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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58:41  浏览:8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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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今年以来,不少地区和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好。第一季度,全国企业重大伤亡事故共发生八十五件,死亡二百三十四人。第二季度,继三月十五日哈尔滨亚麻厂亚麻粉尘爆炸之后,五月四日和五月八日又接连发生四川南溪炸药厂硝化车间、辽宁本溪引信厂地下油库和黑龙江碾子山炮
弹厂成品库等爆炸事故。此外,五月六日,大兴安岭发生特大森林火灾;五月八日,江苏南通一客轮与拖轮船队相撞。这些事故、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双增双节”运动的顺利开展。分析原因,主要是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职工对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不力,责任心不强,管理不严,制度、措施不落实,以及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等。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业、交通、林业等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作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特别是发生事故的地区和部门,主管生产的领导要认真查找事故原因,总结吸取教训。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其中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对那些影响安
全但长期没有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限期解决。要把不安全的状况、伤亡数字和采取的对策公布于众,以引起群众的注意和加强监督,促使克服官僚主义,及时解决问题。
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在对有关的经济、技术问题决策时,必须考虑到安全生产,并相应作出规定。要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定考核办法。要把安全生产指标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达不到的企业不能升
级,也不能评为先进。企业要迅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各项措施;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和无知蛮干等不安全行为。企业要对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设备、作业施工场所等方
面的事故隐患和各种不安全因素。出现事故苗头,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劳动部门要认真负责地监察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消除。对不重视安全、不严格管理、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和种种不安全行为,要批评教育,进行斗争。
四、企业要抓紧安全教育,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要认真学习、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先进单位的经验,并通过典型事故进行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认识,使人人重视安全生产。同时,应组织好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培训,企业领导特别是主管生产的领导要带头学好
。新工人和特殊工种的工人,未经安全训练和考核发证,不能顶班上岗。今后,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成绩的职工应予以表扬,贡献较大的要给奖励;对违章行为也要规定处罚办法,严格执行。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立即贯彻执行,并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普及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



198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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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药监办[200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司室: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药品监督管理情况,更好地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发挥统计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从2001年起实施。现将《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加强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相应设备,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尽快确定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设置专职或固定的兼职统计人员,并将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2001年4月底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办公室。   三、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等统计法律、规章,增强统计法制意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01年5月下旬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及局有关司室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具体部署2001年度统计工作,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六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0〕2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精神,鼓励引导我市对口产业转移园做大做强,加快我市对口产业转移城市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珠府〔2009〕124号),设立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为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产业转移园为珠海(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和珠海(茂名)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我市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1亿元,专项用于推动我市产业转移工作和协助产业转移园建设。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产业转移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二)产业转移园区的规划、测绘、环评、设计等咨询服务支出,推动产业转移合作双方共同研究制订产业转移园发展规划,做好规划评审和规划环评工作,使园区发展功能定位明确,发展思路、目标和方向清晰,主导产业突出。

(三)鼓励和引导茂名、揭阳两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通过对园区基础设施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资金担保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多元化项目投资主体,加强资金投入力度,加快产业转移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园区配套水平。

(四)鼓励和引导珠海市相关企业和项目,从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到产业转移园投资工业或物流项目,以项目购地、厂房租赁费用补贴及项目建设贷款贴息等方式对该类企业给予补助。

(五)鼓励和支持珠海市有关部门、产业转移园珠海工作组、园区管理办公室及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积极开展产业转移园招商活动。

第六条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双转移办”)负责产业转移园资金申请的受理工作。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入园项目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与备案。

第七条产业转移园申请珠海市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应提交园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发展资金申请函,列明资金申请额度及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珠海市企业向产业转移园投资工业或物流项目,申请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提出的扶持资金申请书,列明资金申请额度、投资产业转移园项目及进展情况。

(二)申请资助的项目建设合同、项目进度计划、施工进展情况证明材料。

(三)企业原所在地(珠海市内)区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在产业转移园购买工业用地投资建设的,须提供企业与园区国土部门签订的购地合同;租用厂房投资生产的,须提供厂房租赁合同;申请利息补助的,须提供有关项目的贷款合同。

第九条珠海市有关部门、产业转移园珠海工作组参与产业转移园区规划编制与评审,开展产业转移园联合招商活动或合作双方考察交流活动,申请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应形成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对应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资金补助额度:

(一)产业转移园单次申请或单个园区年度申请专项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万。

(二)产业转移园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划拨20%,对在园区内投资的珠海市企业项目进行一次性补助。企业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每次申请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未用完补助金额转入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

(三)专项资金总额的5%作为招商费,用于珠海市有关部门的联合招商经费、派驻当地工作组经费、以及其它招商活动支出。

第十一条产业转移园申请专项资金,由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转移”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核,在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上报市政府批准,扶持资金视珠海市财政状况与园区建设进展情况,于当年拨至产业转移园帐户。

第十二条 两市“双转移”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该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支付依据,由当地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对完成申报手续并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及相关单位直接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成效,接受资助的单位应于接受资助的一年内,将项目总结评价报告通过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后报珠海市“双转移”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珠海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工贸信局每年根据有关要求,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双转移”领导小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双转移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