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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市直单位会计委派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30:07  浏览:9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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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市直单位会计委派暂行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府办发〔2001〕16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市直单位会计委派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市直单位会计委派暂行办法》,已经市会计委派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抚州市市直单位会计委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确保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抚州市市本级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市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具体负责市直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编制、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管理。

(二)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三)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工作考核。

(四)委派会计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运作和职权

第三条 根据《抚州市市本级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方案》的精神,第一批受派单位中属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廖坊水库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委员会、南门大道工程指挥部,其委派会计人员主要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其他受派单位的委派会计人员主要行使会计审核和监督的职能,不具体承担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条 实施会计委派后,原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不变;会计机构、会计岗位及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不变。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其他受派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条 受派单位银行基本帐户预留的印鉴卡,增盖委派会计人员的私人印章。单位开出的任何支票必须经委派会计人员盖章方能有效。

第六条 委派会计到岗后,各受派单位须将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单据送委派会计审核,委派会计认为合理合法,即签署“巳审核”字样,并将单据送回受派单位会计记帐。未经委派会计审核的原始单据,一律不得入帐。

第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范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

2、协助受派单位规范会计核算,完善财务内部管理制度;

3、在保持单位资金使用权、审批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审核受派单位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理合法性;

4、参与编制受派单位年度预、决算方案(财务收支计划),及时分析执行情况,参与受派单位的重大财务活动,参加有关会议,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审核受派单位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并签署意见;

6、督促单位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家规定的税费;

7、对受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8、督促单位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等有关票据管理规定;

9、保守单位的财务秘密;

10、发现受派单位有下列违法违纪情况的,必须及时向单位分管领导书面汇报,提出整改意见,如不及时纠正的,要向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报告: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的;

(2)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3)会计资料存有虚假情况的;

(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6)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的;

(7)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未坚持专款专用的;

(8)乱收费、滥发钱物等情况;

第三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八条 经考评确定委派的会计人员,其人事档案转入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原为国家公务员的,仍保留其身份,其他人员按事业编制管理。

第九条 委派的会计人员,其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职称聘任、考核奖励、管理监督、续聘解聘等,由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管理;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由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负责发放,不得再接受受派单位的任何报酬和福利。

第四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

第十条 委派会计受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领导并受市财政局有关科室业务指导,在受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参加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接受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和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季度报告工作制度,每季终了十天内向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报告如下事项:

1、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2、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3、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4、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5、单位账户设置和银行存款情况;

6、单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和票据使用情况;

7、其他应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委派会计的工作效率,委派会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职方法:

1、个人写出述职报告;

2、在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召开的委派会计人员大会上述职,邀请受派单位的代表参加,听取述职报告;

3、征求并反馈各受派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根据委派会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和平常掌握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四方面的综合考评,考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作为提拨、续任、免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奖惩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根据《抚州市市本级委派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奖励:

1、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防止或避免国家和受派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2、对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收支活动进行依法审核和监督,成绩显著的;

3、模范遵守财会制度、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热情服务,有突出表现的;

4、给受派单位内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和避免了经济损失,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5、及时向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报告本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和违法违纪事项的;

6、其他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

第十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玩忽职守,丧失原则。对受派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监管不力或不及时向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报告,造成国家和单位经济损失的;

2、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弄虚作假,造成单位会计信息失真的;

3、接受受派单位给予的任何报酬和福利的;

4、事业心不强,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和定期轮岗制度。委派会计人员与受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该受派单位担任会计职务。

第十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任期一般为2年,期满后,由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

第二十条 委派会计人员如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受派单位有权向会计主管部门写出书面反映材料,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应及时审查核实,对确实不胜任工作的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需要调整的委派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认真办好财务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和印鉴等物品。有遗留问题的,应当写出书面材料,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委派单位名单


第一批受派单位是:建设局、交通局、林业局、水电局、教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社保局、民政局、粮食局、廖坊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委员会、南门大道工程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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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金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 长:郑玉生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金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辖城镇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本市城区具有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或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是指由民政部门确认的正在享受低保的居民家庭。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第六条 住房困难户是指最低收入家庭中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下的家庭。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八条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采取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增值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市级财政视情况予以补贴。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住房二级市场上购买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的50%执行,随着租金改革的深化,再逐步与国家规定接轨。

第十三条 申请

家庭应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所在地社区领取《金昌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为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

2、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低于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面积标准;

3、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

5、符合金昌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

1、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

2、现住房证明或住房租赁合同;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受理和审核

经所在地社区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签注意见,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调查和审核,填写《金昌市廉租住房登记表》。

第十五条 公示和审批

经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社区在本辖区户籍所在地和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金昌市城镇廉租住房审批表》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做出保障方式的决定。

第十六条 轮候

(一)申请家庭轮候顺序,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确定。

(二)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轮候顺序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并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轮候资格的决定。

第十七条 签约

(一)租赁住房补贴发放

批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与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金昌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协议》。

(二)实物配租

批准实物配租的家庭按轮候顺序由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金昌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金昌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契约》。

(三)租金核减

批准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对申请家庭的租金予以核减。

第十八条 履约

(一)租赁住房补贴发放

申请人持与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金昌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协议》、住房租赁合同和身份证,逐月到所在社区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

批准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月缴纳租金。

(三)租金核减

批准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九条 复查

(一)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社区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享受家庭的情况在社区进行公示。

(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按年度向所在社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会同本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退出

(一)实物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上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配租家庭,中止廉租住房租赁契约,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限期3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并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上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配租家庭,中止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协议,从通知之日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停止租金核减。

(三)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按年度向社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查,并按照复查结果进行调整。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实物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的,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120令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加强春季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春季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我国传统节日“清明”、“五一”和“端午”相继来临,各地普遍进入旅游旺季,旅游安全保障工作压力增大。3月27日,江西省境内发生了一起造成游客22死9伤的重大旅游交通事故,教训十分惨痛。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抓好旅游交通事故防范。各地要把旅游交通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切实抓好。一是加强对旅行社用车的安全监管,杜绝其租用手续不全、安全要求不达标的车辆。二是要督促旅行社在旅游产品设计、线路安排方面把好安全关,杜绝由此产生的安全隐患。三是要加强对旅游客运司乘人员和导游、领队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四是主动联合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对旅游交通安全进行检查,依法从严查处旅行社、旅游运输企业的违章违规行为。

  二、加强旅游节庆等重大活动的安全保障。针对当前各种旅游节庆活动、促销活动、假日宣传活动较集中的特点,各地要加强安全保障工作。一是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与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有效防范游客聚集场所发生安全事故。二是加强预警防范,主动与卫生、气象、食品监管等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及时对可能影响旅游活动的风险隐患进行预警。三是强化应急值守,加强假日值班,确保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三、落实旅游安全工作的相关责任。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旅游安全责任,确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是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承担起保障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发生以及突发事件报告、救助及善后处理等职责。二是落实旅游部门对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管责任,做好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协调处置和安全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旅行社安全工作的监管,引导旅游饭店、景区等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安全的旅游产品;强化对旅游接待单位、从业人员和旅游者的安全宣传和教育。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