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机电设备进口审批、办理拨汇手续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02:45  浏览:8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机电设备进口审批、办理拨汇手续的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机电设备进口审批、办理拨汇手续的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部委、各外(工)贸公司:
根据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年四月二十八日国机审《1990》11号文《关于下达一九九○年机电设备进口审批控制指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审批机电设备进口、买汇或付汇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1、各部门机电设备进口用汇支出,须凭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的批件,填写《机电设备进口用汇支出的申请书》,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方能办理买汇或付汇手续。
2、凡属机电设备进口的用汇,一律不得突破该部门当年的规定指标。
3、各部门在进口审批控制指标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进口用汇,必须纳入其外汇额度,现汇使用计划。
4、以上规定,自一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开始执行,请各经营外汇的专业银行配合实施。



1990年5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统计局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通知

198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统计局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局:
根据党的十二大精神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改革统计工作报告的通知》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法院的司法统计,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法院做好司法统计,有关的统计工作文件和资料,要抄送同级人民法院;有关的统计会议,要邀请同级人民法院参加。各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司法统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和统计分析资料,要抄送同级统计部门;有关的统计会议,要邀请同级统计部门参加。由于司法统计数字属于国家机密,人民法院和统计部门应注意保密。
二、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要在今后五年内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司法统计是反映社会风气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和统计部门要利用司法统计资料,经常分析研究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变化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供领导参考。
三、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法院做好统计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努力稳定统计干部队伍,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管理规定
1998年5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目前,一些地方的乡镇原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撤销后,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须委托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办理。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促进税款及时、准确入库,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在有国家银行分支机构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仍应委托一家国家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在已撤销国家银行分支机构的乡镇,其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可由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国库部门委托该乡镇的农村信用社办理;没有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的地方,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国库部门负责委托有关事宜。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对农村信用社办理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资格进行审查。凡受委托办理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并能设专人办理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
三、办理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乡(镇)国库管理办法(暂行)》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各项业务。
四、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必须在现行会计科目“二、负债类”中增设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用于核算信用社收纳、划解的预算收入。
五、县级国库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延解、占压预算收入的,要追究有关农村信用社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六、农村信用社办理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是国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国家预算收入及时、完整入库的重要环节。为确保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对农村信用社支付一定的代办业务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各地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根据当地情况协商制定,并由地方财政支付。
七、代理支库和办理乡镇国库、国库经收处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财政预算收支的过程中,不得另外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以上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财政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