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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章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58:36  浏览:9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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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章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章程

1990年11月24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委员会,下同)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非常设机构。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审定、批准年度的国家质量奖,研究、制定审定国家质量奖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奖审定范围为:国家质量管理奖、国家优质产品(包括优质食品)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质军工产品奖和中国工艺美术品百花奖。
第三条 审定国家质量奖的依据是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委颁布的《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和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由如下人员组成:
1.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质量的领导同志;
2.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同志;
3.知名质量专家;
4.新闻单位的负责同志;
5.用户方面的代表。
第五条 审定委员会的设置如下:
1.主任委员一人;
2.常务副主任委员一人;
3.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4.委员若干人;
5.秘书长一人;
6.副秘书长若干人;
7.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设在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务院指定,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委员由有关部门提名,常务副主任委员确认。秘书长由常务副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批准,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副主任委员批准。

审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需调整,由有关部门自行申报,经审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确认后生效。副主任委员的调整,由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后生效。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主任委员负责审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审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八条 审定国家质量奖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科学评价,公正评选的原则。
第九条 审定委员会本着民主、协商、集中的原则,审定和批准当年的国家质量奖方案。必要时,对个别项目也可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时,出席的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半数通过,决议方可生效。
第十条 审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重大问题,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可随时召集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常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参加。有些问题亦可用通信方式征询意见或书面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1.负责审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联系各行业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3.负责向审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4.领导办公室的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的职责如下:
1.负责向审定委员会提交年度国家质量奖初审方案;
2.对国家质量管理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质军工产品奖、中国工艺美术品百花奖的评选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3.具体组织国家优质产品奖的评选工作及其获奖产品的评后管理、监督工作;
4.对部门和地方的产品创优、评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社会评议产品质量的活动进行必要引导;
5.负责组织奖牌、证书的制作和国家质量奖的发奖工作;
6.执行审定委员会和秘书长布置的任务并向其报告工作;
7.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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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05〕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科协、市人事局拟订的《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市科协 市人事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为切实做好我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进一步繁荣我市学术活动,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制订本办法。
一、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属市级奖励。
二、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评选范围为自然科学及相关科学领域的优秀学术论文、优秀学术专著和优秀研究报告。学术成果作者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市(含中央、省驻濮单位)的科技人员。
三、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达到市级先进水平的为三等奖;达到省级先进水平和市级领先水平的为二等奖;达到国家先进水平和省级领先水平的为一等奖。
四、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限额原则上控制在一等奖10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50项。
五、申报条件
申报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学术成果必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创造性,并对推动学科发展和科技创新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用价值。
(一)申请评奖的学术论文,要论点明确、论据科学、材料翔实、行文精炼严谨。
1.申报一等奖者必须有两名以上全国或省内同行知名专家签署评价意见的推荐书,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或国际性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
(2)在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
(3)被全国性学会评为优秀学术论文;
(4)被全省性学会评为一等奖以上的学术论文。
2.申报二等奖者必须有两名以上全省或市内同行知名专家签署评价意见的推荐书,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被全国性学术会议录用的学术论文;
(2)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
(3)在全省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
(4)被全省性学会评为优秀学术论文;
(5)被全市性学会评为一等奖以上的学术论文。
3.申报三等奖者必须有市内两名以上同行专家签署评价意见的推荐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全省性学术会议录用的学术论文;
(2)在全市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
(3)被全市性学会评为优秀学术论文。
(二)申报一等奖的学术专著,必须有两名以上全国或省内同行知名专家签署评价意见的推荐书,并由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申报二等奖的学术专著,必须有两名以上省内同行知名专家签署意见的推荐书,并由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
(三)申报一等奖的研究报告,须经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单位组织鉴定;申报二等奖的研究报告,须经市厅级单位组织鉴定;申报三等奖的研究报告;须经县处级单位鉴定。
六、申报材料
1.属于刊物发表论文的报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1份;属于会议交流或评奖论文的报论文原件及宣读或录用、评奖证明原件各1份;属于学术专著的报正式出版的样书1本(套);属于研究报告的报研究报告原件及原始鉴定材料各1份。其中,属于外文的还要报中文译文1份。
2.不超过500字的成果摘要一式5份。
3.相应的推荐书1份。
4.论文、研究报告复印件一式4份;相应的推荐书和相关的证明、鉴定材料复印件一式4份。
5.尽量提供能代表国内外近期发展动态的同类文献及申报成果曾被采用或引用的索引文献。
6.《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表》一式3份。
七、各县(区)科协、各全市性学会和市属各企业科协为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初评和推荐单位。全市性学会覆盖不到的市直科技人员和尚未成立科协的市属、驻濮企业的科技人员申报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由所在单位(企业)的科技和人事部门共同进行初评和推荐。
八、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评选工作在“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另行文)领导下进行,具体评审工作由市科协每届组织相关学科著名专家组成的“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
九、其他相关事宜
1.“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评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的原则。
2.已经获得市厅级及其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奖励的学术成果不可再申报“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
3.一项成果若有多名作者,一般应由第一作者申报,并只向主要作者(一般不超过三人)颁发奖励证书。对单位署名的成果,只对单位进行奖励。
4.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出,即追回相关的一切奖励,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建议给予相关处分。
5.本奖以“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名义授奖,除颁发奖励证书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6.本办法委托“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通令

1951年4月12日,最高法院华东分院

(一)前据皖南人民法院提出“亲告罪”或“告诉乃论”一些问题,经本院签具意见,转请中央核示在案。
(二)兹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1951年3月27日法秘字第3365号复示:
“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的问题,一般情况与有配偶之人通奸,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告诉人不告诉其配偶者,法院即可不理,告诉人撤回者亦然。至于告诉人对配偶与相奸人一同告诉或单对一人告诉一点,我们同意你院提出之意见,这是可以的,法院应予审判,告诉人对两人都告诉,而单对一人撤回,法院对未经撤回告诉的一人仍有权审判”。
(三)以上指示,希予遵照并希转知各县人民法院遵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