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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06:58  浏览:9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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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9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8年1月7日

  国务院决定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二、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三、第四条修改为:“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四、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这一条第二项中增加“储灰场”。  五、第九条第三项中增加“电抗器”。  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六、第十条中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七、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八、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九、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删去这一条第五项。  十、第十九条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十一、删去第二十条。  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十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十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三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七、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  《人民日报》(19980114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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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东政发〔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

  为更好地发挥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中的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构筑和完善区域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争创一流国家大学科技园,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大学科技园各园区管理运行机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大学科技园各园区的管理运行机构享受国家给予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2.实行“开放式建园,封闭式管园”。园区内行政管理事务由大学科技园各园区管理运行机构统一管理。
  3.大学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水、电、气、暖、路、讯等相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所在县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优先安排。
  4.市政府优先安排大学科技园规划用地指标,保障用地需要。
  5.大学科技园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应缴的非税收入,可参照《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十八条关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6.大学科技园内科研和工业用地,其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按规定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资金后,由市、县区(开发区)财政列入土地出让金支出预算,优先用于大学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 入驻大学科技园的各类机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优先推荐申报承建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承担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经费扶持。对列入国家、省级计划项目的,市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2.对创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优先推荐入驻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4.入驻机构技术转让所得,年收入500万元以内免征所得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5.积极推荐入驻机构研制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服务项目进入政府采购目录。6.入驻机构通过申请,可免费或优惠使用园区设立的公共技术平台设施,享受相关技术服务。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的图书馆、实验室、网络中心、测试中心等资源对入园机构开放,其收费标准按校内单位对待。
  7.各商业银行从每年新增贷款规模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专项贷款,支持入园机构发展。
  第三条 在大学科技园设立东营市青年创业基地。到大学科技园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东政发〔2009〕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博士后出站后到大学科技园创业的,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发〔2004〕13号)中规定的有关补贴及优惠政策。
  第四条 鼓励中国石油大学及国内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来大学科技园创业、置业,优先为其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并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入驻机构的技术创新活动、园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配套环境建设。
  第六条 从2010年起五年内,市科技三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入园机构的科研开发项目。
  第七条 对国外知名科研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入园建设的分支机构,或带原创性技术成果入园孵化并具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预期的机构,市政府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政策由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5年,是胜利完成“十五”规划衔接“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总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宣传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和全

  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思维、整合资源、务实高效、群众参与、因地制宜”24字指导方针,继续深化宣传教育改革创新,构建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格局,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机制。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执政为民为主旋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宣教队伍能力建设为基础,为实现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大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围绕人口计生委的中心工作开展大宣传活动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协调委直属宣传单位和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对2005年我委新机制建设、“三件大事”、支撑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五项重点工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及时、全面、立体化的深度报道,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机制。

  围绕上述中心工作,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重点抓好以下社会宣传和新闻宣传:

  (一)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以及贯彻落实两会精神情况,贯彻中央《决定》和“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成果展示。

  (二)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重要成果,人口发展的“十一五”规划,2020年远景发展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人口发展指标体系和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系统。

  (三)各地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的成功经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的情况。

  (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推进关爱女孩行动试点推广工作,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情况。

  (五)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制创新的情况。

  (六)贯彻“一法三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方面的经验,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经验。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对外开放,落实《长江宣言》和《三亚宣言》的情况。做好“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及“世界妇女大会”相关活动的宣传。

  (八)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宣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

   二、精心打造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品牌工程”

  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和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既服务全局又有自身特色的“品牌工程”,必须精心设计、精心打造,长期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一)认真做好2001—2005年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总结表彰工作。

  2005年是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第二阶段的最后一年。要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推动先进思想、文明观念、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进村入户,促进人民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发展人口文化事业,建设新型生育文化。

  按照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人口计生委等10部门的部署,2005年是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总结表彰年。在2004年各地评估的基础上,召开汇报会听取各地评估工作汇报,组织各地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研究提出评选先进的办法。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拟于第四季度,人口计生委等10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总结表彰大会,推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会同财政部联合检查、总结“婚育新风进万家计划”专项经费执行情况,积极争取“十一五”期间经费专项保障。

  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2006—2010年进一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指导意见。

  (二)积极推进关爱女孩行动深入发展,促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取得成效。

  要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的经验,在24个县级试点的基础上,首批11个试点县所在省(区)要率先做好试点经验推广的宣传工作,其他省(区、市)自行安排省级及以下各级扩大试点经验推广的宣传工作。

  切实落实各级人口计生委“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主任具体抓、负实责,各级人口计生委宣教部门牵头责任;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动员协调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在内的所有力量,形成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舆论氛围、政策机制、法制环境和服务条件,提高女孩和女孩家庭的社会地位。认真组织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分析研究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原因,以准确的数字为领导决策服务。认真组织建立关爱女孩信息平台,下大力气抓紧抓好试点经验推广的宣传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边试点边推广。

  与中宣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合作开展有关项目工作。

  (三)继续抓好新型生育文化建设。

  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中,把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推向新的阶段。继续研究新型生育文化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新典型,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注重总结各地各具特色的经验类型。鼓励各地建设好一批新型生育文化示范单位、示范基地和标志性工程。按照项目计划,继续抓好一批新型生育文化理论课题研究工作,争取产出新的成果。

  三、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按照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战略,积极主动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配合,策划好、组织好重大主题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宣传教育活动和相关工作。

  (一)开展中国13亿人口日全国宣传周活动。

  以中国13亿人口日的到来为契机,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党的三代领导人的人口思想和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论述,大力宣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正确政绩观,大力宣传以人为本、坚持人口与可持续发展、关注人口安全和人口健康的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大力宣传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伟大成就和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提高全党全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水平,增强人口观念和人均意识,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协调中央和省两级主流新闻媒体报道国家领导人探望第13亿个小公民,与中宣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中国13亿人口日电视电话大会”。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共同开展好全国宣传周活动。

  (二)总结表彰“十五”期间党校系统人口理论教育和科研工作。

  与中央党校密切合作,对《中共中央党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理论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通知》(中校字〔2000〕7号)下发5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组织开展评选、表彰人口计生部门和党校系统合作开展人口理论教育和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组织党校系统人口理论教材修订工作,继续抓好师资培训。

  (三)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我委的实施意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对青少年人口国情和青春期教育结合起来,与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结合起来,争取抓出一批具有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特点的典型经验。

  (四)继续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认真策划、组织第11届中国人口新闻奖评奖活动。协调中国人口报社、中国人口出版社、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社等委直属挂靠单位和有关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认真组织好新年春节期间的“三下乡”活动、7.11世界人口日、9.25公开信发表纪念日、10.28男性健康日等重要纪念日的社会宣传工作,组织免费宣传品的设计、编辑、印制、出版和发放工作。

  四、进一步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改革创新,加强宣传教育能力建设

  认真贯彻《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人口厅发〔2004〕16号),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思维、整合资源、务实高效、群众参与、因地制宜”的新时期改进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思路,逐步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四项改革、五个组合和五个突破,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思路,不断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一)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中,要把丰富的内容和有效的形式统一起来,把传统的宣传教育手段与现代社会的动员方式统一起来,善用现代传媒手段,善用新型文化载体,善用群众性创建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思想工作的实际效果。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研究,结合新时期特点,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在宣传内容上有所创新,在宣传形式上有所创新。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出发,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二)组织检查、评估“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计划执行情况。

  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检查评估,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对策。编写、出版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教材。举办第五周期国际合作宣教项目培训。搞好省级宣传教育中心评级工作。

  (三)重视抓好基层服务站宣传教育功能建设。

  在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中。要制定宣传教育设备配置标准和相应职责,全面体现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和药具发放四项职能。

  (四)大力加强对宣传教育干部的培训。

  通过项目带动,加强对宣传教育干部的培训。要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对宣传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努力提高宣传教育干部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继续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包括各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志愿者等的培训,更新知识,提升宣传教育工作能力。

  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部门必须抓住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面临的战略机遇期,加快自身发展。要抓住五个关键,即抓导向、抓创新、抓改革、抓发展、抓管理,整合资源,形成机制,巩固成果,乘势而上,奋力开拓,重在落实,不断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发展。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