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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并重/田永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03:24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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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并重

田永东


  对任何司法制度而言,公正都带有根本性。司法公正(又称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一、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即诉讼参与人能充分有效的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具体要求主要有:(一)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是以刑事诉讼法的公正内容作为前提的。如果立法不公, 执法越严越不公正。(二)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四)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五)审判前程序的尽量透明,审判程序的公开和中立。(六)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上述几项要求,第一项是形式上的程序公正,后五项是实质上的程序公正。
  二、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即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民众对诉讼的信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具体要求主要有:(一)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二)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三)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四)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据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公正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三、对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孰优孰劣,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实体优先论。该种观点认为实体是目标,程序只是保证目标的手段。(二)并重论。该种观点认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比做“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三)程序优先论。该种观点认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但当程序与实体发生冲突时,程序比实体优先。
  四、程序的价值。(一)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公正的,则在多数情况下得出的实体结论会是公正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实体公正这个方面仍需改革、完善(如还没有确立系统有效的制度防止刑讯逼供、建立保证证人出庭的基本制度等)。司法工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不能只满足于追求程序公正,而需进一步认真实现实体公正的目标。(二)第二个方面在于其独立价值,是指程序公正本身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其不依附于实现实体公正而存在,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一种重要内容。如同球赛的规则,不仅为了保证较有实力的球队获胜(实体价值),而且要使球赛本身进行得更文明精彩,这样观赏性才会更大(程序价值)。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如文明取证、公开审理、保障辩护权等,一方面直接体现司法活动的民主和人权精神,体现看得见的正义,同时会使案件的处理客观公正。所以,程序公正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五、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总体上说是统一的,其终极目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一)实体公正对裁判的可接受性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因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由此也可推导出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基础。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二)程序公正相对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因程序公正具有与实体公正的不同评判标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还可能出现价值冲突,即程序公正和实体有时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当发生矛盾时,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但在某种情况下,又必须采取实体优先的原则,例如:因错误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造成错判错杀,冤枉无辜。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现,应必须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纠错平反, 并且给予国家赔偿,而不受终局程序和任何诉讼时限的限制。总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互相依存,互相联系,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又因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和做法,也要求我们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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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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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等


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等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并由本人缴纳培养费、学杂费,毕业后可以由学校推荐就业,也可以自谋职业的学生。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要根据国家及地方的实际用人需要安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计划是国家招生计划的一部分。国家在核定的各地区、各部门招生总额中确定招收自费生的比例,由高等学校按照国家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的要求单独编列,报送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各部门、地区、高等学
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少招或不招,但未经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批准均不得在国家核定的招生总额之外擅自增加自费生招生数。地方院校不得跨地区招收自费生。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自费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必须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原则,使具有自费能力,统考成绩达到一定标准的考生获得平等竞争的机会,以利于社会安定;必须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以适应培养要求,为社会主义建设输送合格人才。
第七条 自费生报名工作由各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
各部门、高等学校须在当年4月30日前将招收自费生的专业、人数、收费数额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由招生办公室汇集后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学校和专业不得招生。
第八条 自费生录取工作一般在同批或同一学校国家任务、委托培养招生之后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统考成绩和招生计划确定自费生控制分数线。但自费生控制线最低不得低于同批国家任务录取控制分数线20分。高等学校在规定的控制分数线以上录取的学生不足招生计划数时,应减少招生计划数。
第九条 高等学校录取自费生的体制和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学校,必须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调档比例。调档比例确定后,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录取新生提供必要的服务,按照
有关法规实行监督。
没有条件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和统考成绩,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根据考生德、智、体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条 自费生录取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自费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在校管理
第十二条 自费生在校期间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自费生可以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五章 就 业
第十四条 毕业自费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应遵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采取措施为自费生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自费生毕业后根据国家需要在多种所有制范围内就业。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自费生到基层、边远与艰苦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及乡镇企业等国家最需要用人的地方去工作。全民所有制单位录取毕业自费生要在当年国家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进行。毕业生调
配部门必须根据由用人单位出具、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意接收证明函开具国家统一制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自费生报到证》。毕业自费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自费生报到证》报到,其待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户口、粮食关系迁移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招收的自费生,是非农业户口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的,凭高等学校发出的自费生入学通知书将户口迁移到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凭自费生入学通知书和公安部门的落户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粮食部门落粮食供应关系,按大学生口粮定量标准核定供应数量
供应粮油。是农业户口的,不迁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办理城镇暂住户口,口粮、食油自理。为便于学生在校用餐,粮食部门在不超过大学生口粮定量内给予兑换粮票或自费生将口粮交售给粮食部门,由粮食部门办理粮食异地供应,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农业户口自费生跨
省就学的,不办理粮食异地供应。
第十七条 非农业户口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的自费生毕业后,被用人单位录用或自谋职业的,均可办理户口、粮食供应转移。毕业生在三个月之内未被用人单位录用或无就业场所的,高等学校将其户口、粮食关系转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农业户口的自费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不包括乡
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国务院下达的“农转非”人口计划内,凭学校所在地省级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开具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自费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录用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落非农业户口;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自费生报到证》、公安部门的落户证明和粮食供应转移关系办理
粮食定量供应手续。
未被录用的毕业自费生档案转到入学前所在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统一保管。

第七章 收 费
第十八条 自费生在校期间须向学校缴纳培养费与学杂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国家任务招生培养同类学生所需的实际经常费用,也不要低于国家任务招生培养同类学生所需实际经常费用的80%,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适当减少学生缴费金额,但减收金额部分,应由
地方政府补偿高等学校。自费生在校住宿,须按规定标准向学校缴纳住宿费。自费生医疗费由本人自理。
经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同意,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商物价、财政部门按上述原则制订。中央部门所属院校按学校所在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收取的培养费与学杂费等应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用于自费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开支。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因招收自费生而降低国家规定的教学和学生生活设施标准。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缴纳招生经费。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招收自费生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杜绝各种舞弊行为。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9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9〕29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7年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事故处理不够规范、处理周期过长及与其他部门沟通配合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事故处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也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处理工作,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对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对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改进加强各项措施,切实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及时上报事故有关情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及时上报事故有关情况。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通过传真方式将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情况不太清楚、内容不全的,了解情况后要及时补充上报。情况紧急、性质严重的事故,可先电话报告,了解核实情况后再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将事故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积极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或积极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在事故调查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作用,依据国家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加强事故结案和报送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事故调查情况,积极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做到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结案。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对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罚权限属于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对事故处罚权限不在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材料,报送有处罚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罚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事故处罚力度,对于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真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于责任单位,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责令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业整顿,该罚款的罚款。要强化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负有责任的相关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该责令停止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该吊销岗位证书的吊销岗位证书,该罚款的罚款,决不能姑息迁就。
  六、建立事故分析和通报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对本地区发生的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要进行深入剖析。通过加强对事故的统计分析和研究,认真查找事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策,进一步减少事故的发生。要建立事故通报制度,按月度或季度进行事故通报,特别是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和连续发生事故的地区和企业及时进行通报,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起到警示借鉴效果。
  为更好地指导监督各地做好事故处理工作,我部将从2010年起建立“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统计通报制度”,对全国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事故处理工作做得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对事故处理不及时、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进行批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存在的问题,加强各项工作措施,切实做好事故处理工作,扎实推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