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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59:23  浏览:9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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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 〔2006〕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声像档案管理,使声像档案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声像档案管理。
  第三条 声像档案是以磁性材料或感光材料为载体,以声像为主、辅以文字说明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社会生活的历史记录,一般包括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唱片、磁盘、光盘以及文字说明等声像材料。
  第四条 声像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像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本市声像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及县级市、区档案局是声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室)负责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完善声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声像档案齐全、完整。
  第七条 下列情况的声像记录是声像档案收集的重点内容: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省及省级机关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
  (二)本市市级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四)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等活动;
  (五)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六)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模范人物在本市的重大活动;
  (七)重要涉外活动;
  (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主要面貌、成就及荣誉成果;
  (九)城市建设过程中市容市貌发生的变化(建筑物拆建,街道、道路改建等);
  (十)重大事件、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
  (十一)历史文物、名胜古迹、风土人情、旅游胜地、名优产品和土特产品;
  (十二)其它具有历史查考价值的声像记录。
  第八条 多个单位联合举办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15日前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拍摄、录制。
  第九条 个人在职务活动中收集、制作的声像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单位,个人享有署名权。
  第十条 声像记录载体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是原版,原版与正版相符;
  (二)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无磨损痕迹,内容真实;
  (三)附有时间、地点、内容、人物、背景、制作者等文字说明;
  (四)无底片的照片应制作翻拍底片或数字化存档,无照片的底片应制作照片;
  (五)录音、录像应刻录成光盘。
  第十一条 归档声像材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标准:
  照片档案按年度--问题进行分类(底片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同类照片按时间顺序依次嵌进装具。卷内芯页以30页左右为宜,底片每卷芯页5页为宜。
  录音录像带、影音光盘类档案一般按载体形式分类,原版、复制版、播出版分开;存档以盒、盘为单位,在规定位置贴标签,并按不同载体形式分别填写编号、档号、内容、日期、规格、制式等,同时编制分类目录。
  第十二条 声像档案应按以下规定向档案馆(室)移交:
  (一)单位内部机构及工作人员制作整理的声像档案,应随时向所在单位档案室移交;
  (二) 列入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声像档案,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反映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七)项规定内容的声像档案,应由主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新闻记者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照片档案应在活动结束3日内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档案室1年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五)电台、电视台播放过的录音、录像带、影视片等应及时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在原单位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
  除前款第五项所列的声像档案外,向档案馆(室)移交的声像档案,应为原件。
  第十三条 不具备声像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将声像档案及时委托综合档案馆代管。
  非国有企业、民间组织、个人所有的声像档案,可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协议寄存或出售。
  第十四条 移交进档案馆(室)的声像档案,应编制移交目录,履行交接手续。
  寄存或代管声像档案时应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档案馆(室)接收声像档案应做好检查验收,编制馆(室)藏目录,确保声像档案齐全完整、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保管声像档案应设置专用库房和装具,做到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虫、防磁、防潮、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声像档案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存放底片的温度应为13℃-15℃,相对湿度为35%-45%。库房内昼夜温差不大于±3℃,湿度变化不大于±5%。磁性载体档案与磁场源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76mm。
  第十七条 声像档案保管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照片档案每隔2年进行一次抽样检查,5年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录音带、录像带每隔1年倒带一次,每4年转存一次;影音光盘每隔5年试放一次。
  第十八条 保存声像档案应配备必要的检测、管理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电视机、倒带机、计算机、光盘刻录机等。
  第十九条 声像档案一般只限在阅览室查阅,特殊情况下外借的,应经档案馆(室)负责人同意,并制作复制件外借,借阅期限不得超过3天。归还时,档案人员应进行检测。
  第二十条 档案馆(室)保管的声像档案,未经档案馆(室)负责人和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声像档案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据为个人所有的;
  (二)不按规定收集和移交声像档案的;
  (三)库房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失的;
  (四)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五)擅自修改、复制声像档案的;
  (六)擅自对外公布声像档案的;
  (七)利用声像档案谋取私利的;
  (八)擅自销毁声像档案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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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2002年执行情况和2003年预算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2002年执行情况和2003年预算的通知

财预〔2002〕5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2002年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执行情况和2003年购汇人民币限额(以下简称购汇限额)预算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购汇限额预算执行情况的编报
  2002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年,我国的对外开放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级财政财务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增收节支工作会议精神,节约使用国家外汇资金,并切实做好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执行情况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1.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七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02〕97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认真总结本部门、本地区2002年度的外汇管理工作,准确、及时地编报2002年度购汇限额预算执行情况。
  2.各用汇单位要努力把握涉外工作方向,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好年终前的外事工作用汇。要坚决贯彻全国增收节支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强对购汇限额的管理,严禁年终突击购汇,努力节约财政资金。
  3.各用汇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14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出国用汇的管理,尤其要强化对“双跨(即跨地区或跨部门)”出国团组用汇的管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外汇。
  4.年终前,各部门、各地区要组织力量,对本部门、本地区外汇和购汇限额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催报、清理往来款项,严禁坐支或转移外汇资金,严肃查处逃、套、骗汇等行为。
  5.凡在中国银行开立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账户的单位,年终应及时到银行办理《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支出签证单》。签证单第二联(包括所属单位的)随同执行情况表一并报财政部。
  6.各部门、各地区报送执行情况要附正式公函和说明书。说明书要对限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包括执行比预算的增减额、增减比例、主要原因等。执行情况报表中各项数字截止日期为2002年12月31日。
  7.各部门、各地区的购汇限额预算执行情况请于2003年1月31日以前,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
  二、2003年购汇限额预算的编报
  2003年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极其重要的一年,编制好购汇限额预算对加强我国外汇管理工作,保证我国外交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各部门、各地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科学、合理地编制好购汇限额预算。编报的购汇限额预算要充分体现国家外汇管理的宏观政策,要与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交外事工作计划相衔接,要落实好购买外汇的人民币资金来源。
  2.2003年部门预算改革将进一步深化,各部门、各地区在编制购汇限额预算时,要结合部门预算改革工作的深化和综合预算的要求,完整、准确、全面地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年度购汇限额预算;对没有纳入限额预算管理的下属行政和事业单位,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纳入限额预算管理;要努力细化编制工作程序,使编制的限额预算更切合所在部门和地区的实际工作需要。
  3.各部门、各地区在编制购汇限额预算时,具体负责限额预算编制的财政财务部门要与外事部门紧密配合,相互协调,编制的外事用汇计划要充分体现“保障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勤俭办外事”的方针,杜绝一切讲阔气、讲排场的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行为,把有限的外汇资金用在刀刃上。
  4.适应我国科研系统对外交流往来的需要,2003年购汇限额预算表增设了“科研用汇”项目。该项目主要用于编制涉及各部门、各地区所属科研单位用于参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及购买科研用小型设备、仪器、图书等方面的用汇。
  5.2003年购汇限额预算表在以前年度预算报表的基础上,增加了“外汇收入”附表,主要是用于各用汇单位报送因特殊原因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境内现汇账户和驻国(境)外机构的外汇收支情况,请各部门、各地区务必认真填报。
  6.各部门、各地区要以正式公函报送购汇限额预算,对增加幅度较大的用汇项目,要进行认真分析,并详细说明原因。
  7.各部门、各地区2003年购汇限额预算表,以及年度外事工作计划请于2002年12月15日前,一式两份报财政部。
  三、2003年购汇限额预算季度执行情况的编报
  编报购汇限额预算季度执行情况是各部门、各地区财政财务部门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管辖范围内限额预算支出变化情况,及时地分析外汇使用效果及存在问题的基础,各部门、各地区要予以高度重视,努力做好这项工作。中央各部门的季度执行情况表应在季度终了后5日内寄达财政部,各地区季度执行情况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寄达财政部。未报送或未按时报送季度执行情况表的,财政部门可停拨或缓拨下一季度的限额预算。
  附件:1.2002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8-caijian02527fu1_20050701.doc    
     2.2003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8-caijian02527fu2_20050701.doc    
     3.2003年__季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8-caijian02527fu3_20050701.doc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2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普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体制,制定了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等各项业务得到加强。但是,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不落实,一些地方管理机构调整不到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突破高限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率不高,挤占、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等违规违纪事件时有发生。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按照《条例》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必须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决策备案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能,定期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依法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部门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之一,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参与议事、决策的过程中,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负责,依法议事,依法决策,防止议事和决策流于形式,避免出现领导者个人决策取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情况,特别要杜绝发生违反《条例》规定的错误决策。

二、积极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尽快完成机构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促请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统一制度,并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不得隶属或挂靠在建设、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铁路、煤炭、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目前,个别城市仍设立多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和人员没有实现整合;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隶属或挂靠在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尚未划归城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还有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义上与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脱钩,实际上在机构、人员、财务管理等方面仍存在直接关系。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出现因行政领导、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而产生各种违法违规事件,引发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对此,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与编制部门、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尽快完成机构调整工作,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真正成为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

三、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突破了《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对此,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反映,向同级建设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建设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要防止一些地区、行业、部门和单位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扩大缴存基数,为职工乱发津贴补贴,逃避税收,进而扩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职工收入分配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部门,督促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安排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并保障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要尽快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拖欠住房公积金;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要采取措施逐年予以补齐,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五、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收历年项目和单位贷款。目前,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有相当一部分历年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尚未回收,直接影响广大职工个人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历年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回收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区分贷款责任,制定回收计划,限定时间回收资金。严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新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杜绝挤占、挪用。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新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以及挤占、挪用于其他方面开支的,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积极稳妥地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努力,有针对性地解决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存在的问题。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通过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增加贷款额度,改进贷款服务,简化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丰富贷款品种,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方面的作用,积极稳妥地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七、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财政监督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其他用途。对于违反规定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由上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财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财政监督。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年度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后,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增值收益分配、费用开支以及发放个人贷款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具体可以组织财政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交叉检查,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决算所需的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所需费用,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不得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