息。
六、凡提前兑付的经办机构均按客户兑付的凭证式国债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时不收取手续费。



199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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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一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中央文明办、中宣部、教育部等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中央文明办、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第十一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2001-03-19

残工委字[2001]2号


  2001年5月20日是第十一次法定“全国助残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周午,组织好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对于在新世纪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主题
  深入贯彻保障法携手迈人新世纪

  二、背景与意义
  我国有6000万残疾人,是社会中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他们在生活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障碍,需要党和政府给予特别扶持和帮助,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关心和帮助,并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党和政府历来关心残疾人,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并于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全面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十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省、市、县普遍出台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有关条例和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宣传、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事、劳动保障、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残联等部门加强了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力度;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监督不断强化;逐步建立健全了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和网络;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当地法律援助体系;广大法律工作者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努力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依法维护了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全面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加强保障法的执法检查力度,推动各地区制定和落实有关实施条例和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内容,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标志。进一步深入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活动,贯彻落实保障法的各项条款,对于弘扬人道主义。倡导社会助残意识,在新世纪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措施
  1、各地要在助残日前召开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在本地的执行情况,研究部署实施保障法工作,制定和落实各项实施条例和办法,出台优惠政策;由各地残工委协调、组织公安、民政、司法、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残联等部门对残疾人保障法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结合本次助残日主题,继续为残疾人提供多种扶助,细化切实可行的实施条例和优惠政策,抓好督促、检查和落实。
  2、请各地党政军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助残日期间走访、慰问残疾人、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和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3、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对严重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伤害、遗弃、虐待残疾人的犯罪活动。
  4、切实抓好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当地法律援助体系,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网络,逐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要继续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
  5、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法院校和残联要积极培养热心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努力开展普法教育、法律助残等活动。鼓励、引导广大残疾人学法、知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并将此项助残活动纳入各级志愿者助残联络站工作范围,做到规范有序,落到实处。

  四、宣传
  1、请各地党委宣传部将助残日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纳入本地年度宣传工作和普法教育计划之中,提早安排,统一部署,形成宣传规模。
  2、首都和各地新闻单位要紧密围绕本次助残日主题,大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各地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取得的成就;宣传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全面实施的意义和举措;广泛报道各级党政军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残疾人,以及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感人场面;宣传残疾人学法、用法的先进典型;全面、深入报道在助残日期间举行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3、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站、公益广告、宣传橱窗、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进行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在助残日期间发动和组织力量在本地区主要街道、路段设立残疾人保障法咨询台,并通过领导人讲话、报告会、座谈会、普法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形式,营造实施残疾人保障法,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关于印发《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考试组织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考试组织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深组通[2001]5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考试组织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考试组织办法

  为保障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全市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过程中的考试工作。
  (二)工作目标: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考试支持,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准确、合法。
  (三)主要工作任务:组织命题、选聘考官和实施考试。
  (四)主要工作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能力为本原则,程序化与科学化原则。
  (五)工作机构:命题工作组、考官工作组和考务工作组,分别负责试题命制、考官组织和考务工作。
  二、考试管理
  (一)局级干部公开选拔过程中的试题命制、考官组织和考务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
  (二)处级干部竞争上岗过程中的试题命制、考官组织和考务工作,原则上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中的一些具体工作也可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委托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三)人数较多、情况较特殊又具备考试条件的单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可独立组织考试。
  (四)各区用人单位开展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工作可比照上述办法进行。
  三、考官组织
  (一)考官由政治过硬、公道正派、业务精通的党政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专家、相关专业的资深专家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等四方面人员担任。
  (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遴选足够数量的候任考官,按分类管理的原则编入数据库,以备随时起用。
   (三)在实施考试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依据职位要求,从候任考官中挑选人员进行科学搭配,组成笔试考官小组和面试考官小组,实施判卷和评分。
  (四)每一个考官小组须由9-11名考官组成。
  (五)在竞争上岗考试工作中,如现有的备选考官不能满足需要,可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遴选合格人员,补足考官,但其名单须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四、试题命制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具体职位的需要,组织命题小组。命题小组由3-5名命题专家组成。
  (二)在试题命制之前,由命题小组研究职位说明书,确认职位说明书能准确、简练地描述拟选职位的5-7项主要职责和5-7项关键性的履职能力。职位说明书达不到此要求的,送回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修订完善。
  (三)命题小组须紧扣职位说明书要求命制试题。
  (四)命题小组在全封闭状态下,开展试题命制工作。
  五、考务工作
  (一)考务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委托专门考试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如有必要,也可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直接组织实施。
  (二)考务实施单位或部门负责聘请监考官和组织监考。
  六、考试监督
  (一)每一个职位的考试均须由监督官小组进行独立监督。
  (二)监督官小组由3名以上(含3名)监督官组成。
  (三)监督官由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纪检、监察部门派员担任,或从用人单位群众中民主推荐产生。
  (四)监督官小组对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发现问题除直接制止和纠正外,须及时向上述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七、其他
  (一)考试经费由用人单位按财政渠道提供。
  (二)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