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技术监督局“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问题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0:07 浏览:8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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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技术监督局“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问题请示”的复函
关于湖南省技术监督局“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问题请示”的复函
湖南省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加强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执行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湘技监局量函[1999]4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印发“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考核规范”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1999]130号)中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法人资格的要求,与《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中对公正计量行(站)法人资格的要求是一致的。
二、《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所称“具有法人资格”,是指“能够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资格”。
三、《关于加强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1999]131号)中关于“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是指从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在该通知发布以前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其有效期仍按证书上的规定执行。
此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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