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韶府令第87号)
《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韶府规审[2011]2号)已经2011年7月2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63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出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
市长 艾学峰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储备土地管理,合理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储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和持有储备土地;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新增储备土地征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国土、监察、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城管、审计、法制、国资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对储备土地实施动态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并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规划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会同国土、规划、财政、林业、环保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
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宗数、位置、面积、用途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用于商住和工业用途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以及因国家建设代征而未处置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五)处理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六)其他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收购的国有土地包括:
(一)因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批准征收的国有土地;
(二)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因规划已调整为经营性用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国有土地;
(三)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时,经批准变更用途的国有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储备的国有土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法定赋予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应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在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区人民法院对涉及土地使用权采用变卖、以物抵债方式处置征询意见前,应先征求市土地储备中心对该地块的储备意见。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市区两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下列土地有储备意愿的,应在收到规划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批准,行使购买权:
(一)建设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审批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过期失效的;
(二)涉及土地的证载用途或使用现状与规划用途不符的;
(三)处置宗地在规划部门意见里认为有储备价值的;
(四)大宗划拨用地的。
第十二条 收购国有土地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价格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和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收购价格拟定土地收购方案和起草收购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政府批准实施;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收购合同的合意价格,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五)按收购合同约定办理收购宗地和地上房屋、附属设施的移交手续;
(六)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政府依法收购的国有储备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收购费用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申请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回的土地,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以经费包干等方式与新增储备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进行前期开发、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区人民政府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抵押合同应经合法性审查并报人民政府批准。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供应时,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应先行依法解除抵押。土地供应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已办理登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额土地储备周转金。
(二)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储备土地的征收(含安置房建设)、收购、优先购买、收回以及前期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按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3%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库后计提,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为合理保障土地储备资金周转,市土地储备中心可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报请市政府增加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经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当年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供应形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0%核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开发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原则上要在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国库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相关资金。
已供应储备土地成本按宗结算,储备土地出让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经审核的储备土地宗地成本资料,市财政局将宗地核算情况呈报市政府审批,并在市政府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拨付资金。在已供应的储备土地成本暂无法提供的情况下,按已缴库的宗地出让收入的50%预拨储备土地成本,待财政部门审定后据实结算。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收益分配。
(一)市政府出资、区政府完成征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的新增储备土地,按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土地成本并按国家、省、市规定计提相关费用后的10%安排给区政府用于城建、教育、水利等支出。
(二)出让的存量储备土地,由区政府配合完成地上房屋征收、租户搬迁等相关工作的,按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土地成本并按国家、省、市规定计提相关费用后的5%安排给区政府用于城建、教育、水利等支出。
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呈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经费,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核拨。收购无纯收益的项目(包括政府划拨土地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经费按照征收成本的2.1%列入项目建设单位总投资,先期预拨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经费和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费原则上按季预结,年终清算,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三十条 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的成本开支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状况等定期进行核查、审计。
第三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储备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土地前期开发费和有关税费的支出。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截留或者挪用国有土地储备资金的,由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储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确定储备土地的收购、供应价格或者补偿标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未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
(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土地储备管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韶关市土地储备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交通部水运司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水运基建函[2008]1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咨询审查的管理,保证港口工程设计质量,确保港口安全生产,我司于2008年4月11日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水运司(章)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
会议纪要
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咨询审查的管理,保证港口工程设计质量,确保港口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部水运司于2008年4月11日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名单附后)。各院交流了有关水运工程设计和码头改造方案复核的经验和体会,并对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委托审查咨询以及码头改造方案复核的使用范围、管理程序、审查咨询和复核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一致认为,水运工程设计审批和码头改造方案核准采用委托审查咨询和复核的形式能够适应当前水运工程设计审批管理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工程设计水平,有利于加强设计单位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有利于推动水运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根据有关规定,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和码头改造方案复核应包括下列范围:
(一)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沿海水运工程和投资额在300万以上(含300万元)的内河水运工程,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不低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管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认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5个设计单位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单位。
(二)水运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不低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三)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改造方案,应委托具有不低于码头改造方案编制单位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复核。
三、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审查咨询和复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送相应的审批部门进行审批。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管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其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论证,对于符合要求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再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将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及检测成果报告和审查论证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进行核准。
(二)审批或核准部门对上报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由审批或核准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同时告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承担单位签定《技术审查咨询协议书》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协议书》,并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设计单位应提供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需要的计算方法、初始参数和计算结果。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工作所需费用按交通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330号)的有关规定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费用也应列入工程概算。
(四)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应由承担单位的主管领导或主管总工主持,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进行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的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是进入交通运输部设计审查专家库的专家,必要时可以从交通运输部设计审查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单位的专家参加。
(六)承担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的设计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报告》,并对报告的成果负责。
《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担技术审查咨询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审查咨询单位的主管院长、主管总工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审查咨询人员姓名及单位、专业分工、职务职称及签字。
3、审查咨询意见。包括:
(1)概况(工程概况、审查咨询依据、审查咨询内容及有关审查咨询工作组织情况);
(2)初步设计文件中各章节具体内容的存在问题、评价及意见;
(3)审查咨询的总体评价和主要结论;
(4)审查咨询建议。
《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码头改造方案复核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码头改造方案复核单位主管院长、主管总工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复核人员姓名及单位、专业分工、职务职称及签字。
3、码头改造方案复核意见。包括:
(1)概况(工程概况、码头改造内容、复核依据及有关复核工作组织情况);
(2)码头改造方案中具体内容存在问题、评价及意见;
(3)复核审查的总体评价;
(4)复核审查建议。
四、委托审查咨询和复核的内容如下:
(一)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咨询的内容:
1、对于政府核准的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进行复核性审查,主要审查的内容如下:
(1)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文件的符合性。
(2)初步设计文件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3)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的合理性。
(4)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和安全稳定性;
(5)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评价意见情况。
(6)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7)对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2、对于政府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1)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符合性。
(2)初步设计文件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3)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参数与配置数量的合理性。
(4)河道河势演变分析、航道整治原则的合理性。
(5)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稳定性。
(6)生产、生活建筑物等配套工程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7)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评价意见情况。
(8)工程施工条件、方法、进度和工期的合理性。
(9)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方法、内容和取费参数的合理性。
(10)对初步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的内容:
(1)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2)与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的符合性。
(3)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的安全、稳定和耐久性。
(4)指导性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图纸和施工说明的完整性及表述的清晰性。
(6)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议。
(三)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复核内容参照初步设计审查咨询内容对安全性、使用性和耐久性进行复核。
五、委托审查咨询和复核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技术审查咨询和复核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不断提高审查咨询和复核工作质量,按要求及时完成审查咨询和复核任务。
(二)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实行单位负责制,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单位应对《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报告》负责。
(三)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审查咨询或复核文件的技术秘密。
六、建议
(一)鉴于承担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的单位认为工程建筑安装费用低于1亿元的收费定额偏低的情况,建议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后给予调整。
(二)建议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编制和审查咨询的程序、内容、范围、深度、收费定额标准等管理规定。
(三) 当审查咨询或复核意见与工程设计或改造方案存在重大分歧时,建议提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参会代表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肖大选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副司长
2
李永恒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处长
3
常勤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调研员
4
张薇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工程师
5
张志明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院长、教高
6
胡家顺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工、教高
7
柴信众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教高
8
王美茹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工、教高
9
周用华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高工
10
俞武华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工、高工
11
杨晖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高工
12
程泽坤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总工、教高
13
卢永昌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总工、教高
14
巫伟海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咨询公司总工、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