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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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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2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1994年2月2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职务的执行
第三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五章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 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实施宪法和法律。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章 代表职务的执行
第六条 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将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调查,听取意见,了解情况。
第七条 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会议日程的安排,参加大会的各种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的专题会议,发表意见。
第八条 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应当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交会议秘书处。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或者超过大会议案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九条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第十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质询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按照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半数以上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受委托组织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以地域或者行业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当推选召集人,负责组织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3次。
代表小组应当制定活动计划,其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开展就地视察、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协助政府推行工作;交流代表活动情况和经验等。
第十六条 代表可以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集中视察,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统一安排组织。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一般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跨越上述行政区域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安排。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被视察的单位应当认真接待代表,如实介绍情况,听取代表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也可以应邀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评议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组织下,参加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十八条 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本级有关机关、组织负责办理。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办理的机关、组织应当予以认真研究处理,并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经交办机关同意,少数复杂的问题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原办理机关、组织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办理
结果抄报交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督促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三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十九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条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打击报复。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并通知代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能及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许可,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主
席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同时担任县级以上两级或者三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同时依法报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向代表通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代表参加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每年不少于15天,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每年不少于7天。
代表按前款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五条 代表担任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的,其执行职务的时间,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保证。
第二十六条 代表活动经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代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第四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并经批准。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小组安排的活动的,应当请假。
第三十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要求,回答询问。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应当至少回原选举单位参加1次代表活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安排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汇报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征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的罢免案,在原选举单位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代表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议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由原选区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依法提出,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于有关控告、检举代表的来信来访,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发现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予以澄清。

第五章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第三十四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三十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知代表的原选举单位、代表本人和代表所在单位。
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知原选区选民、代表本人和代表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代表职务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可以向原选举单位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可以提出辞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原选区选民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代表法》和本办法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20日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199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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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551号

2001-07-13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豫地税发[2001]1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第一条规定的“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是指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权限应在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后再移交国家税务局。
  二、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批准企业债转股的批复文件;
  (二)所欠债务已经停止计息;
  (三)国有产权登记已办理完毕;
  (四)债转股企业已按规定或协议进行账务处理;
  (五)企业重新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
  三、债转股实施工作未全部完成的企业,其所得税征管权限已经按照财税[2000]2号文件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的不再调整;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债转股实施工作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完成后,再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


财政部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6个地区发行足球彩票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6个地区发行足球彩票的函

2002年2月10日 财综〔2002〕10号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扩大足球彩票试点发行地区的函》(体彩字〔2001〕60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足球彩票发行范围从已试点发行的北京等12个省市,扩大到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海南、云南、贵州、陕西、甘肃等14个省(自治区),并将试点发行改为正式发行。
二、请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实行的游戏规则及管理办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扩大发行范围,可以采取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方式,分期分批推进扩大发行范围的工作。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彩票机构不得散发中奖预测,对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复式投注的行为要给予提醒和劝告,防止出现过激投注行为。
四、扩大发行地区的体育彩票机构,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配合,做好本地区足球彩票销售工作,在正式销售前一周,将足球彩票的广告、宣传及销售方案,报送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附件:一、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
二、足球胜负彩票游戏规则
三、足球进球彩票游戏规则
四、足球比分彩票游戏规则

抄送: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广东、山东、四川、重庆、浙江、江苏、福建、湖北、河
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海南、云南、贵州、陕
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附件一:

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足球彩票的发行与销售管理,保障公民公开、公正、公平参与足球彩票活动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足球彩票是以足球比赛为彩票游戏媒介,由购票者预测比赛结果,并以实际比赛结果为彩倍医币谰莸囊恢痔逵势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足球彩票活动及参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全国足球彩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负责拟定足球彩票的发行区域、销售方式、游戏方法及规则,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拟销售足球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所属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方彩票中心)向总局彩票中心提出申请,并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汇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销售足球彩票的地方彩票中心,在总局彩票中心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的足球彩票销售活动实施具体管理。
地方彩票中心根据足球彩票销售业务需要,可在本地区设立若干直属分支机构,为特定区域内的销售终端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足球彩票发行的需要,可以对地方彩票中心直接进行业务监督、市场调控和技术管理。

第三章 发行管理

第九条 足球彩票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发行。
第十条 足球彩票以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发行媒介,每一轮次比赛为一个发行周期。
第十一条 每期足球彩票发行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由总局彩票中心根据足球比赛赛程安排确定。
第十二条 每场比赛的结果,以当值主裁判在比赛结束时的判决结果为准。本实施办法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在每期足球彩票发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发生,则特别规定如下:
(一)如参赛一方或双方赛前弃权,则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将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二)如参赛一方在比赛过程中罢赛,无论对方已实际得分(进球)多少,均认定对方以3∶0胜;如参赛双方在比赛过程中罢赛,无论双方已实际得分(进球)多少,则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三)如某场比赛因客观因素推迟或中断,又不能在比赛地当日24时前继续完成比赛,则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四)如某场比赛因故提前(当期彩票截止销售前)举行,则无论其实际比赛结果如何均不作为开奖依据,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将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五)一轮比赛结束后,如足球比赛组织机构裁定其中某场比赛结果无效,或更改某场比赛的结果,将不对足球彩票开奖产生任何影响,本期足球彩票仍以原当值主裁判实际裁定的比赛结果为本期开奖依据。
第十四条 当出现第十三条(一)、(二)、(三)、(四)情况需要统一摇奖时,由公证人员封存销售数据资料之后,并在其监督下根据游戏规则摇出该场足球比赛结果,并与其他场次比赛结果作为本期开奖依据。
第十五条 每期足球彩票的开奖结果以总局彩票中心的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供足球彩票购票者选择填写的专用投注单,以及销售终端机用于打印正式预测结果的兑奖彩票,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印制。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足球彩票游戏规则确定的每一组有效组合数据称为1注,每注2元。严禁溢价或折价销售。
第十八条 足球彩票须采用总局彩票中心统一设立的中国体育彩票计算机销售系统销售。
第十九条 足球彩票销售点出具的正式兑奖彩票为足球彩票的惟一兑奖凭证,并以兑奖彩票所记录的预测结果为准。
足球彩票专用投注单只用于辅助购票者投注,不作为足球彩票兑奖凭证,也不作为购票者投注结果的间接证明。
第二十条 足球彩票购票者每次复式投注的数量不得高于10000注。
第二十一条 足球彩票的兑奖有效期为28天(自开奖第2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弃奖,不再予以兑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期足球彩票销售总额为足球彩票资金,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公益金35%;
(二)奖金50%,其中调节基金为奖金总额的2%;
(三)发行成本费15%。
第二十三条 足球彩票的公益金统一纳入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依照财政部及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足球彩票的中奖奖级根据不同的游戏种类,可同时设固定奖级和浮动奖级,或只设浮动奖级。
固定奖级按照预先设定的奖金金额派发奖金;浮动奖级按照预先划定的比例派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 每期足球彩票资金中提取的奖金(50%),优先扣除调节基金及当期固定奖级应派发中奖奖金总数,剩余部分为浮动奖级奖金总额,称之为“浮动奖彩池”。按照预先设定的“浮动奖彩池”分配比例划分各级浮动奖级的奖金数额。
浮动奖奖金按该奖级的中奖总注数平均分配。
如当期某奖级无人中奖,则该奖级的奖金转入下期最高奖级奖金总额。
第二十六条 如果一注同时中多个奖级,则只按其所中的最高奖级兑付奖金,不可兼中兼得。
第二十七条 总局彩票中心从每期足球彩票资金中,提取奖金总额的2%作为调节基金,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
第二十八条 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弃奖,弃奖的奖金存入调节基金。
第二十九条 发行成本费(15%)按下列比例划分(以足球彩票资金数为基数):
(一)总局彩票中心足球彩票印制费、系统运行维护和开发费等2%;
(二)总局彩票中心中央发行费1%;
(三)地方彩票中心发行和销售费用12%。

第六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 足球彩票由中国体育彩票计算机销售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统一发行和销售。
第三十一条 系统由三级运营网络构成,即:总局彩票中心数据主中心(以下简称主中心)、地方彩票中心数据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销售终端。
主中心负责足球彩票全国发行技术参数的确定、全国销售统计数据的汇总以及开奖和计奖等管理;分中心根据主中心的指令,负责足球彩票本地区发行技术参数的下达、本地区销售数据的采集和统计、本地区的计奖检索以及奖金兑付等工作;销售终端按照数据分中心的指令实施足球彩票销售和奖金兑付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足球彩票的系统应用软件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换和更改。
第三十三条 各分中心每期足球彩票的原始销售数据汇总后,须先行认定其中的有效数据和无效数据,确认可参与开奖的有效数据,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备份封存,作为鉴别数据有效性和真伪性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销售终端在售票过程中,如果发生售票数据输入完结,但购票人未付款或输入数据与购票人的选择存在误差的,已输入的数据为无效数据,视为取消票,并须立即按照取消票的操作规定,将已输入的无效数据作取消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每期足球彩票销售结束,如果销售终端因故未将销售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传输至分中心,则该销售数据为无效数据,所售出的彩票视为无效票。
无效票经公证人员公证后,不列入开奖有效数据,并由各地方彩票中心在开奖前予以公告。
出现无效票的销售终端须在其销售现场公告,并将本销售终端售出的无效票原价回收;无效票购买者应在28天内到其购票的销售终端,按其实际购票金额办理退票、退款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足球彩票的具体游戏规则将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足球胜负彩票游戏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足球胜负彩票系足球彩票游戏方法之一。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有关术语遵循以下特别定义:
(一)注: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每一组有效组合数据。
(二)投注:购票人根据本规则以人民币现金购买足球彩票的行为。
(三)投注单:购票人用于辅助投注的专用表格。
(四)随机投注:由销售终端机随机产生的有效组合数据作为购票人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五)单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所有球队的比赛成绩均只选择一种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六)复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某一场次的比赛成绩选择2种以上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七)兑奖彩票:由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出售的、记录有购票人预测结果的凭证。
第四条 凡购买足球胜负彩票者,均视为已知晓本规则,并接受本规则约束。

游戏方法

第五条 足球胜负彩票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游戏媒介,由购票人预测每一轮次指定的13场比赛的胜平负结果。
第六条 所选足球联赛的每一轮次,为足球胜负彩票的一个发行周期,并在每一轮次比赛开始前销售。
第七条 每一轮次比赛中,每一场比赛的胜平负共有3种预测结果:
(一)“3”:主队胜,客队负;
(二)“1”:主队与客队平;
(三)“0”:主队负,客队胜。
第八条 购票人在投注时,可以在每一场比赛的3种预测结果中,任意选择1种或1种以上(复式投注)预测结果。
第九条 购票人投注时,必须对指定的全部13场比赛的结果做出预测选择,方构成有效投注。
购票人所选择的全部13场比赛的每一种预测结果的组合,即构成1注。
若购票人对其中某些场次的预测结果做出2种(含)以上的选择,即构成复式投注,则按数学组合计算其投注数量。
第十条 足球胜负彩票每注2元。

投 注

第十一条 购票人可以直接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口授预测结果投注,或随机投注;亦可利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提供的投注单辅助投注。
第十二条 投注单投注。
(一)投注单由两部分组成:
1.投注单左侧为足球比赛本轮次所指定场次主、客场球队队名,列前位的为主队,列后位的为客队。
2.投注单右侧为5个供购票人填写预测结果的独立表格,即投注栏。
(二)购票人可在投注单右侧的5个投注栏中,任意选择1个或1个以上填写。但是,在1个投注栏中必须填写全部13场的预测结果,方为有效投注,否则为无效投注。
(三)购票人将填写有效的投注单交给足球彩票销售终端,确定其有效投注数量和需要交纳的现金数额,销售人员收款后将其预测结果输入电脑系统记录在案,并出具兑奖彩票。
(四)每一张投注单的投注数量不得高于10000注。
第十三条 购票人的实际预测结果,以销售终端出具的兑奖彩票记录为准。
购票人领取兑奖彩票后,须在电脑销售终端进行下一次售票操作前,立即予以核对;如发现兑奖彩票记录的预测结果与本人选择的不符,可要求销售终端立即更换。但是,如购票人未当场提出异议,而电脑销售终端已进行新的售票操作,则无法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因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原因,致使购票人投注的电脑记录未能列入当期开奖时,经国家公证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效票;购票人需到原销售终端办理退票手续,按其持有的兑奖彩票面值退还同等金额的现金。

中奖与兑奖

第十五条 足球胜负彩票采取全国联网销售、统一彩池计奖方式。
第十六条 足球胜负彩票以购票人预测的胜平负结果与对应的实际比赛结果相符的数量,确定其中奖与否以及中奖等级。
具体奖级设置如下:
一等奖猜中全部13场比赛的胜平负结果;
二等奖猜中其中12场比赛的胜平负结果。
第十七条 足球胜负彩票的奖金提取和分配原则,遵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取奖金总额的2%作为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一、二等奖为浮动奖级,奖金数额划分办法:
一等奖为当期总奖金额的50%;
二等奖为当期总奖金额的50%。
一、二等奖均按照中该等奖级的投注数量平均分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球胜负彩票单注最高奖金封顶为500万元。
第二十条 如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别情形,则以《管理办法》确定的结果作为开奖结果,并以总局彩票中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中奖人须提交完整的兑奖彩票兑奖,兑奖期限为28天(自开奖第2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视作自动弃奖,未兑付的奖金纳入调节基金。
中奖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在其原购票的销售终端兑付;中奖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各地方彩票中心指定地点兑付,并须出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执行中,随时发布的变更决定、中奖公告、重大事项通告等,将在总局彩票中心及地方彩票中心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并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予以公布,足球彩票发行人不再承担直接通知购票人的责任,购票人须自行知晓。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足球进球彩票游戏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足球进球彩票系足球彩票游戏方法之一。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有关术语遵循以下特别定义:
(一)注: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每一组有效组合数据。
(二)投注:购票人根据本规则以人民币现金购买足球彩票的行为。
(三)投注单:购票人用于辅助投注的专用表格。
(四)随机投注:由销售终端机随机产生的有效组合数据作为购票人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五)单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所有球队的比赛成绩均只选择一种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六)复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某一球队的比赛成绩选择2种以上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七)兑奖彩票:由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出售的、记录有购票人预测结果的凭证。
第四条 凡购买足球进球彩票者,均视为已知晓本规则,并接受本规则约束。

游戏方法

第五条 足球进球彩票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游戏媒介,由购票人预测每一轮次中指定的13支球队的进球数量。
第六条 所选足球比赛的每一轮次,为足球进球彩票的一个发行周期,并在每一轮次比赛开始前销售。
第七条 每一轮次比赛中,每支球队的进球数共有4种预测结果:
(一)“0”代表未进球;
(二)“1”代表1个进球;
(三)“2”代表2个进球;
(四)“M”代表3个(含)以上进球。
第八条 购票人在投注时,可以在每支球队的4种预测结果中,任意选择1种或1种以上(复式投注)预测结果。
第九条 购票人投注时,必须对指定的全部13支球队的进球数做出选择,方构成有效投注。
购票人所选择的全部13支球队进球数的每一种预测结果的组合,即构成1注。
若购票人对其中某支球队的进球预测结果做出2种(含)以上的选择,即构成复式投注,则按数学组合计算其投注数量。
第十条 足球进球彩票每注2元。

投注

第十一条 购票人可以直接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口授预测结果投注,或随机投注;亦可利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提供的投注单辅助投注。
第十二条 投注单投注。
(一)投注单由2部分组成:
1.投注单左侧为足球比赛本轮次所指定球队队名。
2.投注单右侧为5个供购票人填写预测结果的独立表格,即投注栏。
(二)购票人可在投注单右侧的5个投注栏中,任意选择1个或1个以上填写。但是,在1个投注栏中必须填写全部13支球队的进球预测结果,方为有效投注,否则为无效投注。
(三)购票人将填写有效的投注单交给足球彩票销售终端,确定其有效投注数量和需要交纳的现金数额,销售人员收款后将其预测结果输入电脑系统记录在案,并出具兑奖彩票。
(四)每一张投注单的投注数量不得高于10000注。
第十三条 购票人的实际预测结果,以销售终端出具的兑奖彩票记录为准。
购票人领取兑奖彩票后,须在电脑销售终端进行下一次售票操作前,立即予以核对;如发现兑奖彩票记录的预测结果与本人选择的不符,可要求销售终端立即更换。但是,如购票人未当场提出异议,而电脑销售终端已进行新的售票操作,则无法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因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原因,致使购票人投注的电脑记录未能列入当期开奖时,经国家公证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效票;购票人需到原销售终端办理退票手续,按其持有的兑奖彩票面值退还同等金额的现金。

中奖与兑奖

第十五条 足球进球彩票采取全国联网销售、统一彩池计奖方式。
第十六条 足球进球彩票以购票人预测的进球数与对应的实际比赛结果相符的数量,确定其中奖与否以及中奖等级。
具体奖级设置如下:
一等奖 猜中全部13支球队的进球数;
二等奖 猜中其中12支球队的进球数;
三等奖 猜中其中11支球队的进球数;
四等奖 猜中其中10支球队的进球数;
五等奖 猜中其中9支球队的进球数;
六等奖 猜中其中8支球队的进球数。
第十七条 足球进球彩票的奖金提取和分配原则,遵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取奖金总额的2%作为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一、二、三等奖为浮动奖级,奖金金额划分办法:
一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70%;
二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15%;
三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15%。
一、二、三等奖均按照中该等奖级的投注数量平均分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球进球彩票单注最高奖金封顶为500万元。
第二十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四、五、六等奖为固定奖级,奖金金额分别为:
四等奖每注300元;
五等奖每注30元;
六等奖每注5元。
第二十一条 如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别情形,则以《管理办法》确定的结果作为开奖结果,并以总局彩票中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中奖人须提交完整的兑奖彩票兑奖,兑奖期限为28天(自开奖第2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视作自动弃奖,未兑付的奖金纳入调节基金。
中奖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在其原购票的销售终端兑付;中奖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各地方彩票中心指定地点兑付,并须出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执行中,随时发布的变更决定、中奖公告、重大事项通告等,将在总局彩票中心及地方彩票中心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并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予以公布,足球彩票发行人不再承担直接通知购票人的责任,购票人须自行知晓。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足球比分彩票游戏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足球比分彩票系足球彩票游戏方法之一。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有关术语遵循以下特别定义:
(一)注: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每一组有效组合数据。
(二)投注:购票人根据本规则以人民币现金购买足球彩票的行为。
(三)投注单:购票人用于辅助投注的专用表格。
(四)随机投注:由销售终端机随机产生的有效组合数据作为购票人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五)单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所有球队的比赛成绩均只选择一种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六)复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某一球队的比赛成绩选择2种以上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七)兑奖彩票:由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出售的、记录有购票人预测结果的凭证。
第四条 凡购买足球比分彩票者,均视为已知晓本规则,并接受本规则约束。

游戏方法

第五条 足球比分彩票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游戏媒介,由购票人预测每一轮次中指定的6场比赛的主客队比分结果。
第六条 所选足球比赛的每一轮次,为足球比分彩票的一个发行周期,并在每一轮次比赛开始前销售。
第七条 每一轮次比赛中,每一场比赛的主客队比分共有16种预测结果,分别为:
1∶0、2∶0、M∶0、2∶1、M∶1、M∶2、0∶0、1∶1、2∶2、M∶M、0∶1、0∶2、0∶M、1∶2、1∶M、2∶M
其中“0”代表未进球,“1”代表进一个球,“2”代表进2个球,“M”代表进3个(含)以上球;列前位为主队进球数,列后位为客队进球数。
第八条 购票人在投注时,可以在每场比赛的16种比分预测结果中,任意选择1种或1种以上(复式投注)预测结果。
第九条 购票人投注时,必须对指定的全部6场比赛的比分预测结果做出选择,方构成有效投注。
购票人所选择的全部6场比赛的每一种比分预测结果的组合,即构成1注。
若购票人对其中某些场次的比分预测结果做出2种(含)以上的选择,即构成复式投注,则按数学组合计算其投注数量。
第十条 足球比分彩票每注2元。

投 注

第十一条 购票人可以直接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口授预测结果投注,或随机投注;亦可利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提供的投注单辅助投注。
第十二条 投注单投注。
(一)投注单由2部分组成:
1.投注单左侧为足球比赛本轮次所指定场次主、客场球队队名,列前位的为主队,列后位的为客队。
2.投注单右侧为5个供购票人填写预测结果的独立表格,即投注栏。
(二)购票人可在投注单右侧的5个投注栏中,任意选择1个或1个以上填写。但是,在1个投注栏中必须填写全部6场的预测结果,方为有效投注,否则为无效投注。
(三)购票人将填写有效的投注单交给足球彩票销售终端,确定其有效投注数量和需要交纳的现金数额,销售人员收款后将其预测结果输入电脑系统记录在案,并出具兑奖彩票。
(四)每一张投注单的投注数量不得高于10000注。
第十三条 购票人的实际预测结果,以销售终端出具的兑奖彩票记录为准。
购票人领取兑奖彩票后,须在电脑销售终端进行下一次售票操作前,立即予以核对;如发现兑奖彩票记录的预测结果与本人选择的不符,可要求销售终端立即更换。但是,如购票人未当场提出异议,而电脑销售终端已进行新的售票操作,则无法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因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原因,致使购票人投注的电脑记录未能列入当期开奖时,经国家公证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效票;购票人需到原销售终端办理退票手续,按其持有的兑奖彩票面值退还同等金额的现金。

中奖与兑奖

第十五条 足球比分彩票采取全国联网销售、统一彩池计奖方式。
第十六条 足球比分彩票以购票人预测的比分结果与对应的实际比赛结果相符的数量,确定其中奖与否以及中奖等级。
具体奖级设置如下:
一等奖猜中全部6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二等奖猜中其中5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三等奖猜中其中4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四等奖猜中其中3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五等奖猜中其中2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第十七条 足球比分彩票的奖金提取和分配原则,遵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取奖金总额的2%作为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一、二等奖为浮动奖级,奖金金额划分办法:
一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60%;
二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40%。
一、二等奖均按照中该等奖级的投注数量平均分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球比分彩票单注最高奖金封顶为500万元。
第二十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三、四、五等奖为固定奖级,奖金金额固定为:
三等奖每注800元;
四等奖每注50元;
五等奖每注5元。
第二十一条 如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别情形,则以《管理办法》确定的结果作为开奖结果,并以总局彩票中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中奖人须提交完整的兑奖彩票兑奖,兑奖期限为28天(自开奖第2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视作自动弃奖,未兑付的奖金纳入调节基金。
中奖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在其原购票的销售终端兑付;中奖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各地方彩票中心指定地点兑付,并须出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执行中,随时发布的变更决定、中奖公告、重大事项通告等,将在总局彩票中心及地方彩票中心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并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予以公布,足球彩票发行人不再承担直接通知购票人的责任,购票人须自行知晓。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