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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6:16:22  浏览:8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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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对振兴我国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主要商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面临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质量工作正是主攻方向。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要要求。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产品质量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是,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的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抽查合格率较低,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优难胜、劣不汰相当普遍,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抓住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严厉打击制造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以下简称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二、企业要面向市场,加强质量工作
  (二)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产品更新换代。企业要面向市场,以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要为目标,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通过加强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进步,切实攻克一批重要产品的关键技术,努力开发一批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全面提高产品的档次和质量水平。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发展目标。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瞄准世界先进水平,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中小型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质量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企业的经理(厂长)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企业要建立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运转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标准,重视计量检测,加强工艺纪律,搞好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从严管理企业,认真实行质量否决制度,实现管理创新,切实解决有些企业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的问题,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五)全面推行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要把售后服务作为企业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严格服务制度,加强售后服务力量,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忠实履行对用户的服务承诺,实现售后服务的规范化。
三、加强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六)建立健全科学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要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及时修订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准或不按标准生产。凡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要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引进设备和利用外资生产的一般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不得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否则,设备不准引进,项目不得审批。
  (七)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要不断提高计量基准、标准的国际等效性,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严格对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充分发挥计量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的作用。要加强计量测试手段和方法的研究,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必要的计量测试保证。
  (八)抓好全面质量管理。要继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改进和降废减损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要借鉴国外企业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要不断总结、推广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表彰质量先进企业和个人。
  (九)认真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质量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积极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学校要重视对学生的质量意识教育,有关院校要设置质量管理课程,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
  (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换代能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改造落后设备、完善技术保障手段,引导和促进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现有产品的质量水平。同时,要坚决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四、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切实加强质量监管
  (十一)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监督管理。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质量标识。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实行商品质量先进负责制。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阻挠监督检查的,要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凡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无证生产的产品,禁止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十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坚决制止利用报验、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坚决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除国家明确规定外,严禁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要研究和探索产品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方法,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产品质量信息。
  (十三)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统一资格评定要求,明确责任和交务,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确保其公正性。要对现有和各类质量中介机构,特别是质量认证机构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资格;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处罚力度
  (十四)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把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公布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及时组织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跟踪监督抽查。要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并公布抽查结果。
  (十五)加大处罚力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其中,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要暂停证书使用;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在国家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并自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凡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十六)实行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在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其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
六、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十七)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工作责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提出全国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并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查出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遏制住制假售假猖獗的势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结合要地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的打假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发现的每一起制假售假案件都要彻底查处;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要视同制假售假行为予以处罚。制假售假行为 经查实,应吊销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有过制假售假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从严整治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市场;严禁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设备再次投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对违规执法的要严肃处理。
  (十九)坚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要加强对产品标识的管理,加大对假冒名优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各地可制定要假奖励办法,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推行创建“放心一条街”活动,确保在“放心一条街”区域内销售的产品不发生质量、计量、商标、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七、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十)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采取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形式,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要大力宣传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和为质量振兴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有关质量知识,解答消费者提出的质量疑问,形成“质量振兴人人有责”、“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环境,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十一)国家和省级的主要新闻媒体,特别是电视台,要以专栏、专题的形式,定期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制假售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和责任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
  (二十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要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质量万里行”、“3.15”、“百城万店无假货”、“假如我是消费者”等活动,动员全社会为质量振兴作贡献。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十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质量标准建设、计量检测体系和质量监督抽查所必需的投资和经费,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提高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命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认真加以落实;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好行政执法和有关国家法定产品监管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职责,认真做好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等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执法人员守则、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及奖惩等制度,确保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十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产品质量状况和打假工作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质量工作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提高产品质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国务院责成质量技术监督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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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商系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来本市投资,系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
第四条 本规定鼓励引荐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只限于举办生产型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
第五条 本规定鼓励的引荐人,系指由个人关系引荐其亲友来本市投资并获成功的有中国公民权的个人。
引荐人的确认,按照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办事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引荐成功的认定,以引荐投资所举办的企业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正式营业执照为准。
第七条 一次性现金奖励,凭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的授奖通知书,由引荐成功企业的中方单位支付,并发给引荐人。中方单位为多方的,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八条 一次性现金奖励标准,按照引荐成功企业中所引荐外商投入的注册资本金额(以美元计算,其他币种按出资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折合成美元),依以下标准奖励:
外商投入注册资本金额(美元) 奖励金额(人民币、元)
20万~49万 1000
50万~299万 2000
300万~499万 5000
500万以上 10000
第九条 引荐人所得的奖金收入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调节税。
第十条 本规定奖励金额系按引荐成功企业为基准计发的,引荐人为多人的,应以引荐人登记和确认的人数为准,按引荐人自行商定的协议分享,并分别发给本人。
第十一条 引荐人不愿接受现金奖励的,尊重本人意愿可给予适当精神或荣誉奖励,所需费用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本市各单位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与本人职务有关的国家党政机关和涉外单位(包括涉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上述人员确系引荐其血亲、姻亲的,经确认后亦可享受本规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2年5月17日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1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我市实施和完成了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取得了明显成效。五年来,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得到广泛宣传,广大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得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法治环境得到改善。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无锡”建设,保障我市“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决定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市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紧紧围绕市“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重点加强与经济转型升级、生态和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和反腐倡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进一步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重点对象,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是加强对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在坚持和完善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施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要通过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专题研讨等形式,加强对宪法、通用法律和与履行职责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建立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将依法履职能力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不断提高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做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要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健全落实各类全日制学校法制教育制度,配备法制副校长,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相结合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体系,使青少年从小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要重点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观念。要重点加强基层村(居)委干部法制培训,提高依法服务和防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要加强法制培训学校(站、点)建设,切实提高新市民和流动人口的法制观念。在城乡基层群众中重点宣传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切实提高群众依法参与基层自治和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三、坚持创新创优,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新时期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和重要载体,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共同参与的法治文化工作机制。要进一步丰富和提升法治建设文化品牌,不断扩大法治文化的覆盖面、渗透力和影响力,大力培育全体公民的法治精神和信仰,不断提高全体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和能力,更富成效地营造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紧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紧扣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用群众理解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法律,变单向灌输为双向互动。强化大众传播媒体的社会责任,坚持创新创优,努力构建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平台。不断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的内容和形式,鼓励基层群众参与法治实践。要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力。
  四、密切联系实际,围绕推进法治实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法治无锡建设中的先导和基础作用,引导和推动各层面、各领域的法治实践活动。要紧紧围绕市“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切实做好地方立法的规划和计划,并把社会关注度高、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提高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行政机关要突出抓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等制度和机制;加强重大决策程序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稳定、环境、经济风险评估机制,强化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围绕“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实现行政行为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公正司法。村(居)民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村(居)务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加强社区建设,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积极建言献策,依法有序参与经济和社会建设。要继续深入开展法治市(县)、区创建和法治镇(街道)、民主法治村(社区)、规范执法示范单位(点)和依法管理诚信经营企业等基层法治创建活动,大力推动法治无锡建设。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保障机制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要切实承担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完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科学发展目标考核体系,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系统部署、统筹推进。要切实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的要求,制定合理的经费保障标准,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造必备条件。
  六、加强检查监督,抓好“六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
  要制定和出台市“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健全考核验收和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年度考核和阶段性检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搞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工作监督,督促本决议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