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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馒头血案”谈网络演绎作品的几个法律问题/王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6:30:27  浏览:8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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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馒头血案”谈网络演绎作品的几个法律问题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王 中

“馒头血案”是一个网络短片,它是网民胡戈采取中央电视台“中国法治报道”的形式,依据陈凯歌导演的《无极》电影素材,揉进其他部分内容剪辑改编而成的“法制破案”故事——“一个馒头的血案”,其中叙述形式不乏采取了电影“评论”的格调。该“馒头血案”,引起了陈凯歌的激烈反应,也引起网友们的广泛讨论。网上讨论主要集中在,该网络短片是否侵犯了电影《无极》的著作权,是否超出“电影评论”范畴而构成侵权。国家版权局新闻发布会上表态认为,应由司法部门裁判。我想,即使司法裁判最终结果后,本案的争论还会继续。借此文,通过讨论“馒头血案”是否构成侵权,探讨我国法律尚未规定的“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和“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和是否享有著作权问题。
一、“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所具有的特性
1、“馒头血案”目前只是“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
“馒头血案”的大部分内容,依赖于电影《无极》素材,这是否导致该网络短片根本上不构成作品?这是著作权首先讨论的问题。“馒头血案”,不论从采取的形式上,还是从内容剪辑编排上,以及众多网友的认可上,其“独创性”是大家公认的,足可以认为构成作品。但著作权法并不是保护所有作品。根据“馒头血案”网络短片的特征,划归为“演绎作品”更合适,应当在演绎作品的范畴里讨论。
演绎作品分为三类:合法演绎作品、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侵权演绎作品。各国著作权法及其国际公约所承认和保护的,是“合法演绎作品”。但是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以及侵权的演绎作品,是否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各国态度不一,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在称谓上,也没有统一,多数称为“侵权演绎作品”,还有的学者称为“非法演绎作品”。
“馒头血案”网络短片,应属于“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按照现行法律,我国认定侵犯著作权的部门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国家版权部门。因为在国家各级版权局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之前不可能不认定侵权就采取行政措施。既然国家版权局新闻发布会上表态认为应由司法部门裁判,没有主动认定为“侵权演绎作品”,那么国家版权各级部门目前尚不能对“馒头血案”采取行政措施。国家版权局把皮球踢给司法审查部门人民法院,充分表明“馒头血案”的复杂性,今后网络上类似的复杂演绎作品还会更多,因此有必要单独划分“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
2、“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所具有的特性
把演绎作品单独划分出“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种类,并不是纯学术无法律意义的分类。这种划分的现实意义在于,第一,这有利于研究采取不同于“合法演绎作品”、“侵权演绎作品”的法律追究和救济措施。我认为对此类较大争议的“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司法实践中不应该准许原告申请“诉前保全”(临时措施),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金钱赔偿是不足以弥补的,也可能会导致原告方滥用权利利用司法程序时间长等弊端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和社会公益。
第二,这有利于强调争议的举证(证明)责任。如果陈凯歌或者制片人认为构成侵权著作权打起官司,那么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原告,而不是被告胡戈,也就是说不是胡戈证明自己不侵权,而是由陈凯歌证明侵权,假如双方都无法证明自己观点的时候,原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目前不少人的判断,仍然沿用传统法律思维的“有罪推定”进行判断,并不是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选择。现代法律精神是,在尚未司法最终裁定侵犯著作权的结果生效之前,“馒头血案”应属于合法的演绎作品;只有在司法最终裁定侵犯著作权的结果生效后,才能成为“侵权演绎作品”。因此,各种网友对“馒头血案”的观点和指控还不是法律上的有效认定,属于假定。在争议期间,它属于“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应视为合法演绎作品保护。
二、认定“侵权网络演绎作品”,应具备的法律基本条件
1、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中涉及演绎作品是否侵权的规定,主要有两条: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合法演绎作品”是指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利,而对于“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利是没有规定。至于怎样才是侵权,需要其它条文判断。《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六)未经著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试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的“另有规定”,主要指《著作权法》“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2、基本法定条件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六)规定,原告证明被告侵权,不需要举证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只需要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并证明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就可以了。而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实际上举证被告使用即可,并不需要举证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而是由被告证明“有权使用”,只要被告证明不了有权而使用就认定为“未经许可使用”。显而易见的是,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轻松的。被告的免责抗辩,根据第四十六条(六)包括两种情形,即约定许可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约定许可使用,指经过书面或其他方式的授权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指经过法定实施许可或者属于法定“合理使用”范围。
因此,是否构成侵权要从正反两个方面来判断,原告要证明符合侵权的法定条件,被告须证明属于免责的情形,司法机关根据原被告证明责任的博弈来裁判。
3、“馒头血案”网络短片,是否构成侵犯《无极》的著作权?
在这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纠纷中,陈凯歌或者制片人处于举证的有利地位,他很容易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人身份和胡戈具有使用行为。剩下的就是胡戈的免责抗辩了。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免责抗辩主要在于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法定实施许可、合理使用三种途径。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胡戈剩下的免责抗辩只有“合理使用”这条道路,也就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所列举的13种“合理使用”情形。按照目前大家主张的理由看,主要集中在前两种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位网友支持胡戈的四条主要抗辩理由中,前两条不以营利为目的、已经指明陈凯歌等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属于免责的理由;后两条限于个人娱乐被其他人公开、属于电影评论应该是较为有力的抗辩。
其一,胡戈为个人欣赏制作,被他人公开是否构成免责?他人公开,还应要结合胡戈本人是否明知而放任,或者含有暗度陈仓之意,知道后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后果,也就是说看他本人是否有过错,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其二,“馒头血案”是否属于该条规定的“评论”并“适当使用”?从评论角度看,属于“民间评论”一种的网络形式。结合该短片的制作时网民对《无极》评价的社会背景和网络短片内容、格调看,我个人看还不足以构成恶意讽刺、污损名誉的程度。该短片用“夸张”手法把电影《无极》的“馒头”红线,举重若轻地改编而成“血案”是可以的,其中指出该电影的“穿帮”的地方,是原电影客观存在的“缺陷”。“馒头血案”,与其说是给大家讲述一个改编的“血案”故事,不如说从头到尾主要是对《无极》的评论,最终倾向和效果可以有胡戈本人创作目的和广大网民的印象来印证。从“适当使用”的条件看,判断是否“适当使用”不能仅仅看使用了多少,个人添加自己的多少,还应该看使用的幅度大,是否是该演绎作品的需要。该短片,是采用《无极》影片的内容来评论《无极》,这种评论的特殊形式形成的特殊效果,看起来采用幅度较多不属于“适当使用”,但我认为属于这种“自我评论”所需要的网络影评范畴之内。况且,“馒头血案”作为网络“民间评论”新的形式,要求作者具有专业评论和法律职业素养的水平是不客观的。
综上所述,判断胡戈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主要取决于胡戈对他人公开“馒头血案”短片是否存在过错;内容采用上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之内。
三、网络演绎作品“合理使用”原作品的判断标准
“合理使用”,是世界公约和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至于怎么样才是“合理”不可能通过法律列举穷尽的,这是一个不十分确定内涵的法律词汇。很明显,作为一种制度或原则存在,也不应该在法律中采取列举尽的方法来立法。我国《著作权法》不应该限于列举的13种情形,或者至少应该有一条款表述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其他情形”,来应对现实中复杂情况。目前我国的13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封闭型的,除此之外都属于不合理的情形。这种法律规定,有悖于法律原则的条文制定方法,不适应包括网络等日新月异的变化潮流,克制了社会对已有作品的再创造和使用。建议对该条“合理使用”的情形作出修改。
从一般法学原理上看,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有两个角度,一个是使用原作品方式,一个是使用原作品的程度。其中使用程度,主要考虑“使用幅度是否必要”和“内容是否歪曲”。可以说,即使使用幅度小但歪曲内容有损原作品基本价值的,也构成不合理使用;即使幅度较长,是演绎作品必要的,也不一定就构成不合理使用。“馒头血案”,所采取的法制报道形式,是属于合理使用的形式。
四、“侵权演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讨论的“侵权演绎作品”,指具有“创造性”的侵权演绎作品。假如“馒头血案”网络短片,被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犯《无极》著作权,那么胡戈对“馒头血案”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个问题,在我国尚没有法律规定,在世界上也有争议。
1、 外国立法观点:大多数国家没有在立法中明确回答这个问题,少数国家进行了立法
但态度不一,美国不承认享有著作权;希腊承认具有著作权。因此,大多数国家把该问题,交给了法院来自由裁量,例如加拿大判例是结合侵权程度和创造性程度衡量的。
2、我国观点:我国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学者之间也有争议。目前看,大多数学者倾向承认这种具有独创性的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司法界普遍认为限于“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有的学者主张只赋予独创性那部分的著作权。
3、本文观点:既然该作品具有创造性,就应该赋予著作权。不赋予著作权,有悖于著作权法的基本制度和社会价值取向。这一点逐渐取得大多数人的认可。但是本文不同意的是,有的学者依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来论证其合理性,这不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特征,也会导致简单地“剥离”原作品仅保护演绎作品“独创性”部分的结论,解决不了绝大多数无法剥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演绎作品。
另外,我建议要根据侵权人满足受害人的情形,赋予该作品是享有完整全部著作权,还是部分著作权。能否享有著作权和享有著作权的范围是两回事。如果它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种“绝对无效”的情形,是欠缺民事法律条件的“相对无效”的作品,应当根据相对条件满足的情形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利。
第一,属于“未经许可使用”的侵权演绎作品,在征得原作品作者的同意后,取得完整的著作权;
第二,属于“未经许可使用”的侵权演绎作品,在全部赔偿以往损害并支付原作者今后使用报酬后(不以征得同意为条件),取得完整的著作权;
第三,属于应当赔偿的在没有全部赔偿前,演绎作品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第四,属于其他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况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第五,原作品作者和演绎作品的作者另有的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对于网络侵权演绎作品,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无论如何要充分考虑现代社会网络数字化特点,应该比过去印刷类著作权法的保护程度不同,要更开放些,更适应和鼓励创新的价值观,更趋向兼顾社会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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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


                         思政办发〔2006〕50号

各局、办、科、中心:
  现将《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职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推进办公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市政府政令畅通和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高效协调运转,根据第一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团结干事,谦虚谨慎,廉洁奉公,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承办省政府文件、指示在我市贯彻落实的行文工作和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示的拟稿和审核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和市委转由市政府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第五条 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和审核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
  第六条 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请示市政府的问题,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七条 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对市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第八条 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九条 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第十条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负责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和网络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市政府应急值守和政务值班工作,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全面、真实的向各级各部门和市政府领导提供信息服务。向省政府办公厅上报各类政务信息,完成省政府办公厅下达的信息考核目标任务。负责政务信息报送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编辑和印发《思茅政报》。
  第十五条 负责机关事务管理、接待工作。负责市政府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信访局、法制办、无线电办和驻外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 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实行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协调会议和室务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有关领导和局、办、科(室、中心)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主要内容:
  (一)讨论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出贯彻落实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精神和决定的具体意见。
  (三)讨论落实市政府领导部署的有关工作。
  (四)研究协调需要统筹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决定所属部门、单位向办公室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其他有关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会议议题由秘书长确定或副秘书长提出,秘书长审定。
  第二十条 秘书长协调会议。受市政府领导委托,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有关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会议讨论的意见、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形成市政府协调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室务会议。室务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党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信访局长、无线电办主任、法制办主任,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通报市政府工作的主要情况。
  (三)安排部署工作。
  室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秘书长确定或由室领导提出,秘书长审定。

  第四章 公文运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机要文书科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收发工作。对收到的公文要进入公文管理系统登记编号,加盖首办章,按业务分工送相关市政府领导、办公室领导和对口联系的秘书科。除突发事件、领导交办件等紧急公文外,各局、办、科一般不得直接签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局、办、科收到需要办理的请示件后,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办公室领导批示。市政府办公室从收文、登记到拟办、印发总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对于一些需要协调统一的请示事项,应尽快协调研究,抓紧办理。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的重要请示事项,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批复或函复。对越级的请示件,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印发的文件,按《思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及其他办公室领导签发,重要文件报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领导签发。
  第二十五条 凡各局、办、科办理的公文,经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送分管副秘书长批示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实行科负责和检查把关制度。凡经市政府领导、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的公文,由相关局、办、科负责校对清样稿,经局、办、科领导审阅签字后,方能复印、盖章。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的公文,由机要文书科负责将办文过程中的“文件审批单”、“拟文稿纸”、“文件审批单附页专用笺”以及完整、清楚的底稿和公文原件,收集齐全后统一立卷归档,并按《档案法》的要求,每年6月30日以前将上年度的公文立卷归档完毕,确保公文的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必须按《保密法》规定定密,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要确定专人保管,严格传阅手续;涉密文件应按照保密规定登记清退统一销毁。

  第五章 文秘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文秘人员负责各类文件、材料的起草、校对,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督办市政府领导及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随同政府领导外出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各科室文秘人员必须不断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结合自己和岗位的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拓宽视野,以创新的思维方式开展工作,使拟办的公文和材料成文快、思路新、有实效。比较熟练地掌握电脑应用、网络知识及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技能,能独立完成一些简单、紧急的材料和事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文秘人员办理公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新修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修订印发的《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一般性公文办理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安排,相应秘书科承办;重要公文由市政府领导安排,经市政府领导授权也可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安排,相应秘书科办理;涉及政策性、保密性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办理由市长安排,经市长委托也可由其他市政府领导安排,秘书长、副秘书长办理。
  第三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必须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报省政府法制办申请登记后,再下发执行并同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各种证明、介绍、信函、承诺,须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审阅并征得市政府领导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由相应秘书科通知并承办,相关科室应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搞好会议服务。

  第六章 文印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机要文书科文印室负责办公室各类文件、材料的打印、复印、装订等工作。文印室内严禁吸烟,严禁无关人员往来,设备摆放要合理整齐,保持清洁、干净。文印人员接到经审核签批的文稿后,分轻重缓急,按先后顺序安排打印。凡打印、复印的文件、材料,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打印完的文稿要及时送有关科室校核,不得无故拖延。
  第三十六条 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文印设备,不得随意将文件、材料拷贝给他人,杜绝来历不明的软件在文印室使用。文印人员对需长期保存的各种文件、材料,要进行加密处理和严格分类,制作成光盘于每年底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文印室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大型会议的召开,应提前做好耗材预算、设备检修等准备工作。购入耗材要严格检查、核对、登记,谨防差错。
  第三十八条 文印人员要爱护文印室的各种设备,掌握机器的基本性能,能熟练操作,掌握简单故障的排除方法和一些维修知识,发现机件磨损,要及时报修、更换,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文印员要坚守岗位,严守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对尚未公开的打印材料,一律不得外传。对工作要做到热心、耐心、细心、诚恳,特事特办,随叫随到,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七章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印章保管: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市政府主要领导等印章,由机要文书科按照“专人管理,审批签发,依章使用,登记交接”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使用。
  (二)上班时公章须置于锁具牢固的柜内,随用随锁。日常情况下,印章由专人使用和保管。特殊情况下由主要领导指定负责人临时代管。
  (三)用印在办公室进行,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带印章外出使用。
  (四)保障印章安全,发现印章被盗、被窃用、被仿制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保护现场,报告公安部门侦查。如因印章管理人员工作失职造成印章被窃,应按照《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印章使用:
  (一)印章使用时,印章管理人员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规定,经确认后方可盖印。
  (二)凡以组织名义对外联系公务,需使用政府或政府党组印章,须由用印科室视情况分别报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市长、分管副市长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审批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使用办公室印章,须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后方可用印。
  (三)正常的公文加盖印章按规定程序办理,外部门、外单位文件、材料需要加盖市政府或办公室印章的,应填写用印审批单,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四)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因私需用办公室印章,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用章。
  (五)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要与拟文稿纸所写的份数相同,多余份数不予盖章。
  (六)用印规范,取印用印应准确无误,切忌弄虚作假。

  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机关综合档案室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纳入归档管理的内容包括收发文件、内部文件、传真、会议记录、合同、责任书、重要电话记录、领导人讲话稿、重要照片、录相带、录音带、电脑软盘、光盘和机关会计档案等。各局、办、科、中心要及时将公文收集、整理、归档,保证公文的齐全、完整,准确反映市政府机关各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和文书立卷归档制度。文秘人员承办的文件、领导讲话、会议材料(含图片、音频视频资料),办理完毕后应及时交存档案室,不得私自保管。调离本单位或长期离职人员,要将自己手中的重要文档和各种记录材料及时移交。
  第四十四条 严格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借阅文档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使用文档者不得拆散、抽出、调换、损坏、涂改、圈划文档内容。

  第九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机关保密工作的需要,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有关科室负责人、文书传阅人员(机要秘书)、专职档案员组成机关保密工作小组。保密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学习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安排部署机关保密工作,检查监督保密措施落实情况,对泄密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保密管理范围:
  (一)各级各类来文中注明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材料和密码电报。
  (二)各级各部门提供的需要保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各种专项规划、统计数据、报告、经济监测数据及重大经济活动的情况资料。
  (三)不宜公开的各种会议材料、记录、纪要和各种协议、协定、意向书、责任书以及各种来信、来访和信访批示批办件。
  (四)涉及外事机密的各种文件、材料、协议、协定、会谈纪要、备忘录等。
  (五)机关人事机密和党务、政务机密。
  (六)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保密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存放、销毁、归档的保密工作。
  (二)密码电报、涉密文件严格按规定范围阅办。密码电报务必于当日内退回阅文室,未阅处完的,次日再送  处。涉密文件要尽快阅处,妥善保管。
  (三)凡阅读、使用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资料的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乱摆乱放,不得将其带出办公室阅读和使用,不得在公用电话和公共场所谈论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的内容。
  (四)领导和有关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领取的涉密会议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携带涉密文件、材料外出办事、购物、参观及其他活动。出差回来后要及时交阅文室保管。
  (五)搞好文电保密管理。各科室在制作涉密文件、资料时,必须按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严格控制发送范围。密码电报不得复印。其他涉密文件、资料未经保密工作小组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复制。确需复印的,视同正式文件管理。重视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管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由专人保管,专柜存放,每月查点一次。各科室存放涉密材料、资料的文件柜、抽屉必须上锁,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锁好抽屉和文件柜。涉密文件、材料要按规定交档案室清销或归档。
  (六)加强对手机、电话、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手机、电话、电报、传真等设备中传输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坚持密电密传、密复,明电明传、明复,不得密明混用。
  (七)加强档案材料的保密管理。严禁将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材料作为废纸出售。应清退、销毁的密码电报、涉密文件、材料应按规定统一清退、销毁。“三密”文件销毁前要造册登记, 经办公室领导批准,报保密部门备案,定点销毁并有专人监销。
  (八)发现失密、泄密、窃密事件应及时报告保密工作小组,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督查,以及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督促检查及反馈;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和办理情况汇总反馈。
  第四十九条 实行督查工作首办责任制。副秘书长,各局、办、科、中心主要负责人为首办责任人,承担组织协调和督促办理的责任。首办局、办、科、中心要组织落实交办的督查事项,及时掌握动态,并负责协调解决督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十条 重大督查事项必须进行立项,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审定。凡经批准立项督查的事项,对外交办时统一编号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事项通知。对立项督查的事项,经办人员要跟踪督查,认真催办,按时办结,确保督查的时效性。
  第五十一条 督查事项都要进行情况反馈,对明确办结时限的事项,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一章 办公自动化工作制度

  第五十二条 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五十三条 加强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办公自动化业务技能培训工作,逐步掌握网上办公技能。新调入办公室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办公自动化操作技能。
  第五十四条 搞好网络系统运行的技术服务和安全保密工作。及时处理技术性故障,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计算机系统安全保密制度,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章 值班工作制度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承办领导交办的任务,处理好来往电话、传真、函件及突发事件,实行交接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春节”、“五一”、“国庆”法定假日实行市政府领导、办公室领导带班、科室领导值班制。
  第五十六条 对各县、区各部门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领导指示或按有关规定,协助处置突发事件。
  第五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必须向下一班报告本班内的重要情况。值班人员夜间收发的文电,视紧急程度经请示后及时处理。对擅自离岗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增加值班人员时,其他备班的值班人员必须随叫随到,及时到达指定位置。
  第五十九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每天收发的机密文电及要情,不许向无关人员讲述和透露;不得将机密件带回家;不得将亲戚朋友带到值班室;不得把市政府领导的电话号码随意告诉无关人员。
  第六十条 做好值班室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爱护好值班设备和物品。
  第六十一条 值班人员对夜间和节假日收发的文电要进行及时处理。收发文电等级的划分及办理时限要求如下:
  ★ 特 提: 当天要办完的紧急事项
  ★ 特 急: 3天内要办完的紧急事项
   ★ 加 急: 5天内要办完的较急事项
    ★平 急: 10天内要办完的稍缓事项(未注明等级的均视为平急)

  第十三章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以下情况必须在6小时内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并同时报告市委:
  (一)市政府所在地城市3级以上有感地震,其他地区5级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破坏性地震。
  (二)飞机失事、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水运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死亡5人、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及自然灾害。
  (四)一次死亡3人、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生产事故或涉及15人以上重大中毒事故。
  (五)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六)50人以上有到省委、省政府上访可能的,30人以上有进京可能或特殊人物、影响面大的上访事件,当地发生的参与集会人数分别在100人以上的,有暴力倾向或可能诱发暴力行为的事件。
  (七)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人数虽少,但造成工厂停工、学校停课和城市交通堵塞的群体性事件。
  (八)各种重大疫情。
  (九)其它各类重要情况。
  第六十三条 以下情况必须向市委报告:
  (一)市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接待来思的副厅以上省内外领导干部或国内外政要及重要组织机构负责人。
  (二)涉及旅游安全或者其他方面的重要情况。
  (三)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拟要求县(区)党委书记参加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庆典等。
  (四)达不到向省政府报告标准的地方重特大疫病、安全生产事故等。

  第十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六十四条 重视和加强政务信息工作。
  (一)实行对政务信息的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县(区)各部门的信息采用情况。
  (二)执行信息考核评比办法,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三)实行信息专报制度,重要信息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专报,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实行信息审批制度,凡市政府办印发的信息,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上报、发布、专报或印发。
  (五)实行互联网上发布信息,通过思茅市政务信息网对外发布信息,使外界更加全面地了解政府工作。
  (六)实行网络报送为主,纸质报送为辅的信息报送方式。
  (七)按月编印《思茅政报》,每年编印十二期。

  第十五章 学习制度

  第六十五条 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努力把办公室建设成为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市政府办事机构。
  第六十六条 加强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通过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切反映当代世界发展的新知识,学习办公室工作的各项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全室干部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六十七条 建立办公室理论学习制度,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信访局长、无线电办主任、法制办主任、副调研员和党总支部委员、综合科负责人参加,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科及以下干部的学习,以局、办、科为单位组织,每周至少一次。分期分批选送干部参加各种培训,每年至少培训在职干部的五分之一。适时举办各种专题讲座。坚持“二五”理论学习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职工大会,由办公室领导主持召开,全体职工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安排部署工作,传达秘书长办公会决定,讨论需要职工大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六章  考勤制度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请休假制度,协调安排好领导、职工的年度休假事宜。
  第六十九条 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科室负责人外出须事先报告并经分管室领导同意,科室工作人员有公事外出应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同意。
  第七十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事请假必须以假条为准,原则上先请假后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特殊情况必须在事后一天之内补假,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一条 办公室干部职工请假实行逐级审批:
  (一)一般干部职工请假,3日内由相应科室科长审批,3天以上10日以下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批,10日以上由秘书长批准;
  (二) 副科以上干部请假3日内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批,3日以上由秘书长审批;
  (三)副秘书长请假3日内由秘书长审批,3日以上由秘书长提出意见报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七章 干部人事制度

  第七十二条 加强办公室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办公室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干部队伍。
  第七十三条 严把人员调配关。凡调入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综合素质好、政治思想觉悟高、专业技术和业务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拟任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科级以下人员调入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调入人员一般应经过3个月至半年借用,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合格者按程序办理调入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诫免谈话。
  第七十四条 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办公室机关科室干部一般每5年左右交流轮岗一次。
  第七十五条 干部的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民主测评、任前公示、任职行文等程序进行。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管理机制。
  第七十六条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老干部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老干部工作,认真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十八章 廉政建设制度

  第七十七条 办公室处、科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搞好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中纪委、省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坚决执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团结干事。
  第七十八条 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资金、贷款、项目、土地的审批过程中为自己及亲属、朋友谋取私利,不准向下属单位要钱、要物、报账、借车;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七十九条 办公室机关各局、办、科、中心领导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章  交心谈心制度

  第八十条 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友爱的工作氛围,保证办公室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沟通思想,促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创造和谐办公室。
  第八十一条 交心谈心的范围为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对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苗头性的、情节轻微而不需追究党纪政纪的不良行为,由办公室党总支部对个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实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科长、科长—副科长、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普通党员的分级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八十二条 交心谈心的时间和内容由秘书长或者分管副秘书长确定,不定期进行。

  第二十章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切实加强市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做好办公室机关生活、交通、卫生、办公服务等保障工作,搞好办公区、生活区的管理,做好市政府办公室机关的房屋、土地等方面管理工作。
  第八十四条 做好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管理工作。
  第八十五条 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杜绝浪费。
  第八十六条 加强对市政府办公室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到产权明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凡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实行报批制度,不得擅自转让、出让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处置收益必须报办公室确定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 办公室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对车辆勤检查、勤保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况和整洁的车容。
  第八十八条 办公室公务用车由行政科统一调度安排。驾驶员必须增强纪律观念,服从调度,不得无故推诿。未经行政科调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更不得转借他人驾驶。若私自出车或将车辆转借他人驾驶,视其情节对驾驶员给予经济、行政处罚,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因工作需要车辆若需转给他人驾驶的要经行政科领导同意。
  第八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办公室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做到不该说的不说。努力提高个人技能,遵守交通法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十条 车辆维修管理:
  (一)驾驶员应做好经常性的车辆保养工作,发现车辆故障应立即报告,及时修理,保证车况良好。
  (二)车辆修理一般定点在办公室指定的汽车修理厂修理,特殊情况需到其它修理厂修理的,应事先征得行政科同意,方可修理。出厂前,驾驶员要按实际修理情况复核报修单,签字认可,严禁虚开报修单。
  (三)驾驶员更换材料须征得行政科领导同意,未经同意自行更换的一律不给报销。更换新的材料后,应交回旧材料。
  第九十一条 油料管理:
  (一)车队的车辆加油,实行定点记帐加油,到指定的加油点加油,驾驶员出车到思茅城区以外购买油料的,发票须注明车牌号,由行政科领导审核,分管行政的办公室领导审批,财务室方可报销。
  (二)实行单车耗油定量管理。根据不同的车型和每辆车的车况确定百公里耗油基数,每个季度核算公布一次。
  第九十二条 驾驶员在没有外出任务时,应按时上下班,并协助有关科室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务。平时随领导外出或  接待,应做到领导在驾驶员在。

  第二十二章 接待工作制度

  第九十三条 接待工作分别由市政府接待处和办公室行政科安排。涉及副厅级以上领导和外州市政府组织的考察等由接待处统一安排,其余由行政科负责接待。
  第九十四条 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和接待标准。凡纳入接待处接待范围的须由行政科出具接待通知单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交接待处办理。凡纳入行政科接待范围的须经科室领导报请办公室领导审批同意。食宿、用车等按有关接待标准办理。
礼品以思茅特色产品为主。一般情况下,礼品分别由接待处或行政科统一安排,原则上个人不安排赠送礼品。

  第二十三章 工勤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 工勤人员负责市政府办公室的工勤工作。具体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会议室的清洁卫生、会务服务及市政府大院的清洁卫生。同时根据办公室的安排,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十六条 工勤人员要做好市政府领导办公室及各个大小会议室的保洁工作。会议室在会前会后必须打扫干净。市政府的大小会议室一般不外借,如有外借,须征得办公室领导的同意。
第九十七条 为确保在非工作时间使用会议室,正常下班后公勤人员须将所有会议室的钥匙交到办公室行政科,以备夜间和双休日之用。
  第九十八条 绿化卫生管理人员要认真管理好市政府大院的花草树木和环境卫生。确保整洁、有序,努力创建花园式机关单位。

  第二十四章 机关安全保卫制度

  第九十九条 加强市政府办公区、生活区的安全保卫和市政府机关大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一百条 加强门卫值班工作,前来市政府找领导联系工作、办事的人员,应该先预约,并凭单位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一百零一条 严禁无关车辆进入办公区。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办公区的车辆,应按规定位置停放。

  第二十五章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信访局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一百零三条 信访局实行领导负责制。要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文明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呈送市政府领导、办公室领导阅示。对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信访局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要到现场接待,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并及时通知有关县(区)的领导按时到现场做群众工作,必要时办公室有关领导到现场参与组织协调工作。对越级上访的群众,由信访局通知相关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将上访群众带回。驻外办事机构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件,由信访局和有关科室负责办理,督促有关县(区)和部门切实抓好落实。

   第二十六章 法制工作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 法制办负责全市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上报登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执法监督及市政府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务。
  第一百零六条 法制办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围绕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推行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建设法治政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一百零七条 法制办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务,承担市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等工作。承办事项由法制办相关科室及时、认真办理提出意见,经法制办主任审核无误后,方可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章 无线电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许可和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各行其道,保障合法设台用户和广大公众切身利益,完成市政府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无线电办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岗位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无线电管理方针,按照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工作部署做好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的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无线电办要认真开展日常无线电监测,掌握辖区内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积极查找无线电干扰,对危害重要业务的干扰及时予以消除;充分发挥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络和监测技术设施作用,为科学规划及管理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八章 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驻外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围绕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与驻地政府、企业和境内外客商的联系,认真做好对外经济协作工作,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充分发挥好对外窗口的作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加强驻外办事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吉林省消防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消防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1月25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建筑防火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六章 消防监督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作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消防工作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条例实施消防监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
消防组织和防火人员应协助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做好灭火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防火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由市、地、州以上公安机关核发防火检查证。专职防火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乡镇企业、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屯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负责解决。
第七条 火灾危险性大、距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企业集中、集市贸易发达的乡镇,应当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应当按《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搞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八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尚未达到标准的,应由当地政府纳入规划,逐步解决。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公民应负责其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并有权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动用明火时,应报单位消防负责人审批,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企业升级、评先进必须将防火工作纳入评比条件,并应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评定。消防重点单位必须落实国务院关于消防保卫工作的十项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承包责任制,签定防火承包合同,责任到人。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必须把防火工作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中,作为考评指标之一,做到有奖有罚。
第十三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工、油漆工、司炉工、更夫等重点工种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消防监督机构考试合格并发给证明后,方可从事操作、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 凡六级风以上天气,各单位和城乡居民应严格控制火源、电源,禁止室外动火、吸烟,重点要害部位、易燃建筑密集区和草原禁止一切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停止供电。对可燃露天堆垛、草场、油池、易燃易爆仓库,应派专人昼夜守护,做好灭火准备。


第十五条 文物管理单位和使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的消防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各企业单位,应坚持厂月检查、车间周检查、班组日检查的防火三级检查制。
第十七条 防火检查人员应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险隐患,必须按消防监督机构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
第十八条 安装、检修电气设备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不准超负荷运行;电线绝缘损坏应及时更换,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存放易燃物;高压线下不准设油池、可燃露天堆垛和可燃屋顶的仓库、厂房。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可燃物资和爆炸物品的厂房、仓库、露天堆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取避雷和防静电措施。
生产、经营、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遵守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在生产、储存可燃物资和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露天堆场等场所五十米内严禁烟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各类物资仓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禁止商场、商店以营业室、柜台代库,影响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 引进或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备案,并按照预防火灾的要求,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维修、经销消防器材、设备和其它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保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和销售。

第四章 建筑防火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由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资金,并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修,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乡人民政府在规划乡村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和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和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规范的要求,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审查部门应进行设计审核,对消防监督机构认为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得批准。
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和标准构配件图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批准。不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批准,不准推广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对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有关消防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负责审核。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时,应由审核该项工程的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集贸市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原有市场占用消防通道或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消防、交通等部门进行清理整顿,保证消防道路的畅通无阻。
第三十四条 在城区如临时需要搭建可燃简易建筑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原已搭建的不符合消防规定的可燃简易建筑必须拆除。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有关单位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准收取费用。
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六条 起火单位或地区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火灾危及的人员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参加灭火。
第三十七条 火场总指挥员有权统一组织和指挥灭火工作,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协同灭火。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和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八条 因火灾蔓延必须拆除火场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在紧急需要的情况下,火场总指挥员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通讯和医疗救护等部门的力量。
第三十九条 消防车赶赴火场的时候,必要时可以使用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其它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交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
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四十条 发生火灾时,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参加保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

第六章 消防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应填入《防火检查意见书》,交被检查单位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保险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
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可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消除隐患。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
第四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四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消防监督机构应对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十七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积极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参照消防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生产、维修、销售消防器材、设备企业的技术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防火构配件和新型建筑防火材料以及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和销售。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其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有关负责人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电工、焊工、司炉工等重点工种人员违章作业的;
(二)违反建筑工地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三)违反古建筑或高层建筑、地下人防工程消防管理规则,经指出无故拖延不改的;
(四)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的;
(五)设计人员不按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计出图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不编写消防专章的;
(六)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
(七)建设单位对新建、扩建、改建、装饰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不审核的;
(八)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和标准构配件图不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而推广使用的;
(九)新建、扩建集贸市场占用消防通道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有关负责人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一)存在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构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后,拒绝或拖延整改的;
(二)指使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三)在明令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或场所内吸烟、用火的;
(四)更夫、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五)安装、使用电器设备不符合防火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的;
(六)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无故拖延不改或拒不改进的;
(七)生产、实验、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执行有关规定的;
(八)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履行消防审批手续,擅自决定开工的;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批准即投入使用的;
(九)在城区搭建可燃简易建筑,堵塞消防通道,经指出逾期不拆除的;
(十)不按有关技术标准设计、生产、维修消防器材、设备或经销不合格消防产品的;
(十一)埋压、圈占、损毁消防设施的;
(十二)拒绝或阻碍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或有意提供假情况的;
(十三)阻碍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视其情节给予一千元至五千元经济处罚,或予以没收、停产、停业、查封、吊销许可证:
(一)与消防有关的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和标准构配件图不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擅自销售的;
(二)未经省以上消防监督机构鉴定,擅自生产、出售建筑防火构配件和新型建筑防火材料(含装饰材料)、防火涂料的;
(三)未取得消防工程设计与施工资格的单位从事消防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取得消防工程设计与施工资格的单位,超过其承担范围的;
(四)建设单位未将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工程的设计和建筑位置图报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擅自开工的;
(五)设计单位对消防监督机构关于建筑工程设计图纸提出的修改意见拒不执行,造成火险隐患的;
(六)施工单位不按图纸施工,造成火险隐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改进的;
(八)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而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的;
(九)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生产、维修、经销消防器材和设备的;
(十)生产、维修消防产品质量低劣,影响火灾扑救,扩大损失的;
(十一)对于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部位、设施和场所,经提出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罚款资金,企业应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或营业外支付;事业单位应从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不准从正常事业费中列支;个人受罚款,单位不准报销。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吉林省统一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根据本条例进行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程序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1991年2月4日