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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41:06  浏览:8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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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第263号


  《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法制统一,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二、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三、南京市航道管理办法

  四、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五、南京市人才流动管理规定

  六、南京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七、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八、南京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九、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十、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采江砂的若干规定

  十二、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十三、南京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十四、南京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十五、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十六、南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十七、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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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水利部2002年下半年新增支付改革试点部门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水利部2002年下半年新增支付改革试点部门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2年9月25日 财办库〔2002〕48号

水利部经济调节司:
  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2002年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范围的函》(财库〔2001〕70号)有关规定,结合贵司《关于上报我部2002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省水利厅(局)和单位名单的函》,现将你部2002年下半年新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进行改革试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部对下列地方省、市水利厅(局)的拨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改革试点:辽宁省水利厅、福建省水利厅、江西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水利厅、贵州省水利厅、西藏自治区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厅、北京市水利局、天津市水利局、上海市水务局、海南省水利局、重庆市水利局、大连市水利局、宁波市水利局、厦门市水利局、青岛市水利局、深圳市水务局。如执行中这部分支出改列补助地方预算,则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二、你部新增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三级预算单位包括:长江水利委员会勘测技术研究所、长江水利委员会宣传出版中心、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管理中心、长江水利委员会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长江水利委员会网络与信息中心、珠江水利委员会服务中心、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综合技术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资金结算调度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服务处、松辽水利委员会嫩江右岸省界堤防工程建设管理局。这些部门2002年尚未申请拨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以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改革试点部门的相关试点准备工作,由贵司负责组织落实。请指导新增试点部门做好业务培训、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上下级单位的账务处理、内部指标调整、用款计划编制和上报等各项试点准备工作。



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述职报告的处理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大常委会


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述职报告的处理办法


(2006年6月24日曲靖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和水平,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述职报告的处理在中共曲靖市委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 年度述职报告的处理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述职报告的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习方面:
1、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情况;
2、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3、学习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4、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情况。

(二)民主集中制方面:
1、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3、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履职方面:
1、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2、明确工作思路,抓落实情况;
3、完成工作任务及工作效果情况。

(四)作风方面:
1、勤政廉政情况;
2、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情况。

第六条 每年度12月底前按照报送范围和报送内容要求,本人写出当年的书面述职报告一式四份,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正职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述职报告分别由常委会领导牵头,组织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评,并向主任会议写出书面评议意见,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查后向本人反馈。

第八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述职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会同法工委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反馈本人。

第九条 主任会议审查述职报告的意见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