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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1:37  浏览:8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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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文件发布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制定了《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奖金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通讯、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水产、畜牧、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均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
国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不包括由国家核拨经费按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
军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奖金税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的事业单位,为奖金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包括从各种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等。
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不计征奖金税。
第五条 纳税人违反财务制定规定,将奖金〔包括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实物奖励等〕在费用和其他专项基金中列支的,除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外,并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第六条 《暂行规定》第二、三条所称“增发工资”,是指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增资指标进行工资改革所增发的工资,这次增发的工资,不计入奖金总额。
《暂行规定》第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次自费工资改革,其自费负担的范围应包括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应增发的工资或补贴额在内。
第七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部份自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进行工资改革,自费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业单位。
第八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核定限额”,是指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免税奖金限额的标准,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的免税奖金限额由财政部核定批准;省级(含省)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免税奖金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放奖金超过核定免税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第九条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由各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是指《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举的事业单位的具体适用的批准权限。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由财政部核定,省级(含省)以下事业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核定。核批文件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据此对事业单位的奖金税进行征收和管理。
第十条 《暂行规定》第二、三、四条所称超过规定免税限额,“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是指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一律比照国营企业,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超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00%。
第十一条 奖金税征收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月基本工资总额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于基本工资月数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
=--------
月基本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内发放的各种奖金总额达到免税奖金限额后,再继续发放奖金时,每放发一次都要先行完税,后发奖金。即依照规定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审查核实并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将税款在当地入库后再发奖金。具体缴纳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年度内按次缴纳奖金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占月基本工资月数的计算:
年度内累计发放的
基本工资总额
1.月平均基本工资=--------
当 月 月 份
2.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相当于月基本工
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
资月数=------------
月平均基本工资

二、应纳奖金税的计算:
年度内每次应纳奖金税额=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基本工资总额-
累计已缴纳的奖金税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包括纳税申报,纳税检查,违章处理,复议起诉等,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财政部。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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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更新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适用问题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关于标准更新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适用问题的意见

建质技函[2012]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关于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标准更新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合作协定


(1990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六0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的精神,为促进一九八八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的实施,为发展两国在自然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自然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就以下方面进行合作:
  研究和实施防治流沙和土壤风化、侵蚀的技术与方法;
  研究和实施在戈壁地区栽培乔木、灌木和其他植物以及消灭虫害的技术与方法;
  共同研究戈壁和草原牧场,制定其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措施;
  制定和实施关于保护、研究、繁殖以及合理利用接壤地区黄羊与其他野生动植物的措施;
  研究、监测、预防、减轻和消除自然环境污染,特别是接壤地区的大气、水和土壤污染。研究和制定防止地面水资源枯竭的技术与方法;
  双方在接壤地区合作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并互相协调、组织在这些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和试验工作;
  在专门人才培训和人员进修方面进行合作;
  拟定执行计划与实施方案、共同进行自然环境状况评价和自然保护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在联合国及其专门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范围内就自然环境保护问题协调行动,进行合作;
  支持边界接壤地区自然环境保护机构之间建立合作关系。

  第三条
  缔约双方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合作:
  视需要和可能,考虑建立联合研究试验中心、实验室和专家组的问题;
  互相交换有关自然环境保护和监测方面的出版书刊、技术文献、图纸和信息;
  举办有关自然环境保护和监测方面的学术会议;
  互相交换学者与专家,考察自然环境保护和监测问题的规划与活动,并进行专题科技协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有关部委和机构之间为实现本协定宗旨而建立的自然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缔约双方有关机构的代表、专家的会晤,在互相商定的时间内举行,并商定合作计划、工作方针和合作条件。

  第七条
  派遣代表与专家一方的国际往返旅费自理,访问期间的食宿和境内交通费由接待一方负担。

  第八条
  缔约双方在本国境内利用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成果和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与技术资料不受任何限制。但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

  第九条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影响此前双方签订的或同第三方签订的协定或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缔约双方经过协商可以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终止后,已列入合作计划的工作应继续进行,直至全部完成。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钱其琛                策·贡布苏伦
       (签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