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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21:55  浏览:8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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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6]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漯河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根据《漯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是指市区流浪乞讨人员中发生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昏迷、休克、急性中毒等危及生命的疾病患者,以及较为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
  第三条 对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由指定的定点医院接收救治。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在市精神病医院未建成之前,暂由沙北精神病医院承担)、市传染病医院为城区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定点医院。其中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负责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患者,市精神病医院(暂由沙北精神病医院)负责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较为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市传染病医院(在市传染病医院未启用之前,暂由市中心医院传染科救治)负责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性传染病患者。
  第四条 市110报警中心和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发现(或群众报知)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后,应当及时直接护送病人到定点医院实施救治。各定点医院接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站应及时派人界定病人属类。对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管理站和定点医院共同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病人死亡的,按照《漯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要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并在《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城市医保病人甲类用药范围内用药。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高额费用检查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意见,经市救助管理站报请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紧急危重病人时除外)。
  第六条 定点医院对救治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要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护送证明、救助管理站出具的确认证明、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用于审核备查。
  第七条 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经定点医院救治后,可以出院的病人,救助管理站要及时与定点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救助管理站按照《漯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救助。
  第八条 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所发生的费用,要单独记账。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出院2日内,市救助管理站要将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汇总核实,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作为年终结算依据。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费用每半年核算一次,直接拨付各定点医院。
  第十条 市民政、财政、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市民政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救助管理站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做好对救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费用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时审核划转救助费用,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的行业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公安部门对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要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第十一条 定点医院违反本办法的,给予以下处理,并根据情节,追究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院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拒绝接受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或对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不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措施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二)在救治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过程中,擅自超出规定范围用药或高额费用检查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自行负担。(三)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缴被骗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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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封存的非生产用机动车辆的处理办法

北京市物资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


关于封存的非生产用机动车辆的处理办法
市物资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控办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京政办发〔1981〕104号文转发的《关于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封存车辆的调拨、报废的处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凡是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小汽车和大轿车,本着既要节约能源、节省开支,又要有利于生产和群众生活,尽量利用起来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新建单位确需增车的;
2、定编后缺编的;
3、更新用汽车;
4、生产上确实需要增车的;
5、公共交通总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市交通运输公司等用于营运的。
二、各种摩托车,对城市污染比较严重,由物资局负责,除适当留下一部分用以解决某些部门的生产需要外,向外省市出售。
三、载重汽车除市交通运输公司留用部分外,由物资局负责用于更新或向外省市处理。
四、凡无使用价值或耗油量过大的老旧汽车,由各单位在六月底以前报公安局车务科技术鉴定后,报市控办审批办理报废手续。并凭物资回收公司收据由市控办予以销号。
物资回收公司对报废的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五个委、部、局一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计综〔1980〕666号文印发的《载重汽车更新试行办法》第四条和北京市计委等十个部门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二日〔1981〕市购字16号文《关于严格控制小汽车、大轿车的分配和购
买的规定》第五条的精神执行,即物资回收公司回收的废旧汽车,应及时解体作废钢铁处理,不得用旧零、部件拼装汽车变卖或变相出售整车,否则,将收入一律没收上交财政,并没收买方的车辆。
五、财务处理办法。
1、在本市范围内调拨,除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均按无偿调拨外,其他单位之间均按有价调拨处理。价格可由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确定,必要时也可通过信托公司作价。
2、由物资局向外省市出售的车辆,一律按质作价。
处理车辆所收的价款,行政、事业单位按市财政局〔80〕财行字第1257号文第五条规定处理;企业单位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处理,通过物资局处理的可以按百分之一收取手续费。
对所有车辆各单位均不得自行处理。
六、调拨手续。
1、无价调拨的,调入单位持市控办开给固定资产调拨单和公安局车务科封车收据(在封车单位存放),到调出单位和公安局车务科办理调拨和过户手续。
2、有价调拨的,调入单位持市控办开给的专控商品批准单和公安局车务科封车收据(在封车单位存放),办理交款、取车和过户手续。
3、交物资局出售的车辆,由市控办开出通知单,同时通知封车单位和物资局(抄录牌照号给物资局)。车辆售出后,物资局把销售车辆的牌照号通知市控办销号,并持封车收据到公安局车务科办理转出手续。
七、申请调拨封存车辆的单位,均要按现行申请购买汽车的审批手续事前办理审批,再送市控办审查办理准调手续。



1982年3月19日

关于印发《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


建科[2012]7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动我国超高层建筑的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标识,我部组织编制了《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作为现阶段开展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指导绿色超高层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下载: 1、 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skj/201205/W02012052204150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