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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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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等


发布《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07年第99号


  为培育我国文化产业骨干企业,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根据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制订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7号),经各地推荐、各部门评审,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订了《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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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排名不分先后)


  一、新闻出版类

  1.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2.中国科学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4.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6.安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7.江西出版集团公司
  8.河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9.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10.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重庆出版集团公司
  12. 深圳出版发行集团公司
  13.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4.北京大学出版社
  15.人民大学出版社
  16.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
  17.上海新闻发展有限公司
  18.中国国际出版集团
  19.山东出版集团
  20.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21.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
  22.上海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23.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
  24.中华商务联合印刷(广东)有限公司
  25.广东致诚威光盘制作有限公司
  26.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江苏永兴多媒体有限公司
  28.苏州印刷总厂有限公司
  29.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
  30.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31.北京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33.江苏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34.浙江新华发行有限公司
  35.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36.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7.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38.云南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39.内蒙新华书店集团公司
  40.现代书店有限公司
  41.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42.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43.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44.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
  45.广东音像出版社
  46.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47.江苏电子音像出版社
  48.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49.中国新闻周刊
  50.中国妇女杂志社
  51.福建画报社
  52.湖北知音传媒集团
  53.女友杂志社
  54.读者杂志社
  55.人民日报社(北京环球人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56.中国日报(北京世纪环宇文化发展中心)
  57.文汇新民报业集团(上海新民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58.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59.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60.今晚传媒集团(今晚报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二、广播影视类

  61.中国电影海外推广公司
  62.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63.长春电影集团公司
  64.西部电影集团公司
  65.潇湘电影集团公司
  66.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67.中视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68.北京中视环亚卫星传输有限公司
  69.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70.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71.北京东方传奇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72.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73.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
  74.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75.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
  76.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77. 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78.天地人传媒有限公司
  79.北京艺德环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80.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81.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
  82.上海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83.上海新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4.上海电影集团公司
  85.天津电视台电视制作中心
  86.天津电影制片厂
  87.重庆享弘数字影视有限公司
  88.浙江中南集团卡通影视有限公司
  89.浙江华策影视有限公司
  90.杭州时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91.杭州今古时代电影制作有限公司
  92.杭州盛世龙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93.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公司
  94.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
  95.湖南山猫卡通有限公司
  96.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

  三、文化艺术类

  97.中国对外演出公司
  98.上海城市舞蹈有限公司
  99.天创国际演艺制作交流有限公司
  100.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
  101.北京派格太和环球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102.北京保利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103. 北京市演出有限责任公司
  104.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105.杭州金海岸娱乐有限公司
  106.沈阳杂技团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107.云南映象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08.河北吴桥杂技文化经营集团公司
  109.河南省濮阳市华晨杂技集团有限公司
  110.多彩贵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111.成都金沙太阳神鸟演艺文化有限公司
  112.四川德阳市杂技团有限责任公司
  113.中国对外艺术展览公司
  114.自贡灯贸有限公司
  115.江苏凤灵乐器集团
  116.广东珠江钢琴集团
  117.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118.苏州蜗牛电子有限公司
  119.目标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120.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21.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22.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23.杭州渡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24.大连大青集团
  125.大连普利文化传播(控股)有限公司
  126.安庆市五千年工艺美术有限公司
  127.天水汉唐麦积山艺术陶瓷有限公司
  128.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
  129.北京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130.广州市凤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31.广东孔雀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132.广东音像城有限公司
  133.广东杰盛唱片有限公司
  134.中国唱片上海公司
  135.广州爱必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36.上海东方汇文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四、综合类

  137.江通动画 股份有限公司
  138.天津神界漫画有限公司
  139.深圳市华夏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140.环球数码媒体科技研究(深圳)有限公司
  141.上海润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42.常州安利动画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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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排名不分先后)


  一、新闻出版类

  1.《中国民间文化遗产系列丛书》(外文出版社)
  2.《数理专著系列》(英文版)(科学出版社)
  3.《文化中国系列》(上海文艺出版社)
  4.《中国100话题丛书》(汉英双语)(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5.《全景中国系列丛书》(外文出版社)
  6.《感知中国——中国优秀文化基本读本丛书》(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 )
  7.《中华文明史》(英文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8.《中医“走出去”图书系列》(人民卫生出版社)
  9.《世界汉语教学类图书系列》(商务印书馆)
  10.《走进中国系列丛书》(上海美术出版社)
  11.《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12.《互联网图书》(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
  13.《神秘中国——丝路之谜》(广东音像出版社)
  14.《黄帝内经》(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15.《世界遗产——中国档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6.《汉语900句》(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17.《标准中文》(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18.《完美世界》(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19.《剑侠情缘》(江苏电子音像出版社)
  20.出版海外版(《中国国家地理》)
  21.出版海外版(《读者》)
  22.期刊出版与国际发行(《cell research细胞研究(英文版)》)
  23.出版海外版(《世界中医药》)
  24.出版海外版(《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5.出版海外版(《现代阅读(北美版)》)
  26.出版海外版(《针灸推拿医学》)
  27.俄罗斯新时代印务有限公司扩建(安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28.只读类光盘复制出口(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
  29.APRICOT系列彩箱(天津新华一印刷有限公司)
  30.CD-R光盘生产线技改生产(重庆新华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
  31.境外设立提供印刷、复制、制作服务机构及印刷、复制、制作服务(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32.DVD9的研发与产业化(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产品包装盒(天津市向日葵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34.只读类和可录类光盘生产出口(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
  35.高清晰度包装印刷产品(江苏工业园区美柯乐制版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36.CD-ROM光盘复制出口(梅州市嘉应万达激光有限公司)

  二、广播影视类

  37.《卧薪尝胆》(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38.《李小龙传奇》(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39.《中国维和警察》(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40.《越王勾践》(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节目代理部))
  41.《夜深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节目制作部))
  42.《台湾1895》(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43.《云水谣》(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44.《家》(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45.《西游记》(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46.《功夫传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47.《红楼梦》(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
  48.《中国往事》(浙江华策影视有限公司)
  49.《东归英雄》(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50.《国家形象》(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51.《奋斗》(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52.《夜幕下的哈尔滨》(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53.《家有儿女》(天地人传媒有限公司)
  54.《江湖三女侠》(北京艺德环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55.《云水谣》(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56.《集结号》(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
  57.《少林四小龙》(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公司)
  58.《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影片》(杭州今古时代电影制作有限公司)
  59.《两个人的芭蕾》(天津电影制片厂)
  60.《大国崛起》(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节目代理部))
  61.《敦煌》(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62.《布达拉宫》(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63.《台北故宫》(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64.《跟我学汉语》(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65.《小鲤鱼历险记》(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66.《家有儿女》(天地人传媒有限公司)
  67.《西游记》(北京辉煌动画公司)
  68.《魔盒与歌声》(重庆享弘数字影视有限公司)
  69.《蓝猫淘气3000问》(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
  70.中国电视长城平台(中视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71.亚洲、非洲广电发射设备出口、建台(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72.老挝数字电视项目(云南无线数字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73.春晚海外多终端网络传播(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74.《三国》(华夏视听环球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75.桑斯尔公司有线电视网(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三、文化艺术类

  76.杂技芭蕾《天鹅湖》(上海城市舞蹈有限公司、广州军区政治部战士杂技团)
  77.《功夫传奇》(天创国际演艺制作交流有限公司)
  78.《京剧第一课》(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校)
  79.《杂技魅影》(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
  80.“音乐猫”音乐会(北京市演出有限责任公司)
  81.芭蕾舞剧《大红灯笼高高挂》(中央芭蕾舞团)
  82.芭蕾舞剧《天鹅湖》(中央芭蕾舞团)
  83.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中央芭蕾舞团)
  84.共赏国粹艺术精华一、二(中国京剧院)
  85.《少林雄风》(中国对外演出公司)
  86.《海盗!海盗!》(中国对外演出公司)
  87.《寺院内外》(北京保利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88.青春版《牡丹亭》(苏州昆剧院)
  89.昆剧《1699•桃花扇》(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90.《野斑马》(上海歌舞团、上海东方青春舞蹈团、上海市演艺总公司)
  91.《慧光——少林武魂》(上海美琪演出经纪公司)
  92.杂技主题晚会《太极时空》(上海杂技团)
  93.《霸王别姬》(上海歌舞团、上海东方青春舞蹈团、上海城市舞蹈有限公司)
  94.《梦之旅》(南京杂技团)
  95.音乐剧《金沙》(成都太阳神鸟演艺文化有限公司)
  96.《中国印象》欧洲巡回演出 杭州金海岸娱乐有限公司
  97.《多彩贵州风》(多彩贵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98.《云南映象》(云南映象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99.舞剧《大梦敦煌》(兰州歌舞剧院)
  100.《一把酸枣》(山西艺术职业学校华晋舞剧团)
  101.芭蕾舞剧《末代皇帝》(辽宁芭蕾舞团)
  102.综艺演出《长城魂》(吉林省中外文化交流中心)
  103.唐山皮影 (唐山市皮影剧团)
  104.扬州木偶 (扬州市木偶剧团)
  105.自贡灯会( 自贡灯贸管理委员会)
  106.东方之光——华夏扶桑彩灯大典(自贡灯贸有限公司)
  107.东方彩灯——体验中国欢乐大田(自贡灯贸有限公司)
  108.东方灯韵——远东的故事(自贡灯贸有限公司)
  109.冰雕艺术展(黑龙江省文化艺术发展中心)
  110.凤灵提琴 (江苏凤灵乐器集团)
  111.凤灵吉他(江苏凤灵乐器集团)
  112.大芬油画 (深圳大芬油画村管理办公室)
  113.乌石浦油画(厦门乌石浦油画村)

  四、综合类

  114.《传奇世界》(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115.《游戏机(保龄球)》(广东中山市世宇实业有限公司)
  116.《完美时空》(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17.《天机》(杭州渡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18.《凤舞天骄》(目标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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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4]3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批准拆迁的证明材料;
(五)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六)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八)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入比例及原因。

第四条 被拆迁入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租赁被拆迁房屋的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名称或姓名、住址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裁决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申请日期。

第七条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裁决机关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裁决机关对收到的裁决申请书,应当予以登记,注明收到申请书日期,并向申请人出具裁决申请资料收件回执。

第九条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裁决申请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拆迁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超过拆迁期限的。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后,发现漏列被拆迁关系人的,应当追加为当事人;发现缺少必要资料的,可以责令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十三条 裁决机关在裁决过程中应当组织调解,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告知当事人。其他人员经裁决机关同意,可以作为旁听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可在被申请人住所或者被拆迁房屋现场张贴通告,通知有关当事人参加调解并主张权利:
(一)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
(二)当事人通讯地址不详、下落不明的;
(三)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

第十五条 裁决机关组织当事人调解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裁决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裁决机关应依法作出裁决。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于以确认。

第十六条 裁决案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作出前以书面形式向裁决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承办人员暂停本案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裁决机关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制作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八条 裁决书存在书写笔误的,裁决机关应当作出补正。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形式申请补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裁决案件的处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拆迁入提供的补偿安置用房或者周转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房屋被拆迁的范围未明确的;
(三)正在办理确权、评估或者代管手续的;
(四)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拆迁补偿安置,需裁决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
(五)本案的处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的;
(六) 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详细地址,需要通告送这被申请人的;
(七)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补齐资料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裁决机关决定中止裁决的,应当制作(拆迁裁决中止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并告知理由。
中止期间不计入裁决期限。中止情形消除后,裁决机关应当及时恢复案件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结裁决案件的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立案前同一房屋已签订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立案前同一房屋拆迁纠纷已由裁决机关作出裁决或者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
(三)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资料造成裁决中止,中止期间超过2个月的;
(四)裁决作出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不请求撤回裁决申请的;
(五)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者放弃参加裁决的;
(六)申请人撤回裁决日申请的。
申请人申请撤回裁决的,应提交书面报告,经裁决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调解通知书、通告、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中止通知书、终结通知书、准许撤回申请通知书、裁决书等裁决文书应统一格式,注明日期,并加盖裁决机关拆迁裁决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裁决的,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组织拆裁决专家委员会,由委员会以市政府名义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依法申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拆迁人可以向裁决机关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向裁决机关提出强制拆迁申请的提交下列资料:
(—)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情况说明;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入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第二十五条 决定行政强制拆迁前,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行政强制拆迁案件组织听证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裁决机关领导班子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强制拆迁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出《责成强制拆迁通知书》。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可以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本部门的名义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责成强制拆迁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者第三人发出限期拆迁通知,限期当事人在15日内自行搬迁。

第二十七条 枚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限期内自行搬迁的,强制拆迁程序终结;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没有自行搬迁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制定具体强制拆迁方案,明确参加强制拆迁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与分工。
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保证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被强制拆迁人所在工作单位的代表应当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在有关执行记录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的财物应当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内的所有财物运抵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后,交被强制拆迁人签收。被强制拆迁人拒绝签收的,办理公证提存。
公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到强制拆迁观场协助执行。

第三十条 强制拆迁所需费用由被强制拆迁人负担,强制拆迁时,可先由拆迁人垫支。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对强制拆迁过程制作笔录,并制作强制拆迁报告。

第三十二条 裁决文书、强制拆迁文书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的被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也可由其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二)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可采用挂号函件或者特快专递送达。被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或者邮寄代理人。签收日期或者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留置送达。拒绝签收有关文书或者邮件的,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或者被送达人的工作单位应派代表到场见证,送达人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情况,把有关文书留在其住所,即视为送达。
(四)公告送达。无法以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或者同一送达事项被送达人数众多的,在被拆迁房屋或者被送达人住所地张贴有关文书,自张贴之日起满5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裁决案件、强制拆迁案件的所有案卷材料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三十四条 裁决案件工作人员或者强制拆迁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强制拆迁入拒绝、阻碍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市可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太湖水源保护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太湖水源保护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5月30日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要求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标准和监测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太湖水源,确保太湖水域不受污染,维持水质良好状态,保持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太湖水源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防治结合,以防为主,依靠群众,加强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陆地、沿湖河口上溯十公里的河道。上述范围定为太湖水源保护区(简称保护区)。
第四条 沿湖一切单位和公民,有义务保护太湖水源,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太湖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保护要求
第五条 沿湖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计划时,应按国家风景旅游区的水源保护要求,统筹安排太湖水源保护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污染水源的工程项目。凡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单位,均应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列入建设计划。
第七条 保护区内现有工矿企事业单位(包括饭店、宾馆和医疗单位),应积极防治污染,限期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污染水域而无法治理的单位,应予停产、转产或搬迁。
第八条 保护区内禁止向水域排放或倾倒尾矿、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垃圾、放射性废渣、废物等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场地和堆放原料的场地,均应有专用防渗、防洪、防溢措施。
第九条 保护区外的单位,凡经监测确认对太湖水源有严重污染的,应按本条例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保护区内应控制使用有机氯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并逐步采取综合防治病虫害的措施。
禁止捕杀鸟类、青蛙,保护害虫的天敌。
第十一条 凡进入保护区的船只,应装置污物桶或污物柜。机动船只、拖轮船队,应装置油水分离器;装置挂桨机的船只,应安装集油装置,防止漏油。禁止向水域排放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污水、污物、粪便。保护区内船只集中的港口、码头,应建立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 凡运输有毒有害物资、油类、粪便进入保护区的船只,应有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第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田、围湖养殖及其它缩小太湖湖面的行为,以保持太湖调蓄能力。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应大力植树造林,禁止乱砍滥伐,以保护植被,保持生态平衡。在条件适宜的沿岸湖区,应有计划地种植芦苇等植物,做好护岸、护坡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设立江苏省太湖水源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沿湖各地保护水源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太湖水源保护法规、条例,报领导机关批准;
二、督促保护区内沿湖地、市、县的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有关太湖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条例,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太湖水源保护规划;
三、制定保护区内环境污染防治规划;
四、检查、督促各部门对太湖保护区内污染源的限期治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保护区内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太湖水源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是太湖水源保护委员会的事业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协调沿湖各地及有关部门对太湖水质进行监测、监视和监测的科学研究;
二、向太湖水源保护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定期报送监测资料,报告污染情况,提出防治建议。
第十七条 各部门分别承担保护太湖水源的有关责任:
计划部门负责发展经济与保护太湖的综合平衡工作;
经济建设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和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三同时”(即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实施工作;
工业部门和其他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污染防治工作;
科学技术部门负责保护太湖水源和生态平衡的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 沿湖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应按太湖水源保护委员会的统一规划,负责督促所辖保护区内污染单位的限期治理;审查批准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检查、督促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以及对太湖、主要河道的水质
进行监测。
第十九条 凡向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和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排污收费和罚款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交纳排污费。
第二十条 凡发生事故性污染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扩大污染,消除对人、畜、水产资源的危害,并于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四章 标准和监测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结合太湖水源情况,特颁布太湖水质标准(详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太湖水源保护区内各排污单位,执行以下排放标准:
一、含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废水按《太湖水质标准》;
二、直接排入太湖湖体的废水按《太湖水质标准》;
三、其他废水和废气按各地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太湖水质监测标准分析方法,执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试行)》。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保护太湖水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因排放污染物,使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应对受损失者负责赔偿。因责任事故造成污染,引起人员伤亡或使农、林、牧、副、渔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应对其领导人、直接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罚款、停产治理,必要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污染单位转产或搬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82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