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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的指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59:15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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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的指示

1957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厅、局:
关于福建和吉林两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厅所提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
今后所有应判处管制的案件,仍然应一律经过法院判决,一般地可以不经过检察院而由公安机关向各级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在这次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揭发出来的不法地主、富农分子,应该管制的,一般也由公安机关汇集各方面的材料和意见,统一研究,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判决,以统一事权,免得因多头办理,发生口径不一和发生过大的畸轻畸重的现象。案件已到检察机关的,即由检察机关处理,径提法院判决,不必经公安机关侦查直接由法院受理的,亦不必再转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办理侦查起诉,但不管管制名单原来是由公安机关提出或检察机关提出,经法院判决的管制分子名单应抄送检察、公安机关各一份。1957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的联合指示中关于判处管制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规定,应予撤销。
(附注:凡是需要经党委批准的,应该报同级或上级党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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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博士生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招生工作是把好质量关的重要环节。博士生教育的特点决定了招生单位在招生过程以及要求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单位要充分重视,切实加强对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了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
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管理
招生计划的编制按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编制2001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学〔2000〕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数,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2001年5月30日前报教育部审批。
招生规模不能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占入学当年的招生规模。兼职导师的招生计划由其兼职单位解决。
二、选拔方式
(一)公开招考:是指招生单位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从考生中择优选拔的方式。教育部制定招生简章并编印《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1.考生报考条件: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②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6年或6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③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制订的体检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④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⑤有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2.报名时间为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两次,或明年上半年一次,具体时间、报名方式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3.考试时间为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两次,或明年上半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考试地点在考生报考的招生单位。
4.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含听力测试)、政治理论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除笔试外,招生单位还可以进行其他方式的考核。
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政治理论。
5.试卷由招生单位自行评阅。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书面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考生可向招生单位提出申请,招生单位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后,将其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6.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及复试的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有关考生。
招生单位应组织有指导教师参加的三人以上的复试小组对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复试,复试主要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复试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
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复试。复试阶段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复试小组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所在院、系。各院、系研究后将名单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
(二)提前攻博: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完成了硕士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还未进入论文阶段或正在进行论文工作的在学硕士生中选拔的方式。
拟提前攻博的学生应首先提出提前攻博的申请,经指导教师(或小组)推荐、博士生导师同意后,通过招生单位规定的考核后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三)硕博连读: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新入学的硕士生中遴选出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确定为博士生的选拔方式。
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即可提出申请,经由本专业博士生导师同意及招生单位核准取得硕博连读资格,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是否采用提前攻博或硕博连读的方式选拔博士生由各招生单位自定。
所有招生单位一律不得采用推荐免试方式招收博士生。
三、录取
(一)招生单位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对公开招考的考生根据其初试、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业务素质、科研成果以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录取名单;对申请提前攻博或具有硕博连读资格的在学硕士生
,根据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的成绩,及其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博士生名单。
(二)被录取的博士生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单位考试的考生,也不得将报考本单位考生的报考材料和试卷转寄其他招生单位。
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招生单位不得对考生搞保留入学资格的形式。
录取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在录取单位保存三年,其他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在报考单位保存一年。
(四)各省级招办应依据博士生招生计划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各招生单位的博士生招生国家招生计划及招生规模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单位予以办理考生有关录取手续。送审时间由各省级招办参考本地区各招生单位的工作进程自行确定。
四、信息统计上报
(一)招生单位须在2001年7月10日前结束本年度的招生工作,并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全部录取名单及有关统计表(表式参见附件一),连同数据库文件(其库结构参见附件二)报所在省级招办,同时报招生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省级招办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统计表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2001年7月20日前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其中数据库文件可用电子邮件或火星人远程通讯网传报。
五、切实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保证招生质量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中各项要求,并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或修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博士生的入学质量。各招生单位要组织招生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集中学习博士生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在招生的过程中
严格执行。
要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
六、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及解放军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博士生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一、____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情况统计表(B1表)(略)
二、____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名单(B2表)(略)
三、博士生录取情况(B1表)数据库结构标准(略)
四、博士生录取名单(B2表)数据库结构标准(略)



2000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森林防火联防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森林防火联防协定


(签订日期1995年6月26日 生效日期1995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和俄罗斯人民的友谊,改善中俄两国边境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交流森林防火工作的经验,互相帮助预防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损失,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境线两侧10公里的地带建立森林防火联防区。

  第二条
  一、为协调森林防火联防力量的行动,在中国和俄罗斯联邦境内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区域内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工作。
  二、在各自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森林防火工作,保证联系畅通,遇有森林火情,通过联系渠道联络,及时通报对方。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两国境内森林防火联防区内,设立下列森林防火联防联络站,各联络站之间建立直接联系。联系方法由双方联络站和当地政府商定。
  联络站名称:

   中方境内          俄方境内
   1、珲 春         克拉斯基诺
   2、绥芬河         波格拉尼奇内
   3、虎 头         达利涅列琴斯克
   4、抚 远         哈巴罗夫斯克
   5、抚 远         比罗比詹
   6、嘉 荫         奥勃卢契耶
   7、嘉 荫         阿尔哈拉
   8、嘉 荫         布列亚
   9、黑 河         布拉戈维申斯克
  10、黑 河         斯沃博德内
  11、呼 玛         希马诺夫斯克
  12、呼 玛         马格达加奇
  13、连 ■         塔赫塔梅格达
  14、吉拉林         末国加
  15、吉拉林         加济木尔斯基扎沃德
  16、吉拉林         涅尔琴斯基扎沃德
  17、满洲里         后贝加尔斯克

  四、联络站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门具体负责,必要时,经双方同意,联络站可以增减。双方森林防火机构负责人举行会议,交流火险情况、工作经验和信息,商议森林防火联防事宜。
  五、联络站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通过中、俄国境时,按双方各自现行有关法律以及双边协议办理手续。

  第三条
  一、双方授权机构在各自境内的森林防火联防区向当地居民进行森林防火教育。
  二、在林区高火险季节,双方授权机构通过协商,在联防区禁止野外用火。如一方联防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并有蔓延到对方国境内的危险,或发现对方境内发生森林火灾时,该方授权机构应通过联络站及时通知对方授权机构,以便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一方的森林火灾烧入对方国境内,对方应采取措施扑灭,并通知发生森林火灾一方授权机构,以便调查并确定火灾损失程度,在火灾扑灭后将损失总额通知对方授权机构,每次损失赔偿数额,由双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具体确定。

  第四条
  一、为了防止中俄边境地区森林火灾相互蔓延,双方授权机构在本国境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具体措施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通过双方联络站具体研究。
  二、双方各自在本国境内进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组织航空巡逻。在森林防火紧要时期,双方在森林防火联防区内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并定期举行边界地区有关机构工作人员的会晤,交流森林防火先进经验。

  第五条
  一、如一方境内的森林防火联防区发生森林火灾,该方授权机构请求另一方授权机构救援时,后者立即组织灭火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赶往指定地点。
  二、为帮助扑救森林火灾,经双方对口机构同意,一方可吸收另一方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扑救人员出入境事宜按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二十一条办理。
  三、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飞机和直升飞机飞越中俄两国国境前,应由双方授权机构商定,并征得双方主管空中飞行机关的同意后实施。飞越国境的申请由有关联络站提交,并应及时研究。
  四、飞机和直升飞机需要迫降时,接受迫降的一方主管空中飞行机关应及时通知对方主管空中飞行机关,并给飞机和飞行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双方授权机构派往境外支援扑火的人员,由领导带队,并应携带扑火机具,受援方授权机构为前来扑火的援方派出责任代表,安排援方的工作并保证其食宿。领导和责任代表共同确保出境支援扑火人员返回。
  六、在扑救火灾时,如前来救援人员发生不幸伤残和死亡事故时,他们的临时、永久丧失劳动力补助金或死者家属的抚恤金由伤残和死亡人员所属国一方的社会保障机构,按照该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法发给。

  第六条
  一、受援方授权机构应向对方授权机构补偿与救援有关的一切费用,并在收到确认帐单一个月之内支付。
  二、救火时所消耗的材料、器材和燃料的费用按国际市场价格计算。
  三、救援补偿支付程序,由双方授权机构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商议决定。

  第七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于一九六零年一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关于护林防火联防协定》即行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在莫斯科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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