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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诉求居住人腾房纠纷如何处理?/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20:09  浏览:9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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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刘某通过父母取得公房承租权,原公有房屋由刘某的弟弟居住,刘某与弟弟协商,要求弟弟购买承租权,弟弟无力承担高额费用,刘某起诉要求弟弟腾房,法院判决弟弟腾房,并承担腾房前的租金。
   【争点】
刘某的弟弟不服不服海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以此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未能遵循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违反司法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侵害上诉人的基本民生,导致上诉人无房可居忧患。要求上级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撤销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查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现住房屋系上诉人的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被上诉人在父母病重期间,未经上诉人同意,私自将父母的承租房更名。上诉人发现后,要求被上诉人及时恢复到原始状况,撤销其私自更名的行为,2010年被上诉人就被上诉人私自更名一事,要求其恢复原状,被上诉人让上诉人给其一笔款项后将承租权过户给上诉人,经双方协商,基于上诉人多年照顾父母的情义,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一百八十万的百分之二十优惠价给付,基于亲情上诉人未再深究,心想能够保障居住条件即可,上诉人将原有房屋变卖把一百四十四万元款项通过银行汇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收到款项后,反悔此前的约定,并通过法院起诉腾房。
   【分析】
   上诉人现居住的房屋系公有住房,并非被上诉人的产权房,此房原承租人系上诉人的父母,上诉人进住涉案房屋,业经父母的安排,上诉人承担了赡养父母的义务,被上诉人虽事后变更承租人,但其无权改变原有承租人已经确定的居住事实,被上诉人无权以未征得原承租人以及共居人同意,用事后更名的行为逆推上诉人居住行为侵权,被上诉人有义务保障上诉人的居住权利。
   本案涉及的标的系公有住房,并非上诉人父母的个人遗产,原承租人通过遗嘱方式留给被上诉人的行为不合法。
   原审判决确已查明上诉人长期同原承租人居住,形成共居事实,依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更名时明知上诉人持续居住的事实,依然私自更名,并利用事后行为作为要求上诉人腾房的条件,此举违背“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的古老原则,法律应当禁止有害的行为,被上诉人即然明知上诉人居住,其作出更名行为时必须接受和保持原有现实状况,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原有居住状况带来的责任,必须保障上诉人的居住条件,被上诉人后更名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社会公平与正义角度审视,上诉人并不知道也无须知道被上诉人的行为将对上诉人产生不利影响,上诉人善意的行为无须对被上诉人的更名行为负有腾退责任;原审判决用事后行为否决事前行为,极易造成社会恐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非常不利,在强调民生权利的现代文明司法时代,坚持事后行为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系法律价值倾向,关系人权保障,民法通则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基本原则在本案中同样应得到适用。如果允许被上诉人有机会利用过错行为追求巨大利益,实际上是变相纵容投机取利行为。
   【法理】
   原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五条为裁判依据系用法错误,上诉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对其权利构成侵权,被上诉人更名前上诉人即取得合法居住权,被上诉人更名在后,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房承租纠纷案件审判指导,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未经共居人同意的情况下,从维护居住人生存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确认转让(更名)行为无效。
针对被上诉人(占有物返还请求人)的诉求,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本案一审程序当中,被上诉人不能证明上诉人在其更名前的占有属于非法占有,其更名后,上诉人持续居住行为属善意,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占有为非法时,依据物权法规定,其无权主张返还。自被上诉人更名至起诉时,远远超过一年时间,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二款规定,被上诉人无权请求上诉人腾房,或对其腾房要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支持腾房的裁判违法,应予纠正。本案上诉人的占有是原承租人安排的,系有权占有,有权占有人与事后取得占有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占有据以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前一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屋交由上诉人占有的情况下,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主体以及事后取得承租权的人均不得向有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审单一审查被上诉人取得承租权的事实,并未审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更名前即占有的事实,更未审查被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系非法占有的情形,且法律明文规定,如有侵占事实,超过一年时间的,权利人无权主张返还,原审法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返还原物的裁判,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及侵权要件。
   
作者: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张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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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的通知,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审核的后续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取消上述审核后,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报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工资、福利费时,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对福利费的列支标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取消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批准的后续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照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取消上述审批后,上述行业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坏账准备。各地税务机关要对上述行业的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会计报表中的“放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科目,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坏账准备。对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仍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取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经营期限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经营期限计提折旧。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中外合作企业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凡企业合作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可以按合作期限,或者剩余的合作期限计提折旧。企业应就上述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等做出说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五、取消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取消上述审批后,凡符合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同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一)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有效证书;
(二)审核确认机关出具其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当年产值及出口产值进行严格认定,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加强协调,统一口径。
六、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3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资产投资认定的价格超过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净收益数额较大,企业当期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取得上述收益,如果净收益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
七、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再按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取消上述审批后,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三)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四)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五)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时,应按照国税发〔1999〕173号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没有提供上述资料的,其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八、取消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核准的后续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应作为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平均分五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取得上述收益,如果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
九、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核准的后续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的规定,由企业支付的但不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取消上述核准后,凡发生上述情况的,企业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时,应同时报送其居民身份和所在国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费用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当地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报送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荆州市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荆州市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荆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和规范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实现以“中国·荆州”(www.jingzhou.gov.cn)政府门户网站为龙头,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全方位宣传荆州、服务公众,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效能政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中国·荆州”政府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门户网站,是全市在互联网上对外宣传的总窗口和对外统一发布政府信息,为企业、群众服务,推进政务公开的总平台。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及其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是“中国·荆州”政府网站的子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注重应用、资源共享、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保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开通和完善网上互动功能,进一步提升政府“一站式”服务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网站的主管机构。市政府网站实行总编负责制,由分管秘书长任总编,下设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配备专班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技能,并定期接受市政府网站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 政府网站功能
第八条 公开政务信息。按照“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一)政府规章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产业导向目录、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项目规划及实施情况等。
(二)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结果、服务时间、地点和咨询投诉办法等。
(三)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和依据,以及办公地点、通讯方式,政府和部门领导成员及变动情况,公务员录用程序和结果。
(四)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主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
(五)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及水、电、气价格变动情况和依据。
(六)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理过程和结果。
(七)重点企业和名优产品展示。
(八)其它适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各级政府和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及时将文件和掌握的公用数据资源整理后,通过政府网站面向公众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十条 实行网上咨询。各级各部门在网站上设立咨询窗口,通过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并安排专人及时答复咨询请求。对带有普遍性的咨询问题,应将答复意见整理后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推行网上办事服务。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应统一在网站上提供表单和范文下载,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公示的应在网站公布结果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接受网上投诉。开通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自助管理系统(www.jingzhou.gov.cn/jz),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并分发至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网上投诉处理的业务规范和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由专人负责办理并答复。
第四章 网站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荆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的主域名为www.jingzhou.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荆州”,代表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荆州开发区网站的域名可自行申请www.xxx.gov.cn格式的一级政府部门专用域名,也可以向市政府网站申请xxx.jingzhou.gov.cn格式的二级域名。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网站应使用市政府网站免费提供的政府网站平台的服务器,不得租用商用主机或磁盘空间。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统一使用市政府网站OA系统(oajingzhou.gov.cn)及系统中的电子邮箱,相互传输政务信息。
第五章 网站运行和维护
第十六条 “中国·荆州”政府网站栏目设置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其信息来源由各责任单位共同参与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网站建设方案报送市政府网站备案,网站设计应将“中国·荆州”政府网站图形链接标识放置在网站主页的首要位置,并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网页设计应庄重、大方、美观,体现政府形象。
第十八条 建立政务信息上网审批制度。政府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由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上网。各网站责任单位要制定严格的自编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以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按照“依法公开、客观真实、方便公众、宣传荆州”的要求,搞好信息资源的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做到政务信息7×24小时公开和更新,确保政府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权威、及时和实用。
第二十条 建立网上信息发布安全责任制。各政府网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对出现网上信息安全问题的,将严格追究提供信息部门及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省和本地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电子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信息和资料,不得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三条 加强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工作,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应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第六章 培训、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参与荆州政府网站内容建设的单位,其信息员需经市政府办公室培训上岗。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网站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发布监测结果,并责成有问题的网站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监测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对政府网站建设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和网上评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作制定),对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