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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模式/蔡鸿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7:13:38  浏览:8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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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模式

蔡鸿铭


摘 要 随着香港、澳门的相继回归,中国出现了“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而中国大陆与台湾还未能统一,是否能将大陆与台湾之间的冲突称成为区际冲突,或有此一问,因为所谓区际冲突一般是指统一国家内各法域的冲突。关于这一问题,中国的状况十分特殊。中国应该采取何种区际法律冲突的模式,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关系历来相当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冲突关系一般视为国际冲突,多援用各自国际冲突法规则解决之。自中国政府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内地与港澳的交往日增,出现了大量的冲突问题,在解决这些冲突问题时,不能单纯地将这种法律冲突作为国际法律冲突对待。在香港和澳门回归前的过渡期,两地仍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政府负责行政管理。因此,在1997年和1999年以前,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冲突仍应属于国际法律冲突性质。1997年和1999年后,香港和澳门先后回归祖国,成为中国境内两个新的独立法域,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才成为现实。加之目前大陆与台湾在政治上尚未统一,对对方法律在己方域内的效力尚未相互承认,但自两岸开放至今,始终存在着大量的两岸之间的交往关系,存在着两岸之间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本文试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来探求适合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关键词 法域;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模式

Abstract
With the return of Hong Kong and Macao one after another, the pattern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four law lands ”has appeared in China. Moreover, at present, Mainland and Taiwan are not reunified. Because the so-called inter-region conflict is generally referred to that among the various law lands in an unified country. whether the conflict of law between Mainland and Taiwan can be called the inter-region conflict.. About this question , the state of China is very special. Because of the historical reason, the relation among Mainland, Hong Kong and Macao is usually taken as that among different countries. Consequently, conflicts among them are generally regarded as international conflicts and are solved by quoting the regulation of conflict of international law.,
Since the adoption of policy of reform and opening in China, contacts between Mainland and Hong Kong, Macao have increased and a lot of conflicts have appeared. On solving the problem of conflicts , we cannot regard them as international ones, At present, although we have assured in law that Hong Kong and Macao will become two independent law lands of China, the two places were still governed by the U.K. and Portugal separately before their return. That is to say the conflicts between Mainland and Hong Kong, Macao were still of international law before 1997 and 1999.And after that time, with the return of Hong Kong and Macao in succession and becoming two new independent law lands in China, the conflicts between Mainland and Hong Kong ,Macao turned into that of inter-region law. In addition, nowadays Mainland and Taiwan are not reunified, nor mutually commitment of law on its own law land. But since the opening of two sides, there are a quantity of contacts and existed the special conflicts of inter-region law.
Basing on the features of Chinese conflicts of inter-region law, this thesis tries to explore the proper solving pattern to it.
Key Words: law fields conflicts of region-crossing law legislation pattern


目 录

一、中国现代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
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一)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包括同一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了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三)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包括各法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且还有国际协定适用上的冲突。
(四)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单一国中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情况下的法律冲突。
四、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一) 立法途径
1.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性质
2.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原则
3.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法域代表
4.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方式
5.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步骤
(二) 司法途径
1. 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主体
2. 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范围
3. 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程序要求
(三) 其他途径
1. 互派学生
2. 互派考律师资格者
3. 互派司法人员


一、中国现代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区际法律冲突概括地讲是指一国之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所谓法域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围或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由于各法域法律制度不同,具体法律规定必有不同,在调整法域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时使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就会导致不同的后果。可见区际法律冲突是在调整这种涉及相关法域因素的法律关系时,有关法域的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需要说明的是,不同法域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多方面的,不同法律关系由不同的部门法来调整,各法域调整不同法律关系部门是有差异的。因此,广义上看,法律冲突有可能是民商法等私法之间的冲突,或者是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之间的冲突。一般认为公法具有很强的属地性,各法域原则上只适用内法域的公法,即不承认其他法域公法在内法域的效力。因此各法域公法虽不同,但法律冲突很少。而各法域间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大量存在的,如果各法域都坚持属地原则,不承认外法域民商法律的“域外”效力,势必造成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和民事关系的不稳定,从而抑制各法域正常的民商事交往,阻碍经济的发展。因而各法域普遍承认外法域私法在内法域的效力,使外法域法律与内法域法律在解决法域间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处于同等的可选择地位。通常所指区际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民商事法律冲突。本文所探讨的即是在此意义上的区际法律冲突。
在中国的历史上,台湾、香港、澳门一直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但后来,香港和澳门分别为英国和葡萄牙强行占领,台湾则为国民党政府辖制。于是,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在不同的环境下,产生和发展了相互差异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而且,大陆、香港、澳门、台湾随着历史性的分割,其相互间的关系也有了很大的改变。
虽然,大陆和台湾都认为对方是中国的一部分,都不赞成分裂为两个国家(现在“台独”势力抬头,但其难成为主流),但双方各有自己的一套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在两岸之间实行开放之前,双方的对立导致相互关系的隔绝,二者之间形同异国、甚至敌国,即使今天两岸关系已有很大好转,实行了交往的开放(如“小三通”、春节直航等),但这种对立状况并未能彻底改变。
香港和澳门长期为英国和葡萄牙领治,虽然,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曾多次声明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不承认外国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但在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之前,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的关系,实际上是以中国与英国、中国与葡萄牙的关系的形式建立的,为不同国家间的关系。
随着历史的发展,统一中国日益成为所有中国人的共同愿望。为顺应民心,完成统一祖国大业,中国政府率先做出以诚意统一祖国的姿态。考虑到历史的原因使台湾、香港、澳门适用不同于内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经济得到了不同的发展,若强求中国在一种制度下统一,要求香港、台湾、澳门改变现行制度,必将损害这三个地区人民的现实利益,破坏这三个地区的繁荣稳定,不利于和平统一祖国大业的完成,因此,中国政府提出以“一国两制”统一祖国的方针。根据这一方针,中国统一后,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四个区域各自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局部改变,各自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国政府的“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从解决台湾问题提出的,但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经过多次协商和谈判,这一政策终于先后为英国和葡萄牙政府接受。1984年12月19日,中英正式签署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继而,1987年4月13日,中葡也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这两个联合声明确立了香港和澳门将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回归中国,按“一国两制”政策分别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原则。
中英和中葡之间的联合生声明的签署是中国实现统一的第一步,两个联合声明得到了内地和港澳人民的普遍拥赞。全国人大通过《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后,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国国内两个实行不同于大陆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被确定下来。香港和澳门已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以后,成为中国范围内的两个独立的法律区域,“一国两制”政策顺利在香港和澳门实施。
同时,中国政府始终没有放弃统一台湾的努力,并怀有巨大的诚意,期望与台湾当局协谈,以港澳模式,同样以“一国两制”方针解决台湾问题。这一努力已经得到有关方面的积极回应。即使在没有解决台湾统一问题的现在,由于两岸公认台湾属于中国的一个部分,也有理由将台湾视为中国国内的一个特殊法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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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9〕134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157号)、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其中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保洁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本市市区(即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产生生活垃圾的所有机关、驻城部队、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含驻盐的各类省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垃圾处理费征管处)具体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物价、审计、建设、工商、房产、劳动保障、地税、民政、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六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计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个人
  城市居民以及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按每户每月4元计征,在缴纳水费时一并征收。
  (二)单位
  1、机关、驻城部队、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其在职人员总数为准,按每人每月3元标准征收;
  2、对商场、市场、宾馆等产生生活垃圾较多的行业,按营业面积或床位数征收,具体标准见附表,不再另行征收其在职人员每人每月3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委托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确保足额征收。代收单位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的手续费。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分别委托财政、地税、市汇津水务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征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1、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汇津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征收,实行一票两费制;
  2、机关、事业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3、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4、驻城部队、高校等无法由财政、地税等部门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个人,由市垃圾处理费征管处统一负责征收。
  第八条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家庭以及由财政拨款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机构,凭有效证明经市城管局核定后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市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项收费票据,所收资金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城管局每年根据各区范围的征收量编制支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使用。
  第十条 相关收费部门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部门在收费时应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
  第十一条 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生活垃圾代清代运费等相关收费一律停止。对擅自设立与环卫有关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由市财政、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市城管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和规范使用:
  (一)完善征收方式,方便群众缴费;
  (二)加强征收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要求;
  (三)指导受托单位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不得乱收费、重复收费;
  (四)依法、合理使用征收资金;
  (五)监督环卫作业服务单位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的环卫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城市环境整洁: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
  (二)按时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三)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后,应当及时保洁、清理、复位作业场地;
  (四)不得任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盐政发〔1999〕9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3]41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事业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乱收费,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进入“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三条 凡进入“中心”的部门和单位涉及的收费项目必须在“中心”办理,对仍在原单位自行收费的,按违规处理。 第四条 凡在“中心”内有行政审批和收费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进入“中心”的收费必须严格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项目依据、标准与范围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六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变更,必须经过市财政局、物价工商局审核。 第七条 “中心”的收费实行政务公开,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收费对象。 第八条 进入“中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费要全额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的收费窗口,缴入市财政专户,各执收单位不得擅自设立过渡帐户。商业银行的指定,按照择优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收费窗口及相应收费缴交和划转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九条 进入“中心”的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的管理方式,即缴款人到指定的收费窗口缴款;执收单位凭银行窗口加盖收讫章的“进帐单”,为缴款人开具财政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 执收单位在领用收费票据时须凭具《票据领购证》向财政部门领票据。收费票据的结报和缴销等业务由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办理收费缴交划转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市政府对行政审批及缴费管理要求,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确保行政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