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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知名商标促进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35:57  浏览:9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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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知名商标促进办法(暂行)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知名商标促进办法(暂行)

第4号

  《荆门市知名商标促进办法(暂行)》已经2011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荆门市知名商标促进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促进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荆门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所有权,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较高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的组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知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知名商标;鼓励知名商标所有人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商标所有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依法实际使用两年以上;
  (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两年内的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六)商标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七)近两年内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处罚记录。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优先考虑。
  第八条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由商标所有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荆门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
  认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资格及任期、评审办法、认定程序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知名商标每二年认定一次。
  第十一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结论。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提交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认定委员会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知名商标认定材料进行评审,以表决方式决定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经认定委员会评审符合知名商标条件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认定委员会进行复核。
  异议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驳回认定申请;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荆门市知名商标证书,并发布认定公告。
  第十四条知名商标评审认定组织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知名商标有效期6年,自发布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被认定为荆门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在有效期内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优先推荐参加湖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认定;
  (二)在其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或服务设施等载体上可以使用荆门市知名商标的标志;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信用分类认定时可以增加信誉分值。
  第十七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上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
  第十八条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应当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知名商标所有人转让其知名商标的,商标受让人应当自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知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情况,及时查处损害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标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知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知名商标认定的;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列举的情形的;
  (三)六年有效期满未申请重新认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知名商标被撤销的,该商标自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知名商标。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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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和共同通信社关于共同运用话音专线的协议

新华通讯社 共同通信社


新华通讯社和共同通信社关于共同运用话音专线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0年3月27日 生效日期1980年3月27日)
  曾涛社长率领的新华通讯社代表团,应共同通信社社长渡边孟次的邀请,于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四月上旬对日本进行了友好访问。曾涛社长和渡边社长为了加强两社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就两社间共同运用话音专线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鉴于这条话音专线从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开始试通以来运转情况良好,决定从一九八0年四月一日开始正式开通,并确认如下事项:

 一、北京--东京间的话音专线,除用于两社记者发消息外,还用于:(一)新华通讯社(以下简称新华社)向共同通信社(以下简称共同社)总社传送新华社的中文消息和照片、向共同社北京分社传送新华社的中文消息。共同社直接向新华社总社传送共同社的图片,并经由新华社东京分社向新华社总社传送共同社的日文消息。(二)新华社向新华社东京分社和中国通信社传送新华社的消息和照片等。共同社向其北京分社及分社社长家传送共同社的消息等。

 二、根据传送内容分别在共同社总社、北京分社、北京分社社长家、新华社总社、东京分社以及中国通信社设置EF31型九千六百毕特传真机、图片传真机、电话和控制器等设备。

 三、使用专线的优先顺序是:文字传真、照片传真、通电话,原则上不用电话发稿。

 四、专线的费用,按照平等负担的原则,各自支付本国部分的费用(包括市内线路费)。所用设备的费用由各自负担。

 五、更新或增设专线设备以及在使用专线过程中发生问题时,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新华通讯社社长          共同通信社社长
      曾  涛              渡边孟次
      (签字)              (签字)

                         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教委关于发布《光具盘》等19个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发布《光具盘》等19个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1年11月28日,国家教委


《光具盘》等19个行业标准,经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以发布,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JY 0033—91 光具盘;
JY 0307—91 长方体棱长与表面积演示器;
JY 0308—91 小学几何形体模型技术条件;
JY 0309—91 梯形坝与水渠模型;
JY 0310—91 白光的色散与合成演示器技术条件;
JY 0311—91 河蚌解剖模型技术条件;
JY 0312—91 牛胃解剖模型技术条件;
JY 0313—91 始祖鸟化石及复原模型技术条件;
JY 0314—91 蚯蚓解剖模型技术条件;
JY 0315—91 皮肤结构模型技术条件;
JY 0316—91 淋巴结放大模型;
JY 0317—91 细胞膜结构放大模型技术条件;
JY 0318—91 脊椎骨放大模型;
JY 0319—91 肾、肾单位、肾小体放大模型技术条件;
JY 0320—91 菜粉蝶生活史标本技术条件;
JY 0321—91 内耳模型技术条件;
JY 0322—91 脊髓与椎骨部分模型技术条件;
JY 0323—91 肝、胰、十二指肠模型技术条件;
JY 0324—91 脑干模型技术条件。
上述行业标准自1992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国家教委标准(部标)JY33——79光具盘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光具盘》等19个行业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